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土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后溪村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96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土地管理
分类号: F301.2
页数: 4
页码: 186-188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仙游县后溪村土地管理的历史和现状。首先介绍了明清时期的土地管理机构,包括县丞、主簿以及里正的职责。随后描述了民国时期和1950年土地改革后的土地管理体制,从县、区、乡三级管理机构来管理土地。然后提及了地籍管理方面的内容,如耕地丈量和耕地登记。接着介绍了用地管理,包括建设用地和住宅用地,以及对农田的保护和农田保护区的设立。最后提及了“两违”整治工作,加强土地管理,并采取严格的执法措施来维护土地资源的合法使用。
关键词: 后溪村 土地管理 管理机构

内容

一、管理机构
  明、清时期,仙游县设县丞、主簿各1人,县丞负责征收田赋和兴修农田水利事宜;主簿负责管理户籍和地籍档案。后溪隶属香田里,里设里正1人,负责管理里内户籍和地籍。民国时期,采取粮胥“包征”田赋,地籍管理仍沿袭清制。
  1950年土地改革后,土地管理实行县、区、乡三级管理体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所有证,由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土地管理事宜。
  1955年,土地入社,使用权由农业社支配。1958年9月后,土地管理权限相应集中,实行县、公社、大队三级管理制度。农业地籍由县、公社统一管理,大队负责土地使用权监督工作,动用耕地用于非农业的(如建民房),须经生产队同意,大队审查,公社批准,再上报县政府主管部门备案。1963年,郊尾公社设立生产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农田和乡村建设工作。1983年,实行市、县、社三级土地管理制度。1986年,郊尾镇成立土地管理小组,1987年改称镇土地管理所(简称土管所),各村(社区)设立土地管理小组,统一管理当地使用土地的审批事宜。镇土管所成为全镇土地管理的主办机构。
  二、地籍管理
  (一)、耕地丈量
  明、清时期,常对耕地进行丈量,并把各保、甲的土地,按耕地的大小和形状,绘成图形,注明“四至”(即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界限)、户主、面积、赋额诸项,以备查考。
  民国24年(1935年),根据国民政府《土地陈报纲要》和省国民政府的土地陈报施行章程,境内对土地进行普查陈报,民国26年(1937年),仙游国民政府成立土地编查队,对境内土地逐片逐丘,进行测量统计。测量时采用公制标尺(米)及步测,兼用“目测”等直观估计方法。民国36年(1947年),执行国民政府颁布的《土地法》,清查漏报土地。
  1951年,实行土地改革,新民乡内耕地,以自然村为单位,由各户主自行申报,经乡农会核实认可,对缺籍或有争议的土地,组织人员重新丈量。1955年,对各初级农业社的土地,进行丈量核实,查明各个互助组、初级社共有耕地1291亩。1961年底,后溪大队耕地,再次丈量核实,共有耕地1228.29亩。1981年,对全大队耕地进行普查,共有耕地1222亩。
  1990年后,土地成片开发,对各种非农业用地,包括住房、村庄、道路、工厂、企业、公共设施等用地,进行测绘,按村编制地籍图,为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技术资料和测量数据。2007年,境内耕地仅1201.4亩。
  (二)、耕地登记
  明、清时期,土地买卖时有发生,耕地登记也经常更换。民国26年(1937年),县国民政府对全县土地进行编查登记。地目分为:田、农、基(宅)、荡(池塘)、果、林、坟、杂等8种,按三等九则制定等级。其中荡、坟、杂不分等级,果并在农地目内登记。
  195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规定,以乡为单位,对土地分配后的农户,进行确权登记,由县人民政府对享有土地确权的农民,发放《土地房产所有证》(俗称“土地证”),新民乡后溪境内268户农民领取了《土地房产所有证》。
  1956年,耕地和其他杂地、山地的土地所有证,均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管理、保存;耕地的增减,由农业合作社申报登记。1958年后,个人建房占用耕地,须办理生产队、大队、公社三级申批登记手续。
  1986年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行政村为单位,分别办理耕地、山林和房产登记及确权发证工作。
  三、用地管理
  (一)、建设用地
  境内公共建设用地,多由政府征用。明、清时期,修建县际古道;民国时,建设福厦、仙枫公路,均由县署征用,免除田赋。
  1950至1979年,境内建设用地,多为公路扩宽,队部、仓库、牛栏修建,水利、渠道用地、行政机关、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商业等部门用地,采取各级政府分级审批办法。
