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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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35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征收管理
分类号: F810.2
页数: 8
摘要: 本文记述了城厢区中税务的征收管理情况,介绍了征收机构,征收制度,税收检查监督以及税收管理的相关内容。
关键词: 城厢区 税务 征收管理

内容

一、征收机构
  (一)盐务机构
  明洪武二年(1369年),境内府城设莆田都转运盐使司分司。清雍正十二年(1734年),县城(今城厢)设莆田盐课司,置司官专理盐政。民国时期,境内设莆仙盐局,征收盐税。
  撤销时间未详。
  (二)田赋机构
  明代,境内府城设银库、粮仓。田赋征收由粮长主办、里长协办,逐户征收。清代,田赋含地丁(称“粮柜”)及粮米(名“串柜”)两项。地丁由县衙负责征收,粮米由粮厅负责征收。咸丰十一年(1861年),县衙内设“粮总柜”,下分大堂(因设在县衙大堂边而得名)和粮区。大堂管辖城郊各乡,每粮区设“粮柜”,各粮柜配备若干名图承和粮差办理田赋征收。清末,粮厅裁撤,地丁和粮米由县衙合并征管。民国30年(1941年),境内成立莆田县田粮征管处,城厢的田赋征收由县田粮征管处统管。撤销时间未详。
  (三)工商税征机构
  清代,商税推行招商承包管理。民国时期,工商杂税管理机构繁多。民国23年前,工商税收按分类设局,境内设有莆田县烟酒事务分局、屠宰税局、契税局、印花税局等税征机构。民国24年后,改为分区设局,境内先后设莆仙税务局、福建直接税局莆田分局、仙游货物税局莆田办事处、莆田税务征收局和县税捐稽征处等机构,形成直接税、货物税、地方税3个系统。城厢的工商税收由县税捐稽征处管辖。其后,境内工商税征机构进行了多次撤并,撤销时间未详。
  (四)税务所
  1949年9月,莆田县人民政府接管原县税捐稽征处,改称地方税征收处。境内设城厢、柳桥2个税务征收所,共配备人员25人。1950年4月,原税务征收所撤销,只设城厢税务专贲区,隶属莆田县税务局。1958年11月,城厢税务专责区及人员下放给城厢人民公社,社内试行税收任务包干,财政和税收兼管。1959年7月,取消公社内税收包干,设立城关税务所,仍归莆田县税务局管理。1971年12月,原城关税务所分设城厢镇税务所和城郊公社税务所。
  (五)税务分局
  1984年8月,城厢区税务分局成立,原城厢镇、城郊公社2个税务所划归城厢区税务分局。至1991年7月,局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股、计划会计股、税政股、管理一股、管理二股、征收股、稽查队、检察室、监察股等10个股室(队),配备正式人员共37人。
  (六)城厢区国家税务局城厢区地方税务局
  1994年,全国实行税制改革。是年8月,城厢区税务分局分为城厢区国家税务局和城厢区地方税务局两个机构。城厢区国家税务局下设办公室、人教股、税政股、计财股、监察室、检察室、稽征分局、涉外管理股、管理一股、管理二股等10个股室,全局干部职工49人;城厢区地方税务局下设人教股、监察室、计财股、税政股、稽征分局、管理一股、管理二股等7个股室,共有干部职工39人。
  二、征收制度
  (一)税务登记
  1950年起,根据《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对城镇的工商户经常进行普查,落实纳税单位。对农村的手工业户、小商贩和季节性的土糖铺、土油坊、砖瓦窑等,通过境内政府,督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申报和登记,进行纳税管理。是年,境内首次开展工商户普查,共有私营工业30户、私营商业350户、个体小商贩290户。其后,税务部门结合经常性的稽征管理,发动群众监督,发现有漏管户及时登记,加强管理。1963年,执行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工商企业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境内再次进行清查,共有工商企业293户、个体工商户146户。1982年9月,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精神,全面开展税务登记。通过宣传发动,全面登记和审查发证,境内共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工商企业806户,其中全民企业74户、集体企业145户、个体商贩587户。1987年7月,根据省税务局统一部署,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全区换证的工商业户计1357户,其中,国营企业80户、集体企业172户、联营企业54户、“三资”企业2户、个体商贩1049户。1993年3月,执行闽税征(1993)5号文件的通知规定,实行全国统一代码编号,进行换发税务登记证。全区共换发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2310户,其中国营企业81户、集体企业229户、“三资”企业43户、私营企业6户、固定个体工商业户1951户。
