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拥军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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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536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拥军优属
分类号: D632
页数: 4
页码: 527-530
摘要: 本文介绍了涵江区在抗日战争和解放后的支前、拥军、优属工作。在抗日战争期间,涵江镇各界人士积极献金支援前线,为抗击日本侵略者作出贡献。解放后,涵江区成立支前委员会,为解放军提供粮食和柴草等物资,支持解放闽南厦门等地。同时,区政府积极开展拥军工作,慰问部队,表彰烈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提供各种优待和服务。在优属工作方面,区政府制定《代耕暂行办法》,对缺乏劳力的烈军属进行义务代耕,发放优待金和实物,妥善安置和补助优抚对象。此外,文中还提到了莆田福祥塑胶公司对烈军属的慰问和捐赠。
关键词: 涵江区 民政工作 拥军优属

内容

第一节 支前
  抗日战争期间,为支援前线军民抗击日本侵略者,根据国民党莆田县抗敌后援会的部署,涵江镇各界人士在三角埕举行为时一周的献金大会。涵江境内一些富户也捐款,用以购买铁丝、水泥和木材等,作为防御工事的建筑材料。还有捐献棉花、鞋子、药材和银币等,用以慰劳前线军队。
  1949年8月22日,莆田解放。涵江地处福厦公路要冲,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闽南厦门等地的必经之路,故成立支前委员会。负责派借粮食和柴草,在供应过境人民解放军的同时,不顾国民党飞机轰炸和扫射,直接把粮食送到厦门前线,直至厦门解放。1951年,涵江人民参加抗美援朝活动,捐资购买飞机、大炮。仅工商界人士就捐献9.6万元,占莆田全县捐献总数25%左右。1952年11月,境内储备大米和柴火等,以支援驻在南日岛的人民解放军。以后,莆田县粮食部门在涵江设立军供粮站,专门办理军粮供应工作。商业部门坚持为人民解放军供应副食品和蔬菜等,代办包装、托运或直接送货上门。
  第二节 拥军
  新中国成立后,每逢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等,境内的区公所、镇、人民公社和乡党委、政府负责人都亲自到部队驻地慰问人民解放军。同时,组织乡、村(街)干部、群众为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老红军挂光荣牌,送光荣灯,张贴祝贺对联,赠送慰问品等。1964年春节,莆田县人民委员会表彰34名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其中涵江人民公社占8名。1987~1990年,涵江区个体协会倡议,组织拥军服务部,义务为驻地人民解放军修理家电、自行车、钟表和缝补衣服、鞋类等,其中仅家电和钟表修理就达2600多件(台)。区个体协被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和驻闽人民解放军领导机关授予“双拥共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迎宾菜馆经营者连家,为驻地人民解放军义务培训厨师52人,为过境的人民解放军官兵提供免费住宿,并代购车票和领运行李等,被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双拥共建”先进个人。1991年,中共涵江区委、涵江区人民政府成立双拥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和武装部部长、副区长分别任组长和副组长,加强对双拥工作领导。1994年春节,区政府为驻地人民解放军办10件实事,即解决历史遗留用地、战备训练用地和后勤用地、妥善安排随军家属工作等问题。至1994年底,全区军民共建单位共有24对,各有关部门建立拥军优属服务网点40多个。三江口镇被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福建省军区授予省级“双拥模范镇”光荣称号。
  第三节 优属
  新中国成立后,在莆田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先后通过区公所、镇、公社和乡政府开展优属工作,涵江境内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转业军人,都得到妥善安置和困难补助。1950年5月,莆田县人民政府制定《代耕暂行办法》,对缺乏劳力的烈军属开展义务代耕,办法有小包耕、大包耕(即包产制)、派工制等。1951年,境内38个乡(街)得到代耕的烈军工属共143户,面积328.21亩。其中采取小包耕16个乡,大包耕2个乡,余为工票制和其他办法。1952年,接受代耕的烈军工属共有184户,面积248.55亩。其中采取小包耕104户,大包耕59户,工票制和派工21户。1956年,优抚采用工分优待,对优抚对象发给优待工分证。1958年,对优抚对象采取群众优待工分和国家临时补助相结合的办法。1962年,境内苍林大队有军属36户,209人,共优待工分粮1080公斤,优待工分14700分。1964年,涵江人民公社组织青年560多人次,为烈军属办好事327件,赠送给烈军属食品和粮食等1270公斤。1966年,境内共发放优抚补助费9550元。1981年,开始实行发放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的办法,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定出统一标准,由大队向群众征收,上交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统一发放,做到当年兑现。之后,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的标准不断提高。1981年为100元,1985年为300元,1989年为500元,1990年为600元。1994年,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改为养老保险制度,优待金为1000元,由民政部门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司,统筹办理义务兵养老保险工作。1984年6月,涵江区共有烈属23户,144人;军属1139户,6245人。其中受到区人民政府优待的烈军属有530户,1820人,共发放优待金和实物计值5.3万元。
  1988年,莆田福祥塑胶公司对全区各个革命时期牺牲或致残的50户家属,给予慰问。每户赠送棉被、线毯各1床,共值1万元。同年8月,莆田福祥塑胶公司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授予全国拥军优属先进单位称号。1990年,莆田福祥塑胶公司又捐款1.5万元,对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3户烈士家属进行慰问。1991~1994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区内城乡优属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第四节 抚恤
  一、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
  1950年,贯彻内务部颁发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莆田县人民政府拨出安葬费,妥善安葬境内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每户发给抚恤粮375公斤。1953年,改粮食抚恤为现金抚恤。1952~1992年,抚恤标准进行9次调整、提高。1984年,涵江区人民政府重新确认烈属23户,144人;牺牲军人、病故军人14户,81人。同年,发放抚恤金5.3万元。
  二、残废军人抚恤
  1949~1983年,涵江境内共有革命残废军人14名,由莆田县民政部门按标准发给残废抚恤金。1991年12月,涵江区人民政府颁布《涵江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4~1994年,对于涵江区各个革命时期各种等级残废军人65名,都按标准发给残废抚恤金。10年间,全区共发放抚恤金18.4万元。
  第五节 补助
  1984年,经评定全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失散红军和“五老”(老红军、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接头户、老苏区干部)人员共65人,政府每年发放定期补助费6.4万元。1993年末,全区享受定期补助的共有212人,其中在乡复员军人159人,在乡村退休军人36人,失散红军6人,其他人员17人。全区优待烈军属1100户,享受伤残抚恤金的42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40人。全年共发放优待金56万元,其中优待军属39万元。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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