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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十一篇 经济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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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393
颗粒名称:
第十一篇 经济管理
分类号:
F123
页数:
23
摘要:
本篇记述了民国时期,城厢区境内经济活动缺乏计划和监管,导致时局动荡、物价暴涨、货币贬值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境内建立了经济管理部门,实行计划经济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区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强化管理,确保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的商品体制不断完善和运行。
关键词:
城厢区
经济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境内未设计划、统计、物价、审计和工商行政等管理机构。城厢境内民间商会仅协助政府管理工商户,各项经济活动仍由市场自行调节。由于时局动荡,集贸秩序混乱,官商欺行霸市,物价暴涨,货币贬值,民不聊生。民国36年(1947年),境内大米每100公斤价值法币230万元。至民国37年,市场上普遍采用黄金、银圆,或以大米等以物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民经济纳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轨道。境内所属莆田县人民政府相继建立计划委员会、统计局、物价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审计局等经济管理部门。其后,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五年计划”的各个历史阶段,先后按照国家颁发的经济法律法规,对城厢经济工作实行直接领导。1984年6月城厢建区后,相应组建县(区)一级的计划、统计、物价、工商行政和审计等经济管理部门。各部门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全区的各项经济建设,并依照计划、统计、物价、审计和工商行政等经济法律法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各种调节手段,进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区经济管理部门依法强化管理,确保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的商品体制不断完善和运行。
第一章 计划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境内未设专门经济计划管理机构,社会经济发展处于无计划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境内城厢镇和第一区公所在莆田县建设科统一计划、协调下,配备兼职干部,负责辖内自然环境、经济状况、市场供求和社会发展等情况的调查研究。1954年,县设统计科,翌年成立县计划委员会,境内第一和第二两个区公所均设专职人员,开始贯彻实施县下达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协助县计划部门检查落实计划执行情况。“文化大革命”期间,县计划管理机构瘫痪,境内统计工作基本停顿。1970年,计划工作并入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翌年,分设计划基建组。1975年,恢复县计划委员会,县计划管理机构虽屡经变动,但城厢境内经济计划工作仍未中断。
1984年8月成立城厢区计划委员会,配备人员4人,负责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对全区农业、工业、基本建设、商品流通、财政收支、金融信贷、对外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卫生和人民生活等方面,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加强宏观调控,综合平衡和协调服务。至1994年,机构基本不变。
第二节 计划编制和实施
一、计划编制
1953~1994年,境内先后编制13个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中:有4个长期计划,由莆田县统一编制的3个,分别为《1958~1967年国民经济发展规划》、《1963~1972年国民经济发展计划》、《1963~1972年农业生产十年规划》,城厢建区后编制《1991~2000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年规划》;有8个国民经济五年计划(城厢区编制1986~1990年及1991~1995年2个五年计划)和统一由县编制的1个三年(1963~1965年)调整计划以及每年制定的年度计划。计划编制在完成各个时期实绩基础上,对计划期间各项指标进行调查研究和预测,并根据上级下达各项指标,结合地方实际,由县(区)计委部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其后由县(区)人民政府下达正式文件予以实施。
二、计划实施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年),城厢境内基本实现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影响国计民生的工农业产品等重要物资,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由于计划切合实际,通过计划实施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1957年与1952年对比,境内工农业总产值增长20%左右。
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1958~1962年),由于计划指导思想脱离实际,急于求成,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国民经济的比例关系严重失调。尤其在1958年“大跃进”中,贯彻“以粮为纲,以钢为纲,全面跃进”的方针,追求高速度、高指标,国民经济陷入困境。1962年,工农业总产值比1957年下降40%左右。
1963年,针对“大跃进”的失误,开始制定三年(1963~1965年)调整计划。在县统一部署下,境内贯彻执行中共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重新调整工农业生产布局,采取精简机构,分流人员,压缩基建规模,加强农业第一线等一系列措施,国民经济得到较快的恢复和发展。1965年,境内工农业生产基本恢复到1957年水平。
