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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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500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公安
分类号: D631
页数: 9
页码: 506-514
摘要: 本章记述了涵江区公安机构、剿匪、镇压反革命、刑事侦查、治安管理、管教帮教、户籍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群众团体 组织 涵江区

内容

第一节 机构
  一、国民党警察机关
  民国3年(1914年),涵江设警察所,所址在宫下大成社,负责治安事务,兼理民事、刑事诉讼。民国14年警察所撤销。涵江为濒海要冲之地,根据《水上警察官制》规定,民国16年,三江口设立水上警察队,查缉奸宄,维持水上治安。民国27年,涵江复设警察所,配所长、巡官各1名,警长3名、警士20名。民国35年5月,增设三江口分驻所;民国37年撤销。抗战期间,境内还有由商家自筹经费设立的义务警察中队,协助警察所维持社会治安,队址在楼下街龙楼社;涵江解放前夕解散。
  二、人民公安机关
  (一)公安分局
  1949年9月3日,以闽中游击支队司令部的游击队员为主,成立涵江公安派出所,驻宫下街原国民党涵江警察所内。1949年9月底,涵江派出所改为涵江公安分局,设治安股、社会股和公安分队。1951年1月,增设劳改分队,直属县公安局劳教股。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公安机构瘫痪。1967年,涵江公安分局实行军管。1968年9月,涵江镇革命委员会成立,下设人民保卫组,分管公安工作。1970年1月,重新成立莆田县公安局涵江派出所。1982年11月,涵江派出所改为莆田县公安局涵江分局。
  1984年6月涵江区成立,着手组建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1985年1月1日,涵江公安分局成立,隶属于莆田市公安局,内设刑侦科、内保科、治安科、政工科和办公室,下辖城区、郊区派出所和业务上属分局领导的三江口边防派出所。配局长、副局长、教导员(后改称政委)各1名,公安干警34人。分局驻地在楼下居委会,1986年迁新涵大街,并增设政保科和消防科。1988年1月增设预审科。1991年6月增设户政科。1992年6月设治安拘留所。1993年增设法制科。同年12月撤销城区、郊区派出所,设立涵东、涵西、三江口、国欢和白塘派出所。1994年3月,涵江区增设巡警大队,配备民警26人,直属莆田市公安局。
  至1994年12月,在业务上隶属分局领导的还有涵江交警大队、消防中队、边防大队、三江口边防派出所和涵江汽车站派出所。
  (二)公安派出所
  1949年9月,成立涵江派出所。1950年5月,成立三江口派出所。1951年5月至1952年11月,成立三江口边防检查站。1952年9月,三江口派出所改称涵江内河派出所。1953年11月,改称涵江水上派出所。1958年7月,成立三江口边防派出所。同年10月,涵江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内设治安保卫股,股长由公安特派员担任。
  “文化大革命”初期,派出所机构瘫痪。1968年9月,涵江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成立,内设人民保卫组,配公安特派员若干人。1970年4月,涵江派出所和三江口边防派出所恢复。1982年11月6日,涵江派出所改为莆田县公安局涵江分局。1984年10月,增设涵江郊区派出所。1993年12月,涵江行政区划调整,城区、郊区派出所撤销,设立涵东、涵西、三江口、国欢和白塘派出所。
  (三)治安保卫委员会
  1951年以后,第二、六、八区、乡(集奎、望江乡)、镇(涵江镇)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配备治保委员和治安员。1952年,各机关、学校、工厂等企事业单位先后建立治保会组织。1958年,各生产大队成立治保会,设治保主任1名和委员若干名。1984年,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大队治保会改称村治保会。至1994年底,全区共有村(居)治保会59个,治保委员485人,其中正、副治保主任177人。
  (四)其他治安组织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安全防范的范围不断扩大,措施进一步加强。公安部门指导机关、学校、企事业建立安全保卫组织,设保卫科(股),金融部门设经济警察小分队,“三资”企业组织保安队。1993年,林柄开发区设治安联防队1支,队员15名。至1994年底,全区设保卫科(股)的单位有26个,专职保卫人员81名;经济警察小分队4支30人,保安队9支93人。
  第二节 剿匪
  涵江解放初期,社会上残留的土匪重新组合,大肆活动,到处抢劫,镇内协源布店和1家染布店及一些农家先后被抢劫;海上商船及公路上汽车也时被截劫,匪患甚炽。台湾国民党不断派遣特务携带电台、枪支经海上从涵江等地登陆,充当股匪骨干,加强股匪装备,企图在内陆建立根据地;国民党潜伏人员发展武装特务组织,妄想配合国民党“反攻大陆”,纷纷活动,散布谣言,张贴反动标语,破坏通讯、桥梁,破坏征粮、支前工作。
  为了巩固海防,防止匪特活动,涵江解放初期,境内各街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组织民兵站岗放哨。全镇组织涵东、涵西两个联防站,夜间11点后实行戒严。人民公安机关组织力量,配合县剿匪委员会,执行“重点清剿、猛打穷追、驻剿挖根”的方针,在广大群众支持和民兵配合下,历时一年,基本肃清境内武装匪特和惯匪组织。
