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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晚婚晚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23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晚婚晚育
分类号:
C924.21
页数:
1
摘要:
本节记述了城厢区计划生育晚婚晚育的情况。
关键词:
城厢区
计划生育
晚婚晚育
内容
封建社会,受早生子生育观念的影响,妇女普遍早婚。一般婚龄在16~18岁之间,有的14岁、15岁便成小媳妇,男性也大多在17~20岁就当丈夫。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境内公民按法定年龄婚嫁。60年代后,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1979年,境内按晚、稀、少的计划生育原则,在农村提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城镇提倡男26周岁、女24周岁以后结婚,广大男女青年自觉实行晚婚晚育。1981年1月,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按法定年龄(男23周岁、女20周岁)自愿推迟3年结婚者为晚婚,女性24周岁以后生第一胎者为晚育。对晚婚晚育者,除按规定给予假期照顾外,各单位还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精神或物质鼓励。1984年建区时,境内妇女晚婚率为36.03%。1988~1994年,晚婚率一般在60%以上,早婚率在1%以下。
知识出处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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