在第三、四个五年计划期间(1966~1975年),受到“文化大革命”影响,计划实施严重受阻,国民经济停滞不前。10年间,主要经济指标增长速度均低于1965年前的增长速度。
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1976~1980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党工作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城厢国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时期。1980年,境内计划指标全面完成。
在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1981~1985年),正值城厢建区,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直接由区计划委员会制定和管理,通过贯彻执行“改革、开放、搞活”方针和落实农村新经济政策,促进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特别是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成为区内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1985年,全区社会总产值达1.74亿元,比1984年增长70.1%。
第七个五年计划(1986~1990年),以及正在执行的第八个五年计划(1991~1995年),各个计划均得到顺利实施。1988年,城厢区被国务院列为沿海开放县(区)之一。这一时期,境内不断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迅速发展,全区国民经济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1990年,社会总产值4.3亿元,比1985年平均年递增19.81%。其他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或超额完成,为制定新的五年计划奠定物质基础。“八五”期间,前4年各项经济计划执行情况良好。1994年,全区国民生产总值8.75亿元,比1993年增长75%;工农业总产值11.37亿元,比1993年增长61.05%;乡镇企业总产值16.51亿元,比1993年增长81.63%;“三资”企业产值3.06亿元,比1993年增长85.4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62亿元,比1993年增长54%;财政收入8996万元,比1993年增长75.51%。
第三节 产业结构调整
民国时期,城厢境内长期处于自然经济状态,农业生产落后,工业基础薄弱,仅有农副产品、果品等简易加工,铁、木、竹器及纺织等手工业和家庭作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境内在产业结构中以农业为主体,第一产业占75%,第二和第三产业分别占9%、16%。1953年起,贯彻实施莆田县政府先后制定的5个五年计划和1个三年调整计划,逐步将产业结构从以农业为主体转变为以工农业为主体,促进第三产业发展。1984年,全区三大产业结构比例为:第一产业24%、第二产业28%、第三产业48%。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全区国民经济内部结构调整加快步伐。在稳定粮食生产前提下,着重发展开发性和创汇农业,重点实施粮蔗、林果、“菜篮子”及农建四大工程,加强科技兴农服务体系,形成以粮为主,多种经营并举的新格局。工业生产通过抓特色、立支柱、增效益和提高产品质量等措施,产值不断增长,推动三大产业结构渐趋合理。1991年,区政府计划部门以引进高新技术,发展外向型经济为战略重点,编制“八五”计划(1991~1995年),在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强对第二产业的更新改造,拓宽第三产业领域:从单一的商贸业向交通邮电、商业外贸、金融保险、饮食服务、建筑施工和房地产等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发展,形成新的发展优势。1994年,全区产业结构中第一产业占9%,第二产业占52%,第三产业占39%;同时在农业、工业内部结构中,分别提高畜牧业、副业、渔业和重工业的比重。通过三大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全区国民经济持续稳步发展。
第二章 统计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民国时期,城厢未设专门统计机构,有关户口、人丁、土地、课税等由莆田县政府秘书室兼管,境内乡镇按照县政府统一布置,逐层汇总上报统计资料。
1954年起,莆田县政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统计管理体制,境内2个区公所(一区、五区)配备专职统计员,按照规定统计报表制度,进行统计调查和收集统计资料,定期向县政府报送。“文化大革命”期间,统计机构、人员屡经变动,统计工作无法开展。1978年以后,逐步完善统计管理制度。1983年,国家颁布《统计法》后,统计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1984年8月,城厢区计划委员会成立,内设统计科,负贵全区统计工作。1990年2月,正式成立城厢区统计局,编制3人。其后,区下属各乡、街道办事处以及企事业单位相继确定专人兼管统计工作,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统计体系。1994年7月,成立区统计计算站,配备计算机及专职人员,是年底,区统计局共有统计人员8人,全区统计信息网络基本形成。
第二节 统计调查
民国时期,境内统计制度不健全,统计指标和调查方法简单,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残缺不全且较为零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统计管理体制的逐步完善,建立健全调查统计制度,采用全面调查、专项普查和抽样调查等多种方法,逐步查清各个时期全社会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形成比较全面、系统的统计调查资料。
一、全面调查
1954年,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发的各类统计报表,按照县政府统一布置,境内第一、第五区公所均建立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定期向上填报统计资料。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统计机构瘫痪,统计工作受到严重干扰。1978年后,统计工作得到恢复和加强。1984年6月后,城厢区强化统计工作,对辖区内全面调查的统计资料分为综合平衡、农业、工业、商业贸易、基本建设、物资、劳动工资、财政、教育卫生等10个项目,逐项汇总编制报表。通过各类报表数字,定期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为制定政策,编制计划提供依据。
