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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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51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审判
分类号: D926.3
页数: 5
页码: 516-520
摘要: 本章记述了涵江区审判机构设置、刑事审判、民事审判、经济审判、行政审判、告诉申诉、执行工作的情况。
关键词: 涵江区 审判

内容

第一节 机构设置
  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进行司法改革,设在涵江鑑前的莆田地方审判厅改称地方法院,下设民事、刑事庭。受贿枉法、严刑逼供、残害善良、欺压百姓之事屡见不鲜,是国民党实行专政统治的工具。
  1949年9月,莆田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主管审判民刑案件。1950年12月,为配合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莆田县成立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由县司法科承办。涵江(第二区)也成立分庭,由区长兼任审判长。1951年,土地改革结束,莆田县人民法庭和第二区分庭相继撤销。1952年12月,莆田县撤销县司法科,成立莆田县人民法院。1955年,莆田县人民法院在涵江设立人民法庭。1963年,因黄石人民法庭撤销,审判工作由涵江人民法庭兼管,一直至“文化大革命”时止。1968年9月,莆田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人民保卫组,统一行使公、检、法的职权,莆田县人民法院机构撤销。1972年10月,恢复莆田县人民法院机构。1977年,重新设立涵江人民法庭,分管涵江镇和涵江、江口、梧塘、西天尾、萩芦等5个人民公社的审判工作。
  1984年8月,涵江建区后,成立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同年11月,借用在后坡埕的原涵江侨联分会办公楼正式挂牌办公。1987年元旦,迁址至鑑前莆田县粮食贸易公司大楼办公(租用)。1993年1月,迁至新涵大街新址办公。1984年11月至1989年3月,涵江区人民法院先后设立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告诉申诉审判庭和办公室。1994年12月,共有人员46人,其中审判员22人,助理审判员13人,书记员6人,纪检监察员、政工科长各1人,还有法警和司机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区人民法院在审判中执行的制度有:四级二审终审制,公开审判制,审判合议庭制,人民陪审员制,上诉、抗诉制和辩护、回避等制度。
  涵江区人民法院院长经过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84年8月至1990年11月由卓金澄担任;1991年1月至1994年由黄鋆武担任(1990年12月至1991年1月任代理院长)。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51年,莆田县人民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严惩一批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反革命分子和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刑事犯罪分子。同年2月9日,由莆田县人民法庭第二区分庭主持,在境内霞徐街新宫埕召开公判大会,处决一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
  1952年,开展“三反”和“五反”运动,凡在运动中被定为犯罪的人员,司法机关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的规定,分别予以惩处。
  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莆田县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庭及巡回法庭的刑事审判,制裁境内破坏粮食政策的犯罪分子,保障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的顺利执行。
  1955年,境内对一些坚持与人民为敌,进行造谣破坏和行凶报复等活动的反革命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其后的10年,刑事审判的重点是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审判受到干扰和破坏。
  1980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贯彻“从重从快”方针,依法严惩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1985年1月,涵江区人民法院成立刑事审判庭,同年3月,正式审判刑事案件。至1994年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03件,488人。
  1985年以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区人民法院判处一批故意杀人、伤害、流氓、强奸、行贿、贪污、盗窃、敲诈勒索、偷税等刑事犯罪分子。
  1987年5月7日和9月28日,配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涵江区先后2次召开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万人宣判大会。1989年8月11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区人民法院设立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自首坦白接待室。1989~1991年,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先后审判贪污、受贿等经济案11件,惩处17名罪犯。
  1989年10月,刑庭组成少年犯合议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本着“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做到开庭前注重查清少年犯罪的具体原因;庭审中注重用启发疏导式教育方法;对少年犯的处罚则注重实效,强调矫治与感化;判决后注重做好少年犯的回访考察、帮教工作。
  1990年起,全国再次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活动,涵江区人民法院又依法惩处一批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盗窃、敲诈勒索、诈骗、拐卖人口、容留妇女卖淫、流氓团伙犯罪分子。
  1992年3月,刑庭审判人员深入基层,对1991年以来辖区内的刑满释放人员和缓免刑人员全面进行回访、考察、帮教工作。
  1985年9月至1994年12月,协助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涵江先后召开6次打击强奸、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宣判大会,执行死刑9人。
  1993~1994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部署,适时开展反盗窃、打击“车匪路霸”和严重经济犯罪等专项斗争。刑事审判的重点是打击犯罪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治农村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节 民事审判
  新中国成立初期,一般的民事案件由区公所或乡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处理。
  1955年,涵江设立人民法庭后,境内民事案件则由人民法庭进行审理。
