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三 民政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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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535
颗粒名称: 卷二十三 民政
分类号: D632
页数: 14
页码: 527-540
摘要: 本文介绍了涵江区民政工作的历史和现状,重点阐述了拥军优属工作的开展情况。在新中国成立后,涵江区政府成立支前委员会,积极支持前线军民抗击日本侵略者,为解放闽南厦门等地提供支援。同时,政府还通过代耕、工分优待等方式,妥善安置和补助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转业军人等优抚对象。此外,政府还组织拥军服务部,为驻地人民解放军提供义务服务,加强军民共建工作。涵江区的双拥工作得到了上级党委、政府和军区的肯定和表彰。
关键词: 涵江区 民政工作 拥军优属

内容

民政工作,古称恤政。清代及其以前,其事皆由知县主持。
  民国时期,莆田县政府设有民政科(第一科),分管民政工作。虽也举办一些赈灾救济之事,但无非是杯水车薪,且弊端百出,真正受灾群众很难得到实惠。
  新中国成立后,莆田县人民政府设有民政局(民政科),主管民政工作,工作范围逐渐扩大。1984年6月,涵江建区后,区人民政府设立民政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民政工作有很大发展,工作范围主要有拥军优属、军民共建、安置、救济、福利、扶持、残废人事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其他民政事务等。
  第一章 拥军优属
  第一节 支前
  抗日战争期间,为支援前线军民抗击日本侵略者,根据国民党莆田县抗敌后援会的部署,涵江镇各界人士在三角埕举行为时一周的献金大会。涵江境内一些富户也捐款,用以购买铁丝、水泥和木材等,作为防御工事的建筑材料。还有捐献棉花、鞋子、药材和银币等,用以慰劳前线军队。
  1949年8月22日,莆田解放。涵江地处福厦公路要冲,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闽南厦门等地的必经之路,故成立支前委员会。负责派借粮食和柴草,在供应过境人民解放军的同时,不顾国民党飞机轰炸和扫射,直接把粮食送到厦门前线,直至厦门解放。1951年,涵江人民参加抗美援朝活动,捐资购买飞机、大炮。仅工商界人士就捐献9.6万元,占莆田全县捐献总数25%左右。1952年11月,境内储备大米和柴火等,以支援驻在南日岛的人民解放军。以后,莆田县粮食部门在涵江设立军供粮站,专门办理军粮供应工作。商业部门坚持为人民解放军供应副食品和蔬菜等,代办包装、托运或直接送货上门。
  第二节 拥军
  新中国成立后,每逢元旦、春节和“八一”建军节等,境内的区公所、镇、人民公社和乡党委、政府负责人都亲自到部队驻地慰问人民解放军。同时,组织乡、村(街)干部、群众为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老红军挂光荣牌,送光荣灯,张贴祝贺对联,赠送慰问品等。1964年春节,莆田县人民委员会表彰34名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其中涵江人民公社占8名。1987~1990年,涵江区个体协会倡议,组织拥军服务部,义务为驻地人民解放军修理家电、自行车、钟表和缝补衣服、鞋类等,其中仅家电和钟表修理就达2600多件(台)。区个体协被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和驻闽人民解放军领导机关授予“双拥共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迎宾菜馆经营者连家,为驻地人民解放军义务培训厨师52人,为过境的人民解放军官兵提供免费住宿,并代购车票和领运行李等,被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授予“双拥共建”先进个人。1991年,中共涵江区委、涵江区人民政府成立双拥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和武装部部长、副区长分别任组长和副组长,加强对双拥工作领导。1994年春节,区政府为驻地人民解放军办10件实事,即解决历史遗留用地、战备训练用地和后勤用地、妥善安排随军家属工作等问题。至1994年底,全区军民共建单位共有24对,各有关部门建立拥军优属服务网点40多个。三江口镇被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福建省军区授予省级“双拥模范镇”光荣称号。
  第三节 优属
