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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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268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生产关系
分类号: F014.1
页数: 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城厢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实行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高度集中于少数人手中。1950年11月开始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和征收地主、富农等多占耕地和公田,分配给贫苦农民。之后,境内成立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集体所有制,高级社取消土地分红,实行评工记分、按劳分配的原则。1958年成立城厢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综合经营农林牧副渔。1961年纠正“左”的倾向,调整社队规模,体制上权力下放。
关键词: 城厢区 农业 生产关系

内容

第一节 封建土地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城厢土地为封建所有制,农村土地占有极不合理,贫富悬殊。
  唐时,田野初辟,始建授田制。宋代,授田制已基本形成。元代,土地高度集中于王公、贵族等少数人及寺院。明洪武年间,分官有田、地、山和民有田、地、山两等,其“民田、地、山”多被少数人占有,部分为村社、氏族的公有田。据城厢金紫方氏宗祠记载:有山地四处,收山租五万六千一百支(砍伐的原木)。明、清时代,实行永佃制,佃户按契约给土地所有者交租,若佃农出卖、抵押、典当租种权,应交纳高额田租,还要负担繁重的徭役,农民苦不堪言。
  民国期间,国民政府制定和公布《土地法》,规定土地有使用、买卖、出租、典当抵押权,以维护少数官僚买办和土地占有者的既得利益,穷苦农民因生活所迫而典当、抵押以至丧失土地。1949年后土改时统计,区境内21个乡拥有大片土地的地主、富农计254户,占总户数的2%,人均土地2.1亩;无地或少地的贫、雇农有4475户,占总户数的35.1%,人均土地0.3亩。
  第二节 土地改革
  1950年11月,根据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下简称土地改革法),莆田县在境内一区荔宁乡进行土地改革试点。1951年1月,境内城厢镇(文献、长寿、元妙、凤山、太平、梅峰、英龙7街和镇海、南门、拱辰、安龙4乡)及一区的筱塘、沟东、霞林、坂头、南郊、顶墩、莘郊、濠浦、东阳、张镇、西洙、双兴、畅林、延寿、北大、溪白、朱丰等17个乡,先后参加县一期和二期的土地改革(俗称土改)。每个乡(街)由县派驻土改工作队10多人,全面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土改工作依据国家颁发《土地改革法》及《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等文件规定,进行阶级成份划分,没收、征收和分配土地。
  1951年6月土改结束,境内29个乡(街)共划分:地主159户、半地主式富农18户、富农77户、工商业者225户、小土地出租者830户、中农3692户、贫农4185户、雇农272户、手工业者和小商贩、自由职业者1405户、其他成份1838户,没收和征收地主、半地主式富农、富农等多占耕地和公田35610亩、房屋1214间、大农具26件、耕牛1头、粮食34066公斤,分配给境内外贫苦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
  第三节 农业生产互助组
  1951年秋,区境内坂头乡农民林祖渊、吴文行2人组织第一个农业生产互助组,其后共发展3个,组员26人。1952年秋,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后,境内共成立常年和临时性的互助组248个,参加农户3720户,占农户总数的30.7%。互助组不改变土地、农机具等生产资料私有制,实行“自愿互利、等价交换、民主管理”三大原则,贯彻“依靠贫农、巩固和团结中农”政策,从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第四节 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初,境内2个辖区(一区、五区)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下同),参加初级社农户有6848户,占总农户50.8%。至年底,共办初级社210个,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92%以上。初级社将农户的土地、大农具、耕畜等主要生产资料评级入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核算,土地分红,评工记分”的管理体制,劳动报酬与生产资料分红比例为7:3或6:4。
  1956年,贯彻中共中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简称40条)和《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后,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下同),境内共联合组建高级社29个,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94%以上。高级社取消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包括果园、山林等)归集体所有,大型农具、耕牛等亦归集体所有,并划出3%~5%的土地作为社员自留地,允许家庭经营副业,饲养禽畜。取消土地分红,实行评工记分、按劳分配的原则,以推动农业生产发展。
  第五节 人民公社
