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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十篇 金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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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359
颗粒名称:
第十篇 金融
分类号:
F83
页数:
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莆田市城厢区金融的情况。其中包括其中包括金融机构、货币、存款、贷款、代理业务、金融管理、保险等。
关键词:
城厢区
金融
内容
第一章 金融机构
第一节 民间金融机构
一、典当
城内有典当始于唐代,多附于寺院,由僧尼经营。唐代徐寅(今城厢区城郊乡人)有诗句称:“岁计悬僧债。”宋代刘克庄(今城厢区英龙街人)于《后村诗话》中记:“以此知闽人苦贫,贷僧而取其息。自唐末已然矣。”
清康熙三年(1664年)始有当铺之设,并立当税,照户部规定,每所当铺年征当税3两银。清咸丰年间(1851~1861年),福州一豪商于城厢开设“东有”号当铺。光绪年间(1875~1908年),于城厢开设的当铺有“通泰”、“通来”、“义聚”、“大美”、“义有”、“龙桥”号等6家。每家资本都在1万元(银元)左右。典当期最长为3年。多为质押贷款,月息2分。
民国2年(1913年)11月,增设“宜有”号当铺于城厢,资本2万元(银元),入当月息2分4厘。其后,莆人黄琴亭接办“东友”号当铺,改称“通友”号当铺。旋即又改为“惠通”号当铺。民国16年,又易手吴某接办,更名“东通”号当铺。时典当期限改为2年。过期不赎,押品由当铺处理,月息2分,不到整月的照整月计息,润月不计息。借时开验当票,载明金额、押物、期限等。到期续当者,须入息换新当票,并另行收费。逢年农历十二月初至除夕,贫民需款迫切,当铺彻夜营业,往往趁机低估押品价值。钱庄兴起后,当铺业务逐步缩小。至民国26年,上述当铺相继停办。
民国31年,莆田县政府鉴于财政困难,遂借城厢莆田私立圣路加医院设当典局,聘余文光主持当典局业务,公典收息归地方财政收入。民国34年,该当典局撤销。
1992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福建分行批准,莆田市荔城特兴典当行正式开办,址在城厢学园路,属集体性质,隶于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分行,主要经营质押贷款业务。
二、钱庄
清光绪元年(1875年),境内设有“同丰”、“晋丰”、“成美”号钱庄3家,初以兑换银两、制钱为主业,亦称“钱铺”。各家资本都不足1万银元。其后,改以经营兑换银钱为主,兼开发凭条支取的本票。民国初,鉴于资金周转困难,各家钱庄相继停办。
三、票局
亦称角票局、汇兑局、票号。民国初,境内有中兴、瑞兴、兴业、泉业、顺兴、兴安、荣兴等7家。各家资本都在5000银元左右。主要经营存款、放款、汇兑、发行纸币业务。其后,各家票局多以发行纸币、挤兑、倒票,套取现款,获取暴利,信用薄弱,客户锐减。至民国19年,仅剩有兴安、荣兴号票局2家。同年,莆田县政府鉴于票局滥发纸币,准备金不足,对票局进行清理。决定于城厢只留兴安号1家。民国22年,荣兴号票局倒票达2万元,宣告倒闭停业。
民国21年,莆田县政府又核准于城厢设立厦兴、同兴、兴宁、益民、协记号等10余家票局。各票局多与上海、福州、泉州等地通汇。小额汇票凭条据、印税付款,大额汇票加发电报,收取汇费。民国23年,境内各家票局仍因倒票数额巨大而相继停业。
四、侨批局
初称批信局、汇款站。清宣统三年(1911年),城厢毛德辉于境内十字街开设“顺茂隆”号汇款站,与印尼泗水的“同发兴”商号合作,定期定点办理侨汇业务,每年解付10万银元以上。这是境内首家侨批局。
民国初,“顺茂隆”号汇款站改称“顺茂隆”批信局。同时,增设聚华、美兴号汇兑庄。全部系头盘、二盘局。民国30年,上述批信局全部停业。民国34年后,复设美兴、建新、永和批信局,系二盘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批信局统称侨批局,亦称民信局。1952年,美兴、建新、永和号侨批局因经营不善、股东意见分歧,而相继停办。
五、金银业
境内金银业始于清末民国初,多以开设店铺经营金银饰品加工业务。至民国37年,城厢地区有金银饰品店铺74家,开业经营多数是手工业者,加工金银饰品,边制作边销售,亦代客加工收取加工费兼有金银兑换业务。个别经营者以金吃利,从事买空卖空活动,谋取暴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黄金由国家专营,禁止民间从事黄金加工及商店销售。1954年,莆田县人民政府于城厢组织金银首饰加工小组,系集体单位,隶属于城厢手工业联社。1966年,该小组解散,人员多下放农村劳动。
1980年后,逐步允许民间从事黄金饰品加工、零售。1984年7月30日,经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厢区开办福建省莆田市金融贸易公司,负责办理黄金首饰出售业务,以回笼货币。1985年,该公司业务移交工商银行经营。其后,凡经福建省人民银行、商业厅、二轻工业厅批准发有经营金银首饰加工或零售许可证的商店均可经营金银首饰加工或零售业务。迄1994年,境内有华侨商场、中山商厦、国货精品商场等商家设置金银首饰零售专柜,另有未经核准发证的私人金银加工店21家。
第二节 银行分支机构
一、私营银行
莆仙农工银行莆田办事处莆仙农工银行开业于民国17年(1928年),行址涵江宫口,为股份有限公司性质。资本额定国币20万元,发行2000股,每股100元。发行纸币面额有1角、2角、5角、1元、5元等种。民国18年,于城厢设置办事处,称莆田办事处,以代行办理城厢地区的该银行业务。民国21年,该行及莆田办事处因经营不善,宣告停业。
莆田实业银行莆田办事处莆田实业银行简称莆田银行,于民国18年9月开业,行址在涵江镇前街。为股份有限公司性质,资本额定国币20万元,发行2000股,每股100元。发行纸币面额有1角、2角、5角、1元、5元等种。民国19年,于城厢设置莆田办事处,以代行办理城厢地区的该银行业务。营业种类有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定期放款、活期放款、贴现放款、各埠汇兑、兑换银行钞票、抵押放款、信用放款、代解款项等。民国26年,因股东挪用发行钞票纠纷,自动停业。
二、地方银行
福建省银行莆田分理处福建省银行系福建省地方经营的金融企业。民国25年7月,该行于城厢龙门下街设立莆田县金库。民国29年10月,该金库改设为莆田分理处,内设会计、营业、出纳、事务等4组,营业范围为:商业期票及汇票的买卖贴现或转贴现,办理汇兑代理收付款项,经理各种存放款项、买卖公债库券,代保管证券票据契约及其他贵重物品,代理金库。1949年9月14日,该分理处由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县办事处接管。
莆田县银行民国36年8月,莆田县政府奉令筹办,同年12月核准注册开业。行址在城厢县巷路。并于涵江设支行,于笏石设办事处。资本总额为国币1亿元,其中公股3000万元、商股7000万元。全行资产总值法币8.5亿元,存款总额法币4亿元。民国37年9月印发金圆辅币券。民国38年5月,发行食米流通券4000担,同年6月签发银元辅币券3000元。1949年9月,该行由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县办事处接收。
福建兴业银行莆田办事处福建兴业银行前身为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1988年改组为福建兴业银行。1989年8月1日,该银行于城厢区设立莆田办事处筹备组,1990年9月25日正式开业。初址在城厢区县巷路,后迁至城厢区学园路,员工21人。经营人民币存款、贷款、储蓄、结算、票据贴现、代理保险、代收代付、代办总行外汇存贷款、证券及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业务。1991年6月17日,于城厢龙门下街设立龙门储蓄所。同年10月25日,又于涵江设立华友分理处。至年底,其吸收存款余额2104万元,贷款余额2407万元,员工40人。
三、国家银行
交通银行莆田办事处成立于民国34年6月,址在城厢县巷路。次年停业,业务移交涵江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县支行前身为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办事处,成立于1949年9月10日,址在城厢区县巷路。1952年5月,改称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县支行。1971年改隶属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地区中心支行。1983年12月,该支行撤销,业务并归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分行代理。1990年1月1日,复设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县支行,址仍在城厢区。
中国银行莆田分行前身为涵江汇兑所。民国6年6月,由涵江迁设于城厢龙门下街。次年迁回涵江。民国29年改设为涵江寄庄。次年4月迁址设于城厢南马路74号。民国32年,改称涵江办事分处,分处址仍设在城厢南马路74号。民国36年,改称涵江办事处,处址仍在城厢。1949年9月由人民政府接管。1950年4月,迁回涵江保尾路。1984年改为莆田分行后,迁行址于城厢区文献西路76号。1994年,该行在城厢区内设有胜利、太平、文峰、文献等4所营业所。
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分行前身为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地区中心支行,成立于1971年,址在城厢仓后路。1983年12月,改称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分行,行址仍在城厢仓后路。并于城厢区内增设城厢、胜利、观桥、东岩山、凤山等5所储蓄所。1994年后,行址迁设于城厢区文献西路。
