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二 公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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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499
颗粒名称: 卷二十二 公安司法
分类号: D631
页数: 21
页码: 506-526
摘要: 本卷主要介绍了莆田县涵江区公安司法方面的工作。其中包括公安、检察、审判、司法和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涵江区 党派 组织

内容

封建时代,实行行政、司法一体制。涵江作为县以下的地方区域,未设独立的司法机构,境内的狱讼皆由莆田县署长官综理。唐、宋、元设置的县尉,明、清的典史协助知县(县令)掌管刑事、民事的诉讼和审理。明、清两代,境内曾设巡检司负责地方治安。
  民国初期,境内司法职权仍由县长兼掌。民国13年,莆田县地方审判厅(后改称地方法院)、检察厅(后改为检察处)设在涵江,实行“审检合署”,行政与司法分开,但司法独立在国民党独裁统治下,只不过是空话。
  民国时期,境内设有警察所和分驻所,主管缉捕、刑侦和社镇治安,并从事搜捕中共地下党员、迫害进步人士的活动。军、警、特密切配合,司法机关成为实行反动统治的工具。
  新中国成立后,涵江设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捕、预审和社会治安的管理;境内的刑事、民事案件的批捕、起诉、公诉由县人民检察院负责;民事、刑事案件的审判则由涵江人民法庭受理。“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县革命委员会的人民保卫组取代公、检、法机关。1970年,涵江公安派出所恢复(后改为莆田县涵江分局)。1977年,涵江人民法庭复设。1984年涵江建区后成立区司法局,主管司法行政工作;其后又陆续成立涵江区人民法院和涵江区人民检察院。1987年,中共涵江区委决定成立区政法委员会,领导法制建设、司法管理和督查工作。1991年,成立涵江区综合治理委员会,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一章 公安
  第一节 机构
  一、国民党警察机关
  民国3年(1914年),涵江设警察所,所址在宫下大成社,负责治安事务,兼理民事、刑事诉讼。民国14年警察所撤销。涵江为濒海要冲之地,根据《水上警察官制》规定,民国16年,三江口设立水上警察队,查缉奸宄,维持水上治安。民国27年,涵江复设警察所,配所长、巡官各1名,警长3名、警士20名。民国35年5月,增设三江口分驻所;民国37年撤销。抗战期间,境内还有由商家自筹经费设立的义务警察中队,协助警察所维持社会治安,队址在楼下街龙楼社;涵江解放前夕解散。
  二、人民公安机关
  (一)公安分局
  1949年9月3日,以闽中游击支队司令部的游击队员为主,成立涵江公安派出所,驻宫下街原国民党涵江警察所内。1949年9月底,涵江派出所改为涵江公安分局,设治安股、社会股和公安分队。1951年1月,增设劳改分队,直属县公安局劳教股。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公安机构瘫痪。1967年,涵江公安分局实行军管。1968年9月,涵江镇革命委员会成立,下设人民保卫组,分管公安工作。1970年1月,重新成立莆田县公安局涵江派出所。1982年11月,涵江派出所改为莆田县公安局涵江分局。
  1984年6月涵江区成立,着手组建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1985年1月1日,涵江公安分局成立,隶属于莆田市公安局,内设刑侦科、内保科、治安科、政工科和办公室,下辖城区、郊区派出所和业务上属分局领导的三江口边防派出所。配局长、副局长、教导员(后改称政委)各1名,公安干警34人。分局驻地在楼下居委会,1986年迁新涵大街,并增设政保科和消防科。1988年1月增设预审科。1991年6月增设户政科。1992年6月设治安拘留所。1993年增设法制科。同年12月撤销城区、郊区派出所,设立涵东、涵西、三江口、国欢和白塘派出所。1994年3月,涵江区增设巡警大队,配备民警26人,直属莆田市公安局。
  至1994年12月,在业务上隶属分局领导的还有涵江交警大队、消防中队、边防大队、三江口边防派出所和涵江汽车站派出所。
  (二)公安派出所
  1949年9月,成立涵江派出所。1950年5月,成立三江口派出所。1951年5月至1952年11月,成立三江口边防检查站。1952年9月,三江口派出所改称涵江内河派出所。1953年11月,改称涵江水上派出所。1958年7月,成立三江口边防派出所。同年10月,涵江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内设治安保卫股,股长由公安特派员担任。
  “文化大革命”初期,派出所机构瘫痪。1968年9月,涵江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成立,内设人民保卫组,配公安特派员若干人。1970年4月,涵江派出所和三江口边防派出所恢复。1982年11月6日,涵江派出所改为莆田县公安局涵江分局。1984年10月,增设涵江郊区派出所。1993年12月,涵江行政区划调整,城区、郊区派出所撤销,设立涵东、涵西、三江口、国欢和白塘派出所。
  (三)治安保卫委员会
  1951年以后,第二、六、八区、乡(集奎、望江乡)、镇(涵江镇)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配备治保委员和治安员。1952年,各机关、学校、工厂等企事业单位先后建立治保会组织。1958年,各生产大队成立治保会,设治保主任1名和委员若干名。1984年,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大队治保会改称村治保会。至1994年底,全区共有村(居)治保会59个,治保委员485人,其中正、副治保主任177人。
  (四)其他治安组织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安全防范的范围不断扩大,措施进一步加强。公安部门指导机关、学校、企事业建立安全保卫组织,设保卫科(股),金融部门设经济警察小分队,“三资”企业组织保安队。1993年,林柄开发区设治安联防队1支,队员15名。至1994年底,全区设保卫科(股)的单位有26个,专职保卫人员81名;经济警察小分队4支30人,保安队9支93人。
  第二节 剿匪
  涵江解放初期,社会上残留的土匪重新组合,大肆活动,到处抢劫,镇内协源布店和1家染布店及一些农家先后被抢劫;海上商船及公路上汽车也时被截劫,匪患甚炽。台湾国民党不断派遣特务携带电台、枪支经海上从涵江等地登陆,充当股匪骨干,加强股匪装备,企图在内陆建立根据地;国民党潜伏人员发展武装特务组织,妄想配合国民党“反攻大陆”,纷纷活动,散布谣言,张贴反动标语,破坏通讯、桥梁,破坏征粮、支前工作。
  为了巩固海防,防止匪特活动,涵江解放初期,境内各街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组织民兵站岗放哨。全镇组织涵东、涵西两个联防站,夜间11点后实行戒严。人民公安机关组织力量,配合县剿匪委员会,执行“重点清剿、猛打穷追、驻剿挖根”的方针,在广大群众支持和民兵配合下,历时一年,基本肃清境内武装匪特和惯匪组织。
  第三节 镇压反革命
  一、清查登记
  1949年11月开始,对居住在境内的反动党、团、特、军、政、警、宪人员开展全面的清查登记工作。莆田县公安局在涵江设立反动党团自新登记处。在共产党的政策感召下,共有287人前来登记,其中有国民党区党部委员46人,区分部委员90人;三青团分团干事24人,区队长14人。
  二、收捕处理反革命分子
  1950年12月至1953年10月,按中共莆田县委、莆田县人民政府部署,依据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和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结合土地改革、抗美援朝运动,分为三个阶段大张旗鼓开展镇压反革命(简称镇反)运动。
  1950年12月至1951年10月,境内统一行动,收捕116名由基层组织和群众举报罪恶大、民愤大的惯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按照“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方针、政策,进行审理,严厉打击,镇压61人。
  1951年6月至1952年10月,根据上级关于“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杀可不杀的不杀”的指示精神,组织力量清理积案,逮捕处理一些漏网的反革命分子,打击反革命残余势力。
