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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公证业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52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公证业务
分类号:
D926.6
页数:
1
页码:
522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6年至1994年涵江区公证业务的工作情况。
关键词:
涵江区
公证业务
审判
内容
1956年,莆田县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室,主要是办理华侨、归侨和侨眷等发往境外使用的文书,对国内公民之间的公证,一般不予受理。1957年,公证室撤销。1980年,莆田县人民法院成立公证处,主要为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眷属办理涉外公证事项。
1984年6月,涵江建区后,公证事务归莆田县公证处办理,重点是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并开展联产承包、合伙、联营、股份、抵押、贷款、投标、购销和授权委托书等公证事项。根据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在市、县设立公证处。莆田市公证处于1986年10月在涵江设立办事处,1990年4月撤回。
1993年3月,涵江区设立公证处,开展公证业务。同年10月,开展涉外业务。至1994年底,共有公证员2人,公证员助理1人,其他人员3人。涵江区公证处在办理各类公证事项的同时,还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当事人提供与公证有关的事前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参与经济谈判,起草或修正经济合同,提供司法建议等。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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