二、专项普查
1952~1953年,根据全国工业普查方案,由县统一组织,在境内进行第一次工业普查,基本查清工业与手工业的基本情况。1954~1955年,县政府又在境内对私营工业、商业和手工业进行专项普查,为制定私营商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提供经济信息。1953年、1964年和1982年,先后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在县直接领导下,组织力量,开展第一、二、三次人口普查,基本查清境内人口增长速度和结构状况。1990年7月,城厢区组织第四次人口普查,成立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以区统计局为主,协同有关部门,按照21个法定项目逐项进行调查,通过普查,掌握全区各乡(街道)、村(居)委会的人口总数、男女比例、年龄结构、文化素质、行业和职业构成、婚姻、家庭、生育等系列数据,并绘制1990年城厢区人口年龄构成图。1991年4月,区统计局获福建省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先进单位称号。1993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产业普查的决定,成立区第三产业普查机构,组织200多名普查员,开展为期一年的专项普查,为区政府制定与实施第三产业发展计划提供决策依据。
三、抽样调查
1991年开始,按照全国和福建省的人口抽样调查方案,区统计部门分别于1991年、1992年、1993年进行1%人口变动抽样调查,为推算全区当年度人口变动情况提供依据;境内列入调查点的农村住户、城市居民还配合统计部门做好农村及城市的经济调查,提供农民收入、城市居民生活费收入及物价指数等统计资料。1994年,区统计局协助市农业调查队在境内城郊、城南两乡确定更换7个农产量调查点,为莆田市制定农业发展计划提供第一手资料。
第三节 统计成果与利用
1984年起,区统计局围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制度,每年定期把整理的大量各类统计信息资料,编成《城厢区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内容包括:综合、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工资、原材料能源、“三资”企业、财政、乡镇企业、教育计生卫生等13个统计项目。至1994年共编印10册,每册年印发量80~100份。建区10年来,在不泄露国家机密的原则下,为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统计信息资料135篇,接受统计咨询3000多人次,对了解城厢区情,研究、编制经济发展计划提供重要依据。
第三章 物价管理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民国前,境内未设物价管理机构。民国16年(1927年),城厢成立城区商会,协助国民政府对商品进行评价、限价,但市场行情被少数官商垄断,商品买卖仍行自由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境内主要工农业产品价格由莆田县财政经济委员会(称简财委,下同)统一管理。1953~1963年,境内物价由县财委、计委和工商科负责监督管理。1963年6月,县成立物价委员会,城厢物价工作直接受其领导。是年8月,县政府在城厢设立市场物价领导小组,负责城厢市场物价管理。1966~1976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境内物价管理机构瘫痪,人员调动,工作停顿。1978年,城厢物价管理部门恢复。1989年2月,城厢区成立物价委员会,与区计委合署办公,配备专职干部5人,负贲全区物价管理工作。1990年2月,成立区物价检查所,编制2人,主要职责是加强境内物价检查监督。1994年5月,成立福建省价格事务所城厢价格分所,其行政隶属区物价委员会领导,业务由省物价事务所指导,主要开展物价咨询服务和价格事务的监定,并承接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和个人委托,进行财产、物品的价格评估。
第二节 物价监督检查
1953年起,境内对粮食、油料、食糖等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价格,农产品购销及生产资料、工业消费品的价格由国家统一定价,县财委和计委负责审批监督,县工商科负责市场管理。1963年,城厢物价工作由县物价委员会统一领导。“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管理机构瘫痪,物价基本冻结。1978年后,境内物价管理由审定零售价、批发价为主,逐步转向以市场物价监督检查为重点。1985年,城厢区计划委员会兼管物价工作。是年,在全区国营、集体和个体的零售企业门市部、商店中,使用统一印制的商品标价签,全面推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群众检查监督。1988年,区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和省政府制定的“六O控价工程”,对55种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必需品和5种收费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制止市场乱涨价,以平抑物价。1989年,城厢区物价委员会成立后,全面加强物价管理。是年,全区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指数由1988年的125.6%下降至119.1%。1990年,其价格指数又比1989年回落16.6个百分点。同时,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实行管理,为区内105家行政事业单位核发《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许可证》,核批收费项目471个。并对农业生产资料、食糖、食盐、水电及石油产品等国家定价及指导价商品和市场调节价商品实行最高限价。1989年后,全区每年均开展物价大检查。1990~1994年,组织审计、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检人员共2578人次,检查工商户15314户次,查出违价案件1086件,收缴罚没款3.48万元。1994年,物价增幅出现居高不下的情况,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指数控制在10.5%的最低限度。
第三节 物价改革