  1984年11月,涵江区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它组织之间和他们相互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争议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以及选民资格、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1984年12月至1985年6月,清理原莆田县人民法院涵江人民法庭的各类民事案件112件。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施行。为贯彻实施《民法通则》,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1988年12月,涵江区人民法院向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组织,发出250份《关于诉讼时效的通知》。自此,涵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至1994年共审结2640件,平均每年264件,其中以婚姻、债务和宅基地纠纷案件居多。
  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事审判范围不断扩大,出现名称权、房地产开发、劳动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尤以财产类案件居多。涵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并通过直接开庭改进民事审判方式,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在民事审判中,对涉外和涉及港、澳、台胞的民事案件优先审理,依法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保障民间往来的正常发展。同时,运用民事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妥善处理矛盾容易激化的民事案件。
  自1986年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涵江区人民法院以主管民事审判的院长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每年定期由民事审判庭派员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对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乡镇的司法助理员进行有关法律、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并将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民间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给调解组织,以改进工作,起到预防民间纠纷和减少诉讼的作用。
  第四节 经济审判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区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的经济关系增多,经济审判工作领域更加广阔,经济审判重点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1985年1月,涵江区人民法院成立经济审判庭,受理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经济合同纠纷,以及涉外经济纠纷、企业破产案件等经济纠纷案件。1985~1994年,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543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人民币1716万多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87年3月,涵江区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并受理莆田市第一起行政案件。
  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7~1994年,涵江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审结卫生、土地、工商、治安、收容审查、渔政和房屋拆迁等各类行政案件17件,制止和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积极慎重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同时,宣传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和行政法规,提高公民、法人的法律保护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六节 告诉申诉
  1962年8月,莆田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合成立复查领导小组,采取个人阅卷,小组集体研究,公、检、法三长决定,县委常委批准的复查方法,对包括涵江在内的自1958~1962年审结的刑事案件和历次政治运动被定罪、科刑的干部、党员进行复查纠正。
  1978年以后,莆田县司法部门先后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三类案件的冤假错案进行复查审理。1981年6月,莆田县成立两案复查办公室,根据“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的方针,复查纠正包括涵江在内的自1977~1980年属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牵连而受处理的有关案件。
  1984年11月底,涵江区人民法院复查纠正莆田县委地下党办公室认定中共地下党身份的申诉案件4件4人,并全部予以平反。1986年3月至5月中旬,对莆田县人民法院移送的1957~1965年莆田县人民法院判处的无申诉刑事案件344件362人,“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判刑的2件2人,“严打”斗争申诉案件4件6人,其他1件1人,进行全面复查。纠正改判30件32人,其中宣告无罪的29人,免予刑事处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改定性质减刑的各1人。1985~1988年,复查民事申诉案件7件,均维持原判。复查刑事申诉案件13件14人,改判7件7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1989年3月,设置告诉申诉审判庭。其职责之一是受理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及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在人民法院内部行使审判监督权。1989~1994年,共复查刑事申诉案件8件8人,改判1件1人。复查民事申诉、申请再审案件22件,决定再审6件,改判4件,其余均维持原判。在复查案件的同时,做好申诉无理、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条件的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
  此间,办理支付案件94件,调解诉前民事纠纷35起。
  第七节 执行工作
  1985年5月,涵江区人民法院成立执行庭,负责审查受理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仲裁、公证中以财产和行为为执行对象的强制执行案件,以实现义务人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判和行政裁决所确认的权利义务。执行庭配备执行员、书记员及司法警察等。
  1985年后,全区审判工作全面开展,随着案件裁判数量的增加,致使需要进入执行程序的各类案件剧增。区人民法院在裁判公正的前提下,强化执行工作。1985~1994年,共执行完结案件1293件,执行标的额594万多元,拆除非法建筑物108处,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法制尊严。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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