  1952年12月至1953年10月,根据沿海突出部位及山区结合部反动势力没有得到应有打击的情况,开展镇反补课,有效地稳定社会秩序。
  二、取缔反动会道门
  1950年,“同善社”、“大刀会”、“天地教”互相勾结,成立“反共救国军莆仙永司令部”(又名“灵山救良会”),妄图在冬至节晚上武装暴动。公安机关依靠和发动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坚决给予取缔。1951年6月和1953年3月,取缔鲸山“同善社”。1954年3月,取缔洞庭、后郭“一贯道”。
  第四节 刑事侦查
  涵江解放初期的剿匪、镇反使城乡社会治安面貌大为改观,但刑事案件仍时有发生。1950年春至1953年,刑事侦查重点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和“三反”、“五反”群众检举揭发出来的问题。1954年,重点打击破坏统购统销和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的刑事犯罪分子。1958年,刑侦工作实行分片包干,大批干警下乡,组织破案。1960年,采取“重点打击、普遍宣传”的方针,打击偷盗粮食、耕牛、化肥等刑事犯罪分子。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机关瘫痪,刑事犯罪案件增加。1976年后,公安机关大力整顿社会治安秩序,及时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社会治安状况又开始好转。
  1983年8月至1987年2月,涵江区公安分局贯彻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执行“依法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分3个战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简称“严打”)。在人民群众配合支持下,统一行动,对流氓犯罪团伙、流窜作案的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和重大盗窃犯以及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等,给予严厉打击。全区共逮捕犯罪分子60多人,其中13人伏法,13人被注销城镇居民户口,送边劳动改造。
  1987~1989年,先后开展反盗窃自行车、打击嫖娼卖淫、查禁淫秽物品、打击流窜犯和“扫黄打丑”等专项斗争。1990~1993年初,开展为期3年的反盗窃专项斗争。1993年8月至1994年8月,开展农村严打整治斗争,抓获违法犯罪分子148人。1985~1994年,全区共立刑事案件2155起,破获1576起,查获刑事作案分子1722人,有力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改革开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五节 治安管理
  一、禁毒 禁赌 禁娼
  禁毒 民国时期,境内抽鸦片者甚多,注射吗啡者也不少。贩毒分子用本地生产的毛猪、桂元干等物,从香港、汕头、温州、泉州等地换回鸦片、吗啡,牟取暴利。国民党政府也曾有所查禁,但成效甚微。1949年9月,人民公安机关立即在涵江开展禁毒,取缔烟馆28家,传讯登记烟民620人,并医治重烟毒患者。1952年2月,全面开展查禁工作,大部分吸毒者在人民政府的帮助下得到医治。1952年8月,又对境内吸毒者进行传讯登记。至1952年底,烟毒祸害基本清除。1993年6月16日,禁绝多年的烟毒又在华侨新村—出租私房中被查获,公安机关缴获冰毒半成品500公斤,加工冰毒工具一套,抓获案犯4人,予以严厉打击,使这股复起的烟毒祸害得到有效的遏制。
  禁赌 民国时期,曾颁布《暂行新刑律》,立赌博罪,但由于政治腐败,城乡赌博仍然成风。涵江刚解放,人民公安机关立即大力开展查禁赌博活动。1949年底,涵江共取缔赌场19处,处理赌徒2000余人。同时,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赌博,将赌博定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954年,境内开展群众性禁赌工作,严厉打击赌博活动,赌徒送交莆田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处理,赌风逐渐敛迹。其后,公安机关一直把禁赌作为日常工作抓。80年代以来,一些地方赌博活动抬头,并有所蔓延。公安机关与司法、宣传、文化等部门配合,广泛开展禁赌宣传,严行查禁。1986年,区公安分局根据《福建省禁止赌博条例》,在城区、郊区和三江口边防派出所设立赌博人员登记站,对赌博者登记造册,或拘留或罚款。1985~1994年,全区共查禁赌博822起,5736人赌博者受到治安拘留或罚款。有力打击了赌博活动,进一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禁娼 民国时期,境内馆、妓院有24家,妓女250余人。霞徐街的“福州堂女班”妓女馆,每日晚上乐器、锣鼓合奏,并将妓女姓名挂在门外牌上,以招引嫖客。涵江远东旅社设有浴洗、按摩等色情项目。当局查而不禁,还公然收取“花捐税”,名曰“寓禁于红”。涵江解放后,人民政府采取断然措施,取缔娼馆、妓院,卖淫现象敛迹。1980年以后,又出现卖淫活动,公安机关采取经常性的查禁行动,坚决打击。1981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发出《关于坚决打击取缔卖淫活动的通知》后,公安机关发挥职能作用,从宣传教育、行政管理、法律惩戒各方面入手,对公共场所、特营行业、三厅(歌厅、舞厅、卡拉OK厅),实行综合治理,重点打击鸨首和窝主(业主);对卖淫妇女和嫖客,视情节轻重予以收容教育或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惩处。1985~1994年,逐年开展“扫黄打丑”专项斗争,严厉打击利用音像、图书、玩具的犯罪活动,清除社会丑恶现象。
  二、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管理
  枪支弹药管理 涵江解放后,公安机关先后收缴国民党的党政机关、军警、宪兵、自卫队及土匪遣留下来的枪支弹药。后又结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运动,收缴社会民间枪支。1951年7月,对非军事系统使用的自卫枪支进行登记造册,严格管理。1958年,再次开展收缴社会民间枪支活动。1963年8月,按规定对佩枪人员的范围进行检查。“文化大革命”期间,枪支弹药管理混乱。1976年后,开始进行清理。1984年9月以后,按照枪支有关规定,对佩带枪支人员进行审查并发放《持枪证);不符合规定的,将枪支收回。对猎枪和射击运动枪,经批准只允许在规定范围和地区内使用。1993~1994年,对流散在社会上枪支弹药再次进行收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保存枪支和弹药;不准私自制造、修理或装配枪支。近两年来,共收缴各类枪支15支,子弹175发,仿真枪894把。
  爆炸物品管理 涵江解放后,人民政府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凡爆破器材、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等生产、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发证),县物资(土产)供销部门供应,严格审查其用途,防止炸药流散社会。1984年1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对安全爆破员、安全监炮员、采购押运员、安全仓库员等进行培训;烟花爆竹实行许可证销售,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1994年4月,由莆田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燃放管理的通告》,通告规定涵江区属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于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区公安部门三令五申坚决贯彻执行,各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分片包干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个人给予惩罚。从此,境内鞭炮烟花燃放习俗基本革除。近两年公安机关还收缴炸药3000多公斤和一些雷管、土炸。
  三、特种行业管理
