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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商行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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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409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工商行政管理
分类号:
F123.82
页数:
9
摘要:
本章记述了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了市场管理、工商登记管理、商标广告管理等。
关键词:
城厢区
经济管理
工商行政
内容
第一节 市场管理
一、市场建设
1953年,境内在城关中山堂东侧建南市场,为城厢第一个集贸市场。市场建筑为砖木结构,面积2589平方米,投资5000元。1958年,在城内北河边建城北市场,面积1600平方米。
“文化大革命”期间,集贸市场被认为是发展资本主义而受到抑制,市场建设基本停止。
1978年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集贸市场建设加快发展。1984年5月,南市场经改建后成立城南市场,为双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比原有的扩大3691平方米。是年7月,从莆田县析出城关工商行政管理所,组建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内设市场管理股,负责全区集贸市场建设和管理。
1985~1989年,区工商部门先后续建和扩建天九湾、南门、城北等3个市场,占地总面积17464平方米。区工商部门在抓市场建设的同时,开展文明经商活动。1987~1992年,城南市场连续6年被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授予省级、市级“文明集贸市场”荣誉称号。至1994年,全区共有大小市场18个,总投资620.4万元,建筑总面积21380平方米。区内规模较大的市场有城南市场、南门市场、城北市场、天九湾市场。
城南市场位于市区文献路中心地段,是全区商业设施完备,规模最大的中心集贸市场。总投资280万元,建筑总面积6280平方米,为区内惟一的双层建筑市场。场内有固定摊位361个,临时摊位184个,商店38家,市场日人流量达3万多人次,年成交额7917万元,占全区市场总成交额的60%,年市场管理、租赁两费收入68万元,税收126万元。场内附设检疫室、服务台、电子秤、信息栏、咨询室、广播室、个体劳动者夜校等各种商业活动设施。
南门市场在南门汽车站右侧,为新建综合性市场。总投资33万元,建筑面积3492平方米。固定摊位260多个,日平均市场人流量1.5~2万人次,年成交额2057万元,年管理、租赁两费收入18万元,税收30万元,场内货源充足,购销两旺。
城北市场位于荔城北河边。原有市场部分场地改建为观桥影剧院,1994年建筑面积1080平方米,有固定和临时摊位150多个,日平均人流量1~1.5万人次,年成交额915万元。场内设施基本完善,市场管理秩序井然。
天九湾市场地处福厦公路和城笏公路要冲地段。1979年起,先后在天九湾开辟蔬菜、木材两个专业市场,其后,市场续建,逐步完善。总投资38万元,占地总面积1.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134平方米,年总成交额1084万元,其中蔬菜批发年成交量5140吨,成交额688万元。该市场为市区与郊区商品交易的集散地。
二、集贸管理
民国时期,境内城关设有综合性市场和粮食、水果、柴草、牲畜等墟场。集市贸易归县社会科及城关商会管理,市场秩序由警察维持,集市商品交易由经纪人(俗称“牙人”)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城厢成立粮食交易所,加强对粮油市场管理。1957年,贯彻省人委颁发的《农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境内加强市场管理,严格控制统、派购物资上市,对上市物品实行分类管理,规定对一、二类物资(粮、油、棉花和菸叶、黄麻、桂圆干等)要管紧,在统派购期间不准上市出售,对三类物资放宽管活,允许上市。同时,严厉打击投机倒把和物资非法贩运活动。1958年,城区设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市贸易管理。1961年起,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等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后,逐步恢复农副业生产,放宽物资上市。是年,境内恢复牲畜交易市场,清理整顿个体商贩,凭证营业,巩固发展集体合作商业,市场渐趋繁荣。
“文化大革命”期间,把正当的商品交换和集市贸易当作“资本主义尾巴”,严加控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基本瘫痪,市场管理处于失控状态,随之黑市交易盛行,集市贸易萧条。
1978年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逐步放宽上市物资的限制,逐步改革农副产品统派购制度,削减一、二类统购物资,允许农民运销农副产品,社队企业生产的工业品可上市出售,形成多渠道商品流通体制的新格局。
1984年城厢建区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规定,取消农产品统派购任务,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同时允许农民个体、合伙搞长途贩运,集市上各类商品交易量逐年不断增长。至1994年,全区集贸市场商品成交额达18139万元,比1985年的成交额2460万元增长6.37倍。
1985~1994年,区工商分局对市场管理除正常监督管理外,重点加强对商品质量管理,每年还组织力量对上市商品进行质量大检查,查处伪劣、假冒商品,打击非法贸易活动,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三、打击走私投机倒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境内不法商人利用各种手段投机倒把,扰乱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捣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活动。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初,人民政府对涉及国计民生的粮食、食糖、生猪、木材、棉布、化肥等重要物资实行统购统销,计划供应;打击贩卖一、二类物资和黄金、白银、票证等统管物资的违法活动。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境内政法、工商、税务部门组织力量,重点打击投机商人私营贩运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物资,取缔无证经营的商贩。
