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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卷十七 金融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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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385
颗粒名称:
卷十七 金融
分类号:
F832.757
页数:
29
页码:
389-417
摘要:
本节记述了涵江金融业历史悠久,自唐至明代就有货币流通,清代以后逐渐兴起,现形成较完善的金融体系和网络,支持当地经济发展。
关键词:
涵江区
地方经济
金融业
内容
自唐至明代,涵江就有古代货币流通。清代以后,随着涵江商贸繁荣,金融业迅速兴起。早在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涵江就开设莆田首家钱庄。此后,相继开设20多家钱庄、当铺、角票局。民国4年(1915年),涵江创办莆田第一家银行——中国银行。民国8年,创办莆田首家经营侨汇业务的美兴民信局。
抗日战争时期,得益于三江口港的繁忙,涵江商贸尤为兴盛,由此带动金融业兴隆。当时,除中央银行外,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民银行、中央储蓄会、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合作金库等4行、2局(会)、1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乃至省、县地方银行和私营银行、侨批局,几乎应有尽有。民国29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县银行法,当时在国民党统治区内的县银行、农工银行只有37家,而涵江就占2家,即莆仙农工银行和莆田实业银行。当时,涵江被誉为“小上海”,指的便是繁荣的商贸金融。民国32年、民国34年,福建省银行涵江办事处、福建省交通银行涵江办事处分别开设代理福州几家保险公司业务。至民国38年,涵江相继创办10家银行和20多家侨批局。
新中国成立后,涵江金融业更加兴盛。1950年,涵江镇破格设立中国人民银行涵江支行。同年,中国银行涵江办事处复业。1953年,涵江农村信用社成立。从50年代至60年代中期,涵江金融业务发展很快。当时,每年储蓄余额均占莆田全县的20%以上,并一直成为莆田全县及仙游、福清部分地区的侨汇解付中心。仅1965年,涵江解付的侨汇就达347.6万美元。“文化大革命”中,涵江金融受到冲击,储蓄、侨汇解付一直处于徘徊之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涵江金融业迅速复苏。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涵江营业所成立。同年7月,中国银行涵江办事处改为中国银行涵江支行。1984~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别设立涵江办事处。1992年以后,涵江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又分别升格为支行、支公司。同时,创办3家城市信用社、3家典当行及证券营业部、邮政储蓄、国债服务部等。至1994年底,其隶属的分理处、营业部、营业所、储蓄所共有86家,使涵江形成了专业银行较齐全、其他金融机构相配套的较完善的金融体系和网络。
90年代,涵江各金融单位千方百计聚财、理财、用财。截止1994年12月,仅涵江各专业银行存款余额达6.7亿元,比涵江刚建区时的1984年增长11倍。其中,城乡个人储蓄5亿元,比1984年增长16.2倍,各项贷款余额6.3亿元。各金融单位都拆出巨资支持涵江区发展农业和兴办基础设施、国有企业、“三资”企业、民营经济等,为推进涵江改革开放大业和促进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各金融单位还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向商业银行运作转轨。积极搞好宏观调控,多方吸储,控制信贷。参与抑制通货膨胀、平抑物价、稳定市场供应,使国民经济进一步持续、快速、健康地向前发展。
第一章 货币
第一节 金属币
自唐朝开埠后,涵江便有铁钱、铜钱、银锭沿用流通。清道光年间,市面有日本龙洋、西班牙本洋等银元出现。清光绪十六年(1890年),还流通光绪通宝和大清银币。民国4年(1915年),始流通袁世凯银元。民国16年,开始流通孙中山银元,面值为一元。此外,流通的有二角、一角的光绪元宝银角、孙中山银角,广东银角等。其中,以光绪元宝双毫银角为多。民国25年3月,市面上出现五分、十分、二十分的孙中山头像镍币。
195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一分、二分、五分金属币进入涵江市面。198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一角、二角、五角、一元金属币开始在市面流通。
