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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民事调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52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事调解
分类号:
D920.4
页数:
2
页码:
521-522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49年至1994年涵江区民事调解的工作情况。
关键词:
涵江区
民事调解
内容
涵江解放后,民事调解工作由民间调解转向以区、乡两级调解为主的制度上来。1949年9月,第二区公所成立,设有民政助理员,分管境内民事调解工作,各乡设有民政委员配合。当时,区干部长期下乡驻点,围绕中心任务,同时负责调解民事纠纷工作。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1955年,莆田县人民法院在涵江地区设立法庭后,负责调解重大民事纠纷。“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调解工作处于瘫痪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事调解工作迅速恢复和发展。1984年6月,随着涵江区司法局的成立,辖区内乡(镇)司法办、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相继建立,并于乡(镇)设立法律服务站。1989年,国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推行“十户一个调解员”制度。至1994年10月底,全区共有乡(镇)司法办5个,法律服务所5个,司法助理员9人;人民调解委员会59个,调解员1297人。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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