1981~1983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境内城厢镇和城郊人民公社成立打击走私投机倒把领导小组,重点打击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活动。
1984年7月至1985年底,区内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15起,罚没金额17266元,查获各种违法物资总值8.32万元。
1986~1988年,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放宽物资管理和贩运政策,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抓支持商品生产,促进商品流通;打击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活动。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857起,罚没金额11.11万元。
1989~1993年,按照国家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部署,区内全面开展打击走私和打假活动,工商、公安、税务、交通等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统一行动,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625起,其中万元以上的有28起,万元至千元以上的274起,移交司法机关案件1起,罚没总金额142.39万元。
1994年,继续以打击走私、打假治劣为中心的市场综合管理,共查获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案件87起,罚没金额29万元。
第二节 工商登记管理
一、企业登记
1951年,根据福建省《工商企业登记暂行办法(草案)》的规定,境内城厢镇开展第一次工商业普查登记。1956年,在私营工商业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企业大多转为公私合营企业和国营企业;小商贩纳入集体的合作组织,以国营企业居主导地位。“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登记工作停顿。
1980年,境内开展工业普查登记。1982年,贯彻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对工商企业进行第三次全面登记。是年起,登记工作转入经常化,并结合检查监督管理。
1984年6月后,对区内企业登记简化审批手续,同时放宽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企业在具备生产条件和经济能力情况下,准许一业为主兼营他业。是年,全区已登记、发证照的企业有559户,其中全民和集体企业11户,个体工商户548户。
1985年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个体工商业迅速发展。至1993年,全区个体工商户达3326户,为建区时548户的6.1倍。个体工商行业由原有的商业、手工业、饮食业、修理业等传统行业发展为工业、商业、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多种行业。
1985~1994年,工商行政部门每年均开展企业登记,并进行年检贴花工作。至1994年底,全区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计754户,从业人员12466人,资金24589万元。其中:全民企业82户,从业人员1945人,资金2806万元;集体企业672户,从业人员10521人,资金21783万元;个体工商户4171户,从业人员9215人,资金3435万元;“三资”企业114家,从业人员8001人,资金21015万美元;私营企业40家,从业人员524人。
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工商行政部门组织力量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不法商贩;对度量衡进行经常性检查,查处短斤少两、掺假、销售伪劣商品的非法行为,加强对私营商业经营的检查监督。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初,重点监督和查处经营者抢购、套购统购统销物资和违法经商;在商业中推行良好服务公约,设立顾客意见簿,接受群众监督;整顿集体合作商业,端正经营作风。对外出采购物资的商贩,由市管部门发给采购许可证,对弄虚作假行为课以经济处罚。“文化大革命”时期,监督检查无法正常执行。
1978年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全民、集体、个体、联营等多种经济类型的企业蓬勃发展,工商行政部门加强对各类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1984年建区后,对各类企业进行检查和抽查,对个体工商户出租、涂改、伪造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除批评教育,责其改正外,还处以罚款。对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商户,没收其商品,有的课以经济处罚,1985~1994年共罚款301万元。
第三节 商标广告管理
一、商标管理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实行《商标法》和《商标局暂行章程》,但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常出现假冒名牌商标,劣质商品。
1950年,境内城关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经济法规,对民国时期注册的商标进行全面清理,重新注册。1963年5月起,执行国家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加强商标管理。
