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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一节 生产关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后溪村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88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生产关系
分类号:
F327.57
页数:
4
页码:
126-129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后溪村农业生产关系包括土地制度变革、管理体制改革1952年各村组私有土地统计表情况。
关键词:
后溪村
农业
生产关系
内容
一、土地制度变革
1950年前,境内绝大部分土地属私有,仅有少量公田、祭田、学田。私有土地,允许买卖、出租、典当、交换、继承。出租土地的,多为富户(地主、富农、土地出租者),也有少数因缺少劳力或劳力外出的自耕农。租种他人土地的佃户,每年须向土地所有者缴纳田租。
公田为一个村落或一个姓氏家庭所共有,其田租收入,用于宫社、祠堂、祖厝的修缮开支。祭田为村落或房系所共有,田租用于祭祖、扫墓花费。学田为村落或姓氏家族所共有,田租用于支付私塾、社学费用。
1951年1月至5月,境内进行土地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的《土地改革法》和《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划定地主2户、富农3户、中农132户,贫农、下中农124户。把没收、征收的地主、富农土地,以及公田、祭田、学田等,分给无地、少地农民耕种。土地改革后,全村268户1128人分到土地1218.28亩,人均1.08亩。1952年,着手进行土地复查工作(俗称“土整”)。是年12月,仙游县人民政府给境内所有农户发放《土地房产所有证》,确定各户的土地、房屋为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
1956年实行农业合作化,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料收归集体所有,由初级社、高级社经营。1958年后实行人民公社化,土地属新民大队经营。1961年春,新民大队拆为阮庄、后溪两个大队。属后溪大队经营的土地1228.29亩(其中水田458.08亩、农地770.21亩),山地286亩。
1962年后,因历年水毁损失、沟渠开挖、道路扩宽、学校、粮站、烟酒批发部等建设征用,以及部分社员建房占用、与周边大队土地调拨,致使土地面积减少了27亩,至1981年底为1201.28亩。
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土地仍属集体所有,分配给农户承包,自主经营。1998年,竹戈阮永聪在伍狮村承包耕地、山地150多亩,田里种庄稼,山上栽果树,发展生态、立体农业。2008年,阮少剑在莆田城厢区常太镇租赁一块山坡地,移植珍稀高档树种——花梨木20多亩,已成片生长。
二、管理体制改革
经1951年“土改”和1952年“土整”,无地或少地农民分到土地,但由于生产资料不足,农业技术落后,单家独户分散经营,仍无法摆脱贫困。1953年,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精神,境内先后成立26个农业生产互助组。
1955年,农业集体化形成高潮,顶郊尾、后溪、长厝尾、磨头等自然村,在互助组基础上成立5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其中坝洋初级社和顶磨头初级社分别由阮金锁、林玉明任社长。
初级社订有社章,社章规定: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愿意入社的农民先填写入社申请书,经社委会审批获准即可入社;土地按质量评估分档次入股,收获物按土地、劳力两部分按比例(5.5∶4.5或对半)分配;耕牛、犁、耙、水车等大型农具折价入账,分期付清;社员劳动报酬按所得工分核算,半年预分,年终总结算。
1957年,5个初级社及个别单干户、互助组,全部并入新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新民高级社),入社总户数313户1452人,入社率100%,入社耕地1291亩,社员原有的耕地、耕牛、农具,全部入社,归集体所有。土地统一规划,划片种植;劳力、耕牛、农具统一调配使用;对各项农活实行定额包干。取消土地分红,收入的粮食和现金,全部按工分分配,特殊对象酌情照顾。
1958年9月,实行人民公社化,新民高级社改称新民营,1959年1月,又改称新民大队。公社化初期,取消自留地、自留果,劳动不记工分,实行供给制,1958至1960年,境内开办下底寨、竹戈、后溪、长厝尾、下磨头、顶磨头等7个大食堂,社员一日三餐在大食堂用膳。其时,吃饭“大锅饭”、出工“一窝蜂”、亩产“放卫星”、评比“拔白旗”,尤其是发动全民大炼钢铁,青壮劳力调去炼铁,学生停课淘铁砂炼铁,龙眼等果树和风景树被砍去烧炭炼铁。“大跃进”期间受左的影响,造成粮食大幅度减产,农业产值比上年下降45%。
1961年冬,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纠正一平二调“共产风”,狠刹“浮夸风”,退赔平调物资,解散食堂。1962年1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问题的指示》,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核算体制,新民大队拆成阮庄、后溪两个大队。后溪大队下辖下底寨、竹戈、新兴、新厝、顶厝、下厝、新发、合兴、新庯、坝洋、长厝尾、下磨头、草厝、中厝十四个生产队,生产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统一经营,统一分配,须向国家交纳农业税,向大队交纳一定比例的“三金”(公积金、公益金、行政管理费),并分摊公社、大队大型水利建设、农田基本建设等义务工。生产队有权按人口分配少量的自留地,每户安排一株龙眼树作自留果。核算体制的优化促进农业生产迅速发展。1966年粮食总产429吨,比1962年319吨,增长34.4%。
1967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以阶级斗争为纲”严重冲击管理体制,境内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农业生产在低水平徘徊。1977年开始“拨乱反正”,农业生产逐年回升。1982年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所有权不变,各生产队将土地按人口分配到户,经营权归农户,生产队原有财产折价归个人。大队和生产队主要做好农业服务工作,引导农民科技兴农、从事农田水利管理、指导农民防治病虫害、防涝抗旱保丰收,促进农业生产迈上新台阶。
知识出处
《后溪村志》
本书上限尽量溯至事物发端,下限截至2010年12月底。记载了后溪村的自然环境和发展后溪村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人口构成、农业发展、企业情况、教育、文化习俗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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