  1954年,公安机关对旅馆、刻字、印刷、照相、钟表、废品收购、信托、修理及公共娱乐等特种行业,实行发证管理(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文化大革命”期间,管理混乱。“文化大革命”后进行登记整顿。1985年,区公安分局对上述特营行业进行多次清理整顿加强管理,造册登记,专人负责。随着涵江改革开放逐步深入,第三产业迅速发展,服务性行业不断涌现。1992年12月起,歌厅、舞厅、卡拉OK厅、酒吧、发廊、美容厅、咖啡厅相继开业,影视厅、音像出租、彩印业等文化场所先后开办。经审查,全区颁发特营行业许可证192份,在特种行业中建立保安小组35个,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这些行业、场所进行犯罪活动。有关部门还密切配合开展安全检查。
  四、公共秩序管理
  公安机关根据“从严管理、保证安全、便利群众”的治安管理原则,开展公共秩序管理工作。80年代后,尤其是涵江被批准为全省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区之后,公共场所迅速增多。至1994年底,影剧院、贸易市场、汽车站、码头、文化俱乐部、音像播映室、镭射厅等21处公共场所,以及车场、夜市场(点)、桌球场(室)和福厦公路涵江段两侧的路边客栈、饭店被列为公共场所管理范围。公安机关规定:凡公共场所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安全许可证》才能营业;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者不予颁发《安全许可证》;非法经营、严重违反管理条例者,一律取缔,并课以罚金。主要节假日和重大集会,均有警察巡逻,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第六节 管教帮教
  一、“四类”分子的监督改造
  1951年,境内土地改革后,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完成地区管制改造地主的规定》和1952年6月公安部关于《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先后对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和群众公认的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依法实行管制,监督改造。
  1956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1956~1967年农业发展纲要》规定精神,开展对“四类”分子加入农业社的规划评审工作。通过群众评议,老实守法的评为社员,基本守法的评为候补社员,少数表现不好的继续监督劳动改造。对规划入社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实行“政治上区别对待、经济上同工同酬”的政策。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后,部分人被错划为右派分子,列为管制对象,与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合称“五类”分子。1979年,经群众评议,莆田县革命委员会批准,大部分表现好的“四类”分子摘掉帽子,一部分经过复查,得到平反;地主分子、富农分子的第二代、第三代子女改为农民成份。1984年8月,由莆田县人民政府批准,最后一批“四类”分子全部摘帽,改变成分,享有公民的一切权利。
  二、违法青少年的帮教
  对于误入岐途,违反法纪的青少年的管理,公安机关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帮助他们改邪归正。1985年对帮教对象实行调查、考核、建档制度,进行跟踪帮教。1987年全区组建教育小组50个,采取“四管理、三负责、二检查、一打击”的帮教措施,即:家长管理子女,学校管理学生,街道管理社会青年,工厂管理青年职工;负责思想政治教育和学习、工作、生活各方面的管理,负责检查帮教进展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负责打击罪行严重、屡教不改分子。通过以上措施,使大多数帮教对象走上新生的道路。
  三、监押管教
  1951年1月,莆田县公安局劳教股在涵江豆菜巷(1932年国民政府莆田地方法院设立的看守所旧址)成立劳教分队,设有砖瓦窑、灰窑、碾米厂和印刷厂等劳改生产单位。生产所得用于供应劳改犯人的口粮和生活费用。1957年底,福建省公安厅把劳改犯集中关押,已判犯人一律押送省劳改队,县劳教队撤销。1992年6月,区公安分局在苍林设立治安拘留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给予1日以上、15日以下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约束。
  1993年5月,福建省第四监狱(泉州)莆田独立大队在涵江设立。1994年9月,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福建省第五监狱。1994年9月,更名为福建省莆田监狱,对监押犯实行劳动改造。
  第七节 户籍管理
  明代,地方编有户籍册,称《赋税黄册》,按职业编籍。清代后期实行以保、甲为基础的户籍管理制度,按保甲门牌核实人口。民国时仍实行保甲编查。当时境内乡镇公所设有专职户籍员,负责户籍管理和户口迁移登记。1950年9月,户籍业务由涵江公安派出所办理,附近各乡由区公所负责管理。同时,开展户口登记,建立户口申报、登记、迁移等制度,并以家庭居寓处为单位立户,颁发户口簿。1954年,依照《华东户口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核查户口,换发新户口簿,解决户口登记中的遗留问题,并改变户口申报制度,凭出生证申报户口。1949~1990年,先后进行四次人口普查,通过普查,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
  1955年,按有关规定,划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1958年1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迁入城镇。除国家招工、招生等户口按规定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简称农转非)可迁入城镇外,其他人员迁入城镇均需申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1960~1962年,开展职工精简,清理自流人员,压缩城镇人口。1977年以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对农转非实行指标控制措施,规定每年农转非人口不得超过非农业人口总数的1.5‰;1984年规定不得超过2‰。1985~1994年恢复非农业人口的有:职工家属824人,落实政策273人;办理农转非的有:招工2451人,中级技术职称干部子女1634人,随军127人,征地4554人,其他310人。其间还为持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民办理口粮自理的城镇临时户口789人。
  1994年3月始,依法对暂住人口实行属地管理。全区设立暂住户口站11个,聘用暂住户口协管员33人。至年底,对全区1.5万左右暂住人口进行登记管理。
  第八节 消防
  民国19年(1930年)冬,涵江镇内发生一场特大火灾。鉴于此,当时涵江工商界中有识之士,建议购置消防器材,组建救火机构。民国21年,在保尾街善德堂正式成立涵江救火会。其后,还在孝义街设立分会,义务消防队员有200人左右。因设备简陋,救火用水靠群众肩挑手提,又没有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故“只消不防”。
  涵江解放后,人民政府重视消防工作。1950年,涵江救火会迁到近水源的后坡埕李家祠堂。1965年,再迁至便于进出的保尾街苍头社,消防经费由莆田县地方财政拨款。1958年,义务消防队迁址顶铺街警报台。1959年,公安部颁发《农村人民公社防火措施》,根据“以防为主,以消为辅,全民办消防”的精神,实行民警包街,治保会包片,居民组长包户,轮流值日的消防制度。对火灾事故严格执行“三不放过”的处理原则:失火原因未查清不予放过,群众未受教育不予放过,肇事者未受到应有处理不予放过。“文化大革命”期间,涵江还组织一支80多名女子义务消防队,在莆田县消防运动会上作过出色的表演。1972年,涵江以连续20年(1953~1972年)没有发生火患而先后获省、县无火灾安全镇的称号。
  1981年秋,涵江成立公安系统消防执勤班(部队建制),存在近60年的义务性的民间消防组织涵江救火会完成其历史使命。1986年6月,涵江公安分局成立消防科,专管消防工作。1990年5月,增编为消防中队,人员21人。1987年,全区35个重点单位设有义务消防队;铁灶石油库设立专职消防队。涵江辖区内的工厂、企事业按分布片区分别设立治安消防联防办,每办有消防员3名。1991年6月,实行消防目标岗位工作责任制,以加强消防监督。80年代后,对“三资”企业消防管理,实行主动介入,提前介入,服务上门的方针。但由于各种原因,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1986~1994年,全区共发生火灾39起,死亡9人,伤13人,直接经济损失达117万元。
