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商行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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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434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工商行政管理
分类号: F123.82
页数: 7
页码: 431-437
摘要: 本章介绍了涵江区的工商管理机构、市场、工商登记、个体工商户、经济合同、商标广告管理情况。
关键词: 涵江区 经济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涵江集市贸易和工商企业登记先后由莆田县政府建设科、警察局和商会等部门管理。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为繁荣市场经济,稳定人民生活,拨款在涵江市区周围设置一些简易墟场,供集市贸易使用。
  1950年,涵江建立粮食交易所和植物油交易所。次年,兴建第一个综合市场。1958年,涵江成立市场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管会),在原有综合市场基础上扩建成涵江市场,使之形成初具规模的城乡农贸市场。1965年,涵江市场管理委员会改为市场管理所。1968年,涵江市管会撤销,改建为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1973年,涵江成立贫下中农市管会,于1977年撤销。1979年,根椐上级部署,涵江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所。1984年7月,涵江工商行政管理所升格为县区一级的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涵江区分局。1985年,区政府直接投资,在原旧市场范围内进行扩建。至1993年涵江农贸市场建成,成为全省最繁荣的大型农贸市场之一。1994年,区工商行政部门扩编,干部编制达72人。
  第二节 市场管理
  民国时期,市场管理由县建设科负责,市场秩序则由警察局维持。新中国建立初期,涵江市场管理着重扶持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商业,并通过扶持与管理,确立国营商业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1952~1953年,涵江举办三次规模较大的城乡物资交流大会,销售总额达596000元(折合新人民币币值),推动境内集市贸易发展。1953年,针对不法商人囤积居奇和哄抬物价的社会弊端,加强对粮食等主要商品的管理和调控。同年下半年,境内市场管理工作重点,转移到维护国家购销政策上来,对大宗土特产品,按国家牌价统一收购。由于管理偏严,一度影响正常的物资交流。1956年10月,按照上级指示,涵江开放自由市场,农民在完成统购任务后,允许农副产品上市。同时,以行业为单位整顿市场,取缔无证商贩。对有证商贩,也严格要求他们凭牌照和购货簿向国营商业和合作社进货,并逐户核定其营业额和税收款。1957年,涵江市场按摊位地段,指派专人上市管理,严肃查处不法商贩。1958年1月,根据“管而不死,放而不乱”的市场管理原则,在严格管好一、二类物资的前提下,对三类物资适当放开,涵江市场一度繁荣。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本瘫痪,市场管理处于自流状态,上市商品日渐减少,临时性地下市场出现,市价难以控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渐放宽对农副产品、工业品、手工业品等的上市限制,使之进入为改革开放、搞活经济服务的轨道。1982年,涵江城乡集市贸易日益繁荣,年集市商品成交额达1702.6万元。1983年5月,贯彻国务院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全区放宽对上市商品限制,允许社队集体和农民个人农副产品在完成统购任务后,在市场自由交易或进行长途贩运。为满足集市商贩经营需要,涵江市场增加水电、摊架和服务台等配套设施,商品按行业归市,进行亮证经营和明码标价,定期抽查度量衡器,处理掺假使杂案件,确保消费者利益不受侵犯。1986年,国家继续放宽集市贸易政策,全区市场管理工作进入既抓“搞活”又抓“治乱”的新阶段,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搞活商品流通。同时整顿市场秩序,打假治劣,打击走私贩私和投机倒把活动。是年,查处违法违章案件104起,罚没款额达10.3万元,促进农贸市场管理工作步入法制轨道。1988年,全区试行市场管理责任制,推动集贸市场经营活动、管理工作和服务设施逐步规范化。同年,涵江农贸市场获得省级文明农贸市场称号。1993年,由工商局牵头,集资扩建涵江农贸市场二期工程。同时在新区、涵华新街、新桥头、苍林村、塘头片、哆头片、三江口、陈桥村等地建成农贸小市场。1994年,涵江农贸市场年集市成交额达20063万元,被国家商业部定为全国46个市场行情报告点之一。
  第三节 工商登记管理
  一、工商企业登记
  民国时期工商业登记工作,由县商会及同业公会协助政府进行,经工商户申请,由县政府建设科核发营业执照。1951年11月,执行政务院的《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境内第一次进行私营企业登记。1953年,涵江工商户按行业重新登记,报经县政府审批开业。1957年,经过对私改造,进行登记换证。1958年,由县计划委员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组成工商企业普查整顿领导小组,对涵江工业、商业进行普查、核实和发证。“文化大革命”期间,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断。1979年以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境内全面开展工商企业登记工作。1980年5月起,涵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种经济性质的工业企业进行普查登记。1982年,贯彻国务院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对境内工商企业进行第三次登记。1984年底,涵江注册登记的工商企业342家,其中全民企业58家,集体企业284家。1985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对全民、集体、乡镇企业和联营的67家公司进行清理整顿,对其资金来源、人员组织、经营状况、利润分成等进行检查,清理无资金、无场地、无明确经营范围、无专业技术的“四无”公司和党政机关与党政干部举办的公司。查处制造假协议、假合同和投机倒把的单位和个人,撤销“四无”公司22家,责成20名党政干部与上述有关公司脱钩。1988~1990年,根据国务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具备法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给不具备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单位核发《营业执照》;给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同时对全区在册公司再次进行整顿,对1986年下半年成立的综合性、金融性、流通领域中商业性的公司,解决其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转手买卖、牟取暴利等问题,先后整顿公司36家,确定保留28家,撤并8家。
  二、私营工商业改造
  1953年,境内实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停止私营经销、代销、批发业务,统一由国营商业机构和供销社经营,不允许私营工商业向私人进货;工业加工订货实行统购包销,逐步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1954年,涵江试办4个公私合营工厂和3家公私合营商店。1956年1月,涵江成立对私改造领导小组,按国家关于和平改造与赎买相结合的政策,采取把私营工商业直接转为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和合作社等改造形式,在涵江境内全面开展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此项工作至1956年底基本结束。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管理
