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金融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383
颗粒名称: 第六章 金融管理
分类号: F830.2
页数: 6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莆田市城厢区金融管理的情况。其中包括货币流通管理、工资基金管理、现金管理、结算与账户管理等。
关键词: 莆田市 城厢区 金融管理

内容

第一节 货币流通管理
  清代前,境内货币流通允许金属币和纸币混合流通。官造局及民间钱庄、票局多自行制印金属币和纸币投放市面流通。钱币、铜元、银元及纸币以币面值进行等量交换。银两及黄金多以金银含量多少估定成色,称量计重。伪造钱币者多以重罪处罚。
  民国初,仍允许金属币与纸币混合流通。金属币主要为银元、银角,均由国家银行印制、发行、回收。纸币主要有银行发行的钞票及钱庄、角票局、汇兑局发行的钱票、银票、银元票等私票。私票发行以各票局的准备金多少而核定私票发行量。至民国21年(1932年),各票局多因准备金不足,无法如数兑现,造成倒票而停止发行。民国22年,奉令废两改元,均以银本位元计值交换流通,禁用银两称量计重办法。民国24年,奉令实行新法币政策。规定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发行钞票为法定货币,称法币。次年,增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币。法币依钞票面额计值流通。并规定银币收为国有,银币持有人应立即向法定银行换领法币。于是,银元流通中断。民国37年,奉令实施“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废止法币,规定以金元为本位,发行金圆券,以金圆券一元折合法币300万元。同时,金银、外币由禁止自由流通持有改为准许持有,禁止自由流通,但允许银元流通。时银行大量发行金圆券,以收购金银、外币、银元,造成通货膨胀,币值狂跌。商民多拒用金圆券而采用食米计量进行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规定为国家的法定货币。1950年,贯彻中央政务院《货币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人民币统一市场,以保证货币的正常流通和金融物价的稳定。同年,人行莆田县支行于城厢建立发行支库,办理换发新版人民币,发行纪念币,并视发行基金库和市场需求变化进行票币结构调剂与残损票币销毁,积极做到票币回笼,残损票币及时移送福州销毁点销毁。
  1979年后,实行《发行基金定额管理办法》,在保证现金供应的前提下,按最低额度保留发行基金库存,并由省人行根据各地区特点和货币投放、回笼规律,交通运输条件,残破币销毁和大小票调剂任务,核定各地区发行库铺底库存周转金额度,低于核定的发行基金定额的始可向上级库请调库款。由是境内货币流通量一直保持稳定、适度的局面。
  1983年,人行莆田市分行于城厢设立发行中心库,负责境内货币发行基金调拨、货币投放及回笼,损伤人民币的复点、销毁等,并对莆田县及城厢区辖区内各专业银行办理发行业务。1988年后,实行“适当集中,合理摆布,总额控制,分批下拨”的办法,灵活运用发行基金,保证市场现金供应。1994年,境内区属农行、工商行机构共投入货币9.452亿元,货币回笼8.213亿元,净投放1.239亿元。
  第二节 现金管理
  民国29年(1940年),奉令实施国民政府颁行的“县银行法”,由莆田县银行及中央行驻莆代理处协同县财政管理部门对境内政府机关、驻军给养部、省立中学、县立小学实行现金管理(具体情况不详)。
  1950年7月,人民银行莆田县支行执行中央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对境内国营企业、事业、团体、部队和学校实行现金管理。首批执行的有机关单位、税务局、卫生院、莆田中学、驻军供给部、城关贸易公司、邮电局及城关各县立小学等40个单位。现金管理主要内容有:(1)各单位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未经银行同意不准随意坐支;(2)单位所保管的现金,酌情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3)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零星小额支付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4)各单位须按现金管理的范围使用现金;(5)各单位到外地采购物资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非经批准,不得携带现金;(6)向银行送存或支取现金的凭证,必须如实说明来源和用途;(7)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现金出纳账,逐笔记载现金收支,转账要及时结算,做到账款相符;(8)银行有权对各单位现金收支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1951年,城厢区内实行现金管理单位的现金收支与转账收支的比例为1:6。
  1959年,鉴于忽视现金管理监督,单位库存现金额随意扩大,影响货币回笼,境内金融机构依照莆田县人委会《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申30元以上的公对公往来一律转账结算。1961年,依照中共莆田县委批转人民银行县支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和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再次核定各单位现金库存限额。1965年,执行莆田县人委会批转人民银行县支行《对集体单位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境内社队企业、农村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及各信用社核定单位现金库存限额。
  1970年3月,对存款单位由外地汇入款项,无证明文件的予以冻结清查。鉴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单位超额保留现金、套取现金和扩大使用现金范围的现象普遍存在,1977年后,实施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及人民银行总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人民银行莆田县支行对境内开户单位的现金存库、超限额现金、白条抵库及职工欠公款等问题进行清查,督促单位处理纠正。1980年,为适应农村体制改革需要,对农村现金管理作了新规定:社队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时,可以支付现金或转账;从农贸市场直接购买国家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可付现金;城乡举办物资流通、商品展销,参加交流的购销单位,允许使用现金;对单位零星开支使用现金的限额和外出采购携带现金数额适当放宽。