  附:重大火灾
  民国19年冬,林寿国讨伐卢兴帮胜利,下令点灯庆祝,衙前街阿奇经营的土产杂货店引发火患,酿成特大火灾。大火由下午4时持续至下半夜2时,烧毁店铺260多爿,民房100多间,损失达百万金。
  1984年2月7日(农历正月初六),涵江镇后街发生火灾,烧毁民房95间,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受灾20多户,直接经济损失20余万元。
  1993年9月20日,莆田县木器二厂发生火灾,烧毁该厂办公楼、仓库,直接经济损失60余万元。
  第九节 交通管理
  一、陆路交通管理
  民国23年(1934年)11月,政府曾派警兵配以铁甲车在公路沿线巡逻,检查交通安全。但不久公路交通安全机构瘫痪,街市交通也放任自流。1950年,涵江镇交通管理由县公安局抽调4名公安人员专职担任,负责市容整顿,维护交通秩序。1951年,保尾设立涵江交通管理站,负责非机动车车辆管理和机动车安全检查。1984年9月,建涵江交通运管所,同时设涵江车辆监理检查站。1987年10月,涵江车辆监理检查站改称莆田市交警支队涵江中队。1990年12月,改称莆田市交警支队涵江大队(简称涵江交警大队),隶属莆田市交警支队。1993年10月,设立城区交警中队。区公安机关在交通管理工作中,执行“综合治理、安全第一”的方针,对机动车辆进行年检、发证,对驾驶员进行培训、考核、做好安全、事故处理等管理工作。
  二、水上交通管理
  清代三江口设水汛,配一艘战船巡逻,负责防务,并查检船只出入,司水域治安。民国16年,三江口设水上警察队;民国35年设三江口分驻所,均为水上治安机构。194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管会接管闽海关。1950年设三江口派出所,管辖水上交通运输及辖区治安。1952年改为涵江内河派出所,后改称涵江水上派出所,对木帆船、汽船、渔船等各类船只实施交通运输治安管理。三江口港口交通安全工作则由涵江港务部门管辖。1959年9月后,公安机关配合交通、水产、农业部门实施《关于加强运输船、渡口船、渔船安全管理的规定》,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1960年以后,内河船管工作由交通部门管理。1983年10月,涵江水上管理机构撤销。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民国13年(1924年),莆田县地方检察厅(后改为检察处)的厅址在涵江鑑前,附设在地方审判厅(后改称地方法院)内,实行“审检合署”,受国民党县党部的严密控制,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新中国成立后,莆田县于1951年9月成立人民检察署,1954年改为检察院。涵江境内的民事、刑事案件所涉及的批捕、起诉、公诉等职能至1984年6月均由县人民司法机关行使。
  1984年10月,涵江区正式成立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下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和法纪检察科。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精神,又在辖区内成立涵江区人民检察院驻涵江区国家税务局检察室和三江口镇、白塘镇、国欢镇检察室等4个派出机构。区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法警等,共37人。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涵江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84年8月至1986年2月由林国章担任;1986年3月至1994年由曾金才担任(1986年3~5月任代理检察长)。
  第二节 刑事检察
  1984年10月,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成立后,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破坏社会主义,危害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杀人、纵火、放毒、盗窃、抢劫、强奸、贩毒、卖淫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行使审查、批捕和起诉职权,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对不当的逮捕或判决本着重在证据、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纠正,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1984年10月至1994年12月,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283件556人,批准逮捕283件547人。其中决定提起公诉253件457人,移送莆田市检察院起诉15件32人;决定免予起诉12件20人,挂罪考察2件3人,撤销逮捕1件1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件5人,追诉1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书面的有20件,口头的有25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件,其中改判、维持原判的各1件。
  同时,还积极开展对被免诉人员的回访考察和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节 经济检察
  1951~1952年,莆田县人民检察署根据涵江“三反”、“五反”运动情况,开展经济检察。
  1980年1月,莆田县人民检察院设立经济检察科,直接受理境内贪污、贿赂、诈骗、走私、偷漏税、投机倒把、挪用公款、假冒商标和侵吞公共财物等经济案件。
  1984年10月,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以后,认真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方针,树立为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服务的思想,积极查办贪污和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至1994年12月止,共直接受理经济犯罪嫌疑案165件378人,经过审查立案76件124人(含大要案12件24人)。其中贪污案46件83人,受贿案11件18人,挪用公款案4件6人,偷抗税案10件10人,假冒商标案4件4人,投机倒把案1件3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400多万元。查处偷漏税案件收回税款50多万元,协助税务部门追回税款250多万元。
  第四节 法纪检察
  1979年3月,莆田县人民检察院设立法纪检察科,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渎职的犯罪行为,并对“文化大革命”以前审理的有关法纪案件进行全面复查。
  1978年,莆田县人民检察院由秘书室负责办理群众来信、来访、控告、申诉。后归法纪检察科处理。1980年起,建立检察长接待日。
  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成立后,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切实处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举报工作,积极查处渎职犯罪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人质型”非法拘禁案,维护法律的尊严。至1994年12月,共受理法纪案件51件62人,从中立案15件20人,依法提起公诉4件4人,免予起诉6件11人,作教育处理5件5人。
  受理群众来信397件,接待群众来访291人次;受理申诉案件12件,其中立案复查2件,做到件件有回音,取信于民。