中国人民磕设银行莆田市分行前身为人民交通银行莆田代理处,址在城厢沟东村。1958年7月,改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莆田办事处,址仍设在城厢城郊乡。1963年1月,改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莆田地区办事处。1971年6月,并入莆田地区革委会财政科,称银行业务组,迁址城厢仓后路。1973年,改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莆田支行。1977年,迁址城厢荔城路。1979年2月改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莆田地区中心支行。1983年11月改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1984年10月改称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莆田市分行。1993年,行址迁至城厢区文献西路。1994年,该行在城厢区内设有胜利、南门、学园、东岩山、观桥、文峰、文献、凤凰山8所营业所。
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县支行址在城厢区。成立于1955年5月1日,并于境内设城厢营业所。1957年7月撤销。1964年1月复设,仍称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县支行,行址仍在城厢区,并设有城关营业所、城郊营业所。同年10月,支行撤销。1980年1月,复设为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县支行,行址仍设在城厢区。
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市支行前身为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地区中心支行,成立于1979年9月,行址在城厢区仓后路。1983年12月,改称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市支行。1984年1月,迁址于城厢区八二一西路。1994年,辖县级支行2所、办事处4所、分理处1处、营业所37所、储蓄所43所。
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市城厢支行前身为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市支行营业部,设立于1984年10月15日,址在城厢区文献路31号(今址)。首任营业部主任蔡文春。下设人秘、业务2股,股设股长。同时,原农业银行莆田县支行城郊营业所、城郊信用合作社、城厢信用合作社划归该营业部管理。1986年6月27日,增设城厢十字街、梅峰、大路、东大路等4个储蓄所。同年7月,撤销业务股,增设信贷股、储蓄股、财计科。1987年4月30日,增设城厢龙门下储蓄所。同年7月,增设信用合作股。同年9月1日,增设资金组织股。1989年5月,增设城厢莆厦储蓄所。6月24日增设城厢鳌园储蓄所。1990年7月10日,营业部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市支行城厢办事处,仍设主任1人。1991年3月,增设保卫股。同年4月1日,增设城厢凤凰山信用合作社、城南信用合作社。1992年10月,办事处中层机构改革,其职能部门设有人秘部、会计出纳部、信贷部、资金组织部、信用合作管理部、代理业务部、经警保卫部、监督综合部、基层工会。1992年11月13日,办事处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市城厢支行(今称)。1993年4月1日,增设储蓄专柜。同年11月,支行中层机构调整,信贷部改称信贷管理部,代理业务部改称业务部,经警保卫部与监督综合部合并为监督保卫部。12月8日增设城关营业所。旋即,业务部改为支行直属经营单位,城郊营业所、城关营业所改为支行基层经营单位。1994年7月5日,增设城厢公园、英龙储蓄所。迄同年底,有干部职工140人,营业网点14家,建筑面积4253.49平方米(不含信用合作社用房),固定资产总值354.45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市支行址在城厢南马路,成立于1984年9月20日,其后,相继于城厢区内设置有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县支行(址胜利路)及城厢、胜利、观桥、凤山、东岩山等5所储蓄所。1991年,该支行全辖机构52个,员工586人。
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市城厢支行今址城厢文献路46号。设立于1994年4月,支行长林旭。支行内设人秘科、信贷科、计划科、会计科、出纳科、储蓄所、稽核科、保卫科。下设城厢公园、城厢乐园等2个储蓄所。迄同年底,辖员工69人,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
第三节 集体金融机构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
民国24年(1935年)照国民政府《合作社法》,城厢区境内设有龙桥合作社、东阳合作社,分别由龙桥乡联保办事处、东阳乡联保办事处按保甲户数摊派股份、股金,作为合作社基金。认股入社者称社员。合作社以购销农副产品及日常用品为主,兼办理信用贷款业务。合作社内设职权机构理事会和监事会,其主任多由联保主任兼任,理事或监事多由保长、甲长充任。至民国30年,增设的信用合作社有莘沟、郊下、阔口、南箕、南郊、镇海、霞林等合作社。民国38年春季,上述信用合作社股金多被理事(监事)或经办人鲸吞,全部停办。
1950年春季,设立西洙纺织生产合作社,兼负责代理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县支行的部分农业生产信用贷款业务。1951年,莆田县第一区于南郊村设立荔宁合作社,兼办理农业信用贷款业务。1953年,贯彻人民银行莆田县支行《关于建立信用合作社工作的意见》,境内相继以乡为单位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至1954年,境内有镇海、南门、拱辰、荔浦、南郊、莘郊、张镇、沟东、坂头、霞林、筱塘、顶墩、濠浦、东阳、埭泉等16所农村信用合作社(站)。各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信用社)都制定章程,划定股份、股金。承认其章程,并认股交纳股金者即为社员。由社员推举信用社社长、监事、理事及信贷员。信用社以吸收农村现金储蓄及办理农业信用贷款为主要经营业务。
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乡信用社或农业社信用部合设为生产大队信用分社。同年10月,城厢人民公社设立城厢人民公社信用社,以管理各大队信用分社。1959年4月,信用社从银行营业所分离出来,纳入生产大队统一核算。时境内有大队信用分社28所。
1961年,增设沟东人民公社信用社、郊下人民公社信用社、坑坪人民公社信用社、泗华人民公社信用社。1963年,撤销坑坪人民公社信用社。同年成立城厢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管理沟东、郊下、泗华、城厢等4所公社信用社及28所信用站。1968年,沟东、郊下、泗华等3个信用社合并为城郊人民公社信用社。
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恢复成立后,各信用社作为集体金融组织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1984年,城厢、城郊信用社划归农行莆田市分行营业部管理,业务上独立经营核算。1986年,城厢信用社设有塔兜分社1所,城郊信用社设有泗华、龙桥、陡门、郊下、沟东、南门等6个分社及30个信用站。1991年4月,增设城南、凤凰山信用社。
1994年11月,成立城厢区农村信用联合社(简称城厢区联社),址在城厢文献路。内设业务部、社务部、财务部、稽核部等4个职能部门。下辖城郊、城厢、城南、凤凰山等4个信用社,及泗华、环城、陡门、郊下、文峰宫、社桥头、塔兜、梅峰、镇海、阔口、顶墩、沟东、南门、筱塘、公园等15个信用分社和1个信用站。全联社员工329人(干部18人、固定职工239人、合同制职工57人、代办员15人),拥有自有资金(含视同自有资金)1126万元,实收资本1025万元,股金88万元。
二、城市信用合作社
1987年,境内始设城市信用合作社。同年7月1日,成立荔融城市信用合作社,有股金51.7万元,员工12人,社址在城厢区南门街98号。同月,于城厢设跃进储蓄所。旋即社址迁至南门单面街45号。该合作社为城市群众性合作金融组织,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不作为银行或其部门的附属机构。1994年,其业务经营范围有:(1)办理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贷款、结算;(2)办理城市个人储蓄存款;(3)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业务;(4)代理发行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5)办理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节 保险机构
民国时,城厢境内未见保险机构。其保险业务由太平、安平、丰盛保险公司涵江代理处办理。
195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县支行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特约代理处,址在城厢县府路(今城厢东大路西隅)。1951年9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莆田县支公司,初址在涵江顶铺街。1953年,该支公司迁址城厢县府路原址,原特约代理处并入支公司。1954年,支公司迁址涵江。1956年,支公司复迁回城厢东大路原址。1959年1月1日,停办国内保险业务,支公司撤销,债权债务及未到期保险责任归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县支行办理。