  第三节 镇压反革命
  一、清查登记
  1949年11月开始,对居住在境内的反动党、团、特、军、政、警、宪人员开展全面的清查登记工作。莆田县公安局在涵江设立反动党团自新登记处。在共产党的政策感召下,共有287人前来登记,其中有国民党区党部委员46人,区分部委员90人;三青团分团干事24人,区队长14人。
  二、收捕处理反革命分子
  1950年12月至1953年10月,按中共莆田县委、莆田县人民政府部署,依据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和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结合土地改革、抗美援朝运动,分为三个阶段大张旗鼓开展镇压反革命(简称镇反)运动。
  1950年12月至1951年10月,境内统一行动,收捕116名由基层组织和群众举报罪恶大、民愤大的惯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按照“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方针、政策,进行审理,严厉打击,镇压61人。
  1951年6月至1952年10月,根据上级关于“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指示精神,组织力量清理积案,逮捕处理一些漏网的反革命分子,打击反革命残余势力。
  1952年12月至1953年10月,根据沿海突出部位及山区结合部反动势力没有得到应有打击的情况,开展镇反补课,有效地稳定社会秩序。
  二、取缔反动会道门
  1950年,“同善社”、“大刀会”、“天地教”互相勾结,成立“反共救国军莆仙永司令部”(又名“灵山救良会”),妄图在冬至节晚上武装暴动。公安机关依靠和发动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坚决给予取缔。1951年6月和1953年3月,取缔鲸山“同善社”。1954年3月,取缔洞庭、后郭“一贯道”。
  第四节 刑事侦查
  涵江解放初期的剿匪、镇反使城乡社会治安面貌大为改观,但刑事案件仍时有发生。1950年春至1953年,刑事侦查重点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和“三反”、“五反”群众检举揭发出来的问题。1954年,重点打击破坏统购统销和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的刑事犯罪分子。1958年,刑侦工作实行分片包干,大批干警下乡,组织破案。1960年,采取“重点打击、普遍宣传”的方针,打击偷盗粮食、耕牛、化肥等刑事犯罪分子。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机关瘫痪,刑事犯罪案件增加。1976年后,公安机关大力整顿社会治安秩序,及时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社会治安状况又开始好转。
  1983年8月至1987年2月,涵江区公安分局贯彻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分3个战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简称“严打”)。在人民群众配合支持下,统一行动,对流氓犯罪团伙、流窜作案的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和重大盗窃犯以及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等,给予严厉打击。全区共逮捕犯罪分子60多人,其中13人伏法,13人被注销城镇居民户口,送边劳动改造。
  1987~1989年,先后开展反盗窃自行车、打击嫖娼卖淫、查禁淫秽物品、打击流窜犯和“扫黄打丑”等专项斗争。1990~1993年初,开展为期3年的反盗窃专项斗争。1993年8月至1994年8月,开展农村严打整治斗争,抓获违法犯罪分子148人。1985~1994年,全区共立刑事案件2155起,破获1576起,查获刑事作案分子1722人,有力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改革开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五节 治安管理
  一、禁毒 禁赌 禁娼
  禁毒 民国时期,境内抽鸦片者甚多,注射吗啡者也不少。贩毒分子用本地生产的毛猪、桂元干等物,从香港、汕头、温州、泉州等地换回鸦片、吗啡,牟取暴利。国民党政府也曾有所查禁,但成效甚微。1949年9月,人民公安机关立即在涵江开展禁毒,取缔烟馆28家,传讯登记烟民620人,并医治重烟毒患者。1952年2月,全面开展查禁工作,大部分吸毒者在人民政府的帮助下得到医治。1952年8月,又对境内吸毒者进行传讯登记。至1952年底,烟毒祸害基本清除。1993年6月16日,禁绝多年的烟毒又在华侨新村—出租私房中被查获,公安机关缴获冰毒半成品500公斤,加工冰毒工具一套,抓获案犯4人,予以严厉打击,使这股复起的烟毒祸害得到有效的遏制。