  第五节 民事行政检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之规定,1992年11月,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科。至1994年12月,共受理各类民事申诉案件8件,协助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抗诉案2件,自办民事抗诉案1件,接待上诉来访人员100多人次,提出检察建议2件,挽回经济损失10多万元。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设置
  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进行司法改革,设在涵江鑑前的莆田地方审判厅改称地方法院,下设民事、刑事庭。受贿枉法、严刑逼供、残害善良、欺压百姓之事屡见不鲜,是国民党实行专政统治的工具。
  1949年9月,莆田县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科,主管审判民刑案件。1950年12月,为配合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莆田县成立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由县司法科承办。涵江(第二区)也成立分庭,由区长兼任审判长。1951年,土地改革结束,莆田县人民法庭和第二区分庭相继撤销。1952年12月,莆田县撤销县司法科,成立莆田县人民法院。1955年,莆田县人民法院在涵江设立人民法庭。1963年,因黄石人民法庭撤销,审判工作由涵江人民法庭兼管,一直至“文化大革命”时止。1968年9月,莆田县革命委员会成立人民保卫组,统一行使公、检、法的职权,莆田县人民法院机构撤销。1972年10月,恢复莆田县人民法院机构。1977年,重新设立涵江人民法庭,分管涵江镇和涵江、江口、梧塘、西天尾、萩芦等5个人民公社的审判工作。
  1984年8月,涵江建区后,成立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同年11月,借用在后坡埕的原涵江侨联分会办公楼正式挂牌办公。1987年元旦,迁址至鑑前莆田县粮食贸易公司大楼办公(租用)。1993年1月,迁至新涵大街新址办公。1984年11月至1989年3月,涵江区人民法院先后设立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告诉申诉审判庭和办公室。1994年12月,共有人员46人,其中审判员22人,助理审判员13人,书记员6人,纪检监察员、政工科长各1人,还有法警和司机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区人民法院在审判中执行的制度有:四级二审终审制,公开审判制,审判合议庭制,人民陪审员制,上诉、抗诉制和辩护、回避等制度。
  涵江区人民法院院长经过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84年8月至1990年11月由卓金澄担任;1991年1月至1994年由黄鋆武担任(1990年12月至1991年1月任代理院长)。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51年,莆田县人民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严惩一批罪大恶极、民愤极大的反革命分子和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刑事犯罪分子。同年2月9日,由莆田县人民法庭第二区分庭主持,在境内霞徐街新宫埕召开公判大会,处决一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
  1952年,开展“三反”和“五反”运动,凡在运动中被定为犯罪的人员,司法机关根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的规定,分别予以惩处。
  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莆田县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庭及巡回法庭的刑事审判,制裁境内破坏粮食政策的犯罪分子,保障国家统购统销政策的顺利执行。
  1955年,境内对一些坚持与人民为敌,进行造谣破坏和行凶报复等活动的反革命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其后的10年,刑事审判的重点是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审判受到干扰和破坏。
  1980年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贯彻“从重从快”方针,依法严惩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1985年1月,涵江区人民法院成立刑事审判庭,同年3月,正式审判刑事案件。至1994年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03件,488人。
  1985年以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区人民法院判处一批故意杀人、伤害、流氓、强奸、行贿、贪污、盗窃、敲诈勒索、偷税等刑事犯罪分子。
  1987年5月7日和9月28日,配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涵江区先后2次召开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万人宣判大会。1989年8月11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区人民法院设立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自首坦白接待室。1989~1991年,严厉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先后审判贪污、受贿等经济案11件,惩处17名罪犯。
  1989年10月,刑庭组成少年犯合议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本着“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做到开庭前注重查清少年犯罪的具体原因;庭审中注重用启发疏导式教育方法;对少年犯的处罚则注重实效,强调矫治与感化;判决后注重做好少年犯的回访考察、帮教工作。
  1990年起,全国再次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活动,涵江区人民法院又依法惩处一批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盗窃、敲诈勒索、诈骗、拐卖人口、容留妇女卖淫、流氓团伙犯罪分子。
  1992年3月,刑庭审判人员深入基层,对1991年以来辖区内的刑满释放人员和缓免刑人员全面进行回访、考察、帮教工作。
  1985年9月至1994年12月,协助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涵江先后召开6次打击强奸、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宣判大会,执行死刑9人。
  1993~1994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部署,适时开展反盗窃、打击“车匪路霸”和严重经济犯罪等专项斗争。刑事审判的重点是打击犯罪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治农村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节 民事审判
  新中国成立初期,一般的民事案件由区公所或乡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处理。
  1955年,涵江设立人民法庭后,境内民事案件则由人民法庭进行审理。
  1984年11月,涵江区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它组织之间和他们相互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争议而产生的民事纠纷,以及选民资格、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1984年12月至1985年6月,清理原莆田县人民法院涵江人民法庭的各类民事案件112件。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施行。为贯彻实施《民法通则》,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1988年12月,涵江区人民法院向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组织,发出250份《关于诉讼时效的通知》。自此,涵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数量日益增多,至1994年共审结2640件,平均每年264件,其中以婚姻、债务和宅基地纠纷案件居多。