民国时期,货币贬值,物价暴涨,市场交易投机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国家政策,境内物价实行高度集中管理体制,市场物价比较稳定。1953年开始,实行粮、油统购统销,并对人民群众必需的工业品价格作了适当调整,保持工业品价格的基本稳定。1958年“大跃进”时期,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物价管理一度出现混乱。1959~1961年,农业生产连续3年歉收,粮食紧缺,除国家定量供应商品外,其他商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为回笼货币,国家对部分商品实行高价销售。1962年后,随着国民经济逐步恢复和发展,高价商品价格逐渐回落,物价基本恢复正常。1966~1976年·经济发展停滞,物价基本冻结。“文化大革命”期间,境内执行“计划第一,价格第二”的物价政策,强调稳定物价,稳定市场。国家规定统购物资一律不准私自买卖和交换,对商品价格不得自行调整,实行单一的计划价格,导致商品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
1978年后,进行价格体系改革,逐步调整不合理的商品价格,较大幅度地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对部分不合理的工业品价格作了有升有降的调整。1982年,境内首次放开对棉织品、百货、文化用品、五金、交电、日用杂品等六大类160种小商品价格。翌年,又放开八大类商品中350种小商品价格。放开的商品价格由市场调节,按质论价,随行就市。
1984年城厢建区后,物价改革加快步伐,区内取消荔枝、桂圆、柑桔、茶叶等农产品派购,实行议购议销。对工业生产资料属企业自销或超产部分,由企业在不高于国家定价20%幅度内自主定价。1985年,贯彻国家关于以放为主,放调结合的物价政策,区内取消粮、油统购,对稻谷、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等价格一律放开。同时,进一步放开工业生产资料自销和超产部分价格。翌年,区内取消黄豆、小麦定购统销,放开购销价格。进一步放开自行车、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缝纫机、棉织物、部分针纺织品等工业消费品价格。1987年,随着物价改革逐步深入,全区调整粮、油合同定购价,早、晚稻谷每50公斤提高2元,花生果每50公斤提高5.4元。放开除棉纱、棉布等22个品种以外的针纺织品价格,进口彩色电视机等实行浮动价格,上浮幅度20%,并适当调整洗衣粉、肥皂工业消费品价格。
1988年,区内提高粮食和油料统销价格:每50公斤标二早米统销价由13.8元提高至27元,标准粉由17元提至28.5元,二级花生油由82元提至220元。是年2月,放开生猪、禽蛋、水产品、蔬菜等主要食品购销价。同时,提高食糖和食盐销售价格:一级白砂糖零售价每公斤由1.6元提至2.08元,食盐每公斤由0.28元提至0.38元。是年,全区200种小药品价格全部放开。其后又放开名烟、名酒和彩色电视机、录像机等高档消费品销售价格。由于当时价格放开步伐过快,放开后相应配套的调控措施未能跟上,造成物价管理一度出现混乱现象。1989年,贯彻“既要稳定物价,又要振兴经济”的指导方针,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决策,报省审批,适时出台”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物价改革。区内对粮油收购价格作适当调高,在原价基数上,每50公斤早稻谷提价5元,晚稻谷提价5.4元。全区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统归农资部门专营,碳酸氢铵化肥零售价由市物价委员会核定,每吨定价274元。彩色电视机执行国家牌价,实行专营。是年,城镇居民照明用电每度提价0.123元,民用水价每吨提价0.05元,工业用水每吨提价0.12元。
1991年,实施全省采取“按季安排,逐项审批”办法,调整粮油统销价格的改革措施。区内每50公斤标二早米由27元提至44元,二级花生油每50公斤由原220元提至231元。粮油提价后,由国家或企业单位发给每个职工月粮价补贴6元。是年4月,取消统配水泥的价格双轨制,实行计划内外统一出厂价格。对已放开的150种中药材实行经营差率控制。同时,放开搪瓷类日用品价格以及卷烟的零售和三级批发价格。是年10月,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的通知》,全区对原属国家定价的油料、糖料购销价格改为国家指导价。境内生猪购销价格基本保持稳定,蔬菜价格稳中有升。199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区内执行省改革粮食购销价格,在原价基数上,标二籼米单价提高0.11元,标二粳米单价提高0.16元,标准粉单价提高0.12元。同时相应给每个职工月发粮价补贴5元。对糖料价格改国家定价为国家指导价,以指导价为基准价,允许在10%福度内实行浮动价格。是年10月,提高计划内统配化肥出厂与销售价格,尿素每吨售价调高幅度为22.7%,硝酸铵每吨售价调高幅度为38.2%。1993年,根据全国统一安排,区内全面放开粮食购销价格、油料油脂价格和国产卷烟出厂价与调拨价。是年4~12月,境内市场大米每公斤提价0.2~0.4元,花生油每公斤提价0.6~0.8元。对省计划调拨的钢材,改指令性价格为指导性价格,调整统配水泥和农用薄膜等价格。主要工业消费品价格,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有升有降。摩托车、空调器、照相机、电冰箱等商品价格上调;自行车、电视机、电风扇、收录机等价格稳中有降。
1994年,区内顺利实施物价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逐步缩小国家统一定价和指导价范围,不断扩大市场价格领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年底,全区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农副产品收购总额、生产资料零售总额的市场调节价,在3种价格比重中,分别占94.76%、80.75%、87.43%。初步形成以市场调节价为主的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与市场价三者并存的新局面。
第四章 审计监督管理
1950~1985年,境内未设审计机构,地方的财政、银行、税务等部门通过内部专业管理进行财经监督。198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逐步设立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1986年1月,正式成立城厢区审计局。区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是年6月起,辖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相继建立内部审计监督机构,对本部门和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审计工作逐步从侧重微观监督向宏观监督转变,从注重审查企业违纪行为向审查经济责任转变。1991年7月,城厢审计事务所成立,承办资金验证和年检、财务审计及审计服务、审计咨询等业务。其后,区直企事业单位还配备专兼职审计员4人。至1994年,审计局设有行政事业、农林水、基本建设;财政、工交、金融;外贸、商粮贸;综合等4个审计股,共有干部职工7人。是年底,审计机关共审计100个单位和项目,查出违反财经纪律金额203万元,上缴财政收入117万元,查出经济案件7起,移交司法机关审理,其中逮捕和收容11人。
