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集体金融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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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36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集体金融机构
分类号: F830.34
页数: 2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莆田市城厢区集体金融机构的情况。其中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关键词: 莆田市 城厢区 金融机构

内容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
  民国24年(1935年)照国民政府《合作社法》,城厢区境内设有龙桥合作社、东阳合作社,分别由龙桥乡联保办事处、东阳乡联保办事处按保甲户数摊派股份、股金,作为合作社基金。认股入社者称社员。合作社以购销农副产品及日常用品为主,兼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合作社内设职权机构理事会和监事会,其主任多由联保主任兼任,理事或监事多由保长、甲长充任。至民国30年,增设的信用合作社有莘沟、郊下、阔口、南箕、南郊、镇海、霞林等合作社。民国38年春季,上述信用合作社股金多被理事(监事)或经办人鲸吞,全部停办。
  1950年春季,设立西洙纺织生产合作社,兼负责代理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县支行的部分农业生产信用贷款业务。1951年,莆田县第一区于南郊村设立荔宁合作社,兼办理农业信用贷款业务。1953年,贯彻人民银行莆田县支行《关于建立信用合作社工作的意见》,境内相继以乡为单位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至1954年,境内有镇海、南门、拱辰、荔浦、南郊、莘郊、张镇、沟东、坂头、霞林、筱塘、顶墩、濠浦、东阳、埭泉等16所农村信用合作社(站)。各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信用社)都制定章程,划定股份、股金。承认其章程,并认股交纳股金者即为社员。由社员推举信用社社长、监事、理事及信贷员。信用社以吸收农村现金储蓄及办理农业信用贷款为主要经营业务。
  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乡信用社或农业社信用部合设为生产大队信用分社。同年10月,城厢人民公社设立城厢人民公社信用社,以管理各大队信用分社。1959年4月,信用社从银行营业所分离出来,纳入生产大队统一核算。时境内有大队信用分社28所。
  1961年,增设沟东人民公社信用社、郊下人民公社信用社、坑坪人民公社信用社、泗华人民公社信用社。1963年,撤销坑坪人民公社信用社。同年成立城厢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管理沟东、郊下、泗华、城厢等4所公社信用社及28所信用站。1968年,沟东、郊下、泗华等3个信用社合并为城郊人民公社信用社。
  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恢复成立后,各信用社作为集体金融组织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1984年,城厢、城郊信用社划归农行莆田市分行营业部管理,业务上独立经营核算。1986年,城厢信用社设有塔兜分社1所,城郊信用社设有泗华、龙桥、陡门、郊下、沟东、南门等6个分社及30个信用站。1991年4月,增设城南、凤凰山信用社。
  1994年11月,成立城厢区农村信用联合社(简称城厢区联社),址在城厢文献路。内设业务部、社务部、财务部、稽核部等4个职能部门。下辖城郊、城厢、城南、凤凰山等4个信用社,及泗华、环城、陡门、郊下、文峰宫、社桥头、塔兜、梅峰、镇海、阔口、顶墩、沟东、南门、筱塘、公园等15个信用分社和1个信用站。全联社员工329人(干部18人、固定职工239人、合同制职工57人、代办员15人),拥有自有资金(含视同自有资金)1126万元,实收资本1025万元,股金88万元。
  二、城市信用合作社
  1987年,境内始设城市信用合作社。同年7月1日,成立荔融城市信用合作社,有股金51.7万元,员工12人,社址在城厢区南门街98号。同月,于城厢设跃进储蓄所。旋即社址迁至南门单面街45号。该合作社为城市群众性合作金融组织,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作为银行或其部门的附属机构。1994年,其业务经营范围有:(1)办理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2)办理城市个人储蓄存款;(3)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业务;(4)代理发行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5)办理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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