1980年6月,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城厢境内保险业务仍由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县支行人民保险股办理。1984年1月,人行莆田县支行撤销,其保险业务移交人行莆田分行保险科办理。同年3月,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莆田市支公司,址在城厢。境内保险业务归属该支公司办理。同年,境内农业银行各营业所多设置保险代理处,代理农村保险业务。
1989年1月,复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莆田县支公司,址仍在城厢,多办理莆田县属企事业单位保险业务。1991年3月23日,人保莆田市支公司更名为人保莆田市分公司,境内保险业务复划归该分公司办理。
1993年8月5日,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城厢区支公司,并于荔城办事处、凤凰山办事处、城南乡、城郊乡分别设立保险代理站。支公司辖员工30人(含合同制工人5人),内设人秘股、财产保险股、人身保险股、计划财务股。主要办理境内省属、市属、区属单位与个人的财产、人身、信用、责任等48种保险业务,境内涉外保险业务划归人保市公司国际业务部办理。
迄1994年,境内保险公司3个,其中:市属1所、县属1所、区属1所。
第五节 其他金融机构
邮政储金汇业局莆田支局址在城厢衙后路,成立于民国21年(1932年)12月,主要经营邮政储金业务。民国35年,增办银行礼券业务,兼办汇兑及简易人寿保险业务。民国38年8月停办撤销。
中央储蓄会莆田分理处址在城厢县巷路,成立于民国25年6月。主要经营抽签还本付息的储蓄存款业务。储蓄存款期多为1个月,按月支付本息款额。民国35年6月停办。
莆田县信托投资公司址在城厢,成立于1981年10月。主要经营莆田县财政委托存贷款业务。1989年9月,根据国务院全面整顿公司的指示精神,该公司停办。
衙后邮政储蓄部址在城厢衙后路,成立于1986年9月,隶属于莆田市邮电局。主要办理活期、定期、零存整取、定活两便、存本取息等邮政储蓄。1990年前,邮储业务主要为邮政代办存储,其后改为储户自办存储,邮储收入由人民银行付手续费改为利差。1990年,邮政储蓄收入28.41万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莆田分局成立于1985年2月,初址城厢仓后路,后迁城厢文献西路。该分局系二级分局,系国家管理外汇的职能机构分支机构。1988年5月,增设莆田市外汇调剂中心,址在城厢,负责管理外汇调剂工作。至1994年,上述情况墓本不变。
福意省闽发证券公司莆田营业部成立于1994年8月18日,址在城厢区学园路市建委大厦(租赁)。该营业部为闽发证券公司下属全资经营机构,注册资金500万元,固定资产3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有:(1)代理发行有价证券;(2)代理证券买卖;(3)代收、代付证券本息、红利;(4)证券代保管和鉴证;(5)证券投资咨询;(6)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有员工25人,设有经理室、财务部、电脑部、业务柜台。至1994年底,该营业部同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有股民资金开户数1451户,交易成交总额20861.07万元,日均交易额219.59万元。并代理莆田市荔城特兴典当行发行短期融资券200万元,代理莆田天神、力卉机绣、三源铝材有限公司及振兴鞋革厂等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950万元。营业部年终资金余额418万元,实现利润12.89万元。
第二章 货币
第一节 金属币
自梁陈始,城厢境内便有铁钱、铜钱、银钱、金锭等金属币沿用流通。铁钱、铜钱形圆中方孔,正面铸帝号,背面铸纹图,俗称“钱果”,泛称通宝、元宝、重宝。以文、贯为计量单位,合一千文为一贯。银钱、金锭俗称金银宝,或称金圆宝、银元宝,有锭银(金)、碎银(金)两种。以“足赤”为贵。计量时以两为单位。大锭重50两,中锭重10两,小锭重1两。重1两以下称碎银。清道光年间,市面出现银元流通。主要有日本龙洋、德国银元、新加坡银元、美国鹰洋、法国杖番、西班牙本洋及日本昭和小银币等外国银元币,银元以元为计量单位,多以1元为1枚,折合铜钱1080文。光绪年间,始流通铜元,状如银元,称铜板,以币材成色分红铜元、黄铜元两种。正面铸有“光绪元宝”、“当五文”(或“当十文”、“当二十文”)、“福建官局造”字样,背面铸有蟠龙图案。其间,市面上还流通有银辅币,称银角,多为福建官局银角、马江银角、广东银角。面额有2角、1角、半角3种,以“光绪元宝”双毫银角流通居多。
民国初,铁钱、铜钱、银钱多被银元、铜元、银角所替代而中止流通。金锭及金条多为豪绅藏贮,亦少在市面流通。其间,还流通纪念银元币,有孙中山头像的开国纪念银元、袁世凯头像银元、蒋介石头像银元、孙中山半身侧面头像银元等。民国22年(1933年),奉令废两改元,均以银本位“元”为计量单位,禁止银钱流通。民国24年,实施货币改革案,禁止银元流通。民国25年,始流通镍质辅币,币材多为镍、铜、锌合金,面额有5分、10分、20分3种。民国36年,鉴于法定纸币贬值,市面上复有银元、银角流通,镍质辅币面额有1分、2分、5分、10分等4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禁止使用银元、银角及国民政府中央银行发行的镍质辅币。195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1分、2分、5分金属币进入城厢市面流通。198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1角、5角、1元金属币开始在市面流通。
1984年后,市面上流通的纪念币有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5周年、国际和平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周年、第十一届亚运会、全民义务植树运动10周年、中国共产党成立70周年、第一届世界女子足球锦标赛、宋庆龄诞辰100周年、毛泽东诞辰100周年、希望工程实施5周年(以上每枚面值均为1元)及中国珍稀野生动物——大熊猫(每枚面值5元)等19套流通纪念币。
第二节 纸币
城厢境内有纸币流通始于南宋年间。纸币称会子,面额分五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贯4种,与金属币混合流通。元代,流通纸币有“中统元宝交钞”、“至元通行宝钞”、“至大银钞”等,面额有十文、二十文、三十文、五十文、一百文、二百文、三百文、五百文、一贯、二贯等,仍与金属币同时流通市面。明代初年,推行钞法,以纸币为主,钱钞并用。市面上流通的多为“大明通行宝钞”,大面额有一百文、二百文、三百文、四百文、五百文、一贯等6种,小面额有十文、二十文、三十文、四十文、五十文5种。清咸丰七年(1857年)后,市面上流通纸币主要有“户部官票”和“大清宝钞”。户部官票面值为一两、二两、五两、十两、五十两5种,以银两为本位兑换。大清宝钞面值分为二百五十文、五百文、一千文、一千五百文、二千文、五千文、十千文、五十千文、百千文9种,以铜钱为本位兑换。宣统年间,流通银两票、银元票、制钱票,均由大清银行福州分行印制,属兑换券,亦称台伏票。银两票面额有一两、五两、十两、五十两、二百两5种,银元票面额有一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5种,制钱票面额有一元、二元、三元、五元、十元5种。
民国初,流通有中国银行发行的兑换券,票值有一元、五元、十元3种,以银元为本位兑现,其红底的十元券俗称“红鸡公”,其黑底的五元券俗称“黑鸡公”。民国13年(1924年)后,境内角票局、汇兑局及地方银行多自发行纸币上市流通。主要有亦生、荣兴、厦兴、兴安、慎昌等角票局和东兴、久大、源有等汇兑局及莆田实业银行、莆仙农工银行等家。其纸币面额多为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五元等种。民国24年,实行“法币政策”,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定货币,简称法币,面额有一元、五元、十元3种。次年,增加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币。同年,增加中央银行发行的“关金券”,专供缴纳关税使用的纸币。该币以海关金为单位,称“海关金单位兑换券”。民国37年,鉴于法币、关金券贬值,国民政府再次改革币制,废止法币,发行金圆券,以金圆券一元折合法币300万元。金圆券面值初为一千元、二千元、五千元3种,旋即增至一万元、五万元、一百万元大面额金圆券。至民国38年初,金圆券再度贬值,物价飞涨,金圆券、法币多被商民拒用。同年5月,莆田县银行奉令发行食米流通券,面额有半市斤、一市斤、二市斤、五市斤、十市斤5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禁止外币、金银在市场上流通和买卖,废除国民政府发行的货币。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惟一合法的货币。以元为单位,从元起为主币,元以下为辅币,辅币为“角”和“分”,取十进位,10分为1角,10角为1元。1949年8月26日,城厢市面流通人民币一元、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6种。另有由莆田县人民银行、涵江人民银行、仙游县人民银行发行的二百元、五百元、一千元人民币在城厢境内流通。1950年1月,增五千元、一万元券人民币流通。1953年,增五万元券人民币流通。1955年3月1日,上述面额人民币停止流通并全部收回,改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的人民币。主币面额有一元、二元、三元、五元4种,辅币面额有一分、二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6种。1964年,三元面额币停止流通。其后,增十元面额币。1987年,增五十元券人民币流通。1988年,增一百元券人民币流通。至1994年,城厢区境内流通的纸币有人民币主币面额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6种,辅币面额一角、二角、五角3种。
第三章 存款
