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后溪村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620020230001964 |
颗粒名称: | 一、管理机构 |
分类号: | F301.2 |
页数: | 1 |
页码: | 188 |
摘要: | 本文主要介绍了仙游县在明清时期和民国时期的土地管理制度,以及1950年土地改革后的变化。在明清时期,仙游县设立县丞和主簿来负责田赋征收和土地水利事务,同时设立里正来管理户籍和地籍。民国时期,仍然沿袭清制,采取粮胥“包征”田赋,土地管理由县、区、乡三级管理。土地改革后,土地管理实行县、乡两级管理体制,土地的所有权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证,乡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的土地管理事务。1955年土地入社后,农业社支配土地使用权。1958年之后,土地管理权限进一步集中,实行县、公社、大队三级管理制度。在1983年实行市、县、社三级土地管理制度后,相应的土地管理机构也得到了建立和完善。总的来说,本文主要介绍了仙游县在不同时期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机构的演变。 |
关键词: | 后溪村 土地管理 管理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