  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事审判范围不断扩大,出现名称权、房地产开发、劳动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尤以财产类案件居多。涵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并通过直接开庭改进民事审判方式,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在民事审判中,对涉外和涉及港、澳、台胞的民事案件优先审理,依法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保障民间往来的正常发展。同时,运用民事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时妥善处理矛盾容易激化的民事案件。
  自1986年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涵江区人民法院以主管民事审判的院长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每年定期由民事审判庭派员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对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乡镇的司法助理员进行有关法律、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并将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民间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给调解组织,以改进工作,起到预防民间纠纷和减少诉讼的作用。
  第四节 经济审判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区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的经济关系增多,经济审判工作领域更加广阔,经济审判重点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1985年1月,涵江区人民法院成立经济审判庭,受理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经济合同纠纷,以及涉外经济纠纷、企业破产案件等经济纠纷案件。1985~1994年,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543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人民币1716万多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五节 行政审判
  1987年3月,涵江区人民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并受理莆田市第一起行政案件。
  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7~1994年,涵江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审结卫生、土地、工商、治安、收容审查、渔政和房屋拆迁等各类行政案件17件,制止和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积极慎重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同时,宣传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和行政法规,提高公民、法人的法律保护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六节 告诉申诉
  1962年8月,莆田县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联合成立复查领导小组,采取个人阅卷,小组集体研究,公、检、法三长决定,县委常委批准的复查方法,对包括涵江在内的自1958~1962年审结的刑事案件和历次政治运动被定罪、科刑的干部、党员进行复查纠正。
  1978年以后,莆田县司法部门先后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三类案件的冤假错案进行复查审理。1981年6月,莆田县成立两案复查办公室,根据“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扩大教育面,缩小打击面”的方针,复查纠正包括涵江在内的自1977~1980年属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牵连而受处理的有关案件。
  1984年11月底,涵江区人民法院复查纠正莆田县委地下党办公室认定中共地下党身份的申诉案件4件4人,并全部予以平反。1986年3月至5月中旬,对莆田县人民法院移送的1957~1965年莆田县人民法院判处的无申诉刑事案件344件362人,“文化大革命”期间被判刑的2件2人,“严打”斗争申诉案件4件6人,其他1件1人,进行全面复查。纠正改判30件32人,其中宣告无罪的29人,免予刑事处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改定性质减刑的各1人。1985~1988年,复查民事申诉案件7件,均维持原判。复查刑事申诉案件13件14人,改判7件7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1989年3月,设置告诉申诉审判庭。其职责之一是受理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及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在人民法院内部行使审判监督权。1989~1994年,共复查刑事申诉案件8件8人,改判1件1人。复查民事申诉、申请再审案件22件,决定再审6件,改判4件,其余均维持原判。在复查案件的同时,做好申诉无理、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条件的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
  此间,办理支付案件94件,调解诉前民事纠纷35起。
  第七节 执行工作
  1985年5月,涵江区人民法院成立执行庭,负责审查受理民事、经济、行政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仲裁、公证中以财产和行为为执行对象的强制执行案件,以实现义务人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判和行政裁决所确认的权利义务。执行庭配备执行员、书记员及司法警察等。
  1985年后,全区审判工作全面开展,随着案件裁判数量的增加,致使需要进入执行程序的各类案件剧增。区人民法院在裁判公正的前提下,强化执行工作。1985~1994年,共执行完结案件1293件,执行标的额594万多元,拆除非法建筑物108处,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法制尊严。
  第四章 司法
  第一节 机构设置
  1949年8月,司法行政由县人民政府设置的司法科兼管。1950年10月,县人民法院成立,兼管司法行政。1955年,莆田县人民法院在涵江成立人民法庭,负责调解和审理民事案件,兼管司法行政工作。“文化大革命”后机构恢复,一直至建区时止。
  1984年7月,成立涵江区司法局,负责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公证和律师事务等司法行政工作。设有办公室、宣传教育股和调解股(后改为基层工作股);后又成立公证处和律师事务所。涵江乡和涵江街道办事处分别设立司法办公室,并设有法律服务站。1990年,改称为法律服务所,实行合署办公。1993年1月,随着涵江区拆乡建镇扩办,由原有的2办(司法办公室)2站(法律服务站)扩建为5办5所。1985年起,各行政村(居)委会普遍建立调解委员会。1989年以后,普遍推行“十户一个调解员”制度。