第一节 单位存款
民国时,境内各银行分支机构及钱庄均办理单位存款。主要为财政金库存款,存款单位多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党群团体及驻军部门。资金来源:一是财政拨款先收后支或收大于支未用的款额;二是基本建设单位尚未使用的待支款额;三是机关单位从财政部门领来的经费,集中存款陆续支用形成的存款。此外,经营食糖、桂圆干等土特产品的商行、货栈等小型企业亦常有款额存行待支。
1950年3月,实施中共福建省委《关于机关部队、公营企业现金管理的规定》,境内各机关单位、公营企业单位的大额资金均存入莆田县人民银行及其境内营业所,在当地人民银行建立往来户头,存款银行在开展现金管理的同时,举办结算户存款业务。时银行存款仍多为财政性存款。
1953年后,农村存款业务有较大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吸收的存款主要有农村生产互助合作社、农业社、农村集体企业的存款。境内银行的农村存款主要为信用社转存款及信用社存款准备金。
1957年,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境内银行的企业存款比1956年增加2倍。1958年,人民公社实行财政统收统支,银行的财政性存款比1957年增加2.5倍,农村集体单位存款为1957年的2.6倍。1960年,处理“一平二调”的退赔款,银行财政性存款有所下降。1962年后,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和“银行工作六条”等一系列政策规定,各类企业存款、财政性存款及农村集体单位存款余额逐年增加。
“文化大革命”期间,企业存款及农村集体单位存款虽略有增加,但财政性存款却明显下降。1974年,财政性存款出现支大于存的现象。
1976年后,实行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分口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境内金融系统逐渐扭转“重贷轻存”的倾向,改变靠行政手段组织单位存款的办法,多采取经济手段,多渠道组织单位存款。1982年,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定期存款暂行办法》,各专业银行多开办单位定期存款,吸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提留回单位所有的短期未用资金和地方财政结余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分二年期、三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2种,人民币一万元起存,到期一次性支取本息。1984年,放宽企业存款开户范围,对集体和个体工商户,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在银行开户办理存款,对国营和集体企业中独立核算的承包经营单位,也允许在银行开办结算户。同年5月,市人民银行制定了对企业开户取现、信贷、结算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境内凡领证开业的个体工商户、进城经营的个体经济户及农村多层次合作经济实体为了结算便利,多在银行立账户存款。
1994年,办理单位存款的区属金融机构有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市城厢支行、市工商银行城厢支行及城厢信用社联社,计有单位存款22411户,单位存款余额14758.6万元。
第二节 居民储蓄存款
民国初,境内兴安、荣兴汇兑所开始办理储蓄业务,储蓄分定期、活期两种。月息一般为1分5厘。民国10年(1921年)兴化邮局城厢邮所办理邮政储金业务,其中有定期存款、小额储金。民国13年,万国储金会发行有奖储蓄会单,分全户、半户、四分之一户3种,全户月储12元,期限15年,按月开奖。其后,各公私银行分支机构及汇兑所、角票局均办理存储业务,有定期储蓄、活期储蓄2种。中央储金会也在境内办理有奖储蓄业务。民国37年后,由于通货恶性膨胀,货币急剧贬值,储户存款蒙受巨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个人储蓄采取鼓励、保护政策。境内各金融机构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储蓄存款章程”及储蓄种类、利率政策,维护储户的利益。1949年11月,银行开办折实储蓄,有整存整付折实储蓄、零存整付折实储蓄、整存零付折实储蓄、存本付息折实储蓄、活期折实储蓄、短期整存零付折实储蓄等6种。折实储蓄以实物(大米、木柴、花生油、龙头细布)折成货币存入,到期仍以实物折合货币支付,月息2厘至1分不等。
1950年11月,停办折实储蓄。同年,开办保本保值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活期存折储蓄。保本保值储蓄期限半月至1年,每隔半月为1档计息,半月月息1.5厘,逐档增加0.5厘,最高利息为1分。定期储蓄起存10元,活期储蓄起存1元,每年6月30日结算利息一次,利息并人本金起息。取款时,由储户自择凭折或凭印鉴支取。1951年,增加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定活两便保本保值定额储蓄、零存整取有奖储蓄、活期支票储蓄等4种。
1952年7月,停止收储保本保值储蓄,增办华侨整取定期储蓄、定期有奖储蓄。1953年,停办有奖储蓄,增加零存整取定期储蓄、优待售粮储蓄、整存零取定期储蓄。1954年,停办优待售粮储蓄。1956年,增加活期有奖储蓄。1958年,停办活期支票储蓄。1961年,停办活期有奖储蓄。同年,零存整取有奖储蓄改为零存整取小额储蓄。1965年,定活两便储蓄停办。
1976年,开办零存整取集体户定期储蓄,以鼓励企事业机关单位职工储蓄的积极性。1981年,开办有奖贴花储蓄。1982年,开办住房储蓄及耐用消费品储蓄,采取先存后贷、存贷结合的方式吸收储蓄存款。同年,各银行复办定活两便储蓄。1985年,市工商行复办定期定额有奖储蓄。旋即停办。1986年,市邮电局复办邮政储蓄,有活期、定期、定活两便、存本取息及保值储蓄等5种。
1987年,市工商行开办储蓄旅行支票,市人行开办大额可转让定期储蓄,面额为500元。1988年,市工商行复办大额贴水定期储蓄、大额贴水有奖储蓄。1989年,贴水定期、贴水有奖储蓄及住房储蓄、耐用消费品储蓄停办。1990年,停办储蓄旅行支票。
1994年,境内各金融机构开办的储种有活期、定期、定活两便等20多种。还根据各自银行、信用社的特点,举办各具特色的存储活动,有上门揽储、电话预约、零钱储蓄、破钞兑换、小票兑大票、代发工资、礼仪贺卡、信用卡等。据城厢区辖2家银行支行及信用联社统计,1994年存储户达70304户,储蓄存款余额达12723万元。
第三节 其他存款
一、外币存款
1980年,境内开始办理外币存款。1983年1月,开办甲、乙两种外币存款。1984年7月,增办丙种外币存款。甲种外币存款吸收境内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外币或外汇的对公存款业务,现存款币别有美元、英镑、港币、马克和日元5种。乙种外币存款吸收个人国外客户对私外币存款,分别开立外汇户或钞账户,现存款币别有美元、港币、英镑、马克、日元5种,分定期、活期存款两类。丙种外币存款吸收个人国内客户对私外币存款,现存款币别有美元、英镑、马克、日元、港币、法郎6种,其他币别可由存户自由兑换上述6种外币之一种币别存储。分定期、活期两类,定期起存金额为人民币50元以上等值外币,活期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50元以上等值外币。1991年后,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及兴业银行在城厢境内的市级分支机构均增办外币存款业务。迄1991年底,市级银行有外币存款余额1572.39万美元。
二、信托存款
1984年1月,莆田市信托投资公司开始办理信托存款。同年9月,该业务移交莆田市工商银行办理。其后,各市级专业银行相继成立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信托、代理、租赁等存款业务。1984年,信托存款达358万元。1985年,信托存款业务市场整顿,委托存款的资金来源,主要吸收委托、代理的款项以及企事业单位有权自主动用的资金和个人长期闲置资金。财政性存款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信托基金,信托部门不得吸收。1985年,境内各市级专业银行信托公司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允许金融信托机构吸收下列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资金: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资金;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各种学会、基金会一年期(含一年期)以上的信托存款。1988年,境内信托存款余额达2174万元。1989年,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精神,各专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相继停办,信托存款业务并入银行内有关职能科股办理。
三、邮政储蓄
民国10年(1921年)1月,兴化邮局(址城厢)开办邮政储蓄,主要吸收个人小额存款,先后开设“存簿储金”、“定期储金”及“支票储金”等储蓄业务。民国21年12月,境内邮政储蓄改由邮政储金汇业局莆田支局办理,主要开办小顿储金、特种通知储金和乡镇公益储金等业务。民国35年,增办银行礼券业务。民国38年,上述邮政储蓄停办。
1986年9月,莆田市邮电局(址在城厢)复办邮政储蓄业务,属代办性质。邮储种类有活期、定期、零存整取、定活两便、存本取息等。1987年7月,发行有奖定期定额储蓄,发行总额50万元。是年,邮政储蓄余额达265万元。1990年,境内邮政储蓄余额达844.5万元。1990年后,增设城厢衙后邮政储蓄点及文献邮政储蓄点,邮政储蓄改代办性质为储户自办储蓄存款。迄1994年,境内邮政储蓄存款达1200万元。
第四章 贷款
第一节 民间借贷