  新中国成立后,在莆田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先后通过区公所、镇、公社和乡政府开展优属工作,涵江境内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转业军人,都得到妥善安置和困难补助。1950年5月,莆田县人民政府制定《代耕暂行办法》,对缺乏劳力的烈军属开展义务代耕,办法有小包耕、大包耕(即包产制)、派工制等。1951年,境内38个乡(街)得到代耕的烈军工属共143户,面积328.21亩。其中采取小包耕16个乡,大包耕2个乡,余为工票制和其他办法。1952年,接受代耕的烈军工属共有184户,面积248.55亩。其中采取小包耕104户,大包耕59户,工票制和派工21户。1956年,优抚采用工分优待,对优抚对象发给优待工分证。1958年,对优抚对象采取群众优待工分和国家临时补助相结合的办法。1962年,境内苍林大队有军属36户,209人,共优待工分粮1080公斤,优待工分14700分。1964年,涵江人民公社组织青年560多人次,为烈军属办好事327件,赠送给烈军属食品和粮食等1270公斤。1966年,境内共发放优抚补助费9550元。1981年,开始实行发放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的办法,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定出统一标准,由大队向群众征收,上交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统一发放,做到当年兑现。之后,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的标准不断提高。1981年为100元,1985年为300元,1989年为500元,1990年为600元。1994年,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改为养老保险制度,优待金为1000元,由民政部门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司,统筹办理义务兵养老保险工作。1984年6月,涵江区共有烈属23户,144人;军属1139户,6245人。其中受到区人民政府优待的烈军属有530户,1820人,共发放优待金和实物计值5.3万元。
  1988年,莆田福祥塑胶公司对全区各个革命时期牺牲或致残的50户家属,给予慰问。每户赠送棉被、线毯各1床,共值1万元。同年8月,莆田福祥塑胶公司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授予全国拥军优属先进单位称号。1990年,莆田福祥塑胶公司又捐款1.5万元,对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牺牲的3户烈士家属进行慰问。1991~1994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区内城乡优属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第四节 抚恤
  一、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
  1950年,贯彻内务部颁发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莆田县人民政府拨出安葬费,妥善安葬境内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每户发给抚恤粮375公斤。1953年,改粮食抚恤为现金抚恤。1952~1992年,抚恤标准进行9次调整、提高。1984年,涵江区人民政府重新确认烈属23户,144人;牺牲军人、病故军人14户,81人。同年,发放抚恤金5.3万元。
  二、残废军人抚恤
  1949~1983年,涵江境内共有革命残废军人14名,由莆田县民政部门按标准发给残废抚恤金。1991年12月,涵江区人民政府颁布《涵江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4~1994年,对于涵江区各个革命时期各种等级残废军人65名,都按标准发给残废抚恤金。10年间,全区共发放抚恤金18.4万元。
  第五节 补助
  1984年,经评定全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烈属、失散红军和“五老”(老红军、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接头户、老苏区干部)人员共65人,政府每年发放定期补助费6.4万元。1993年末,全区享受定期补助的共有212人,其中在乡复员军人159人,在乡村退休军人36人,失散红军6人,其他人员17人。全区优待烈军属1100户,享受伤残抚恤金的42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40人。全年共发放优待金56万元,其中优待军属39万元。
  第二章 安置
  第一节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1950~1957年,境内共接收复员转业军人192人,安置在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40人,其余回农村安置。1958年5月,国家实行义务兵退伍制度,对退伍军人安置,坚持“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同年,涵江境内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15人,安置在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29人,其余回农村安置。1964年,境内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99人,安置在机关、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15人,其余回农村安置。