  禁赌 民国时期,曾颁布《暂行新刑律》,立赌博罪,但由于政治腐败,城乡赌博仍然成风。涵江刚解放,人民公安机关立即大力开展查禁赌博活动。1949年底,涵江共取缔赌场19处,处理赌徒2000余人。同时,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赌博,将赌博定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954年,境内开展群众性禁赌工作,严厉打击赌博活动,赌徒送交莆田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处理,赌风逐渐敛迹。其后,公安机关一直把禁赌作为日常工作抓。80年代以来,一些地方赌博活动抬头,并有所蔓延。公安机关与司法、宣传、文化等部门配合,广泛开展禁赌宣传,严行查禁。1986年,区公安分局根据《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在城区、郊区和三江口边防派出所设立赌博人员登记站,对赌博者登记造册,或拘留或罚款。1985~1994年,全区共查禁赌博822起,5736人赌博者受到治安拘留或罚款。有力打击了赌博活动,进一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禁娼 民国时期,境内馆、妓院有24家,妓女250余人。霞徐街的“福州堂女班”妓女馆,每日晚上乐器、锣鼓合奏,并将妓女姓名挂在门外牌上,以招引嫖客。涵江远东旅社设有浴洗、按摩等色情项目。当局查而不禁,还公然收取“花捐税”,名曰“寓禁于红”。涵江解放后,人民政府采取断然措施,取缔娼馆、妓院,卖淫现象敛迹。1980年以后,又出现卖淫活动,公安机关采取经常性的查禁行动,坚决打击。1981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坚决打击取缔卖淫活动的通知》后,公安机关发挥职能作用,从宣传教育、行政管理、法律惩戒各方面入手,对公共场所、特营行业、三厅(歌厅、舞厅、卡拉OK厅),实行综合治理,重点打击鸨首和窝主(业主);对卖淫妇女和嫖客,视情节轻重予以收容教育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惩处。1985~1994年,逐年开展“扫黄打丑”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利用音像、图书、玩具的犯罪活动,清除社会丑恶现象。
  二、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管理
  枪支弹药管理 涵江解放后,公安机关先后收缴国民党的党政机关、军警、宪兵、自卫队及土匪遣留下来的枪支弹药。后又结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收缴社会民间枪支。1951年7月,对非军事系统使用的自卫枪支进行登记造册,严格管理。1958年,再次开展收缴社会民间枪支活动。1963年8月,按规定对佩枪人员的范围进行检查。“文化大革命”期间,枪支弹药管理混乱。1976年后,开始进行清理。1984年9月以后,按照枪支有关规定,对佩带枪支人员进行审查并发放《持枪证);不符合规定的,将枪支收回。对猎枪和射击运动枪,经批准只允许在规定范围和地区内使用。1993~1994年,对流散在社会上枪支弹药再次进行收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保存枪支和弹药;不准私自制造、修理或装配枪支。近两年来,共收缴各类枪支15支,子弹175发,仿真枪894把。
  爆炸物品管理 涵江解放后,人民政府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凡爆破器材、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等生产、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发证),县物资(土产)供销部门供应,严格审查其用途,防止炸药流散社会。1984年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对安全爆破员、安全监炮员、采购押运员、安全仓库员等进行培训;烟花爆竹实行许可证销售,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1994年4月,由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燃放管理的通告》,通告规定涵江区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区公安部门三令五申坚决贯彻执行,各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分片包干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个人给予惩罚。从此,境内鞭炮烟花燃放习俗基本革除。近两年公安机关还收缴炸药3000多公斤和一些雷管、土炸。
  三、特种行业管理
  1954年,公安机关对旅馆、刻字、印刷、照相、钟表、废品收购、信托、修理及公共娱乐等特种行业,实行发证管理(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文化大革命”期间,管理混乱。“文化大革命”后进行登记整顿。1985年,区公安分局对上述特营行业进行多次清理整顿加强管理,造册登记,专人负责。随着涵江改革开放逐步深入,第三产业迅速发展,服务性行业不断涌现。1992年12月起,歌厅、舞厅、卡拉OK厅、酒吧、发廊、美容厅、咖啡厅相继开业,影视厅、音像出租、彩印业等文化场所先后开办。经审查,全区颁发特营行业许可证192份,在特种行业中建立保安小组35个,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这些行业、场所进行犯罪活动。有关部门还密切配合开展安全检查。
  四、公共秩序管理