合会储贷合会亦称摇会、标会。系民国期间境内民间调剂资金紧缺而采取的互助储蓄组织,多由数入、数十人组成,每人每月(或每季、每年)交缴一定数额款项,通过拈阄或摇骰,确定每年贷款人阄号次序,依次序领取贷款,故称标会。合会利息比高利贷低,储小款用大款,可缓解会员较大项目的资金困难。其后,合会夺标多为豪绅把持,合会信誉低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间合会均解散。
离利借贷民国时,城厢境内民间高利借贷种类繁多。青黄不接时,借入谷子一石,新谷登场时须还一石半,称三头乓。春初借入谷子100斤,夏稻登场时,须还200斤,秋收时,须还300斤,称牛抵角。青黄不接时借谷子100斤,夏收时,须还200斤,秋收时,须还400斤,次年夏收时,须还800斤,称驴打滚。名借100元,当场扣除利息10元,实收90元,到期则要还100元,称斩头息。以田契作抵押借贷,到期本息无法还清,田契归债权人,称租仔。谷子未登场时,以低价把借钱折为一定数量谷子,以青苗抵押,收成时本息归还,亦有以花生、麦子、桂圆、荔枝折为实物偿还,称折青苗。小商摊户向债主借款,利息于借出时立即扣除,后分月按原借额平均归还,债主设立登记簿,每次还款时在簿内日期栏盖手指印记,称印子钱。其间,另有不挂当铺名称的私当,由中间人代为招揽业务,期限3~6个月不等,月息为20%,贷时中间人扣手续费5%。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奉令查禁高利借贷,上述各种高利贷被废除。
农村合作基金系农村社区性质的互助储蓄基金,创办于1992年,一般以村或乡为单位成立,有城郊乡农村合作基金、城南乡农村合作基金。基金来源多为村民个人股金存入,存款利率、贷款月息一般略高于银行0.5%~1%不等。1994年后,金融市场整顿清理,农村合作基金多名存实亡。
第二节 工商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境内工商贷款主要为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1950年,银行贷款主要支持印刷厂、酒厂、电厂等小型企业恢复生产,重点支持国营贸易公司采购国计民生的必需品和出口土特产品。1952年,实施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国营工业系统短期借款暂行办法》及《国营企业合作事业短期贷款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草案》,银行正式参与流通资金贷款业务,对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实行由银行定额信贷10%的办法。主要贷款方式有五种:①定额贷款;②超定额贷款;③季节性贷款;④临时超定额储备贷款;⑤大修理贷款。
1956年,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全面清产核资,核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并由财政部门拨足企业定额资金,银行开办超定额贷款、季节性贷款及大修理贷款,以理顺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归口管理、分别使用为原则,对地方国营商业企业由银行按企业收购进度提供充分贷款资金,进货放款、销货还款,定期调整贷款额度。
1958年,国营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30%,由银行贷款70%。1959年2月后,国营工商企业的流动资金,一律改由人民银行以信贷方式统一放贷,需要增加定额流动资金仍由各级财政部门从年度预算中酌情安排。
1961年7月,照财政政策规定,定额流动资金20%,由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办理定额贷款,一律按月息1厘8计息。1962年3月,银行开办专项贷款,以协助财政部门解决国营工商企业积压欠款。同年,银行不再参与20%的定额贷款,企业超定额和季节性资金由银行信贷资金解决。
1979年后,工商信贷以轻纺工业为贷款主要投向,重点扶持轻工、二轻和日用消费品的生产。1983年,开办中短期设备贷款。1984年,开办商业网点设备贷款、乡镇企业贷款。与此同时,增加外贸贷款种类,有外贸进出口企业贷款、外商投资企业贷款、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外汇配套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等。1986年,开办科技开发项目贷款。迄1994年底,境内3家区属金融机构发放工商贷款余额16342.47万元,其中工业贷款余额11965.47万元、商业贷款余额4377万元。
第三节 农业贷款
1950年3月,莆田县农贸委员会首次向境内农民发放信用贷款,主要发放大米,以帮助农民与贸易公司对换肥田粉、豆饼,购买种子、化肥、农药、耕畜、农具及兴修水利。1951年,第一区(城厢)荔宁合作社开始办理小额农业生产费用贷款。1953年,国家银行开办生产费用贷款。其后,境内农业贷款主要由农行分支机构及农村信用社办理。1954年,开办贫农合作基金贷款,以支持互助组、农业社完成粮油统购统销任务,帮助贫困农民解决入社缴纳股份基金。1955年,开办生产救灾贷款。1956年,开办水利建设贷款,以支持兴修小型水库、灌溉设备的资金。
1958年,实行“存贷合一”作法,社队生产费用、社队企业资金及社员借支款项的大部资金均由银行、信用社贷款支持,造成贷款量大幅度增加。1961年,取消“存贷合一”作法,实行存贷分户制度,社员生产、生活临时资金由农村信用社发放,生产队农业生产贷款由国家银行发放,时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占农业各种贷款的首位,主要为粮蔗肥料合同贷款。
1965年后,农业贷款注重于集体农田基本建设,且长期贷款偏多,造成金融机构资金周转困难。
1978年后,境内金融部门开始调整农业贷款资金投向投量,在支持粮蔗生产的同时,大力支持发展多种经营项目,对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专业户、专业组及包产、包工户,也视同社队集体给予贷款支持。1983年,农业信贷开始全面支持农业承包户、重点户、专业户及联合体,把水果、茶叶列为开发性农业作为重点贷款支持。1985年,重点支持水产养殖及蔬菜生产基地建设,以发展城区“菜篮子”工程。
1986年,贯彻区域信贷政策,再次调整农贷投向,对水果、水产、蔬菜等重点项目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贷款支持。同时,开办扶贫专项贷款和扶贫贴息贷款,以帮助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生产。境内农行机构及信用社对农业贷款实行重点项目倾斜政策,重点支持粮蔗生产,支持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项目,支持副食品基地建设,支持出口创汇农业生产项目。1991年,全区农业贷款余额达10562.8万元,为1985年农贷余额的23.3倍。
1992年,对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兴农项目实行农贷倾斜政策,重点支持兴修水利设施建设、名优水果基地建设及食用菌生产基地建设。1994年,全区农业贷款余额12134.25万元。
第四节 城建贷款
1984年,城厢区城建贷款主要由市建设银行及市工商银行办理。贷款项目有城市旧城改造建设工程贷款、成片土地开发贷款、商品房开发贷款以及学校校舍建设贷款。1988年,市建行放贷3000万元,支持莆田市、莆田县、城厢区三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文献小区建设商品房6万平方米。其后,市工商银行及其他金融银行机构相继定额发放城建商品房贷款,支持商业网点新建项目。迄1994年,城厢区内各类城建贷款总额近1亿元,主要贷款项目有综合楼、商品房、商业网点、简易仓库、党校校舍、农贸市场及城建小区配套设施等,南门商业小区、塘头工业小区、凤凰山旅游小区得到迅速开发,文献大街、十字街、胜利路中段、南段、台湾街及城南中心市场、龙德井市场、天九湾市场、下磨市场等都相应得到发展。
第五节 外贸贷款
1984年后,城厢区外贸贷款主要由中国银行莆田分行办理。贷款对象有境内的外贸、工贸进出口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贷款种类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和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多为短期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包括外贸进出口企业的出口临时贷款、出口商品中生产贷款、出口商品流转贷款,以及外资、侨资、中外合营企业的产品生产、商品流通及正常经营活动中所需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一般为中短期贷款,主要有外贸出口商品生产技改项目或扩大再生产贷款、外汇配套人民币专项贷款及外商投资企业技改工程建设费、设备购置安装费等所需的人民币资金贷款。迄1994年,境内接受外贸贷款的主要有脱水蔬菜、鳗鱼、鞋革、工艺品等出口商品的生产行业。
第五章 代理业务
第一节 代理公债
1950年,境内金融银行机构代理国家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采取劝募办法鼓励工商业者认购。公债面额有1分、10分、100分、500分4种,年利率5%,自次年起分5年偿还,中签号者还本付息,未中签号者付息。1954年,代理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以机关干部、职工、居民及工商界人士为主要推销对象。面额有1万元、2万元、10万元、50万元等4种,年利率4%,自同年起分8年偿还。1959年和1960年,代理发行福建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面额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等5种,年利息2%,期限5年,自发行的第三年起分3年还本付息。1989年后,代理发行国家保值公债,主要发行对象有城乡职工、居民、工商业户、各种基金会组织及企业公司。面额有20元、50元、100元等3种,按3年期保值储蓄存款利率外加1个百分点计息,期满一次性还本付息。