1959~1976年,对家住农村退伍军人,采取4条安置措施:在部队的班长等骨干,安排在大队、生产队工作;有技术专长的,安排在社、队集体企事业单位;个别带病的,由政府发给生活困难救济款;住房有困难的,发给木材票证作为建房补助。1977~1983年,境内在接收的退伍军人中,有城镇退伍兵523人,二、三等伤残军人6人,分别由莆田县人民政府安置工作。1950~1984年,境内在乡退伍军人总数为3290人,其中复员军人307人,退伍军人2589人,带病返乡的384人,均分别作了安置。1985~1989年,涵江区共举办军地两用人才各种专业培训班8期,参加培训人员257人。全区现有退伍军人能掌握一门技术的2800人、二门技术的366人、三门技术的20人,技术已发挥使用的有2259人。1992年,区人民政府拨出优抚对象周转金10万元,支持他们创办扶贫经济实体5个,发展滩涂养殖300亩,饲养家禽家畜1.5万只。
  第二节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
  1984~1994年,全区共接收军队离休干部3人,退休干部11人,军队职工5人,主要安置在农村。在安置中,按原来职务、级别享受地方同级干部政治待遇,享受公费医疗。对他们已成年的子女,给予优先照顾安排工作。对有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给予安排。
  第三章 救济
  第一节 灾害救济
  自宋代至民国期间,莆田县共发生较大台风、水灾72次,干旱74次,霜冻灾害10次,病虫灾害4次。宋太平兴国八年(983年)八月,“台风拔木,坏民舍廨宇千八百区。”大观四年(1110年)十、十二月“下大雪,山尽白,荔枝冻死。”元延祐元年(1314年),“北洋旱,庄稼搞死。”明弘治六年(1493年),“海风大作,大雨不止,泛滥成灾,平原可驶海船,庄稼损失很重。”明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七月十八日“台风猛雨五日夜,人畜庄稼损失惨重。”清康熙二十一年至四十四年(1682~1704年),共发生8次旱灾。民国3年(1914年)5月30日,“水灾,城里水深八九尺,城门不能开。”民国34年春夏间,全县大旱,北洋稻苗枯萎、晒死。在每次灾害发生后,各朝官府和国民党政府,虽也采取一些措施,如减免地丁钱粮,或发放食物等,但多属应付,受灾群众很难得到实惠。
  新中国成立后,涵江境内发生台风、洪水和干旱等灾害,主要的有:1954年,夏旱,平原部分地区晚稻不能插下。秋旱亦严重,平原河沟断流。1956年9月,台风暴雨造成严重水灾,双福、安仁和周墩一带稻田全部受淹,上可行舟。1961年秋,在台风、大潮袭击下,哆头一带海堤崩坏,田地受淹。每次灾害发生,境内党政领导都抽调干部深入灾区,帮助群众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还减免粮食征购任务,回销口粮。银行发放贷款,帮助群众购买化肥和种子等。并发放救济款和棉被、衣服等急需物资。1959年8月,为了抗击风涝灾害,境内投入抢修海堤和抢救房屋的劳力达到1万多人。1984~1994年,区人民政府为支援受灾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共发放救济款104万多元,棉被1338床,衣服3044件。此外,还有社会捐款10万元(含捐赠物品)等。
  第二节 困难救济
  清代时,县衙曾在涵江开仓平粜,贩济难民。清康熙三十年(1674年)春,饥荒,谷价每石6钱7分,知府发府仓平粜,每石5钱,每人限4斗。清乾隆六十年(1795年),春夏饥荒,知县开仓平粜。但大多数困难群众得不到救济,仍然靠借用高利贷度日,有的卖掉房子、土地和儿女,甚至流落异乡,沦为乞丐。清末至民国期间,涵江民间举办的赈济主要有:鲤江庙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五日,赈济大米给贫苦群众,对象以沿海群众居多,每人大米5公斤左右。民国28年(1939年),莆田县政府成立赈济会,在涵江设点施米,受赈100多人。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政府法币不断贬值,米价暴涨,人心惶惶。涵江商界人士陈杰人和郭松岩等集资向外地购回大米,多次在善德堂举行平粜,对抑平米价、安定人心起到一定作用。此外,还有施舍棺材等。新中国成立以后,境内政府从多方面关心和救济贫困户,使贫困户的生活、生产得到保障。1950年,受莆田县生产救灾委员会委托,涵江境内共筹集甘薯干74吨(各乡27吨、工商界47吨),以救济沿海困难群众。
  一、老区救济
  1984年10月,中共涵江区委成立地下党问题办公室,调查核实全区参加地下革命活动的“五老”人员,确认的有155人。接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处理地下党历史遗留问题的有关指示,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重新复查,对确属冤、假、错案的,给予平反,恢复名誉。区人民政府还对其中无依无靠或年老体弱多病的给予现金和粮食补助,共补助金额2.5万元,粮食1万公斤,并陆续给予办理定期补助手续。区民政部门亦多方面筹集资金,创办福利实体。至1994年,共投入老区建设资金5万元。每年春节期间,区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全区“五老”人员挨家逐户进行慰问,并赠送年画、慰问品、慰问金等。
  二、贫困户救济