  1958年9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10月1日成立城厢人民公社。是年底,公社下设28个生产大队,参加户数计15052户,人口83700人。城厢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农林牧副渔综合经营。公社化后,原高级社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归公社所有。公社化初期,由于执行“一大二公”方针,搞“一平二调”,生产上搞“大跃进”,“移苗并丘”,高指标,浮夸风;分配上推行平均主义,大办“公共食堂”,违背了客观规律,挫伤农民积极性,造成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出现暂时经济困难。1961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间题的紧急指示》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纠正“左”的倾向,解散公共食堂,调整社队规模,体制上实行权力下放。城厢恢复区建制,下辖5个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40个生产大队。至1965年8月撤区并社,境内划出城厢镇,成立城郊人民公社,下辖34个生产大队,431个生产队,总农户16478户。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管理体制。生产队占有土地、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农业生产实行“三包一奖惩”(包成本、包工分、包产量、超产奖励、减产惩罚)办法;冬季生产实行“自由一季”。退还社员自留地,允许社员发展家庭副业,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强调“以粮为纲”,忽视多种经营,把多种经营、“三包一奖惩”、自留地、集市贸易等都当作资本主义尾巴进行批判和割除,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六节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1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后,区境内实行集体耕种,分户管理,小段包工,以产计酬,包产到组,冬种一季包产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贲任制。生产队将耕地(包括果树、山林等)按人口承包给农户耕种,建立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管理体制。1984年,全区有427个村(居)民小组,其中,以户为单位,按人口承包耕地的有386个村(居)民小组;以劳力为主,人口、劳力结合承包耕地的有7个村(居)民小组;以人口为主,人口、劳力结合承包耕地的有34个村(居)民小组。耕地承包的年限分有:承包期在4年以下的有53个村(居)民小组,占总数的12.4%;5~9年的有120个,占总数的28.1%;10~14年的有9个,占总数的2.1%;15年以上的有235个,占总数的55.1%;其他承包年限的有10个,占2.3%。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断完善,农村中出现专业户和经济联合体。1985年,全区有各种专业户321户,年总收入344.65万元;经济联合休36个,年总收入397.55万元。是年,全区乡镇企业总数2983个,年总收入8522.51万元。
  第七节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下达后,区内开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试点工作。1988年8月,城郊乡拱辰村成立第一个村级经济合作社,实行政社职能分开,确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维护集体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推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经济合作社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1990年底,全区35个行政村均已建立经济合作社。1991年,城南、城郊乡先后建立乡级经济联合社。是年,中共城厢区委、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稳稳定耕地、果树承包合同管理的暂行规定》决定后,迄1994年,全区共签订完善农、果、牧、渔业的承包合同20639份。
  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农村中多种经济蓬勃发展,专业村、联户企业等民营经济异军突起。1994年,全区涌现纺织、鞋业、水果生产、水产养殖、畜禽饲养等各种专业村14个,专业户7561户,占乡村总户数的36%,从业劳力5000人,占乡村总劳力的13.16%,年总收入9635万元;经济联合体有360个,年总收入7007万元。是年,全区乡镇企业有7043个,年总收入165084万元。农业总产值12504万元,比1985年的4257.63万元,增长193.68%。农民人均纯收入2051元,比1985年人均492元,增长316.87%。由于二、三产业的迅速发展,农村的主要劳力逐渐转移。为稳定粮食生产,中共城厢区委、区人民政府于1994年6月作出《关于加快发展郊区型农业的决定》,制定优惠政策,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使耕地逐步转向种田能手,并推行适度规模经营。是年,出现如城郊乡七步村农民吴玉泉承包农田52亩,南郊村林祖程承包耕地102亩,城南乡屿上村杜淑华跨村承包经营农田50亩等许多种田大户和养殖大户,推动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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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区志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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