第三节 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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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48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人民调解
分类号: D926.13
页数: 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城厢区在司法科设民事组,区公所配民政助理员,调处和审理民事纠纷。1952年始,建立区、乡一级调解委员会,1954年贯彻《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人民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法院管理。1984年城厢区建立后,人民调解工作得到加强,建立司法办公室和调委会,形成乡镇有司法办、村(居)有调委会、村民小组有调解员的三级调解网络。
关键词: 城厢区 司法行政 人民调解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莆田县在司法科设民事组,区公所配民政助理员,调处和审理民事纠纷。1952年始,建立区、乡一级调解委员会,直接管理民间纠纷案件。1954年,贯彻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人民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法院管理,各级调解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调处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各大队把调解委员会与治保委员会合并为“治安调处委员会”,把人民调解以贯彻自愿原则与治安方面的强制措施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混淆一起,削弱基层调解的作用。1960年,基层调解组织相继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层调解组织瘫痪,由各大队革命领导小组指定1名委员负责民事调解工作。1980年12月,莆田县司法局成立,调解组织划归司法局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司法助理员暂行规定》,城厢镇和城郊乡分别建立调解领导小组,配司法助理员,专职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直接调解疑难的民间纠纷。
  1984年城厢区建立后,人民调解工作得到加强。各乡、街道办事处均建立司法办公室,配备司法助理员,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1989年6月,贯彻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推行“十户一调解员”制度,全区形成乡镇有司法办、村(居)有调委会、村民小组有调解员的三级调解网络。1984~1994年,全区各级调委会共受理民间纠纷7388件,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此外,区司法局每年还举办1~2期的调解主任培训班,加强基层调委会的组织建设。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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