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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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后溪村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964
颗粒名称: 一、管理机构
分类号: F301.2
页数: 1
页码: 188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仙游县在明清时期和民国时期的土地管理制度,以及1950年土地改革后的变化。在明清时期,仙游县设立县丞和主簿来负责田赋征收和土地水利事务,同时设立里正来管理户籍和地籍。民国时期,仍然沿袭清制,采取粮胥“包征”田赋,土地管理由县、区、乡三级管理。土地改革后,土地管理实行县、乡两级管理体制,土地的所有权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证,乡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的土地管理事务。1955年土地入社后,农业社支配土地使用权。1958年之后,土地管理权限进一步集中,实行县、公社、大队三级管理制度。在1983年实行市、县、社三级土地管理制度后,相应的土地管理机构也得到了建立和完善。总的来说,本文主要介绍了仙游县在不同时期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机构的演变。
关键词: 后溪村 土地管理 管理机构

内容

明、清时期,仙游县设县丞、主簿各1人,县丞负责征收田赋和兴修农田水利事宜;主簿负责管理户籍和地籍档案。后溪隶属香田里,里设里正1人,负责管理里内户籍和地籍。民国时期,采取粮胥“包征”田赋,地籍管理仍沿袭清制。
  1950年土地改革后,土地管理实行县、区、乡三级管理体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证,由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土地管理事宜。
  1955年,土地入社,使用权由农业社支配。1958年9月后,土地管理权限相应集中,实行县、公社、大队三级管理制度。农业地籍由县、公社统一管理,大队负责土地使用权监督工作,动用耕地用于非农业的(如建民房),须经生产队同意,大队审查,公社批准,再上报县政府主管部门备案。1963年,郊尾公社设立生产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农田和乡村建设工作。1983年,实行市、县、社三级土地管理制度。1986年,郊尾镇成立土地管理小组,1987年改称镇土地管理所(简称土管所),各村(社区)设立土地管理小组,统一管理当地使用土地的审批事宜。镇土管所成为全镇土地管理的主办机构。

知识出处

后溪村志

《后溪村志》

本书上限尽量溯至事物发端,下限截至2010年12月底。记载了后溪村的自然环境和发展后溪村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人口构成、农业发展、企业情况、教育、文化习俗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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