1979年11月,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关于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的通知》,境内恢复执行商标统一注册制度。1983年3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注册数量逐年增加。1985年起,城厢区工商分局加强对商标注册的检查和监督。1986年,全区共查处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案件9起,罚款2185元。是年,有5个产品商标核准注册。1987~1990年,共有17个产品商标核准注册。1984~1994年,全区上报及核准的注册商标共有57个产品。
二、广告管理
民国时期,境内厂家、商店常利用墙壁书写、张贴广告,有的在报刊上刊登广告。
50~60年代初,城厢镇(亦名城关镇,今城厢区地域)以印刷品、报刊、广播、幻灯等各种形式发布各类商品广告。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广告宣传及广告经营发展缓慢。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广告管理机构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境内城关工商所开始广告管理工作。
1984年7月,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成立后,加强对制作、电视、广播、张贴等各种形式广告的审查、签发和登记管理。对虚假、淫秽、迷信、丑恶等内容的广告不予批准和发布。1989年,对城区制作的18个广告灯箱进行统一编号。1990~1994年,统一制作广告招牌107块,共办理各类广告480份。
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1949年前,民间对财产买卖、租赁、典当、借贷、抵押等均使用契约合同。
1950年9月后,境内企业单位之间经济往来,执行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发的《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的暂行办法),在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由各级财经委员会进行调处,调解无效可向人民法院起诉。1951年起,境内国营和私营企业分别贯彻中央关于公私兼顾和劳资两利政策,实行劳方与资方的劳资合同、国营与私营之间商品购销业务的货物交易、企业投资、业产买卖等契约合同。1958年后,经济合同被忽视,对契约合同纠纷主要以行政手段解决。1959年,商业系统、供销部门与农村社队实行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由于当时机构不健全,合同均未经鉴证。
1978年后,境内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购销合同和加工订货合同,合同的纠纷调处正式纳入工商行政部门统一管理。1982年7月,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984年7月,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立经济合同管理股。是年底,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开始受理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约、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确认无效合同,查处违法合同案件,以及检查监督各业务主管部门执行的各类经济合同。翌年,全区共受理各种合同案件10起,总金额36.86万元;鉴证合同142份,总金额1652.46万元。
1986年,共受理各种合同案件9起,总金额142.19万元;鉴证合同25份,金额632.92万元。是年开始,区工商分局全面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1987年起,新街口商厦连续8年分别被评为市级、区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1987年起,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繁荣,工商户的各种工程承包、加工订货、资源开发等经济合同种类不断增多,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对此,区工商分局采取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先查后理的办法,受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至1988年,共受理经济合同案件25起,总金额108.42万元,其中争议金额94.38万元;鉴证合同32份,金额229.3万元。同时,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还协助区属莆田无线电厂、阔口纸箱厂、赤溪供销合作分社与省内外有关单位发信函40多件,向合同签约企业追回拖欠货款共63万元。
1989~1990年,受理各种合同案件43起,总金额264.21万元,其中合同争议金额207.61万元;鉴证合同190份,金额1165万元。查处违法合同和经济合同纠纷案件46起,并为11家企业追回欠款计93.9万元,避免经济损失45万元。1992年,受理合同案件37起,总金额145万元,其中合同争议金额92万元。是年7月,为新民鞋厂追回欠款10万多元。
1992~1994年,国货精品大商场被省工商局授予“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荣誉称号。
1993~1994年,受理合同案件3起,总金额112万元,其中合同争议金额56万元;合同鉴证共211份,合同金额4654.9万元。1985年至1994年10年间,全区共受理各种经济合同案件199起,合同总金额1263.68万元,其中争议金额754.52万元;完成合同鉴证911份,合同金额达12064.58万元。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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