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商标广告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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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440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商标广告管理
分类号: F123.82
页数: 2
页码: 436-437
摘要: 本节介绍了清朝末年开始实行商标管理法规,民国时期涵江最早注册商标。1950年后执行一系列经济法规,对注册商标进行清理和重新办理。1963年根据《商标管理条例》对境内商标注册加以清理。1979年开始查处商标侵权案件。1985~1994年查处商标侵权案件68起,并查获大批假冒商品。
关键词: 涵江区 工商管理 商标广告

内容

一、商标管理
  清朝末年,境内颁布全国第一部商标管理法规,即《商标注册试行章程》。民国20年(1931年)1月,开始实行《商标法》和《商标局暂行章程》。是时涵江商界魏德明生产的桂元三学士、陈年枇杷膏、荔枝膏、桂元膏等产品的“日月牌”商标和福康炼乳厂生产的炼乳“飞鸽牌”商标,均通过注册而得到核准,这是涵江最早注册的商标。1950年,涵江执行政务院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国民党政府商标局注册商标处理办法》等经济法规,对民国时期注册商标进行清理,重新办理可继续使用的商标。同年,中央私营企业局核准涵江四联炼乳厂的“海燕牌”商标注册。1952年3月,涵江执行省商业厅关于商标不宜仿用外国图案的通知,责令涵江四联炼乳厂停用“正鹰”商标,并查收其商标图纸。1961年,境内莆田罐头厂按规定补贴商标,做到依法生产和经营。1963年5月,根据国务院《商标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对境内商标注册加以清理。1979年,涵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商标印制单位13家,查缴印制单位滥印侵权商标18万张;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37起,案件总金额25万元,查缴非法印制商标标帜2.92万付。1985~1994年,全区在开展商标注册工作的同时,查处商标侵权案件68起,案值238万元,并查获烟、酒、肥皂、洗发水、化妆品、电线、电机、电器、饮料、水泥和鞋类等大批假冒商品。
  二、广告管理
  民国时期,境内刊登广告自便,自制广告、标语和传单满街乱贴。50年代后期,涵江出现以报刊、幻灯、印刷品形式发布的广告,利用建筑物、车站和码头等绘制或张贴广告,并由宣传和有关部门统一管理。1958年,根据国务院通知,涵江对各行业自制自贴广告进行检查指导。1959年,涵江加强广告管理,提出“四为”(为生产、为消费、为商品流通、为美化市容)、“四性”(思想性、政策性、真实性、艺术性)和“一格”(民族风格)的要求,境内广告工作出现新局面。1980年,广告管理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1990~1994年,全区全面清理整顿户外广告和福厦公路涵江地段沿线广告,清除非法广告390张,拆除不合格广告牌345块。统一按规格制作店牌300个、灯箱广告163个、路牌广告25个、跨公路大型广告3个、招牌广告1352个,并在市区的涵华西路、新涵大街、涵华东路、顶铺路和鑑前路建起广告一条街。到1994年底,全区计有广告经营单位10家,广告营业额多达120多万元。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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