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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土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25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土地管理
分类号:
F301.2
页数:
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唐至清,官府丈量土地,确立土地册籍。民国时期始对基建用地颁发产权证书。50年代初实行土地改革,政府对房地产颁发证书。1984年后,除特殊用地外,其他用地一律通过出让方式提供,实行有偿使用制度。1987年后,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
关键词:
城厢区
城乡建设
房地产管理
土地管理
内容
唐至清,官府在境内丈量土地,确立土地册籍,以保障其田赋收入。历代官府对耕地管理十分严格,但对基建用地一般不予管理,用地争讼多由乡老、族长协调解决,县衙门很少受理。民国时期,通过土地立法和地权整理,始对基建用地颁发产权证书,但不普遍推行。
50年代初,实行土地改革,政府对房地产颁发证书,确认业主的所有权。50年代后期,土地权属分国有和集体所有两大类,基建用地实行县、公社、大队(街道)三级管理体制。1962年后,基建用地由大队(街道)核定,公社审查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具体由县计划委员会办理。1984年区建制后,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区计委办理。1987年3月,区土地管理局成立。是年,乡、街道办事处先后成立土地管理所,配备专职所长、土地管理员,各村(居)委会配备专、兼职土地管理员。同年,成立区土地监察队。1992年,区成立土地开发公司、土地房产拆迁公司和地产评估中心。至此,全区土地全部纳入依法管理轨道。
1984年后,区内建设用地除行政机关、社会公益事业、军事等特殊用地通过行政划拨外,其他用地(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改变性质的)一律通过出让方式提供,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行政划拨用地需要转让的土地,按现行地价重新评估,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依法审批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1987年1月,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区土地管理部门对国家、集体、企事业单位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依法监察和清查。至1994年,全区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981起,面积5.8万平方米。拆除违法建房180起,收回土地1.40万平方米。处理信访举报842件,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
1987年,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至1989年,完成全区土地数量、分布及利用现状的清查工作,并形成图文资料,为制订国民经济计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1990年,全区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至1992年6月,共完成调查登记6800家,占总户数的52.3%。是年7月,移交市房产处办理发证。1990~1994年,完成郊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外业调查计2.25万家,占总户数96.9%,已审批发放土地使用证2.2万家,发证率达86%。至此,理顺土地权属关系,规范土地市场。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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