  (二)纳税申报
  1950年,依据《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和“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原则,境内对私营工商业户除报送营业额及所得额报表外,在购料或进货时,必须据实填入进货(料)申报登记簿,随同原始发票送税务机关查验。生产应税产品的厂(坊),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旬、月报表。在集贸市场,设立税务申报站,规定:固定商贩当天申报,流动商贩于货物进入市场时申报;农民上市的自产农产品,必须持有区乡或生产大队的自产自销证明书,以示区别农民与商贩。对国营、集体企业给予简化,免办购料、进货申报手续。1956年以后,仍规定工商企业按月报送纳税申报表。应纳所得税的企业,按季报送经营损益表和资金平衡表。对生产应税产品的厂家,仍需报送旬、月生产报表,为税务部门及时提供其产、销、存和纳税情况。建区后的1986年,贯彻《税收征管条例》,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请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同时,还对应税产品起运等实行税源控制申报,进一步强化税征管理。
  (三)纳税检查
  纳税检查是税收征管重要环节。50年代初,税务部门建立、健全“账、证、簿、册”制度,如实记载和反映境内工商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加强对“购、产、运、销”环节的管理。同时,开展反偷税、漏税斗争,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督促工商业户遵章守法,依法纳税。1952年,对工商业界开展“五反”(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经济情报)运动,加强对私营工商业偷漏税的税款追补。此后,纳税检查纳入经常性的征管工作轨道。1956年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成为纳税主要对象,推行“三自”(自报、自核、自缴)纳税的征收方法,税务人员根据企业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征前辅导、征后检查”或月核、季查,发现差错,及时纠正,并经常组织年度纳税交利大检查,堵塞税收漏洞。1961年,开展税收“三查”(对内:一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和财政体制,二查征收管理和组织收入,三查管征力度和干部作风;对外:一查经济核算和成本管理,二查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三查执行政策和经营作风)、“两清”(清利、清税)、“一建设”(税收业务建设)活动。“文化大革命”期间,纳税检查一度放松。1977年后,每年都开展两次纳税检查。一次是八九月份,以检查各税为主,结合检查所得税;一次是年度结束后,以所得税汇算、清交、审核为主,结合各税检查。1981年5月5日,贯彻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告字(1981)第1号文件“关于清查偷漏欠税通告”(简称“五·五”通告)。是年6月,城厢税务所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税收自查、辅导检查和组织联查等活动,增强了企业纳税意识,维护税收法令的严肃性,确保国家税收收入。1985年9月,区税务分局贯彻全国首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对全区国营、集体、个体工商业户开展纳税大检查,区政府成立税收大检查领导小组,组织力量进行宣传发动,责其限期自查。是年,全区共清查735户,查补各项税收金额95.85万元。此后,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大检查形成制度化。1994年,全区共清查1147户,查补工商各税、所得税、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等税收金额307.29万元。
  (四)纳税鉴定
  1956年,境内对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合作组织全面进行纳税鉴定。税务部门根据企业的经营业务,按照税法规定,对企业单位应税的税种、税目、计税依据、适用税率、纳税期限等逐户进行列表鉴定。通过纳税鉴定,加强税务人员对应税企业的调查研究,并协助企业财务人员熟悉税法,依法纳税,依率计征。1986年后,根据《税收征管条例》,税务机关对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经济性质,分别税种,全面进行纳税鉴定。纳税人应填写纳税鉴定申报表,经审核后发给纳税鉴定书,作为征纳双方法定的办税依据。纳税人纳税鉴定项目发生变化时,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修订纳税鉴定书;当国家颁发新定或修订税收法规时,由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及时修订纳税鉴定书。