  1994年4月,经涵江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涵江区法律服务中心。
  第二节 法制宣传
  涵江解放初期,法制宣传主要是配合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52年2月,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宣传教育活动。1954年,境内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宣传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运动。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法制受到破坏。
  1976年以后,司法部门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1982年,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3年,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1984年7月,涵江区司法局成立后即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活动。1985年起,开展普法教育。涵江区人民政府成立普及法律(简称普法)常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着手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制定普法规划。1986~1990年,为第一个五年普法时间,普法工作以领导干部、青少年为重点,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对象,分阶段、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司法部门编写普法材料,培训普法骨干,开设普法讲座等,对全区公民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九法一例”的法律常识教育,并进行验收考核,表彰普法先进集体和个人。通过普法教育,普遍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1991年起,实施第二个五年普法规划,继续多渠道、多种类、多形式地开展广泛性的宣传发动。推行目标责任制,采用普法教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生工作和城乡“社教”相结合的做法,开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专业法为重点的“二五”普法教育。1986~1994年,全区出动宣传车256天(次),办法制宣传栏83期,法制简报2032份,印发法制宣传材料5340份,放映法制录像片23场;开设法制课27场,受教育人数8271人次;法制宣传200多场次,受教育人数28万多人次。
  与此同时,区司法行政部门还围绕中心任务进行专项性法制宣传活动。1987~1991年,配合公检法机关组织开展“扫黄打丑”活动;1991~1994年,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通过宣传,推动综合治理的开展,促进社会秩序好转。
  第三节 民事调解
  涵江解放后,民事调解工作由民间调解转向以区、乡两级调解为主的制度上来。1949年9月,第二区公所成立,设有民政助理员,分管境内民事调解工作,各乡设有民政委员配合。当时,区干部长期下乡驻点,围绕中心任务,同时负责调解民事纠纷工作。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有章可循。1955年,莆田县人民法院在涵江地区设立法庭后,负责调解重大民事纠纷。“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调解工作处于瘫痪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事调解工作迅速恢复和发展。1984年6月,随着涵江区司法局的成立,辖区内乡(镇)司法办、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相继建立,并于乡(镇)设立法律服务站。1989年,国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推行“十户一个调解员”制度。至1994年10月底,全区共有乡(镇)司法办5个,法律服务所5个,司法助理员9人;人民调解委员会59个,调解员1297人。
  第四节 公证业务
  1956年,莆田县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室,主要是办理华侨、归侨和侨眷等发往境外使用的文书,对国内公民之间的公证,一般不予受理。1957年,公证室撤销。1980年,莆田县人民法院成立公证处,主要为归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眷属办理涉外公证事项。
  1984年6月,涵江建区后,公证事务归莆田县公证处办理,重点是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并开展联产承包、合伙、联营、股份、抵押、贷款、投标、购销和授权委托书等公证事项。根据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在市、县设立公证处。莆田市公证处于1986年10月在涵江设立办事处,1990年4月撤回。
  1993年3月,涵江区设立公证处,开展公证业务。同年10月,开展涉外业务。至1994年底,共有公证员2人,公证员助理1人,其他人员3人。涵江区公证处在办理各类公证事项的同时,还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当事人提供与公证有关的事前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参与经济谈判,起草或修正经济合同,提供司法建议等。
  第五节 律师业务
  民国时期,律师属自由职业者,律师事务由个人经营,涵江开业律师10多人。
  1956年6月,莆田县人民法院设立法律顾问处,配备律师3名,开展律师业务,试行审判辩护制度。1959年,律师制度取消,停止律师辩护制度。1980年,又恢复律师制度。
  1984年6月,涵江建区后,带有合作制性质的莆田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在涵江成立。1986年12月,划归涵江区司法局管理。
  1988年12月,涵江区律师事务所成立,莆田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撤撤销。全所有专兼职律师8人,其中三级律师1人。1989~1994年,共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担任经常法律顾问180多家次。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一节 综治机构
  1991年5月,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涵江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涵江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简称综治委),下设办公室,与区委政法委合署办公。同年6月中旬,涵江乡和涵江街道办事处分别成立综治委和综治办;区政府成立创建安全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村(居)委会也相应成立综治领导小组。1993年,拆乡建镇扩办,三镇和两个街道办事处的综治机构立即成立并列入编制。
  为了强化各级综治机构的职能作用,区综治委对所属23个单位在参与综治方面的职责任务作了规定。全区制定综合治理五年规划、实施方案和考评标准,实行目标管理。1991~1994年,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与各镇(街)党、政第一把手及10个系统单位领导签订综治、“创安”目标管理责任状。为促进综治工作的全面开展,按境内企业布局状况成立涵东、涵中、新区、塘北四个治安联防片,设立治安联防办公室,发挥治安消防防范组织作用,搞好治安联防巡逻。全区基本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综治网络。
  第二节 综治宣传
  一、综治宣传月活动