第二节 代理发行国库券
1981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境内金融银行机构开始代理发行国库券,主要向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以及农村富裕社队推销。面额有10元、50元、100元、1000元、10000元等5种,期限5年,年利率4%。1982年,国库券扩销到个人,面额有1元、5元、10元、50元、100元、1000元等6种,期限5年。单位购买的,年利率4%;个人购买的,年利率8%。1983年,国库券面额有5元、10元、50元、100元4种,发行对象及得利率与1982年同。1985年,国库券年利率改为:单位购买5%、个人购买9%,国库券发行后第六年起偿还本息。1986年,年利率改为:单位购买6%、个人购买10%。1989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以特种国债券取代。同年,个人购买的国库券面额增加20元的一种,个人购买国库券期限改为3年,年利息14%。1991年后,个人购买国库券利率复改为10%。
第三节 代理其他债券
1987年,境内金融银行机构代理其他债券主要有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国家建设债券、财政债券及特种国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于1987年发行,对单位发行由市人行组织各专业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认购时由开户银行签发放款单位;对个人发行由市建设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期限均为3年,单位购买的年利率6%,个人购买的年利率10.5%,到期一次性偿本还息。国家建设债券及财政债券于1988年开始发行。国家建设债券主要向城乡居民、基金会组织及金融机构发售,面额有100元、500元、10000元等3种,期限2年,年利率9.5%,期满一次性还本付息。财政债券由市人民银行机构向各专业银行及城市信用社发售,年利率分别为:1988年2年期8%,5年期7.5%;1990年5年期改为10%;1991年5年期改为9%。特种国债于1989年由市人民银行负责发行,其期限5年,年利率为:1989年和1990年14%;1991年改为9%。发行对象主要有经济条件较好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预算外资金和税后留利、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部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1990年,单位购买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及2年期财政债券均转换为特种国债券,期限5年,年利率8%,到期分段计息。1994年,省闽发证券公司莆田营业部为市内企业代理发行短期融资券1150万元。
第六章 金融管理
第一节 货币流通管理
清代前,境内货币流通允许金属币和纸币混合流通。官造局及民间钱庄、票局多自行制印金属币和纸币投放市面流通。钱币、铜元、银元及纸币以币面值进行等量交换。银两及黄金多以金银含量多少估定成色,称量计重。伪造钱币者多以重罪处罚。
民国初,仍允许金属币与纸币混合流通。金属币主要为银元、银角,均由国家银行印制、发行、回收。纸币主要有银行发行的钞票及钱庄、角票局、汇兑局发行的钱票、银票、银元票等私票。私票发行以各票局的准备金多少而核定私票发行量。至民国21年(1932年),各票局多因准备金不足,无法如数兑现,造成倒票而停止发行。民国22年,奉令废两改元,均以银本位元计值交换流通,禁用银两称量计重办法。民国24年,奉令实行新法币政策。规定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发行钞票为法定货币,称法币。次年,增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币。法币依钞票面额计值流通。并规定银币收为国有,银币持有人应立即向法定银行换领法币。于是,银元流通中断。民国37年,奉令实施“财政经济紧急处分令”,废止法币,规定以金元为本位,发行金圆券,以金圆券一元折合法币300万元。同时,金银、外币由禁止自由流通持有改为准许持有,禁止自由流通,但允许银元流通。时银行大量发行金圆券,以收购金银、外币、银元,造成通货膨胀,币值狂跌。商民多拒用金圆券而采用食米计量进行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规定为国家的法定货币。1950年,贯彻中央政务院《货币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人民币统一市场,以保证货币的正常流通和金融物价的稳定。同年,人行莆田县支行于城厢建立发行支库,办理换发新版人民币,发行纪念币,并视发行基金库和市场需求变化进行票币结构调剂与残损票币销毁,积极做到票币回笼,残损票币及时移送福州销毁点销毁。
1979年后,实行《发行基金定额管理办法》,在保证现金供应的前提下,按最低额度保留发行基金库存,并由省人行根据各地区特点和货币投放、回笼规律,交通运输条件,残破币销毁和大小票调剂任务,核定各地区发行库铺底库存周转金额度,低于核定的发行基金定额的始可向上级库请调库款。由是境内货币流通量一直保持稳定、适度的局面。
1983年,人行莆田市分行于城厢设立发行中心库,负责境内货币发行基金调拨、货币投放及回笼,损伤人民币的复点、销毁等,并对莆田县及城厢区辖区内各专业银行办理发行业务。1988年后,实行“适当集中,合理摆布,总额控制,分批下拨”的办法,灵活运用发行基金,保证市场现金供应。1994年,境内区属农行、工商行机构共投入货币9.452亿元,货币回笼8.213亿元,净投放1.239亿元。
第二节 现金管理
民国29年(1940年),奉令实施国民政府颁行的“县银行法”,由莆田县银行及中央行驻莆代理处协同县财政管理部门对境内政府机关、驻军给养部、省立中学、县立小学实行现金管理(具体情况不详)。
1950年7月,人民银行莆田县支行执行中央政务院《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对境内国营企业、事业、团体、部队和学校实行现金管理。首批执行的有机关单位、税务局、卫生院、莆田中学、驻军供给部、城关贸易公司、邮电局及城关各县立小学等40个单位。现金管理主要内容有:(1)各单位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未经银行同意不准随意坐支;(2)单位所保管的现金,酌情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3)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零星小额支付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4)各单位须按现金管理的范围使用现金;(5)各单位到外地采购物资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非经批准,不得携带现金;(6)向银行送存或支取现金的凭证,必须如实说明来源和用途;(7)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现金出纳账,逐笔记载现金收支,转账要及时结算,做到账款相符;(8)银行有权对各单位现金收支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1951年,城厢区内实行现金管理单位的现金收支与转账收支的比例为1:6。
1959年,鉴于忽视现金管理监督,单位库存现金额随意扩大,影响货币回笼,境内金融机构依照莆田县人委会《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申30元以上的公对公往来一律转账结算。1961年,依照中共莆田县委批转人民银行县支行《关于加强现金管理和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再次核定各单位现金库存限额。1965年,执行莆田县人委会批转人民银行县支行《对集体单位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境内社队企业、农村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及各信用社核定单位现金库存限额。
1970年3月,对存款单位由外地汇入款项,无证明文件的予以冻结清查。鉴于“文化大革命”期间,单位超额保留现金、套取现金和扩大使用现金范围的现象普遍存在,1977年后,实施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及人民银行总行《现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草案),人民银行莆田县支行对境内开户单位的现金存库、超限额现金、白条抵库及职工欠公款等问题进行清查,督促单位处理纠正。1980年,为适应农村体制改革需要,对农村现金管理作了新规定:社队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时,可以支付现金或转账;从农贸市场直接购买国家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可付现金;城乡举办物资流通、商品展销,参加交流的购销单位,允许使用现金;对单位零星开支使用现金的限额和外出采购携带现金数额适当放宽。