  三、税收检查监督
  1950年3月,在城郊柳桥设立检查站,对过往的蔗糖、烟叶、桂圆和荔枝干、花生油等应税货物进行检查,配合源头税收管理。1952年,境内龙桥设置驻征组,负责检查和征收杉木、竹材、竹篦、土纸等货物税。1953年1月,在城关龙门下设立税务申报站,对境内的烟丝、饴糖及个体私营进货等进行检验和办理纳税申报业务。
  1956年,境内对私营工商业改造完成后,纳税检查采取月核季查,经常组织辖域内的年度纳税交利大检查,堵塞税收漏洞。1961年,开展税收大清查活动。“文化大革命”初期,税检工作一度放松。1973年后,税务部门加强对地产的土糖铺和其他产品等大宗税源的管征,每年蔗糖生产期间,在境内沟东、郊下、泗华3个片区,组织税务人员和临时助征员,驻点跑片,巡回检查;进入甘蔗开榨旺季,采取“查、建、管、结”的管征办法(即调查摸底,建立日产量登记制度,蔗糖出铺征收和结算到队),做到铺停、账结、税清的税收检查制度。同时,在城厢集贸市场设立税收专管组,实行固定工商业户和流动税源分开管理,固定工商业户分行业管理,流动税源按地段分管的办法,加强了城区集贸市场的税收检查与监督。
  1981年5月,贯彻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发的“五·五”通告,开展以税收自查、互查、辅导检查和组织联查等形式的纳税检查。1985年后,一年一度的纳税大检查逐渐形成制度化,每年查检工商业户800户以上,查出错、漏交税款平均额170多万元。1989年,城厢税务分局设立稽查队,加强稽征管理,并与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物价委和乡镇政府等密切协作,建立健全税收检查和监督制度。在实行系统管理的同时,税务监察工作逐步加强。是年,区税务分局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务机关监察工作暂行规定》,完善税务监察工作法规制度,经常开展税务职业道德教育,严格遵守税务人员“五要、十不准”(五要:1.要努力学习政治、文化、专业技术,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2.要立足本职,贯彻从经济到财政的方针,促进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3.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4.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十不准:1.不准向纳税户索取钱物或收礼受贿;2.不准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包庇纵容家属、亲友偷税漏税;3.不准在收税问题上徇私情或为纳税人通风报信;4.不准向纳税人借钱赊欠;5.不准收税不开税票或以白条收税;6.不准接受纳税户请吃;7.不准贪污挪用税收;8.不准利用职权以低价购买纳税户的商品;9.不准乱征乱罚和擅自减免税;10.不准擅离职守)守则。建区10年来,共印发税收政策法规及宣传材料3000多份,组织工商个体户进行政策法规辅导,以及税收政策咨询,接受群众来访等活动,受访者达4800多人次。同时,实行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办税制度。区税务分局先后设举报电话、监督台、检举箱,在基层股室聘用兼职监察员,在纳税单位和纳税人中聘义务监督员,广泛发动群众进行纳税监督。推行有利监督制约的机制,改革完善税征管理制度,实行“征、管、查”三分离,既分离又相互制约的征管模式,建立税务人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制度,增强税收工作透明度,大力推进税务机关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四、税收管理
  (一)税收会计管理
  税款入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税款入库采用两种办法:一是纳税人直接缴款,由税务机关填开五联缴款书,交纳税人直接向银行金库缴纳;二是税务机关自行收取税款,当日内向所在地银行缴库,如当地无设置银行金库,而距离他地金库路1日可往返者,3日解库1次。此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过多次修改。1987年,采取3种税款入库办法:一是在银行立户的工商企业,不论纳税金额多少,一律填开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由企业按规定缴纳日期,直接向银行缴库;二是税务机关自收税款,要填开完税证,并按日填开汇总缴款书连同税款缴库;三是代征、代扣税款,由代征、代扣单位和个人填开完税证、代扣税款专用缴款书,并限期、限额与税务机关进行结报,由税务机关当日填开汇总缴款书连同税款缴库。
