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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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471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城厢区人民法院在1984-1994年间,审理了各类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合法权益。法院初期设立7庭1室,配有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及司法警察等。
关键词: 城厢区 审判 司法

内容

第一节 审判机构
  封建社会,由各级行政长官审理民事、刑事诉讼案件,无专门审判机构。
  民国初期,司法审判工作仍由县长主管,辅设司法承审员,专理诉讼事务。民国13年(1924年),福建省法院在涵江鉴前设立莆田地方审判厅。民国17年,改称莆田地方法院。民国18年,在城区设立审判分庭,行使地方司法审判和司法行政职能。民国23年,撤销城区分庭。民国29年,县政府设立军法室(处),由县长兼任军法官,其任务主要是搜捕和迫害中共地下党员和进步人士。
  1984年前,境内审判工作归莆田县人民法院审理。同年8月,召开莆田市城厢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大会根据《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选举区人民法院院长1人,组建城厢区人民法院。建院初期,区法院设民事审判庭和办公室。1985年1月,增设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1986年3月,设立荔城人民法庭。1987年3月和1989年3月,相继设立行政审判庭、告诉申诉庭和执行庭,全院共设立7庭1室,配有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及司法警察等,共有干警41人。
  城厢区人民法院院长由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及审判员由院长提名,报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免。
  历任院长任职时间如下:
  黄鋆武,1984年8月至1990年8月;
  陈永霖,1990年12月至1991年1月(代院长);
  翁爱珊,1991年1月至今。
  城厢区人民法院的管辖地区是同级行政机关管辖地域范围及本辖区范围内的莆田市、莆田县直属机关及其企业单位。
  第二节 刑事审判
  区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关于严惩流氓犯罪活动的决定》等法规,依法开展各种专项斗争和正常审判,打击各种犯罪分子。1985~1994年,全院共审结各类刑事公诉案247件351人,自诉案44件62人,其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投机倒把、诈骗等经济犯罪案27件36人;故意杀人、盗窃、抢劫、流氓、强奸、奸淫幼女、容留妇女卖淫、拐卖人口、敲诈勒索、爆炸、故意伤害、虐待、重婚等各类刑事犯罪案264件377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46人,5年以上10年以下的109人,5年以下的234人,缓刑和拘役的24人,宣告无罪的9人,维护社会稳定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认真负贲,重视做好深挖漏犯漏罪及判后的补漏治理工作。1985~1994年,先后挖出漏犯23名,漏罪26名。帮助19家曾遭受盗窃的企事业单位制定和落实防范管理措施,收到标本兼治的效果。对少年犯的审判本着“寓教于审”的精神,围绕庭前、庭审、宣判和判决后回访等环节,做好教育感化工作,在掌握少年犯思想动态的基础上,循循善诱,教育和鼓励少年犯以实际行动走自新之路。1991年11月,区人民法院获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发的“少年法庭审判工作先进集体”荣誉证书。
  为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区法院适时选择典型案件,下基层召开公判大会。1985~1994年,在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农村召开公开审判大会26场次,宣判各类刑事案件54件93人,听众计达12万多人次。以案释法,增强审判效果。
  第三节 民事审判
  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和《著作权法》等,1984~1994年,区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2311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767件,房屋财产纠纷案887件,相邻权益纠纷案122件,借贷债务纠纷案336件,人身权、名誉权等其他纠纷案199件,有效地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区法院不断建立和完善办案机制,改革民事审判方式,先后13次研究修改《关于民事审判工作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执行民事诉讼法工作制度》,以规范民事审判工作,全面推行民事案件“直接开庭”审理的做法,增强案件的透明度,提高办案效率。
  1984~1994年,区法院先后派出审判人员250人次,组成巡回法庭,为旧城改造和市区房地产确权颁证等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协同有关部门现场办公,除办理诉讼外,调解、平息纠纷340起,处理62起,消除影响中心工作的各种纠纷障碍,受到省、市人民法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表彰。1992年,区人民法院被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市法院系统拓宽服务领域先进集体”。
  第四节 经济审判
  区人民法院根据《经济合同法》,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职能。1986~1994年,共审结涉及购销、借贷、企业承包、农村承包、合伙承包、建设工程、加工承揽、运输、财产和融资租赁等经济合同纠纷案329件,解决诉讼标的总金额达1041.76万元,调整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经济法律关系,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秩序。
  在经济审判工作中,区法院积极审理涉及国营、集体和外向型企业的各类经济案件,依法保护企业部门、单位的合法权益。对涉外企业经济纠纷的案件,区法院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和优先执行。至1994年,法院共派出干警300人次,为20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1992年4月,还专门派出由4名干警组成的“为企业服务小组”,深入合资企业青田鞋业有限公司、港资企业荔港拉链有限公司等6个单位,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和存在问题,帮助清理“三角债”,参与依法整顿落后企业,受到干部职工的普遍欢迎。
  第五节 行政审判
  区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坚持公民、法人和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做好行政审判工作。1987~1994年,先后审理涉及土地和城市规划、工商、税务、计生处罚、收容审查、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房产确权和侵犯财产权利等行政诉讼案21件,其中,判决维持和撤销行政行为的各7件,裁定驳回起诉的5件,原告申请撤诉的2件。
  第六节 申诉复查
  区人民法院建立申诉复查再审、信访登记处理等规范化工作程序。1989年3月至1994年,按照审立分离的原则,依法立案2986件,复查62件,再审改判各类案件11件,接待群众来访3220人次,处理群众来信1945件,诉前调解处理简易纠纷187起。
  1991年4月9日,正式施行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督促程序规定,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且双方没有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不经开庭审理便可向债务人签发支付令,督促其清偿债款。1991年7月至1994年,区法院共受理签发支付令34件,督促清偿债款总额达人民币50.5万元。
  第七节 案件执行
  建院初期,区法院接收莆田县法院依照地域管理规定移交的30多件历年“久攻不下”的积案,加上其后各类纠纷诉讼案件及行政裁决案件的逐年增加,执行工作繁重。区法院采取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跟班督阵,审委会不定期召开执行工作专题研究会,对申请执行的案件分类排队,研究“攻坚”的措施和对策,同时把执行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将执行工作与其他工作相结合,实行任务落实到人,以强化全院干警的审执兼顾意识。建立和装备一支执行工作的突击队,配给车辆、通讯工具及警械器具,变单纯依靠传票和执行通知书的被动等待为有计划的积极主动出击,提高工作效率。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主动向各有关单位联系,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基层组织的支持。1992年春节前,区法院抽调部分干警组成执行队,经过28天的艰苦工作,共为市农业银行城厢分行收回拖欠贷款100余笔,金额76万多元。至1994年,区法院共依法执行各类案件813件,追回债款602万元,归还权利人房屋450间,拆除违章建筑物和侵权搭盖物160多处。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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