1986年,人行莆田市分行组织境内各银行机构对开户单位进行现金大检查,并重新核定单位现金库存限额。1988年8月,实施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重申:凡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一切国营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包括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及其附属机构,都是现金管理的对象。现金管理内容同1950年,对现金管理规定的处理分别作出规定:(1)一般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2)批评教育无效,继续违反现金管理,情节严重的,可视情节暂停现金支付(工资除外)、暂停使用账户、暂停办理结算或控制贷款;(3)凡弄虚作假,从银行套取或坐支现金,用于违法、违纪和其他不正当活动的单位,可区别情况处以罚款,按一定比例上缴国库。企业支付的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对单位或银行失职人员情节严重者,应报纪检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者,依法制裁。1990年后,境内各银行机构对开户单位进行全面审查登记,登记合格由人行莆田市分行给“开户卡”,没有“开户卡”的账户限期注销。现金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第三节 工资基金管理
1959年12月后,境内执行国家计委、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的《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各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由人民银行莆田县支行、县计委、劳动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试行对劳动力分配计划,进行工资支付监督。确定国营商业、地方国营工业、公私合营企业、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供销合作社为工资基金管理对象。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凭《支取工资凭证》监督支付。
1971年,出现职工人数、工资支出总额及粮食供应量突破计划控制指标,境内遵照省革命委员会急电指示,限令各单位突击普查,限期清退超计划用工。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册》的办法,按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严格控制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同时,对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工资基金管理。
1979年,境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各单位主管部门、劳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奖金限额进行控制工资(含奖金)支付,不再办理单位之间职工调动的工资转移签证手续。1983年,对实行扩权和承包经营的企业提取工资、奖金,按扩权及承包合同的规定,经厂长(经理)签发写明用途的支票予以支付,银行只办理必要的登记和统计。1984年,鉴于消费基金增长过快的状况,银行对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性现金支出按同年3月份实际数严格控制,健全工资基金管理登记卡,按批准工资总额计划,对单位支取工资逐户逐笔登记监督,有效制止部分企业分配过分向个人倾斜、滥发奖金的现象。1986年,贯彻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恢复“工资基金管理册”办法。1988年10月起,对各单位提取工资、奖金、补贴等消费基金,一律保持在同年8月份的限额水平,支取时必须逐笔列出清单,送开户银行审批监督支付。对多头开户的企业,经批准后只能在一家银行领取现金。
第四节 信贷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信贷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办法,银行各项存款集中上缴,需要贷款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批拨。1953年,财政部门及银行开始编制综合信贷计划,实行“统存统贷”的信贷计划管理办法。信贷资金来源主要有财政性拨款、单位存款及个人储蓄。各项贷款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核定计划指标,逐级下达,贷款指标未经批准不得突破。1959年,改行“存贷下放,计划包干,差额管理,统一调度”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即中央财政存款和中央企业贷款仍由人行总行管理,其余存贷款管理权限全部下放给地方,对贷大于存或存大于贷的差额实行包干,在计划包干差额内,多吸收存款可以多发放贷款,贷款收回还可以再贷,各项存贷款差额一年算账一次。同年,境内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如数转作信贷基金。时境内财贸部门擅自发放预购款、赊销、预付款等不合理占用资金,出现贷大于存、存贷差额突破的现象。1961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改变信贷管理体制的通知》,对信贷资金实行指标管理,采取信贷资金高度集中统一和资金分口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信贷计划上强调集中统一,适度控制信贷规模,调整信贷收支构成。工农业基本建设贷款迅速增加。1971年后,个人储蓄成为银行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1979年,信贷计划管理由“统存统贷”改为“差额控制”,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办法,银行信贷资金运用大于资金来源的差额,称借差,借差计划不准突破。1981年,“差额控制”改为“差额包干”,包干范围从部分存贷款项目扩大到全部存贷款项目,包干计划“一定三年”,额度不变,以有利于银行管好用好信贷资金。
1985年1月,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管理体制,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综合平衡信贷资金,专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和其他信贷资金经人行总行核定后作为各行营运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采取先贷后存、先存后用的办法,允许资金的横向调剂、搞活。其“实贷实存”信贷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
(1)信贷计划的编制与核定。境内各专业银行按期报送年度信贷计划,由莆田市人行汇编信贷计划,逐级上报人行总行核批。
(2)信贷资金管理。莆田市人行核定境内各专业银行的借款计划,在计划指标内发放贷款,在存款余额内予以支用,不能超计划,不能透支,对各项流动资金借款,在不超借款计划和保证存户提取存款的前提下,实行多存多贷。
(3)建立缴存款制度。财政性存款(不包括农行区以下单位吸收的机关团体存款)属于人行的信贷资金,各专业银行应全额划存入行。专业银行吸收的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和其他存款属于专业银行信贷资金,其资金按规定比例向人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4)利率管理。莆田市人行对境内专业银行的存款和贷款实行不同利率。专业银行之间的拆借利率参照人行规定的利率自行商定。
1988年后,境内各金融机构建立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和程序。在规定范围内,按照信贷政策、原则和资金来源,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和利率高低。严格审查贷款意向书,签订银企借款合同。对企业流动资金进行建册管理,对企业资信进行评估排队,多采取贷款担保与抵押、信贷监督与制裁、信贷监测(监测贷款的结构、投向和效益变化状况)等办法,保证借款的正常发放与回收,对违反借款合同的企业进行信贷制裁。
1992年,贯彻“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盘活存量、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的货币信贷方针,境内金融机构积极试行《贷款证》制度,对全民、集体、外商投资企业、个人承包企业和私营企业颁发“贷款证”。1993年,贷款资金市场进行全面整顿清理,并实行《贷款证》、《开户许可证》、《现金领取卡》“二证一卡”制度,使信贷管理更加规范化。同时,定期监测境内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情况,建立按旬考核制度、大额贷款和提取现金报备制度,实施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制度以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形成多种手段共用,多管齐下的信贷宏观调控体系。
第五节 金银管理
民国24年(1935年),实施法币改革政策,禁止银元及金银在市面流通。其后,由于法币、金圆券大量投放市场,通货膨胀,货币狂跌,市场上以银元、黄金计价流通及非法买卖金银活动仍相当严重。各家银行竞相抢购金银,导致金银管理严重失去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政策,禁止金银计价行使流通、私相买卖及私自携带。1950年6月,境内银行按省人行规定的价格挂牌收兑金银。同年8月,实行全国统一金银牌价收兑金银。同时,建立银行内部金银管理规章制度,配合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打击黄金、银元非法交易。
1955年,调整金银收购政策,对新项目、新产品使用金银的,按银行规定的限额计划适当予以支持。
