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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章 司法行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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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479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26.1
页数:
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城厢区人民法院在民国时期逐步分设司法与行政,1949年成立司法科,1952年成立法院,1984年成立司法局。法制宣传工作由党政机关宣传部门和地方法院兼办,形式多样。普法办公室成立后,逐渐开展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全区普法考试逐步展开。
关键词:
城厢区
司法
行政
内容
第一节 机构设置
封建社会,长期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体制。
民国时期,莆田县的司法与行政已逐步分设。民国初期,司法审判工作由县长主管,辅设司法承审员专理诉讼事务,兼管司法行政工作。民国13年(1924年),福建省法院在莆田涵江鉴前设立莆田地方审判厅(民国17年改称莆田地方法院),在城关设立审判分庭,行使莆田县地方司法审判和司法行政职能。民国23年,县设司法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民国32年,城关设律师事务所,开展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及法律咨询等业务。
1949年9月,莆田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行使审判和司法行政职能,现城厢辖区原城厢镇及一区配民政助理员兼管司法事务,各乡(相当于现在的村委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民间纠纷。1952年12月,撤销司法科,成立莆田县人民法院,在法院内部配备专人分工负贲法制宣传和公证业务。1956年6月,县法院设立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配备专职公证员和律师,开始建立律师辩护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司法行政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组管理。1980年12月,县人民政府成立司法局,专管司法行政工作。
1984年6月,城厢区人民政府成立。同年7月,成立区司法局,下设办公室、基层工作股和宣传教育股。1985年3月,成立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1989年7月,荔城街道办事处及城郊乡人民政府建立司法办公室,专管乡镇司法行政工作,并先后成立法律服务所,由司法办公室管理。1990年9月,城厢区下辖的荔城街道办事处和城郊乡人民政府分设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和城南乡人民政府,二乡、二办事处均建立司法办公室和法律事务所。1992年,又成立城厢区律师事务所。至1994年底,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共有干部21人,职工3人。
第二节 法制宣传
民国时期,法制宣传由党政机关宣传部门和地方法院兼办。
50年代初期,城厢地区各乡镇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对国家颁布的法规、法令进行广泛宣传活动,形式以召开群众大会、出黑板报、墙报和人民法院张贴布告为主。宣传的法规有《共同纲领》、《惩治反革命条例》、《土地改革法》、《兵役法》、《婚姻法》、《惩治贪污条例》和1954年国家颁布的第一部《宪法》。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政法机关处于瘫痪状态,法制宣传工作基本中断。1976年后,政法部门逐渐恢复,法制宣传工作逐步走上正轨。1980年,国家颁布新宪法,并先后公布《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新《婚姻法》、《森林法》、《兵役法》、《继承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采用标语、报刊、专栏、广播、文艺演出、图片展览、法制电影、宣传车等形式进行宣传。
1984年7月,城厢区司法局成立,下设宣传教育股,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初期,配合当时在全国开展的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开展法制宣传,运用广播、宣传车、标语、墙报、图片展览等形式,广泛宣传全国人大关于《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定》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和莆田市政法机关发出的《关于教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书》。
1985年6月始,全区执行普及法律常识第一个五年规划,成立城厢区普法领导小组和普法办公室。同年9月,召开全区干部“理想、纪律、法制”报告会,区机关干部200多人参加会议,会后还进行法律知识开卷考试。各乡镇、企业、学校相继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在城区主要街道、学校、工厂举办法律知识图片展览,并向群众散发宣传材料2000多份。全区共征订发行《法规选编》5000多册,基本上做到居民每户和干部每人各一册。12月,召开全区纪念《宪法》颁布5周年广播大会。
1986年1月,由区普法办组织在机关干部、职工中进行“九法一例”系统教育,在区机关礼堂每月举办一次法律知识讲座,讲授法学基础及《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森林法》、《兵役法》、《经济合同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同时,组织全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中小学教师共2000多人进行普法考试,并逐步向基层展开。翌年,在全区中小学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教育内容以《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遵纪守法为主。同年底,召开全区中小学普法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学校开展普法教育的经验。1988年,主要抓企业职工的法律知识教育,对区属企业的130名厂长、经理进行经济法规知识培训,学习内容有《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税法》、《环境保护法》、《食品卫生法》及财政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1989年,在农村全面开展普及法律常识教育。1990年,开展行政诉讼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并举办二期行政诉讼法培训班,全区科级以上干部、行政执法人员110人参加学习。是年,全区开展“一五”普法工作验收活动。
1991年,开展“二五”普法教育,主要宣传七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二个五年计划》。教育内容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主要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育少年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干部。1992年初,由区人大、区法制宣传领导小组成员组成普法检查组,在全区实施“二五”普法启动工作检查,先由区直属机关、区属各企事业单位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送区普法办,后由检查组到各单位重点检查。同年12月,全区开展纪念宪法颁布10周年宣传活动,组织演讲会、广播大会、宪法知识竞赛等,共有1万多名干部、学生参加。通过普法教育,增强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巩固社会治安,为改革开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节 人民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莆田县在司法科设民事组,区公所配民政助理员,调处和审理民事纠纷。1952年始,建立区、乡一级调解委员会,直接管理民间纠纷案件。1954年,贯彻政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人民调解工作由县人民法院管理,各级调解组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调处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各大队把调解委员会与治保委员会合并为“治安调处委员会”,把人民调解以贯彻自愿原则与治安方面的强制措施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混淆一起,削弱基层调解的作用。1960年,基层调解组织相继恢复。“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层调解组织瘫痪,由各大队革命领导小组指定1名委员负责民事调解工作。1980年12月,莆田县司法局成立,调解组织划归司法局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司法助理员暂行规定》,城厢镇和城郊乡分别建立调解领导小组,配司法助理员,专职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直接调解疑难的民间纠纷。
1984年城厢区建立后,人民调解工作得到加强。各乡、街道办事处均建立司法办公室,配备司法助理员,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1989年6月,贯彻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推行“十户一调解员”制度,全区形成乡镇有司法办、村(居)有调委会、村民小组有调解员的三级调解网络。1984~1994年,全区各级调委会共受理民间纠纷7388件,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此外,区司法局每年还举办1~2期的调解主任培训班,加强基层调委会的组织建设。
第四节 律师事务
民国32年(1943年),城厢镇始有私人创办的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事务活动。
1956年6月,莆田县在人民法院内设立法律服务处,配备律师3人,开展律师业务。1959年,律师组织撤销,律师辩护业务停止。1984年10月,莆田县法律顾问处成立,隶属县司法局。
1992年4月,经福建省司法厅批准,成立城厢区律师事务所。本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积极开展律师业务,拓宽服务领域。至1994年底,共受理各类案件247件,其中,代理民事、经济、行政、刑事诉讼案件145件,担任刑事辩护人42件,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60件,代写法律文书320份,解答法律咨询900多人次,业务收费16.2万元,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140多万元。担任城厢区人民政府、莆田市建筑总公司、省汽车运输公司莆田分公司、莆田市建设银行等24家行政机关、国营企业、三资企业的法律顾间,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
城厢区公证业务由莆田市公证处受理。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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