第一节 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支审计
1986年起,区审计机关采取“上下结合,内查外调,‘解剖麻雀’,突破重点”的办法,对政府机关、工交、商贸、乡镇企事业等单位开展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1988年,审计机关对商贸系统进行审计,共审计22个单位(项目),查出违纪金额28万元,上缴区财政2万元。在审计中发现:有的企业单位采购假冒名牌的劣质产品,又无正式购货发票,偷漏国家税收;有的财务制度不健全,贪污挪用公款。对违纪和经济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依法处理。
1989~1992年,全面开展对司法、商业、粮贸、交通、土管、基建、“三资”和乡镇企业以及各乡、街道行政部门和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共审计66个单位(项目),查出违纪金额113万元,上缴财政收入58万元。审计机关针对财务收支大、违纪问题多、财务管理差的单位进行重点审计,发现违纪的主要表现有:企业管理不善,债权、债务不按期清账;财物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私设账外账,收支不建账;编造假账,虚报冒领;贪污挪用公款;利用职权,非法承包工程,擅自提高工程造价标准;以集体“土地款”放贷为名,收取贷款单位回扣费;截留罚没收入等各种非法行为。对违纪单位和个人,分别予以财经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触及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审理。1990~1991年间,在对乡村(含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及区直行政、企事业等8个单位审计中,共查出违反财经纪律金额72.45万元,上缴区财政48.71万元,其中违纪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有3个,移交司法部门的经济案件共5起,逮捕和收容11人。1992年,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审计部门对梅峰寺的扩建工程,以及竣工后举行开光典礼的经济收支进行审计,发现自1986年动工起,财务管理一度混乱,主要间题有:财物收支无建账、基建工程预决算不及时、非财务人员插手财务管理、建材管理不善、物资进出仓制度不严等,其中账物不符4.44万元,以领代报0.24万元,公款私存14.20万元,财产无建账3.94万元,出纳员移交现金短缺2.37万元,借款无办手续的4万元,总金额达29.19万元。通过清账查物,帮助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力地支持梅峰寺的治安整顿。
1993~1994年,重点对司法、交警、税务等部门计12个单位(项目)进行审计,共查出各种违纪金额62万元,上缴财政收入57万元,其中违纪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有2个。违纪行为的主要手段是:虚列“专用基金”支出经费计22万元,“开白条”报销各种费用达20多万元;违反财经制度,提高各种福利待遇,用公款请客,转移收入,基建工程的经费决算不符合财务规定等,经审计后,按有关制度分别作了处理。
二、经济效益审计
审计机关在抓审计监督的同时,逐步开展经济效益专项审计试点。在经济效益审计方面,主要抓一些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经营亏损;在实行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中压低承包基数,损害国家利益;财经制度不严造成固定资产流失;非生产性建设投资项目过多,以及行政机关挪用资金,铺张浪费等问题的审计。1988年,审计部门重点深入12个企业单位,对生产规模、经营效益、资金的利用和管理等作全面调查,分析企业生产上不去,经济效益低的原因,提出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等建议。是年,区农资土产公司、贸易公司、南兴针织厂及食品厂等4个单位,通过挖潜革新、搞活经济,使企业扭亏为盈初见成效。1989年,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审计署的统一部署,压缩部分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全面清理固定资产在建项目。是年底,对全区已报送的15个基建项目,进行逐项审计,严格把关,凡符合基建条件的,由审计机关出具《基建项目资金审计》证明,对不符合基建的2个停建项目给予取销。1990年,审计部门对城郊乡南门村进行经济效益审计时,发现村党支部坚持为政清廉,干部以身作则,带领村民挖掘潜力,培植财源,不但村办企业兴旺发达,而且村财管理好、经济效益高的成功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以点带面,促进全区村级经济的发展。1992年,区审计局协助区供销社进行内部审计,针对企业现状,提出开展双增双节、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内控、强化管理等合理化建议25条,采纳18条。当年,供销社实现增收节支6.61万元。1994年,在审计中,发现荔城街道办事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接管的部分国有资产,因旧城改造,房屋拆迁,造成资产流失的问题,经审计后,帮助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将已出售的国有资产收入上缴财政,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是年,审计机关协同财务部门开展全区财务大检查,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无偿占用企事业单位的财物,逐项进行清理,分类造册登记,及时纠正处理,对机关廉政建设起到促进作用。
三、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
社会审计 1991年7月,成立城厢区审计师事务所,配备专职人员9人。主要业务有:对城乡集体经济、私营和联营经济、“三资”企业提供财务审计、资金验证和年检、审计咨询及代办清账、建账等审计服务。1991~1994年间,共受理各种业务626项,其中资金验证603项,经济效益审计2项,经济案件查证3项,财务收支查证14项,资产评估2项,工程决算审核2项,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内部审计1986年6月起,区供销合作社、农业银行先后建立内部审计机构。1986~1992年,区供销社在区直和下属企业单位中开展内审业务,共查出各种违纪金额120.98万元,提合理化建议73条,被单位采纳47条,增收节支金额12.18万元。1992年后,因审计人员退休,内审工作停顿。
第二节 审计管理
一、法规建设