  1950~1953年,境内人民政府贯彻政务院“生产自救,群众互助,辅之以政府必要的救济”的方针,给境内城市贫民和失业工人发放救济款,给转业盐民发放应急款,给农民发放春夏荒救济款和冬令救济棉衣、棉花等。1952年,境内第八区公所拨出救济款1000元,救济困难群众107人。1954年开始,境内人民政府对城乡贫困户采用定期定量救济的办法。1955年3~4月,境内共发放春荒救济款7800元。1958年,境内有贫困户165户,481人受到救济,其中长期困难户13户,19人,救济金680元;临时困难户152户,462人,救济金930元。1964年以后,农村贫困户主要依靠集体经济予以补助。境内人民政府每年仍发放一定数量的救济款和冬令救济物资。1966年,境内共发放春夏荒等救济款1.1万多元、棉布2566.6米、布票1400米。同年,境内拨出贫病者医疗减免费3050元。1988年,全区共有贫困户1059户,3177人。经过各方面的扶持,不少户已脱贫。1993年,全区只有贫困户232户,928人。1984~1994年,全区共拨出生活救济款38.5万多元,并对24户进行定期救济。区人民政府每年还发放冬令救济物资等。
  三、“五保户”救济
  50年代中叶,实现农业生产合作化后,境内“五保户”(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均由集体供养,一般每人每月原粮8.75公斤,人民币2~5元。1984年,全区共有“五保户”86户,91人。其中,由集体供养77人,由政府定期救济14人。1990年,全区共有“五保户”125户,129人。其中,由村供养80人,由亲属供养41人,入乡敬老院8人。1994年,全区共有“五保户”90户,93人。其中,实行由镇(街)统筹供养的83人,入敬老院的10人。
  四、敬老院救济
  1984年,区内入敬老院的“五保户”有8人,以后增至10人。五保老人每月生活费50元,大米15公斤,零用钱10元,医药费实报实销,还发给衣服、棉被和蚊帐等。春节期间,区人民政府拨出专款,购买慰问品,每人发给过节费40元。
  五、退职职工救济
  1980年开始,莆田县人民政府每年给涵江精减退职老职工发放救济款。1984年后,涵江区人民政府每年给精减退职老职工发放救济款5600元。1992年,全区精减退职老职工中,得到困难救济的65人,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55人,每年共发放救济款3.3万多元。
  第四章 福利
  第一节 社会福利事业
  明洪武十八年(1348年),莆田县修建养济院,收养包括涵江在内的孤老笃疾之人。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西班牙籍天主教神父在涵江境内塘北创办仁慈堂,收容婴幼儿100人左右。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美国籍基督教牧师在铺尾创办善育堂,收容孤儿,后迁至黄石镇。民国31年(1942年),莆田县政府创办莆田县救济院,收容包括涵江在内的流浪汉、乞丐和孤寡残废人等100多人。民国期间,在涵江境内仓前和铺尾设立麻风病人收容所,后者专收女麻风病人。1952年9月,莆田县人民政府接办塘北仁慈堂,改名为涵江生产教养院,收容残废老人等84人。1953年,改名为莆田县残老教养院。接办前,县人民政府曾对仁慈堂进行困难补助。1959~1965年,涵江境内创办莆田聋哑学校等福利事业单位。1991年,涵江区民政局全体干部、职工,大力开展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共筹集福利基金70多万元,兴建涵江区光荣院,院址在涵江新坡村。
  第二节 社会福利企业
  1958年,莆田县人民委员会在涵江境内创办福利企业,安排复员军人、残疾人员就业。“文化大革命”期间停办。1985年,涵江区人民政府在苍林村创办涵江区福利图钉厂(后改名为涵江区福利厂),安排残疾人员8人。至1994年,全区共创办福利企业8家,安排残疾人员350多人。
  第三节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2年9月,民政部确定涵江区为全国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区)之一。同年10月,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成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区长任组长,具体工作分别由民政局和区政府办公室共同负责实施,确定涵江乡涵东和涵西村为试点村。1993年3月,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涵江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司。接着,各镇(街)相继成立社会保险管理所。同时,开展农村义务兵和村干部养老保险业务。1993年底,涵江区农村社会保险公司被评为全省先进单位。至1994年底,涵江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司共开展义务兵、村干部、农民、老年人、少年儿童、残疾人、幼儿教师、乡镇企业职工和计生养老保险等业务,投入保险的人数31421人,占农业人口应保人数62%,收取保险费240万多元。
  第五章 扶持
  第一节 扶持老区