此外,1984~1994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5周年、国际和平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周年、第十一届亚运会、全民义务植树运动10周年、中国共产党成立70周年、第一届世界女子足球锦标赛、宋庆龄诞辰100周年、毛泽东诞辰100周年、希望工程实施5周年(以上每枚面值均为1元)、中国珍稀野生动物——大熊猫(每枚面值5元)等19套流通纪念币。
第二节 纸币
明清朝代,涵江相继流通明钞和大清宝钞。清光绪年间,还出现由大清银行福州分行发行的大清银元兑换票和福建官钱局发行的小洋票。涵江钱庄宝发、瑞茂、上裕等号,开始签发凭条支取的本票。
民国4年(1915年),中国银行发行的壹圆、伍圆(本地俗称“黑鸡母”)、拾圆(俗称“红鸡公”)3种兑换券始流通本地。此后流通的还有中央、交通、农民3家银行发行的一元、五元、十元纸币。民国10年,福建银行发行的纸币流入,次年便成废纸。民国13年,涵大钱庄签发一元本票,不久后市面亦有假票鱼目混珠,使持票者信心动摇,遂引起挤兑风,终因准备金欠缺,无法全部兑现存票而停发。民国13~21年,泉美、农工、慎昌等角票局、钱庄,相继发行一角、二角、五角、一元纸币。民国17年和民国18年,莆仙农工银行、实业银行分别发行一角、二角、五角、一元、五元纸币,各发行15万元,并在民国21年和民国26年收盘时全部收回。民国24年,开始流通福建省银行发行的一元主币和一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辅币。民国24年11月4日,国民政府废除银元法定货币制,规定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定货币。次年2月,又增加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货币为法定货币。法币迅速取代银元,成为涵江交易流通中的主要结算货币。民国31年9月后,涵江市面出现大量“关金”(“海关金单位兑换券”),与法币并行流通。由于恶性通货膨胀,法币急剧贬值,先后被拒用。民国37年,国民政府取消法币,发行金圆券,但不到一年,便一文不值。在法币剧烈贬值的情况下,中国农民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各自的涵江办事处,分别于民国33年、民国37年、民国38年开始签发本票,代替现金付给客户。仅中国农民银行涵江办事处签发的本票,数量就有:民国33年,0.5万元(法币,下同)。民国34年,500万元。民国36年,340万元。民国37年,75.6亿元。
民国时期,由于政府腐败,社会动荡,货币极不稳定,短时间内便贬值成废纸。如民国37年底,原先够买100市斤大米的金圆券,不到2天,连1市斤大米也不够买了。于是,工商界及民众对各种货币失去信心,相继拒用,市面上重新出现以黄金、银元、铜片直至用大米、布匹等作为交易兑换媒介。
1949年8月26日,涵江解放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人民币进入涵江流通,至年底,发行的人民币票面有一元、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二百元、五百元、一千元等9种。1950年1月至1954年6月,又陆续发行5000元、1万元、5万元等3种票券。
1955年3月1日,发行新的人民币(简称新币),收回原来的人民币(简称旧币),新币主币票面有1元、2元、3元、5元等4种,辅币票面有1分、2分、5分、1角、2角、5角等6种。兑换比率为新币1元等于旧币1万元。1957年12月1日,发行10元券。
1964年4月15日,发行新版票面2元券和2角券。1966年1月10日,发行新版票面10元券和1角券。1967年12月15日,发行新版票面1角券。1969年10月20日,发行新版票面5元券和1元券。1974年1月5日,发行新版票面5角券,以上共8种,用以调换并收回以前发行的部分新币。
1987年4月27日至1988年9月22日,又陆续发行新版票面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等9种票券,用以收回以前发行的部分币券。
第二章 机构
第一节 民间金融机构
一、当铺
清光绪年间,涵江开设的当铺有光先、大有、同寅、怀远、中和(后改名元生)等5家。每家资本都在1万元(银元)左右。典当期限最初为3年。民国15年(1926年)起改为2年,后又改为20个月。过期不赎,押品由当铺处理。利息为2分,不到整月的照整月计息,闰月不计息。借时开验当票,载明金额、押物、期限等。到期续当的,须入息换新当票,并另收费。每年农历12月25日至除夕,贫民需款迫切,当铺彻夜营业,往往趁机低估押品价值。钱庄兴起后,当铺业务逐步缩小。民国31年后相继停业。至1949年10月,境内已无当铺。
1978年后,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进展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典当行业又兴起。1988年7月14日,由区民政局牵头组建的股份制性质涵江福利典当商行开业。后因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89年12月停业。
