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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章 司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523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司法
分类号:
D916
页数:
3
页码:
520-522
摘要:
本章记述了涵江区司法机构设置、法制宣传、民事调解、公证业务、法律业务的情况。
关键词:
涵江区
司法
机构
内容
第一节 机构设置
1949年8月,司法行政由县人民政府设置的司法科兼管。1950年10月,县人民法院成立,兼管司法行政。1955年,莆田县人民法院在涵江成立人民法庭,负责调解和审理民事案件,兼管司法行政工作。“文化大革命”后机构恢复,一直至建区时止。
1984年7月,成立涵江区司法局,负责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公证和律师事务等司法行政工作。设有办公室、宣传教育股和调解股(后改为基层工作股);后又成立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涵江乡和涵江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司法办公室,并设有法律服务站。1990年,改称为法律服务所,实行合署办公。1993年1月,随着涵江区拆乡建镇扩办,由原有的2办(司法办公室)2站(法律服务站)扩建为5办5所。1985年起,各行政村(居)委会普遍建立调解委员会。1989年以后,普遍推行“十户一个调解员”制度。
1994年4月,经涵江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涵江区法律服务中心。
第二节 法制宣传
涵江解放初期,法制宣传主要是配合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2年2月,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教育活动。1954年,境内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宣传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运动。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受到破坏。
1976年以后,司法部门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1982年,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3年,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1984年7月,涵江区司法局成立后即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活动。1985年起,开展普法教育。涵江区人民政府成立普及法律(简称普法)常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着手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制定普法规划。1986~1990年,为第一个五年普法时间,普法工作以领导干部、青少年为重点,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对象,分阶段、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司法部门编写普法材料,培训普法骨干,开设普法讲座等,对全区公民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九法一例”的法律常识教育,并进行验收考核,表彰普法先进集体和个人。通过普法教育,普遍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1991年起,实施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继续多渠道、多种类、多形式地开展广泛性的宣传发动。推行目标责任制,采用普法教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生工作和城乡“社教”相结合的做法,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专业法为重点的“二五”普法教育。1986~1994年,全区出动宣传车256天(次),办法制宣传栏83期,法制简报2032份,印发法制宣传材料5340份,放映法制录像片23场;开设法制课27场,受教育人数8271人次;法制宣传200多场次,受教育人数28万多人次。
与此同时,区司法行政部门还围绕中心任务进行专项性法制宣传活动。1987~1991年,配合公检法机关组织开展“扫黄打丑”活动;1991~1994年,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通过宣传,推动综合治理的开展,促进社会秩序好转。
第三节 民事调解
涵江解放后,民事调解工作由民间调解转向以区、乡两级调解为主的制度上来。1949年9月,第二区公所成立,设有民政助理员,分管境内民事调解工作,各乡设有民政委员配合。当时,区干部长期下乡驻点,围绕中心任务,同时负责调解民事纠纷工作。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1955年,莆田县人民法院在涵江地区设立法庭后,负责调解重大民事纠纷。“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调解工作处于瘫痪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事调解工作迅速恢复和发展。1984年6月,随着涵江区司法局的成立,辖区内乡(镇)司法办、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相继建立,并于乡(镇)设立法律服务站。1989年,国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推行“十户一个调解员”制度。至1994年10月底,全区共有乡(镇)司法办5个,法律服务所5个,司法助理员9人;人民调解委员会59个,调解员1297人。
第四节 公证业务
1956年,莆田县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室,主要是办理华侨、归侨和侨眷等发往境外使用的文书,对国内公民之间的公证,一般不予受理。1957年,公证室撤销。1980年,莆田县人民法院成立公证处,主要为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眷属办理涉外公证事项。
1984年6月,涵江建区后,公证事务归莆田县公证处办理,重点是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并开展联产承包、合伙、联营、股份、抵押、贷款、投标、购销和授权委托书等公证事项。根据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在市、县设立公证处。莆田市公证处于1986年10月在涵江设立办事处,1990年4月撤回。
1993年3月,涵江区设立公证处,开展公证业务。同年10月,开展涉外业务。至1994年底,共有公证员2人,公证员助理1人,其他人员3人。涵江区公证处在办理各类公证事项的同时,还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当事人提供与公证有关的事前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参与经济谈判,起草或修正经济合同,提供司法建议等。
第五节 律师业务
民国时期,律师属自由职业者,律师事务由个人经营,涵江开业律师10多人。
1956年6月,莆田县人民法院设立法律顾问处,配备律师3名,开展律师业务,试行审判辩护制度。1959年,律师制度取消,停止律师辩护制度。1980年,又恢复律师制度。
1984年6月,涵江建区后,带有合作制性质的莆田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在涵江成立。1986年12月,划归涵江区司法局管理。
1988年12月,涵江区律师事务所成立,莆田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撤撤销。全所有专兼职律师8人,其中三级律师1人。1989~1994年,共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担任经常法律顾问180多家次。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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