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告诉申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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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522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告诉申诉
分类号: D926.3
页数: 2
页码: 519-520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62年至1994年告诉、申诉的工作情况。
关键词: 涵江区 审判 工作

内容

1962年8月,莆田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合成立复查领导小组,采取个人阅卷,小组集体研究,公、检、法三长决定,县委常委批准的复查方法,对包括涵江在内的自1958~1962年审结的刑事案件和历次政治运动被定罪、科刑的干部、党员进行复查纠正。
  1978年以后,莆田县司法部门先后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三类案件的冤假错案进行复查审理。1981年6月,莆田县成立两案复查办公室,根据“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的方针,复查纠正包括涵江在内的自1977~1980年属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牵连而受处理的有关案件。
  1984年11月底,涵江区人民法院复查纠正莆田县委地下党办公室认定中共地下党身份的申诉案件4件4人,并全部予以平反。1986年3月至5月中旬,对莆田县人民法院移送的1957~1965年莆田县人民法院判处的无申诉刑事案件344件362人,“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判刑的2件2人,“严打”斗争申诉案件4件6人,其他1件1人,进行全面复查。纠正改判30件32人,其中宣告无罪的29人,免予刑事处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改定性质减刑的各1人。1985~1988年,复查民事申诉案件7件,均维持原判。复查刑事申诉案件13件14人,改判7件7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1989年3月,设置告诉申诉审判庭。其职责之一是受理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及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在人民法院内部行使审判监督权。1989~1994年,共复查刑事申诉案件8件8人,改判1件1人。复查民事申诉、申请再审案件22件,决定再审6件,改判4件,其余均维持原判。在复查案件的同时,做好申诉无理、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条件的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
  此间,办理支付案件94件,调解诉前民事纠纷35起。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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