  1949年9月前,涵江亦是福建省闽中地区革命活动地之一。1953年,莆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老区基点村为63个,其中涵江境内的老区基点村有6个:埭里、洋尾、镇前、镇江、后宫、林柄。1965年12月,莆田县人民委员会确认涵江境内老区群众为66人,其中“五老”4人。1984年10月,涵江区人民政府设立涵江区老革命根据地建设委员会,由副区长任主任,民政局具体负责老区的建设工作。同年,区人民政府拨出资金3万元,帮助洋尾、镇前、镇江和后宫等4个老区基点村群众兴建供水工程。同年,为了解决无依无靠的孤老生活问题,区民政局在新坡村设立光荣院,前期工程已基本完成。1984~1994年,区拨出扶持经费,帮助老区基点村修建村道4条、桥梁2座,建立各种果树基地3个。同时,还扶持老区基点村7户群众建立粮食加工厂和发展养殖业等。
  第二节 扶持少数民族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对少数民族进行扶持和照顾,以促进少数民族居住地经济的发展。1984年以来,涵江区共拨出资金10万元,扶持双福、都邠两村回民发展种植、养殖业。同时,又无偿拨款扶持双福、都邠和显应村少数民族兴建自来水工程、电灌站和桥梁等。1989年,又拨款5000元,为少数民族中“五保户”、贫困户和优抚对象困难户安装自来水和进行生活补助。
  第三节 扶持贫困
  1984年,区人民政府拨出无偿扶贫款9150元,帮助一些扶持户发展饲养业、养殖业和运输业等。1986年7月,成立区脱贫致富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副区长任副组长。经过全面普查,全区有扶持户1175户,7656人,其中与涵江信用社落实“双扶”(扶贫、扶优)对象的有145户,扶持金额4.9万多元。区民政局扶持的134户,金额为“双扶”贴息款6225元。1987年,区民政局开展科技扶贫,举办养殖业培训班3期,使扶持户能掌握一技之长,在较短时间内脱贫。1992~1994年,扶持工作着重放在农业综合开发方面,在后郭、南林、显应和洋中等村建立龙眼和葡萄等果场800多亩。区人民政府还拨出“双扶”资金10万元,安置扶持户30户,180多人。1994年,全区扶持户从原来的1175户,减少至120户;人口从7656人,减少至600人,脱贫率约为92%。
  第六章 其他民政事务
  第一节 婚姻事务
  清代,境内婚姻受封建礼教和民间习俗约束,官府不规定男女结婚年龄,也不办理结婚登记。民国时期,境内政府虽有办理结婚登记,但申请办理者很少。
  1950年,宣传贯彻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莆田县民政部门和境内人民政府承办婚姻登记手续。凡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需持乡(街)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登记,领取结婚证书,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对不经登记非法结婚的给予严加教育或处分,并宣布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1953年,境内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活动,男女自由结婚逐渐成风,童养媳回娘家和寡妇改嫁等也受到法律的保护。1978年下半年,涵江人民公社和涵江镇革命委员会分别成立反对包办买卖婚姻领导小组,制定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坚持婚姻自主、婚事新办,提倡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公约。1984年,涵江区民政部门开始办理涉外婚姻登记。1986年开始,涵江乡人民政府和涵江镇街道办事处婚姻登记工作,均由领有《婚姻登记员证书》的民政助理员专职担任。1987年,开始试行婚前健康检查,男女青年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附交婚前健康检查表。1992年12月,莆田市在涵江区实行婚姻集中登记试点,涵江区人民政府成立婚姻登记处,实行集中登记,统一管理。1984~1994年,全区共办理101对涉外婚姻登记。
  第二节 民族事务
  新中国成立后,境内配合莆田县民政部门对少数民族进行多次调查,确认涵江有回族、畲族等少数民族。1984年以后,贯彻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处理原则的通知》,涵江区民政部门经过认真调查和核实,并经省、市批准后,恢复一些回民成份。1986年6月,恢复涵江乡显应村郭姓回族成份117户,540人。1987年12月,恢复涵江乡双福村郭姓回族成份359户,1523人;恢复涵江乡都邠村郭姓回族成份131户,522人。
  第三节 地名管理
  1980年3月,涵江人民公社和涵江镇革命委员会分别成立地名普查机构,组织人员对地名进行一次普查。恢复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涵江镇各街被更改的街名,恢复48条路(巷)被更改的地名。
  1987年,区民政部门对新涵大街、六一东路、六一西路、区府路、工业路、涵华东路、涵华西路、三江路、白塘路和下林路等主要新街进行命名或更名。1990年6月,区民政部门再次对辖区内的地名进行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获得各类地名资料317条,其中,新地名292条,占总数的84.14%。1993年5月,在涵江城区的主要路口,设立路名路标261处。