1979年后,金银管理主要为调整管理方法和加强法制建设,以适应和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对金银的需要,及时收购人民群众交售的金银、金银制品、厂矿企业生产的金银、金银副产品,以及海关、公安、检察、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金银。1982年8月,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国内恢复销售黄金饰品的通知》,恢复境内黄金饰品市场,允许商场、商店经申报、批准后,设立金银饰品销售专柜,或开设销售营业点,或金银饰品加工零售点。对使用金银的企业,其金银均由省人行配售,配售主要对象有:化工、印刷、制镜行业所需的白银、硝酸银;寺院修复所需的金箔;电子工业需要的白银。
1989年后,莆田市人行机构加强对境内金银饰品市场管理。一是按照商业网点的布局,审查、申报、批设金银饰品加工零售点;二是根据省人行的部署,对金银饰品加工和销售点进行检查和年审,规范其经营行为;三是配合公安、税务、工商管理及海关等部门,打击金银饰品走私、黑市交易及坑害消费者的行为。
第六节 结算与账户管理
民国时期,银行账户管理采用“自由开户”办法,客户在银行设立户头或撤销户头均由客户自主决定。银行结算记账多采用借贷记账法,账务核算实行“业务小框制”(即小会计制)。银行点钞采用“伏案式”点钞法。
1950年,按照中央政务院规定,机关、部队、公营和合作企业一律在人民银行开立账户,30元以上经济交易一律采取转账结算。同年,推广“平铺手提式”点钞法,钞票平摊点扎,效率大大提高。1951年,银行记账改用收付记账法。1954年,学习苏联国家银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银行会计制度,统一会计科目、记账方法、凭证格式、账务组织、会计报表和财务管理办法,并建立按年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损益计划制度。时现金付出的主要渠道有信贷支出、工资支出和农村产品收购支出,现金收入主要渠道有财政性拨款、商品销售收入、储蓄款项和信贷回笼款项。
1959年,恢复借贷记账法。同年,推广莆田县人行陈祖佑试制的“硬分币点数器”,硬分币点钞效率比伏案式点钞法提高百倍。1966年3月,恢复现金收付记账法。
1977年,贯彻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凡现金管理单位,公私企业只准在一家银行开立账户,并按照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基建资金与流动资金分口管理,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分别核算的原则,上列款项分别开立账户。1979年,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制度(试行)》,境内银行实行资金收付记账法,惟中国银行由于有涉外业务,仍采用借贷记账法。
1984年,鉴于银行业务猛增,境内各银行开始使用微型电脑处理账务,制定一套电子计算管理规定和核算办法。1985年,各专业银行放宽开户条件,出现一个企业在多家银行开户的现象。1986年,适当放宽转账结算的起点金额的限制。1990年,莆田市人行根据省行对账户管理补充规定,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整顿,重申1977年,《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同年12月,莆田市人行建立电子计算机同城票据清算机制,次年5月,该同城票据清算正式投入运行,每天进行两次票据清算,加速资金周转。1992年后,境内各专业银行普遍采用借贷记账法,并建立资金借贷电脑联网,方便客户存取、转账结账手续。银行结算及账户管理迈上企业化管理的轨道。
第七章 保险
第一节 投保
民国20年(1931年),莆田县城关邮政所开办邮政储蓄,兼办简易人身保险。不久即停办。民国32年,福建省银行驻莆田办事处在城厢代理保险业务,主要有简易人身保险及商务保险。民国34年6月,交通银行驻莆田办事处在城厢代理福州的太平、安平、丰盛等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主要有财产火险和货物运输保险。
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县支行代理境内保险业务,对国营企业财产实行强制保险,相继开办货物运输保险、财产火险保险、简易人身保险、私营企业和公民个人财产保险、生猪瘟疫死亡保险。1951年11月,增办耕牛保险(1953年停办)。其后,相继增办公路、轮船的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团体人身保险、零担货物运输保险、货运兵灾保险、建设工程安全保险等保险业务。
1952年,境内财产强制保险对象扩至县级机关、国营企业及合作社财产。乡镇财政公产和财产尚未整理的新建设机构,暂不实行财产强制保险。1953年,按照财政部指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以及营运工地的财产强制保险一律停办,自给自足的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县以上合作社的财产仍实行强制保险。1955年4月,境内交通、邮电、粮食、水利部门的财产强制保险停止实行,示范养殖场也不实行强制保险。1958年,境内国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改为自愿投保。1959年1月,上述各项国内保险险种停办。1980年6月,恢复保险业务,境内保险业务由人民银行莆田县支行人民保险股(对外称莆田县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同年,开办企业财产保险、汽车保险。1982年,增办家庭财产保险、乳牛保险。1983年,增办货运保险、船舶保险。1984年,增办渔船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团体附加医疗保险、公路旅客意外保险。1985年,境内保险业务改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莆田市支公司办理。同年,增办拖拉机保险、摩托车保险、养老金保险、学生平安保险、森林保险。1987年,增办独生子女平安保险。1988年,境内保险业务改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莆田县支公司办理。同年,增办自行车盗失保险、定期定额两全保险、轮船旅客意外保险、母婴安康保险、对虾保险、家禽保险、香蕉保险。1989年,增办老人平安保险、厂长经理意外保险、劳动力保险、记者特约保险、养鱼保险。1990年,增办统筹养老金保险、旅游意外保险、出国人员意外保险、人身意外满期还本保险、金婚纪念保险、养猪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建筑安全保险。1991年,境内保险业务改由莆田市保险支公司营业部经营。同年,试办水稻、甘蔗风灾保险。1992年,增办传呼机和移动电话保险。
1993年8月5日,莆田市保险分公司城厢区支公司成立。境内保险业务划归城厢区保险支公司经营。同年,支公司主要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及涉外保险业务。开办险种主要有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保险及涉外保险等险种。是年,收取各项保费989.06万元。其中:国内险保费724.52万元,涉外险保费264.54万元。1994年,涉外保险业务改由莆田市保险分公司国际业务部经营。同年,境内开办的保险险种有: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综合保险、传呼机保险、钞票保险、子女教育金保险、婚嫁金保险、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统筹养老金保险、个人养老金保险、义务兵养老金保险、村干部养老金保险、计生养老金保险、简易人身保险、福寿安康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独生子女平安保险、定期定额两全人身保险、夫妻恩爱保险、执法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老人团体平安保险、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厂长经理综合保险、农村劳动力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建筑工地团体人身平安保险、母婴安康保险、团体人身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团体年老保险、汽车培训学员人身平安保险等34项险种。是年,境内保险支公司收取各种保险保费1341万元,其中:财产险保费850万元,人身寿险保费491万元。
第二节 理赔
1992年前,境内保险理赔事务由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负责理赔,具体情况不详。
1993年2月7日,投保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福建分公司莆田市汽车队32/00475车,于国道324线102.2公里地段超车时,碰撞同方向行驶的及迎面驶来的货车,至使00475车车身严重受损及另外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经支公司查勘定损,给予赔偿损失371667.76元。
1993年3月11日,城郊乡西洙村6组一村民吴氏参加该村家庭财产保险,交保费8元。同年10月9日,因吴氏幼女玩弄蜡烛时不小心引发火灾,其幼女被烧死,房屋与财产焚毁。支公司给予赔偿财产损失5355.9元。其幼女未参加人身保险,支公司不予保险赔偿。
1994年11月16日,投保的莆田市通达五金餐具工业公司(址在城厢区蔡垞)发生严重火灾事故,支公司理赔支付302844.39万元,使该工业公司及时恢复生产经营。
1994年11月16日,投保的城南乡步云村9组一村民方氏因禽苗场火灾导致房屋及禽蛋遭受巨大损失,支公司给予损失理赔38078.3元。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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