  1986年,人行莆田市分行组织境内各银行机构对开户单位进行现金大检查,并重新核定单位现金库存限额。1988年8月,实施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重申: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一切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包括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及其附属机构,都是现金管理的对象。现金管理内容同1950年,对现金管理规定的处理分别作出规定:(1)一般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2)批评教育无效,继续违反现金管理,情节严重的,可视情节暂停现金支付(工资除外)、暂停使用账户、暂停办理结算或控制贷款;(3)凡弄虚作假,从银行套取或坐支现金,用于违法、违纪和其他不正当活动的单位,可区别情况处以罚款,按一定比例上缴国库。企业支付的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对单位或银行失职人员情节严重者,应报纪检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者,依法制裁。1990年后,境内各银行机构对开户单位进行全面审查登记,登记合格由人行莆田市分行给“开户卡”,没有“开户卡”的账户限期注销。现金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第三节 工资基金管理
  1959年12月后,境内执行国家计委、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的《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各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由人民银行莆田县支行、县计委、劳动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试行对劳动力分配计划,进行工资支付监督。确定国营商业、地方国营工业、公私合营企业、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供销合作社为工资基金管理对象。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凭《支取工资凭证》监督支付。
  1971年,出现职工人数、工资支出总额及粮食供应量突破计划控制指标,境内遵照省革命委员会急电指示,限令各单位突击普查,限期清退超计划用工。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册》的办法,按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严格控制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同时,对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
  1979年,境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各单位主管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奖金限额进行控制工资(含奖金)支付,不再办理单位之间职工调动的工资转移签证手续。1983年,对实行扩权和承包经营的企业提取工资、奖金,按扩权及承包合同的规定,经厂长(经理)签发写明用途的支票予以支付,银行只办理必要的登记和统计。1984年,鉴于消费基金增长过快的状况,银行对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性现金支出按同年3月份实际数严格控制,健全工资基金管理登记卡,按批准工资总额计划,对单位支取工资逐户逐笔登记监督,有效制止部分企业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滥发奖金的现象。1986年,贯彻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恢复“工资基金管理册”办法。1988年10月起,对各单位提取工资、奖金、补贴等消费基金,一律保持在同年8月份的限额水平,支取时必须逐笔列出清单,送开户银行审批监督支付。对多头开户的企业,经批准后只能在一家银行领取现金。
  第四节 信贷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信贷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办法,银行各项存款集中上缴,需要贷款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批拨。1953年,财政部门及银行开始编制综合信贷计划,实行“统存统贷”的信贷计划管理办法。信贷资金来源主要有财政性拨款、单位存款及个人储蓄。各项贷款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核定计划指标,逐级下达,贷款指标未经批准不得突破。1959年,改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即中央财政存款和中央企业贷款仍由人行总行管理,其余存贷款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地方,对贷大于存或存大于贷的差额实行包干,在计划包干差额内,多吸收存款可以多发放贷款,贷款收回还可以再贷,各项存贷款差额一年算账一次。同年,境内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如数转作信贷基金。时境内财贸部门擅自发放预购款、赊销、预付款等不合理占用资金,出现贷大于存、存贷差额突破的现象。1961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改变信贷管理体制的通知》,对信贷资金实行指标管理,采取信贷资金高度集中统一和资金分口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信贷计划上强调集中统一,适度控制信贷规模,调整信贷收支构成。工农业基本建设贷款迅速增加。1971年后,个人储蓄成为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1979年,信贷计划管理由“统存统贷”改为“差额控制”,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办法,银行信贷资金运用大于资金来源的差额,称借差,借差计划不准突破。1981年,“差额控制”改为“差额包干”,包干范围从部分存贷款项目扩大到全部存贷款项目,包干计划“一定三年”,额度不变,以有利于银行管好用好信贷资金。
  1985年1月,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管理体制,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综合平衡信贷资金,专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其他信贷资金经人行总行核定后作为各行营运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采取先贷后存、先存后用的办法,允许资金的横向调剂、搞活。其“实贷实存”信贷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