  民国时期,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程序,由户主申请,两户担保,送同业公会核实,并经县商会审核,最后上报县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发给营业登记证。民国27年(1938年),境内即有800多户个体工商户登记在册。1951年起,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凡未经登记核准、无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开业。1953年,根据县部署,涵江开展第一次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1964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管理个体工商户,控制农村人口弃农经商。1966~1976年,个体工商户被视为“资本主义”尾巴割掉。1978年后,涵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引导、教育、扶持和管理,允许城镇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人员以及原在城镇的个体经营户,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还允许城镇非农业人口,个人经营各种小型手工业、零售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等。农村农民与城镇居民一样,亦可从事个体经营活动。1981年,执行省工商局的《关于适当恢复和发展城镇个体工商业的意见》,至1984年底,全区个体工商户发展到1259户,从业人数1892人,其中工业94户、153人;运输业24户、32人;商业876户、1284人;饮食业127户、245人;服务业36户、46人;修理业102户、132人。随着全区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体工商户持续增加,1994年,涵江城乡个体工商户扩展到4813户、9952人,比1984年增加3554户、8060人。
  第五节 经济合同管理
  民国时期,涵江经济合同多采用约字、契约、协议方式,范围小、数量少、内容简单,且不规范,政府不予干预,唯在经济合同纠纷时才露约见证,进行对质。1950年9月后,涵江企业单位之间经济往来,执行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发的《机关、国营、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境内工商企业、合作社与农村手工业之间经济来往,使用加工合同、订货合同和产销合同,发生纠纷由各级财经委员会调解处理,调解无效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1951~1955年,境内国营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贯彻中央关于公私兼顾和劳资两利政策,执行劳方与资方的劳资合同、国营与私营之间商品购销业务的现货交易、企业投资、店房租赁、业产买卖典当等契约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仍由政府有关部门调处。1958年后,经济合同作用被忽视,对契约合同纠纷,往往以行政手段解决。1959年,商业部门与农村人民公社签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促进城乡物资流通,为缓解市场供需矛盾起到一定作用。
  1978年,境内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购销合同和加工订货合同,合同纠纷裁决正式纳入工商行政管理范畴。1981年12月,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从此,涵江工商企业经济合同从签订到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处理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1984年7月,涵江成立经济仲裁委员会,直接受理全区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985年,随着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各行各业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工程设计勘察、供电、仓储、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联营合资、资源开发、水产养殖等经济合同种类不断增多。为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济法人利益,是年,全区围绕经济合同法实施情况,全面进行大检查。随后,每年起码开展一次例常的检查活动。从1985年到1994年底,全区累计检查经济合同6507份,总金额50076.3万元;查出不合格合同134份,无效合同13份,违法合同13份;签证经济合同1023份,合同总金额10040.9万元;受理仲裁经济合同案件212份,争议金额372.52万元。
  第六节 商标广告管理
  一、商标管理
  清朝末年,境内颁布全国第一部商标管理法规,即《商标注册试行章程》。民国20年(1931年)1月,开始实行《商标法》和《商标局暂行章程》。是时涵江商界魏德明生产的桂元三学士、陈年枇杷膏、荔枝膏、桂元膏等产品的“日月牌”商标和福康炼乳厂生产的炼乳“飞鸽牌”商标,均通过注册而得到核准,这是涵江最早注册的商标。1950年,涵江执行政务院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国民党政府商标局注册商标处理办法》等经济法规,对民国时期注册商标进行清理,重新办理可继续使用的商标。同年,中央私营企业局核准涵江四联炼乳厂的“海燕牌”商标注册。1952年3月,涵江执行省商业厅关于商标不宜仿用外国图案的通知,责令涵江四联炼乳厂停用“正鹰”商标,并查收其商标图纸。1961年,境内莆田罐头厂按规定补贴商标,做到依法生产和经营。1963年5月,根据国务院《商标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对境内商标注册加以清理。1979年,涵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商标印制单位13家,查缴印制单位滥印侵权商标18万张;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37起,案件总金额25万元,查缴非法印制商标标帜2.92万付。1985~1994年,全区在开展商标注册工作的同时,查处商标侵权案件68起,案值238万元,并查获烟、酒、肥皂、洗发水、化妆品、电线、电机、电器、饮料、水泥和鞋类等大批假冒商品。
  二、广告管理
  民国时期,境内刊登广告自便,自制广告、标语和传单满街乱贴。50年代后期,涵江出现以报刊、幻灯、印刷品形式发布的广告,利用建筑物、车站和码头等绘制或张贴广告,并由宣传和有关部门统一管理。1958年,根据国务院通知,涵江对各行业自制自贴广告进行检查指导。1959年,涵江加强广告管理,提出“四为”(为生产、为消费、为商品流通、为美化市容)、“四性”(思想性、政策性、真实性、艺术性)和“一格”(民族风格)的要求,境内广告工作出现新局面。1980年,广告管理纳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1990~1994年,全区全面清理整顿户外广告和福厦公路涵江地段沿线广告,清除非法广告390张,拆除不合格广告牌345块。统一按规格制作店牌300个、灯箱广告163个、路牌广告25个、跨公路大型广告3个、招牌广告1352个,并在市区的涵华西路、新涵大街、涵华东路、顶铺路和鑑前路建起广告一条街。到1994年底,全区计有广告经营单位10家,广告营业额多达120多万元。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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