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晚婚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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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城厢区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223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晚婚晚育
分类号: C923
页数: 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封建社会中,人们普遍早婚早育。但在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境内公民开始按法定年龄结婚。60年代后,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1979年,境内开始按晚、稀、少的计划生育原则,在农村和城镇都提倡晚婚晚育。198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规定了法定结婚年龄和晚婚晚育的定义,对晚婚晚育者给予假期照顾和精神或物质鼓励。
关键词: 城厢区 人口 计划生育 晚婚晚育

内容

封建社会,受早生子生育观念的影响,妇女普遍早婚。一般婚龄在16~18岁之间,有的14岁、15岁便成小媳妇,男性也大多在17~20岁就当丈夫。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境内公民按法定年龄婚嫁。60年代后,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1979年,境内按晚、稀、少的计划生育原则,在农村提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城镇提倡男26周岁、女24周岁以后结婚,广大男女青年自觉实行晚婚晚育。1981年1月,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按法定年龄(男23周岁、女20周岁)自愿推迟3年结婚者为晚婚,女性24周岁以后生第一胎者为晚育。对晚婚晚育者,除按规定给予假期照顾外,各单位还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精神或物质鼓励。1984年建区时,境内妇女晚婚率为36.03%。1988~1994年,晚婚率一般在60%以上,早婚率在1%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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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区志

《城厢区志》

本书涉及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城乡建设、农业、工业、商业经贸、交通邮电等方面记述了城厢区1400多年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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