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现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38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现金管理
分类号: F820.4
页数: 2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29年开始实施国民政府颁行的“县银行法”,对境内政府机关等实行现金管理。1950年人民银行莆田县支行开始对境内单位实行现金管理,重申30元以上的公对公往来一律转账结算,核定各单位现金库存限额。1986年和1988年分别组织现金大检查和重新核定单位现金库存限额,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关键词: 城厢区 金融管理 现金管理

内容

民国29年(1940年),奉令实施国民政府颁行的“县银行法”,由莆田县银行及中央行驻莆代理处协同县财政管理部门对境内政府机关、驻军给养部、省立中学、县立小学实行现金管理(具体情况不详)。
  1950年7月,人民银行莆田县支行执行中央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对境内国营企业、事业、团体、部队和学校实行现金管理。首批执行的有机关单位、税务局、卫生院、莆田中学、驻军供给部、城关贸易公司、邮电局及城关各县立小学等40个单位。现金管理主要内容有:(1)各单位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未经银行同意不准随意坐支;(2)单位所保管的现金,酌情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3)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零星小额支付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4)各单位须按现金管理的范围使用现金;(5)各单位到外地采购物资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非经批准,不得携带现金;(6)向银行送存或支取现金的凭证,必须如实说明来源和用途;(7)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现金出纳账,逐笔记载现金收支,转账要及时结算,做到账款相符;(8)银行有权对各单位现金收支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1951年,城厢区内实行现金管理单位的现金收支与转账收支的比例为1:6。
  1959年,鉴于忽视现金管理监督,单位库存现金额随意扩大,影响货币回笼,境内金融机构依照莆田县人委会《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申30元以上的公对公往来一律转账结算。1961年,依照中共莆田县委批转人民银行县支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和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再次核定各单位现金库存限额。1965年,执行莆田县人委会批转人民银行县支行《对集体单位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境内社队企业、农村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及各信用社核定单位现金库存限额。
  1970年3月,对存款单位由外地汇入款项,无证明文件的予以冻结清查。鉴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单位超额保留现金、套取现金和扩大使用现金范围的现象普遍存在,1977年后,实施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及人民银行总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人民银行莆田县支行对境内开户单位的现金存库、超限额现金、白条抵库及职工欠公款等问题进行清查,督促单位处理纠正。1980年,为适应农村体制改革需要,对农村现金管理作了新规定:社队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时,可以支付现金或转账;从农贸市场直接购买国家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可付现金;城乡举办物资流通、商品展销,参加交流的购销单位,允许使用现金;对单位零星开支使用现金的限额和外出采购携带现金数额适当放宽。
  1986年,人行莆田市分行组织境内各银行机构对开户单位进行现金大检查,并重新核定单位现金库存限额。1988年8月,实施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重申: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一切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包括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及其附属机构,都是现金管理的对象。现金管理内容同1950年,对现金管理规定的处理分别作出规定:(1)一般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2)批评教育无效,继续违反现金管理,情节严重的,可视情节暂停现金支付(工资除外)、暂停使用账户、暂停办理结算或控制贷款;(3)凡弄虚作假,从银行套取或坐支现金,用于违法、违纪和其他不正当活动的单位,可区别情况处以罚款,按一定比例上缴国库。企业支付的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对单位或银行失职人员情节严重者,应报纪检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者,依法制裁。1990年后,境内各银行机构对开户单位进行全面审查登记,登记合格由人行莆田市分行给“开户卡”,没有“开户卡”的账户限期注销。现金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阅读

相关地名

城厢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