  第四节 社团管理
  1989年,国务院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0年,区人民政府成立社会团体清理整顿领导小组,由副区长任组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由区民政局具体负责业务工作。1991年7月,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认定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同年底,开展清理整顿,并经区民政局复查登记的法人社会团体5家,非法人社会团体18家。1992年,涵江区社会团体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荣获全省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先进单位称号。至1992年底,经涵江区民政局登记批复的有法人和非法人的社会团体各13家。
  第五节 残疾人事业
  一、组织机构
  1985年,涵江区成立盲人聋哑人协会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988年,成立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办公室。1989年,成立残疾人三项康复领导小组。1990年,经中共涵江区委、涵江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涵江区残疾人联合会。选举产生第一届代表大会主席团,名誉主席由区委副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和政协主席担任,主席由分管副区长担任。1994年6月,选举产生第二届代表大会主席团,名誉主席由政协主席担任,主席由分管副区长担任。截止1994年,全区现有各类残疾人9604人,其中视力残疾的715人,听力语言残疾的5097人,智力残疾的1119人,肢体残疾的715人,精神病残疾的405人,弱智残疾的1553人,占总人口的5.65%。其中享受政府和集体补助的有252人。
  二、教育和劳动就业
  1985年后,区内选送聋哑儿童198人,进莆田市聋哑学校学习;选送4~6岁聋哑幼童8人,进行语言康复训练;选送2人到河南盲人按摩中专学校学习。举办残疾人文化学习班3期,有72人参加文化和职业技能培训。1993年,哆头小学创办“开智班”,有12名弱智儿童就读。同时,有5名残疾人经过自学或函授,达到大专文化水平。是年,安置各种残疾人350人到福利企业,自谋职业的有1252人。
  三、残疾人康复工作
  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国残废人五年工作纲要》。至1994年底,全区共完成残疾人白内障复明手术261人次,小儿麻痹症矫治47人次,聋儿语言训练8人次。
  四、文化和体育活动
  1993年5月,由涵江区残疾人联合会选送的残疾人舞蹈《走雨》,参加福建省第四届残疾人汇演,获得优秀辅导奖和表演一等奖,并获得全国汇演三等奖。
  在体育方面,全区涌现出许多优秀残疾人运动员,如郑培峰,虽然双目失明,但能勤学苦练,1990年,在法国举行的世界青少年伤残人运动会上,获得女子铅球金牌和铁饼、100米银牌。1992年,在西班牙巴塞罗那举行的第九届残疾人奥运会上,获得铅球金牌和铁饼铜牌,并两次打破铅球世界纪录。1994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六届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残疾人运动会上,夺得铅球、铁饼、标枪金牌和跳远银牌。
  五、福利事业
  1985年,涵江区残废人福利基金会成立,募集资金1.3万元,用于兴建涵江区福利厂。1991年,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在全区开展捐献1元钱,扶残作贡献活动的通知》。1986~1994年,共得到爱国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各界人士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捐款8万元,作为积累基金,每年所获利息用于全区残疾人“三项康复”的补助资金。
  第六节 殡葬改革
  几千年来,境内群众沿袭土葬习俗,影响颇深。
  1969年,莆田县革命委员会确定涵江镇作为殡葬改革试点,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提倡火化。1986年4月,涵江区人民政府成立殡葬改革领导小组。1992年,全区居委会和半数以上的村委会成立红白理事会或移风易俗理事会。同年10月,楼下居委会红白理事会被评为福建省先进单位。1993年,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领导,提高火化率。并将火化区扩大至涵东、涵西、涵中、卓坡、苍林、安仁和埭里等村。至1994年底,全区共火化尸体1125具。洞庭、林柄、新坡和哆后等村,还建立村级公墓。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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