  (1)信贷计划的编制与核定。境内各专业银行按期报送年度信贷计划,由莆田市人行汇编信贷计划,逐级上报人行总行核批。
  (2)信贷资金管理。莆田市人行核定境内各专业银行的借款计划,在计划指标内发放贷款,在存款余额内予以支用,不能超计划,不能透支,对各项流动资金借款,在不超借款计划和保证存户提取存款的前提下,实行多存多贷。
  (3)建立缴存款制度。财政性存款(不包括农行区以下单位吸收的机关团体存款)属于人行的信贷资金,各专业银行应全额划存入行。专业银行吸收的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和其他存款属于专业银行信贷资金,其资金按规定比例向人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4)利率管理。莆田市人行对境内专业银行的存款和贷款实行不同利率。专业银行之间的拆借利率参照人行规定的利率自行商定。
  1988年后,境内各金融机构建立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在规定范围内,按照信贷政策、原则和资金来源,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和利率高低。严格审查贷款意向书,签订银企借款合同。对企业流动资金进行建册管理,对企业资信进行评估排队,多采取贷款担保与抵押、信贷监督与制裁、信贷监测(监测贷款的结构、投向和效益变化状况)等办法,保证借款的正常发放与回收,对违反借款合同的企业进行信贷制裁。
  1992年,贯彻“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盘活存量、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的货币信贷方针,境内金融机构积极试行《贷款证》制度,对全民、集体、外商投资企业、个人承包企业和私营企业颁发“贷款证”。1993年,贷款资金市场进行全面整顿清理,并实行《贷款证》、《开户许可证》、《现金领取卡》“二证一卡”制度,使信贷管理更加规范化。同时,定期监测境内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情况,建立按旬考核制度、大额贷款和提取现金报备制度,实施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制度以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形成多种手段共用,多管齐下的信贷宏观调控体系。
  第五节 金银管理
  民国24年(1935年),实施法币改革政策,禁止银元及金银在市面流通。其后,由于法币、金圆券大量投放市场,通货膨胀,货币狂跌,市场上以银元、黄金计价流通及非法买卖金银活动仍相当严重。各家银行竞相抢购金银,导致金银管理严重失去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政策,禁止金银计价行使流通、私相买卖及私自携带。1950年6月,境内银行按省人行规定的价格挂牌收兑金银。同年8月,实行全国统一金银牌价收兑金银。同时,建立银行内部金银管理规章制度,配合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打击黄金、银元非法交易。
  1955年,调整金银收购政策,对新项目、新产品使用金银的,按银行规定的限额计划适当予以支持。
  1979年后,金银管理主要为调整管理方法和加强法制建设,以适应和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对金银的需要,及时收购人民群众交售的金银、金银制品、厂矿企业生产的金银、金银副产品,以及海关、公安、检察、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金银。1982年8月,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国内恢复销售黄金饰品的通知》,恢复境内黄金饰品市场,允许商场、商店经申报、批准后,设立金银饰品销售专柜,或开设销售营业点,或金银饰品加工零售点。对使用金银的企业,其金银均由省人行配售,配售主要对象有:化工、印刷、制镜行业所需的白银、硝酸银;寺院修复所需的金箔;电子工业需要的白银。
  1989年后,莆田市人行机构加强对境内金银饰品市场管理。一是按照商业网点的布局,审查、申报、批设金银饰品加工零售点;二是根据省人行的部署,对金银饰品加工和销售点进行检查和年审,规范其经营行为;三是配合公安、税务、工商管理及海关等部门,打击金银饰品走私、黑市交易及坑害消费者的行为。
  第六节 结算与账户管理
  民国时期,银行账户管理采用“自由开户”办法,客户在银行设立户头或撤销户头均由客户自主决定。银行结算记账多采用借贷记账法,账务核算实行“业务小框制”(即小会计制)。银行点钞采用“伏案式”点钞法。
  1950年,按照中央政务院规定,机关、部队、公营和合作企业一律在人民银行开立账户,30元以上经济交易一律采取转账结算。同年,推广“平铺手提式”点钞法,钞票平摊点扎,效率大大提高。1951年,银行记账改用收付记账法。1954年,学习苏联国家银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银行会计制度,统一会计科目、记账方法、凭证格式、账务组织、会计报表和财务管理办法,并建立按年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损益计划制度。时现金付出的主要渠道有信贷支出、工资支出和农村产品收购支出,现金收入主要渠道有财政性拨款、商品销售收入、储蓄款项和信贷回笼款项。
  1959年,恢复借贷记账法。同年,推广莆田县人行陈祖佑试制的“硬分币点数器”,硬分币点钞效率比伏案式点钞法提高百倍。1966年3月,恢复现金收付记账法。
  1977年,贯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凡现金管理单位,公私企业只准在一家银行开立账户,并按照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基建资金与流动资金分口管理,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分别核算的原则,上列款项分别开立账户。1979年,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制度(试行)》,境内银行实行资金收付记账法,惟中国银行由于有涉外业务,仍采用借贷记账法。
  1984年,鉴于银行业务猛增,境内各银行开始使用微型电脑处理账务,制定一套电子计算管理规定和核算办法。1985年,各专业银行放宽开户条件,出现一个企业在多家银行开户的现象。1986年,适当放宽转账结算的起点金额的限制。1990年,莆田市人行根据省行对账户管理补充规定,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整顿,重申1977年,《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同年12月,莆田市人行建立电子计算机同城票据清算机制,次年5月,该同城票据清算正式投入运行,每天进行两次票据清算,加速资金周转。1992年后,境内各专业银行普遍采用借贷记账法,并建立资金借贷电脑联网,方便客户存取、转账结账手续。银行结算及账户管理迈上企业化管理的轨道。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阅读

相关地名

城厢区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