  税款报解基层税务征收单位根据金库送达的专用缴款书、报查联、汇总交款书收据联以及完税证报查联等凭据,按日编制征解凭证汇总单,以凭解库和记账,区税务机关按月、按年与银行金库对账核实。
  账簿设置1950年,境内乡镇税务部门设日记账、税款收解明细分类账。1958年后,推行以表代账。1963年,恢复单式记账,登记税款征收、解缴、入库、提退及结存等。“文化大革命”期间,大部分停止记账。1978年后,税收会计管理逐步加强,税款入库建立票款结报手册,以及总账、明细账、滞纳欠税登记账等复式记账。
  税收报表主要有税收电旬、电月报表、税收会计月报表、税收会计年报表、滞纳欠税月报表、代征手续费提支情况报告表等。
  (二)税收票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税收票证种类繁多,主要有:货物税完税照、已税货物分运照、货物完税证、货物改制证、各种货物查验证,以及工商业税、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特种消费税等的完税证和印花税票、印花税的缴款书等。1953年起,凡纳税人直接向国家金库缴纳的,一律使用缴款书。1984年前,境内城厢、城郊税务所自收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一律使用完税证。1990年,使用的税收票证共有9类26种,即各种完税证、各种专用缴款书、涉外税收完税证、印花税票、基金专用缴款书、罚款收据、税票调换证、收入退还书、自收税款退返书等。
  为强化票证管理,领发票证时必须办理手续,清点数量,对领用数量进行严格控制,每月全面盘点一次。同时,对已使用的票证进行检查和审核,采取指定专人审核和定期、不定期的重点抽查办法,并对票证销毁实行严格的期限和审批手续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放松。1987年,恢复票证审核,加强票证管理,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1990~1994年,全区税务部门开展优秀填票活动,共评出优秀税务填票员5人,为做好税收工作起到表率作用。
  (三)税务发票管理
  1950年起,实行税务发票统一管理制度。对印制、使用税务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税务机关、印制单位及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建立发票“印、领、用、存”制度,规定私营工商业户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税务人员经常深入检查,发现销货不开发票者,按违章处理。1956年,对私营工商业改造完成后,规定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交通运输业使用的发票,允许自行印制,但发票的样式和每次印制的数量,应上报税务机关核查。集体企业仍使用套印“莆田县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的统一发票。对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凭“发票购用登记簿”向税务机关购买,定期核销。对临时经营者需开发票的,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开给临时经商发票。1973年,县税务局恢复后,对境内税务发票进行清理整顿,加强管理。1978年底,城厢镇和城郊公社税务所执行《莆田县统一发票管理办法》。1982年7月起,实施县政府根据《福建省统一发票管理办法》制订的《实施细则》。1984年区税务分局成立后,使用套印“莆田市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的统一发票。对按规定自行印制的单位,要报送样式及印制数量,经区税务机关核查后,送指定印制单位印制,并严格执行一整套完善的监制、领用、保管等发票管理制度。1986年,区税务机关总结推广专用发票管理“四抓”(抓印制、核发、保存、使用)、“三查”(结合各项管征活动经常检查、重点问题专案调查、发现问题认真追查)、“一建设”(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经验,使税务发票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和加强。1984~1994年,区税务机关结合纳税检查,查出违反税务发票管理规定计32户(不包括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户数),补缴偷漏税款1.69万元,罚款1.96万元。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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