1986年起,区审计机关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关于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94年8月后,学习贯彻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执法水平,做到严格执法,依法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还利用电视、广播、专栏及专题讲座、印发《审计宣传手册》、简报等各种宣传形式,深入宣传审计法规,增强职工的法制观念,威慑违纪行为,加强廉政建设。
二、制度管理
随着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区审计局不断加强审计机关的法规体系管理,使审计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1986年2月,区审计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审计署《关于开展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和福建省审计局《关于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规章制度和资料的通知》精神,向有关单位提出报送报表和资料的规定和要求:计委、经委的有关国民经济各项计划、规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统计部门的有关国民经济各项指标执行情况、统计资料分析以及经济信息等;财政部门的年度预决算、财政收支进度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年报、财务规章制度等;金融系统的年度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及执行情况、财务计划及决算等各类报表;工商企业单位的财务年度决算报表及业务进度统计表;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基建计划、资料及有关统计报表;行政事业单位的半年报、年报、预算外财务收支情况表等。至1994年底,区内已基本形成上下配合、统一协调的审计管理制度,并按审计结果逐项形成《审计报告》上报。审计机关还制定“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和《审计人员守则》,做到“六不准”(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接受宴请、不准接受礼品、不准向被审单位购买紧俏商品、不准向被审单位借钱借物、不准徇私情、泄露审计秘密),并建立健全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五章 工商行政管理
第一节 市场管理
一、市场建设
1953年,境内在城关中山堂东侧建南市场,为城厢第一个集贸市场。市场建筑为砖木结构,面积2589平方米,投资5000元。1958年,在城内北河边建城北市场,面积1600平方米。
“文化大革命”期间,集贸市场被认为是发展资本主义而受到抑制,市场建设基本停止。
1978年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集贸市场建设加快发展。1984年5月,南市场经改建后成立城南市场,为双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面积比原有的扩大3691平方米。是年7月,从莆田县析出城关工商行政管理所,组建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内设市场管理股,负责全区集贸市场建设和管理。
1985~1989年,区工商部门先后续建和扩建天九湾、南门、城北等3个市场,占地总面积17464平方米。区工商部门在抓市场建设的同时,开展文明经商活动。1987~1992年,城南市场连续6年被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授予省级、市级“文明集贸市场”荣誉称号。至1994年,全区共有大小市场18个,总投资620.4万元,建筑总面积21380平方米。区内规模较大的市场有城南市场、南门市场、城北市场、天九湾市场。
城南市场位于市区文献路中心地段,是全区商业设施完备,规模最大的中心集贸市场。总投资280万元,建筑总面积6280平方米,为区内惟一的双层建筑市场。场内有固定摊位361个,临时摊位184个,商店38家,市场日人流量达3万多人次,年成交额7917万元,占全区市场总成交额的60%,年市场管理、租赁两费收入68万元,税收126万元。场内附设检疫室、服务台、电子秤、信息栏、咨询室、广播室、个体劳动者夜校等各种商业活动设施。
南门市场在南门汽车站右侧,为新建综合性市场。总投资33万元,建筑面积3492平方米。固定摊位260多个,日平均市场人流量1.5~2万人次,年成交额2057万元,年管理、租赁两费收入18万元,税收30万元,场内货源充足,购销两旺。
城北市场位于荔城北河边。原有市场部分场地改建为观桥影剧院,1994年建筑面积1080平方米,有固定和临时摊位150多个,日平均人流量1~1.5万人次,年成交额915万元。场内设施基本完善,市场管理秩序井然。
天九湾市场地处福厦公路和城笏公路要冲地段。1979年起,先后在天九湾开辟蔬菜、木材两个专业市场,其后,市场续建,逐步完善。总投资38万元,占地总面积1.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134平方米,年总成交额1084万元,其中蔬菜批发年成交量5140吨,成交额688万元。该市场为市区与郊区商品交易的集散地。
二、集贸管理
民国时期,境内城关设有综合性市场和粮食、水果、柴草、牲畜等墟场。集市贸易归县社会科及城关商会管理,市场秩序由警察维持,集市商品交易由经纪人(俗称“牙人”)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城厢成立粮食交易所,加强对粮油市场管理。1957年,贯彻省人委颁发的《农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境内加强市场管理,严格控制统、派购物资上市,对上市物品实行分类管理,规定对一、二类物资(粮、油、棉花和菸叶、黄麻、桂圆干等)要管紧,在统派购期间不准上市出售,对三类物资放宽管活,允许上市。同时,严厉打击投机倒把和物资非法贩运活动。1958年,城区设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市贸易管理。1961年起,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等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后,逐步恢复农副业生产,放宽物资上市。是年,境内恢复牲畜交易市场,清理整顿个体商贩,凭证营业,巩固发展集体合作商业,市场渐趋繁荣。
“文化大革命”期间,把正当的商品交换和集市贸易当作“资本主义尾巴”,严加控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基本瘫痪,市场管理处于失控状态,随之黑市交易盛行,集市贸易萧条。