  公安机关根据“从严管理、保证安全、便利群众”的治安管理原则,开展公共秩序管理工作。80年代后,尤其是涵江被批准为全省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区之后,公共场所迅速增多。至1994年底,影剧院、贸易市场、汽车站、码头、文化俱乐部、音像播映室、镭射厅等21处公共场所,以及车场、夜市场(点)、桌球场(室)和福厦公路涵江段两侧的路边客栈、饭店被列为公共场所管理范围。公安机关规定:凡公共场所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安全许可证》才能营业;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不予颁发《安全许可证》;非法经营、严重违反管理条例者,一律取缔,并课以罚金。主要节假日和重大集会,均有警察巡逻,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第六节 管教帮教
  一、“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
  1951年,境内土地改革后,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完成地区管制改造地主的规定》和1952年6月公安部关于《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先后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群众公认的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依法实行管制,监督改造。
  1956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1956~1967年农业发展纲要》规定精神,开展对“四类”分子加入农业社的规划评审工作。通过群众评议,老实守法的评为社员,基本守法的评为候补社员,少数表现不好的继续监督劳动改造。对规划入社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实行“政治上区别对待、经济上同工同酬”的政策。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后,部分人被错划为右派分子,列为管制对象,与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合称“五类”分子。1979年,经群众评议,莆田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大部分表现好的“四类”分子摘掉帽子,一部分经过复查,得到平反;地主分子、富农分子的第二代、第三代子女改为农民成份。1984年8月,由莆田县人民政府批准,最后一批“四类”分子全部摘帽,改变成分,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违法青少年的帮教
  对于误入岐途,违反法纪的青少年的管理,公安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他们改邪归正。1985年对帮教对象实行调查、考核、建档制度,进行跟踪帮教。1987年全区组建教育小组50个,采取“四管理、三负责、二检查、一打击”的帮教措施,即:家长管理子女,学校管理学生,街道管理社会青年,工厂管理青年职工;负责思想政治教育和学习、工作、生活各方面的管理,负责检查帮教进展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负责打击罪行严重、屡教不改分子。通过以上措施,使大多数帮教对象走上新生的道路。
  三、监押管教
  1951年1月,莆田县公安局劳教股在涵江豆菜巷(1932年国民政府莆田地方法院设立的看守所旧址)成立劳教分队,设有砖瓦窑、灰窑、碾米厂和印刷厂等劳改生产单位。生产所得用于供应劳改犯人的口粮和生活费用。1957年底,福建省公安厅把劳改犯集中关押,已判犯人一律押送省劳改队,县劳教队撤销。1992年6月,区公安分局在苍林设立治安拘留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给予1日以上、15日以下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约束。
  1993年5月,福建省第四监狱(泉州)莆田独立大队在涵江设立。1994年9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福建省第五监狱。1994年9月,更名为福建省莆田监狱,对监押犯实行劳动改造。
  第七节 户籍管理
  明代,地方编有户籍册,称《赋税黄册》,按职业编籍。清代后期实行以保、甲为基础的户籍管理制度,按保甲门牌核实人口。民国时仍实行保甲编查。当时境内乡镇公所设有专职户籍员,负责户籍管理和户口迁移登记。1950年9月,户籍业务由涵江公安派出所办理,附近各乡由区公所负责管理。同时,开展户口登记,建立户口申报、登记、迁移等制度,并以家庭居寓处为单位立户,颁发户口簿。1954年,依照《华东户口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核查户口,换发新户口簿,解决户口登记中的遗留问题,并改变户口申报制度,凭出生证申报户口。1949~1990年,先后进行四次人口普查,通过普查,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
