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商登记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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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43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工商登记管理
分类号: F123.82
页数: 2
页码: 433-434
摘要: 本节介绍了民国时期开始进行工商企业登记,新中国成立后进行私营工商业改造,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逐步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
关键词: 涵江区 工商管理 工商登记

内容

一、工商企业登记
  民国时期工商业登记工作,由县商会及同业公会协助政府进行,经工商户申请,由县政府建设科核发营业执照。1951年11月,执行政务院的《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境内第一次进行私营企业登记。1953年,涵江工商户按行业重新登记,报经县政府审批开业。1957年,经过对私改造,进行登记换证。1958年,由县计划委员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组成工商企业普查整顿领导小组,对涵江工业、商业进行普查、核实和发证。“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断。1979年以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境内全面开展工商企业登记工作。1980年5月起,涵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种经济性质的工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1982年,贯彻国务院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对境内工商企业进行第三次登记。1984年底,涵江注册登记的工商企业342家,其中全民企业58家,集体企业284家。1985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对全民、集体、乡镇企业和联营的67家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对其资金来源、人员组织、经营状况、利润分成等进行检查,清理无资金、无场地、无明确经营范围、无专业技术的“四无”公司和党政机关与党政干部举办的公司。查处制造假协议、假合同和投机倒把的单位和个人,撤销“四无”公司22家,责成20名党政干部与上述有关公司脱钩。1988~1990年,根据国务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具备法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不具备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单位核发《营业执照》;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同时对全区在册公司再次进行整顿,对1986年下半年成立的综合性、金融性、流通领域中商业性的公司,解决其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转手买卖、牟取暴利等问题,先后整顿公司36家,确定保留28家,撤并8家。
  二、私营工商业改造
  1953年,境内实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停止私营经销、代销、批发业务,统一由国营商业机构和供销社经营,不允许私营工商业向私人进货;工业加工订货实行统购包销,逐步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1954年,涵江试办4个公私合营工厂和3家公私合营商店。1956年1月,涵江成立对私改造领导小组,按国家关于和平改造与赎买相结合的政策,采取把私营工商业直接转为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合作社等改造形式,在涵江境内全面开展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此项工作至1956年底基本结束。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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