1978年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逐步放宽上市物资的限制,逐步改革农副产品统派购制度,削减一、二类统购物资,允许农民运销农副产品,社队企业生产的工业品可上市出售,形成多渠道商品流通体制的新格局。
1984年城厢建区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规定,取消农产品统派购任务,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同时允许农民个体、合伙搞长途贩运,集市上各类商品交易量逐年不断增长。至1994年,全区集贸市场商品成交额达18139万元,比1985年的成交额2460万元增长6.37倍。
1985~1994年,区工商分局对市场管理除正常监督管理外,重点加强对商品质量管理,每年还组织力量对上市商品进行质量大检查,查处伪劣、假冒商品,打击非法贸易活动,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三、打击走私投机倒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境内不法商人利用各种手段投机倒把,扰乱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捣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活动。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初,人民政府对涉及国计民生的粮食、食糖、生猪、木材、棉布、化肥等重要物资实行统购统销,计划供应;打击贩卖一、二类物资和黄金、白银、票证等统管物资的违法活动。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境内政法、工商、税务部门组织力量,重点打击投机商人私营贩运国家规定的一、二类物资,取缔无证经营的商贩。
1981~1983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境内城厢镇和城郊人民公社成立打击走私投机倒把领导小组,重点打击走私贩私、投机倒把活动。
1984年7月至1985年底,区内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115起,罚没金额17266元,查获各种违法物资总值8.32万元。
1986~1988年,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放宽物资管理和贩运政策,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抓支持商品生产,促进商品流通;打击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活动。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857起,罚没金额11.11万元。
1989~1993年,按照国家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部署,区内全面开展打击走私和打假活动,工商、公安、税务、交通等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统一行动,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625起,其中万元以上的有28起,万元至千元以上的274起,移交司法机关案件1起,罚没总金额142.39万元。
1994年,继续以打击走私、打假治劣为中心的市场综合管理,共查获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案件87起,罚没金额29万元。
第二节 工商登记管理
一、企业登记
1951年,根据福建省《工商企业登记暂行办法(草案)》的规定,境内城厢镇开展第一次工商业普查登记。1956年,在私营工商业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企业大多转为公私合营企业和国营企业;小商贩纳入集体的合作组织,以国营企业居主导地位。“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登记工作停顿。
1980年,境内开展工业普查登记。1982年,贯彻国务院《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对工商企业进行第三次全面登记。是年起,登记工作转入经常化,并结合检查监督管理。
1984年6月后,对区内企业登记简化审批手续,同时放宽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企业在具备生产条件和经济能力情况下,准许一业为主兼营他业。是年,全区已登记、发证照的企业有559户,其中全民和集体企业11户,个体工商户548户。
1985年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建立,个体工商业迅速发展。至1993年,全区个体工商户达3326户,为建区时548户的6.1倍。个体工商行业由原有的商业、手工业、饮食业、修理业等传统行业发展为工业、商业、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多种行业。
1985~1994年,工商行政部门每年均开展企业登记,并进行年检贴花工作。至1994年底,全区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计754户,从业人员12466人,资金24589万元。其中:全民企业82户,从业人员1945人,资金2806万元;集体企业672户,从业人员10521人,资金21783万元;个体工商户4171户,从业人员9215人,资金3435万元;“三资”企业114家,从业人员8001人,资金21015万美元;私营企业40家,从业人员524人。
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工商行政部门组织力量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不法商贩;对度量衡进行经常性检查,查处短斤少两、掺假、销售伪劣商品的非法行为,加强对私营商业经营的检查监督。50年代中期至60年代初,重点监督和查处经营者抢购、套购统购统销物资和违法经商;在商业中推行良好服务公约,设立顾客意见簿,接受群众监督;整顿集体合作商业,端正经营作风。对外出采购物资的商贩,由市管部门发给采购许可证,对弄虚作假行为课以经济处罚。“文化大革命”时期,监督检查无法正常执行。
1978年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全民、集体、个体、联营等多种经济类型的企业蓬勃发展,工商行政部门加强对各类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1984年建区后,对各类企业进行检查和抽查,对个体工商户出租、涂改、伪造营业执照等违法行为,除批评教育,责其改正外,还处以罚款。对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商户,没收其商品,有的课以经济处罚,1985~1994年共罚款301万元。
第三节 商标广告管理