  1955年,按有关规定,划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1958年1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迁入城镇。除国家招工、招生等户口按规定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简称农转非)可迁入城镇外,其他人员迁入城镇均需申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1960~1962年,开展职工精简,清理自流人员,压缩城镇人口。1977年以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对农转非实行指标控制措施,规定每年农转非人口不得超过非农业人口总数的1.5‰;1984年规定不得超过2‰。1985~1994年恢复非农业人口的有:职工家属824人,落实政策273人;办理农转非的有:招工2451人,中级技术职称干部子女1634人,随军127人,征地4554人,其他310人。其间还为持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民办理口粮自理的城镇临时户口789人。
  1994年3月始,依法对暂住人口实行属地管理。全区设立暂住户口站11个,聘用暂住户口协管员33人。至年底,对全区1.5万左右暂住人口进行登记管理。
  第八节 消防
  民国19年(1930年)冬,涵江镇内发生一场特大火灾。鉴于此,当时涵江工商界中有识之士,建议购置消防器材,组建救火机构。民国21年,在保尾街善德堂正式成立涵江救火会。其后,还在孝义街设立分会,义务消防队员有200人左右。因设备简陋,救火用水靠群众肩挑手提,又没有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故“只消不防”。
  涵江解放后,人民政府重视消防工作。1950年,涵江救火会迁到近水源的后坡埕李家祠堂。1965年,再迁至便于进出的保尾街苍头社,消防经费由莆田县地方财政拨款。1958年,义务消防队迁址顶铺街警报台。1959年,公安部颁发《农村人民公社防火措施》,根据“以防为主,以消为辅,全民办消防”的精神,实行民警包街,治保会包片,居民组长包户,轮流值日的消防制度。对火灾事故严格执行“三不放过”的处理原则:失火原因未查清不予放过,群众未受教育不予放过,肇事者未受到应有处理不予放过。“文化大革命”期间,涵江还组织一支80多名女子义务消防队,在莆田县消防运动会上作过出色的表演。1972年,涵江以连续20年(1953~1972年)没有发生火患而先后获省、县无火灾安全镇的称号。
  1981年秋,涵江成立公安系统消防执勤班(部队建制),存在近60年的义务性的民间消防组织涵江救火会完成其历史使命。1986年6月,涵江公安分局成立消防科,专管消防工作。1990年5月,增编为消防中队,人员21人。1987年,全区35个重点单位设有义务消防队;铁灶石油库设立专职消防队。涵江辖区内的工厂、企事业按分布片区分别设立治安消防联防办,每办有消防员3名。1991年6月,实行消防目标岗位工作责任制,以加强消防监督。80年代后,对“三资”企业消防管理,实行主动介入,提前介入,服务上门的方针。但由于各种原因,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1986~1994年,全区共发生火灾39起,死亡9人,伤13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17万元。
  附:重大火灾
  民国19年冬,林寿国讨伐卢兴帮胜利,下令点灯庆祝,衙前街阿奇经营的土产杂货店引发火患,酿成特大火灾。大火由下午4时持续至下半夜2时,烧毁店铺260多爿,民房100多间,损失达百万金。
  1984年2月7日(农历正月初六),涵江镇后街发生火灾,烧毁民房95间,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受灾20多户,直接经济损失20余万元。
  1993年9月20日,莆田县木器二厂发生火灾,烧毁该厂办公楼、仓库,直接经济损失60余万元。
  第九节 交通管理
  一、陆路交通管理
  民国23年(1934年)11月,政府曾派警兵配以铁甲车在公路沿线巡逻,检查交通安全。但不久公路交通安全机构瘫痪,街市交通也放任自流。1950年,涵江镇交通管理由县公安局抽调4名公安人员专职担任,负责市容整顿,维护交通秩序。1951年,保尾设立涵江交通管理站,负责非机动车车辆管理和机动车安全检查。1984年9月,建涵江交通运管所,同时设涵江车辆监理检查站。1987年10月,涵江车辆监理检查站改称莆田市交警支队涵江中队。1990年12月,改称莆田市交警支队涵江大队(简称涵江交警大队),隶属莆田市交警支队。1993年10月,设立城区交警中队。区公安机关在交通管理工作中,执行“综合治理、安全第一”的方针,对机动车辆进行年检、发证,对驾驶员进行培训、考核、做好安全、事故处理等管理工作。
  二、水上交通管理
  清代三江口设水汛,配一艘战船巡逻,负责防务,并查检船只出入,司水域治安。民国16年,三江口设水上警察队;民国35年设三江口分驻所,均为水上治安机构。194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管会接管闽海关。1950年设三江口派出所,管辖水上交通运输及辖区治安。1952年改为涵江内河派出所,后改称涵江水上派出所,对木帆船、汽船、渔船等各类船只实施交通运输治安管理。三江口港口交通安全工作则由涵江港务部门管辖。1959年9月后,公安机关配合交通、水产、农业部门实施《关于加强运输船、渡口船、渔船安全管理的规定》,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1960年以后,内河船管工作由交通部门管理。1983年10月,涵江水上管理机构撤销。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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