  1980年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迅速增加,实行市、县、社(乡镇)三级土地管理制度。凡国家、集体、三资企业建设用地,采取“计划控制、行政划拨”方式,由县土地管理局按《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审核后,分别报县级以上政府逐级审批。凡使用耕地,由镇政府和县土地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县、市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程序是:申请用地、确定选址、签订征地协议书(合同书)、审批征地、提供土地登记、发放土地使用证等。
  1993年2月15日,仙游县人民政府决定,对324国道和三郊公路两侧用地,实行“五统一”的管理办法。凡国道324线的仙游路线两侧各200米、三郊公路两侧各100米以内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二)、住宅用地
  明、清时期,境内村民住宅、宫庙设施用地,多由乡老、族长协商确定。祭田、学田以及祠堂、宫社、庙宇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管理,也多由乡老、族长掌管。民国时期,祠堂、宫社、庙宇,以及乡、保办公场所,其产权归保甲所有。民户建房,多使用自家耕地、杂地,或采用村内、族内以地换地、协商确定办法。政府负责受理土地诉讼案件,民间用地仍归保甲自行管理。
  1950至1979年,住宅用地多为村民建房、集体企业建房和文化设施基建用地,住宅用地实行申报、审批制度。1980年后,境内农民建房用地不断增加,乱占耕地建房的现象时有发生。1986年,根据国家(1986)7号、闽政(1986)9号文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县成立“清查非农业用地办公室”,郊尾镇相应成立非农业用地清查领导小组,在各村全面展开清查,清查范围是1977年1月至1986年4月非农业用地。通过清查,健全了民用建房的审批制度。村民住宅用地,由本人申请,后溪村委会同意,经镇土管所审核后,报镇政府批准。若使用耕地,经镇政府和县土管局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省发《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村委会和村民建房使用集体土地的,须交纳耕地占用税,由用地单位、用户承担。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赔偿费、附着物迁移补偿费等,也均由用地单位或用户承担。
  至2010年,全村居民住房总面积7.88万平方米,人均住房面积17.4平方米。
  (三)、农田保护区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为了稳定粮食生产、保护农田,从1994年起,郊尾镇经规划确定,在全镇范围内划分141处农田保护区。境内有竹戈洋、太平洋等6处保护区,总面积1076亩,占全村耕地总面积的89%。各处农田保护区,均设立保护标志,划定界限,注明座落面积。同时,对保护区耕地,作出三项严格要求:(1)划定保护区类别,分为粮油作物种植基地、商品菜种植基地、优质果品培植基地。(2)建立责任制,切实管理好保护区土地。(3)按年度、季节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两违”整治
  进入21世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开发建设的提速,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村“两委”从严清理、整治“两违”(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现象,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结合普法教育,广泛开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国土意识,增强依法用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自觉性。以加强新村规划、园区管理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贯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防为主、查防结合”的方针,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执法监察目标管理责任制”等系列制度,加大对“两违”案件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达到“拆除一处、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有效促进辖区用地管理秩序的进一步好转,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用地环境。

知识出处

后溪村志

《后溪村志》

本书上限尽量溯至事物发端,下限截至2010年12月底。记载了后溪村的自然环境和发展后溪村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人口构成、农业发展、企业情况、教育、文化习俗历程。

阅读

相关地名

后溪村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