  1991~1994年,每年3月份都开展声势浩大的社会治安综治宣传月活动。区委、区政府领导向全区人民发表电视广播讲话,深入开展综治动员。各部门、单位充分利用会议、座谈、黑版报、专栏、广播电视、标语口号、幻灯、曲艺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任务内容和目的要求,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各级领导的组织动员意识、政法部门的主力军意识、系统部门的实施意识和全民的自觉参与意识。4个活动月中,全区编印综治提纲、通告、公开信等宣传材料8750份,出动宣传车360多辆次,放映幻灯420场,办专栏、墙报576期,还组织文艺宣传队,踩街演出宣传。
  二、综治咨询
  1992年3月,区政法委、综治委组织40名公安、检察、法院和行政司法干警分别在境内繁华地段开展综治咨询,宣传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区综治五年规划。接待群众130多人次,散发宣传材料300份。1993年3月5日,由区公安、检察、法院和行政司法的领导带队,上街开展法律和综治基本知识的咨询活动,接待群众咨询达600多人次。1994年3月,政法部门和妇联、教育局、税务、工商、土地、水利、渔政等单位深入街道、农村开展3天的法律咨询活动,接待咨询群众978人次。
  三、基层综治宣传教育
  1991~1994年,农村综治宣传结合农村社会主义教育活动开展,以普及法律知识为中心内容,重点组织村民学习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细节》、《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文件,增强农民法制观念。1994年在农村开办法制教育班,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作为农村综治的重要措施之一。当年,法制教育小组深入农村进行法制宣讲,讲授法制课24场次,受教育人数8700人。同时,在中、小学校,区政法部门领导、司法局干部为师生作法律知识讲座,重点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宪法》中的公民义务和权利等,进一步增强中、小学生遵纪守法的观念。
  第三节 专项斗争
  自1991年起,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区政法部门针对不同时期境内社会治安突出的问题和上级的统一部署,适时动员群众,开展各有侧重、规模不等的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这些专项斗争的主要内容有:打击流氓团伙、流窜犯罪、车匪路霸、抢劫盗窃、走私贩毒、偷私渡和“扫黄打丑”等。
  1991年,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48起,抓获各类刑事案犯196名,破获各类犯罪团伙23个,成员123名。
  1992年,破获各类案件229起,抓获各类犯罪人员209名,破获各类犯罪团伙29个,成员148名,追回赃款98万多元。
  1993年,重点开展“挖团伙、打流窜、追逃犯”和反盗窃、抢劫机动车的专项斗争,共破获各类案件227起,抓获各类刑事案犯264名,破获团伙35个,成员149名,缴获赃物93万元。
  1994年,共破获刑事案件235起,其中大案214起,抓获各类刑事案犯241名,破获团伙33个,成员122名。逮捕人犯126名,抓获逃犯36名,缴获各项赃物折合人民币94万元。
  严打斗争强化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为广大人民安居乐业和全区改革开放综合试验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得到广大群众的大力拥护和支持。
  第四节 重点治理
  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根据中央综治委的“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境内社会治安的状态,对全区一些部门和专业实施重点治理。
  一、重点路段整治
  福厦公路涵江路段,全长9.5公里,车辆来往频繁,路况复杂,商务纷纭,特种行业多,整治交通和治安秩序的难度较大。1992年元月,开始对该段的商店、个体户进行创安大检查。区交警大队、城区派出所和沿线9个行政村三位一体,分片包干,协同治理,以维护交通秩序,打击犯罪活动和危害治安、欺行霸市的不法行为作为治理的重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涵江城区商贸繁荣,人流拥挤,交通繁忙,盗窃、斗殴、偷税漏税时有发生;另外商住房租赁居多,丑恶现象隐蔽其间。公安、交警、工商、税务和街道紧密配合,实行综治岗位责任制,采取宣传教育,检查惩处的手段。1992年,出动干警80多人次,对616户出租私房和特种行业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城区治安面貌焕然一新,顶铺路被列为文明示范街。
  二、重点航路整治
  三江口至宁海桥、海岑前,来往船只频繁,人员时有偷私渡,赃物禁品伺机进出。1993年4~6月,列为综合治理的重点,强化航路的管理措施,以三江口边防派出所为主,城区派出所配合,沿航路19个行政村协助,对56只运输船和196只渔船实行年审,先后检查进港船只1907艘次,处罚违章116艘次,查处走私案件4起,没收走私烟价值15万元。与此同时,对偷私渡活动也进行防范,对偷私渡被遣返的人员进行惩处和教育。通过全面治理、重点突破,使这一带治安状况有明显好转。
  三、重点部位整治
  涵江新区商品房林立,外来人员多,情况复杂,特种行业集中,隐蔽性的犯罪活动易于发生。1994年9月,由市、区抽调5名干部组成新区重点整治工作组,对111家服务行业和文化市场以及外来人口进行清理登记,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特种行业或取缔或责令整顿。同时组织干警和治安消防联防队,实行夜间巡逻,有力打击流氓行为和盗窃活动。
  涵江农贸市场,客商云集,交通杂乱,行窃诈骗、坑害消费者现象屡有发生,亦列为综治重点,经过公安综合治理,成为省级文明市场。
  望江片开展重点整治,在广泛宣传、调查了解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力量出击,先后抓获犯罪分子23名,19名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经过两个月的重点整治,该片社会秩序明显好转。列为农村综治重点的还有历来被称为“老大难”的哆头、塘头农村片区,区综治委组织以公安机关为主的工作队进驻该地区,发动群众,揭发举报,摧毁犯罪团伙,严惩不法之徒,追捕在逃人犯,群众拍手称快。
  四、特种行业整治
  在综治中,把旅社、发廊、舞厅、卡拉OK厅、酒吧、书刊出租摊店、音像播放场室作为治理重点。区综治委组织公安、文化、宣传、卫生和工商部门在广大群众支持下,对全区这些行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仅1993年,全区就查处色情案件46起,抓获违法人员66名,取缔22家,责令整顿12家,对398名从业人员进行性病检查,查处淫秽物品案件8起,没收黄色录像带105盒,淫秽书刊631册。1994年,先后组织20多次区域性清理统一行动,清理特种营业、公共场所3600多家次,取缔63家,责令停业整顿36家,收缴按摩床26张,查封赌博机47台,非法录像带1982盒,非法书刊3671册,抓获嫖客31人,娼妓44人。特种行业的整治,使涵江文化市场进一步向健康方向发展。
  五、校园整治
  建区后,区综治委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每年都把校园治安秩序整治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要点之一,进行2个月的整治。区成立了整治领导小组,制定《涵江区关于校园治安秩序整顿的工作方案》,镇、街道综治委、教委积极指导抓落实。各中小学均做到书记、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保卫科、教务处、年段长、班主任齐抓共管。在教育上坚持正面引导,在管理上健全规章制度,在防范上抓好人防、物防、技防,开展军校、警校、村校共建,社会、家长配合。区综治办还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校园周边200米内的游戏机、桌台球等进行清理整顿。1993年整治期间,侦破1起伪造假毕业证书的犯罪团伙,查处3起治安案件。国欢镇综治委在塘头学校领导的配合下,举办为期8天有34名后进学生参加的法制教育班,受到了社会、教师、家长的好评。由于措施得力,全区中小学生没有发生刑事犯罪,促进了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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