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经济合同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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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439
颗粒名称: 第五节 经济合同管理
分类号: F123.82
页数: 1
页码: 436
摘要: 本节介绍了涵江区民国时期涵江经济合同不规范,政府干预少。1950年后,经济合同纠纷由政府调解处理,后纳入工商行政管理范畴。1981年后有法可依,仲裁委员会受理纠纷。每年例行检查维护秩序。
关键词: 涵江区 工商管理 经济合同

内容

民国时期,涵江经济合同多采用约字、契约、协议方式,范围小、数量少、内容简单,且不规范,政府不予干预,唯在经济合同纠纷时才露约见证,进行对质。1950年9月后,涵江企业单位之间经济往来,执行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发的《机关、国营、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境内工商企业、合作社与农村手工业之间经济来往,使用加工合同、订货合同和产销合同,发生纠纷由各级财经委员会调解处理,调解无效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1951~1955年,境内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贯彻中央关于公私兼顾和劳资两利政策,执行劳方与资方的劳资合同、国营与私营之间商品购销业务的现货交易、企业投资、店房租赁、业产买卖典当等契约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仍由政府有关部门调处。1958年后,经济合同作用被忽视,对契约合同纠纷,往往以行政手段解决。1959年,商业部门与农村人民公社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促进城乡物资流通,为缓解市场供需矛盾起到一定作用。
  1978年,境内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购销合同和加工订货合同,合同纠纷裁决正式纳入工商行政管理范畴。1981年12月,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从此,涵江工商企业经济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处理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1984年7月,涵江成立经济仲裁委员会,直接受理全区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985年,随着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各行各业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工程设计勘察、供电、仓储、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联营合资、资源开发、水产养殖等经济合同种类不断增多。为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济法人利益,是年,全区围绕经济合同法实施情况,全面进行大检查。随后,每年起码开展一次例常的检查活动。从1985年到1994年底,全区累计检查经济合同6507份,总金额50076.3万元;查出不合格合同134份,无效合同13份,违法合同13份;签证经济合同1023份,合同总金额10040.9万元;受理仲裁经济合同案件212份,争议金额372.52万元。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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