一、商标管理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实行《商标法》和《商标局暂行章程》,但市场上销售的商品常出现假冒名牌商标,劣质商品。
1950年,境内城关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及《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经济法规,对民国时期注册的商标进行全面清理,重新注册。1963年5月起,执行国家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加强商标管理。
1979年11月,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关于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的通知》,境内恢复执行商标统一注册制度。1983年3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注册数量逐年增加。1985年起,城厢区工商分局加强对商标注册的检查和监督。1986年,全区共查处假冒商标和商标侵权案件9起,罚款2185元。是年,有5个产品商标核准注册。1987~1990年,共有17个产品商标核准注册。1984~1994年,全区上报及核准的注册商标共有57个产品。
二、广告管理
民国时期,境内厂家、商店常利用墙壁书写、张贴广告,有的在报刊上刊登广告。
50~60年代初,城厢镇(亦名城关镇,今城厢区地域)以印刷品、报刊、广播、幻灯等各种形式发布各类商品广告。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广告宣传及广告经营发展缓慢。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广告管理机构是中央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年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境内城关工商所开始广告管理工作。
1984年7月,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成立后,加强对制作、电视、广播、张贴等各种形式广告的审查、签发和登记管理。对虚假、淫秽、迷信、丑恶等内容的广告不予批准和发布。1989年,对城区制作的18个广告灯箱进行统一编号。1990~1994年,统一制作广告招牌107块,共办理各类广告480份。
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1949年前,民间对财产买卖、租赁、典当、借贷、抵押等均使用契约合同。
1950年9月后,境内企业单位之间经济往来,执行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发的《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的暂行办法),在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由各级财经委员会进行调处,调解无效可向人民法院起诉。1951年起,境内国营和私营企业分别贯彻中央关于公私兼顾和劳资两利政策,实行劳方与资方的劳资合同、国营与私营之间商品购销业务的货物交易、企业投资、业产买卖等契约合同。1958年后,经济合同被忽视,对契约合同纠纷主要以行政手段解决。1959年,商业系统、供销部门与农村社队实行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由于当时机构不健全,合同均未经鉴证。
1978年后,境内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购销合同和加工订货合同,合同的纠纷调处正式纳入工商行政部门统一管理。1982年7月,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1984年7月,城厢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立经济合同管理股。是年底,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开始受理区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约、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确认无效合同,查处违法合同案件,以及检查监督各业务主管部门执行的各类经济合同。翌年,全区共受理各种合同案件10起,总金额36.86万元;鉴证合同142份,总金额1652.46万元。
1986年,共受理各种合同案件9起,总金额142.19万元;鉴证合同25份,金额632.92万元。是年开始,区工商分局全面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1987年起,新街口商厦连续8年分别被评为市级、区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1987年起,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繁荣,工商户的各种工程承包、加工订货、资源开发等经济合同种类不断增多,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对此,区工商分局采取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先查后理的办法,受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至1988年,共受理经济合同案件25起,总金额108.42万元,其中争议金额94.38万元;鉴证合同32份,金额229.3万元。同时,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还协助区属莆田无线电厂、阔口纸箱厂、赤溪供销合作分社与省内外有关单位发信函40多件,向合同签约企业追回拖欠货款共63万元。
1989~1990年,受理各种合同案件43起,总金额264.21万元,其中合同争议金额207.61万元;鉴证合同190份,金额1165万元。查处违法合同和经济合同纠纷案件46起,并为11家企业追回欠款计93.9万元,避免经济损失45万元。1992年,受理合同案件37起,总金额145万元,其中合同争议金额92万元。是年7月,为新民鞋厂追回欠款10万多元。
1992~1994年,国货精品大商场被省工商局授予“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荣誉称号。
1993~1994年,受理合同案件3起,总金额112万元,其中合同争议金额56万元;合同鉴证共211份,合同金额4654.9万元。1985年至1994年10年间,全区共受理各种经济合同案件199起,合同总金额1263.68万元,其中争议金额754.52万元;完成合同鉴证911份,合同金额达12064.58万元。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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