1993年2月,经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批准,涵江区大地典当行正式开办,属集体性质。有集体股东10家,股金72万元。个人股东40人,股金48万元。截止1994年底,累放质押贷款803.3万元,累收质押贷款608.9万元。
1993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批准,涵江区利民典当行正式开办,属集体性质。有集体股东10家,股金60万元。个人股东40人,股金40万元。截止1994年底,累放质押贷款168.6万元,累收质押贷款164.9万元。
1993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批准,涵江区工商聚诚典当行正式开办,属集体性质。有集体股东13家,股金66万元。个人股东40人,股金44万元。截止1994年底,累放质押贷款530.4万元,累收质押贷款520.9万元。
二、钱庄
清光绪二十七年至三十一年(1901~1905年),涵江先后开设上裕、宝发、瑞茂、涵大、泉美、义德等钱庄,资本都在1万元(银元)以下。民国初,先后停业。
民国13年,随着各地发行纸票,钱庄又回潮。相继开设涵大、义德、泉美、盛昌等4家,资本都在万元(银元)以下。仅一年多,就因被开设的银行所取代而收盘。
三、钱摊
钱摊是摆摊设点的一种民间经营金融方式。起源于清末,一直延续至1949年涵江解放前夕,与当时钱庄经营的兑换业务类似,又被称为不开店的钱庄。当时涵江全镇先后有10多家,多开设在衙前街至三角埕闹市一带。经营时,临街摆一桌、置一木盘,盘上平叠铜片,进行银元、钞票、角票和铜片等兑换业务。在一进一出之中,赚取兑换费。当时,经营规模较大的,首推宜兴号。
四、角票局
民国13年,涵江开设莆田县首家角票局恒安号。至民国19年,总共设立有恒安、天益、建源、中信、福兴、通美、鼎成、商业、鸿成、元成、义有、华丰、利民、涵益、义大、慎昌等16家。其中,恒安、元成、慎昌等号,资本均在1万元(银元)以上,其余均在5000元左右。由于角票局以套取现金、牟取暴利为目的,大都信用薄弱,故陆续收盘。仅建源、,中信、福兴、商业、华丰、涵益等号,倒票即达17万余元。民国19年以后,继续营业的只有慎昌、泉美、宝丰号。当时莆田县政府鉴于角票局发行纸币,准备金不足,决定在涵江只留慎昌一家。民国21年,角票局再次开张。相继开设涵坝等号角票局,但不到一年,又大都自动停业。民国24年,涵江最后一家角票局——慎昌钱庄亦宣告倒闭。
五、侨批局
侨批业原称批信局(又称批馆、汇兑庄、汇兑信局)。新中国成立后统称侨批局,亦称民信局。
自民国4年始,中国银行涵江汇兑所便以侨汇为其主要业务。民国8年,莆田西洙村侨胞吴鸿基开设美兴民信局,设址涵江宫下,为莆田最早由民间经营的侨批局。至民国29年,涵江又有通美、义德、福源隆、新和、福源兴、承丰、建南、亨利、程茂盛等9家侨批局开业,均为头、二盘局。抗日战争爆发后,侨汇中断,侨批局随之停业。
抗日战争胜利后,侨汇业再度复兴。至民国37年,涵江计有美兴、承丰、建南、程茂盛、义和、新和、大陆、信义、建新、友和、亨利、联泰、信友等13家头、二盘局,另有正大、泉通2家三盘局。其中,建南、义和、友和、联泰等局,资本均在千元(银元)以上,其余均在千元以下。民国37年,福建省银行涵江支行和新加坡等地区签订侨汇合同,每天汇入几十笔。民国34年至1949年解放前夕,国民党政府经济崩溃,恶性通货膨胀,法币、金圆券、银元券急剧贬值,几近废纸。华侨汇款惨遭贬值,侨户被迫改汇大米、黄金、外币等,按解付日市价解付,造成经营混乱,损失惨重,侨批局纷纷倒闭。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重视侨汇工作。1950年,实行“团结与管理教育相结合”和“外汇归公、利润归私”的政策,调动侨胞侨眷积极性,坚定民信局复业经营的信心。1950年8月,复业的有裕丰、联泰、建隆、义和、信友、利侨、群大、泉生、信义、建中、建南等11家民信局,但或因经营不善,或因股东意见分歧,群大、泉生、信义、建中等4家先后在1953年前后停业,其余7家一直保持经营。
1956年2月,涵江侨批业贯彻执行“统一领导,分散收汇,独立核算,联合派送,同业互助,多收汇多奖励”的原则。1957年1月,涵江三盘局改造为集体所有制企业。1958年8月,涵江侨批业三盘局改组为全民所有制的银行附属机构。1959年下半年,涵江组成三盘局的侨汇派送站,把分散在头、二盘局的解送员集中到派送站,统一分发侨汇。1962年,把福清侨汇移交福清派送站解付。1965年,因仙游县正式成立派送站,撤回派驻仙游派送点的3位解送员,仙游侨汇移交当地派送站接办。1978年后,派送机构撤销,业务移交中国银行办理,派送人员成为银行职工。
六、金银业
清光绪年间,涵江开始出现黄金、白银市场。开设有元珍、天宝、三友、泉裕等金银店,另有加工金银首饰15户。
新中国成立后,黄金由国家专营,禁止民间从事黄金加工及商店销售。1980年以后,逐步允许民间从事黄金饰品加工、零售。截止1994年,经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批准的黄金饰品加工场有麒麟、元宝等3家。黄金饰品零售商店有涵雄、华友、宝福、人民商场、新大楼等7家。另有未经审批的黄金饰品加工场39家。
第二节 银行
一、私营银行
莆仙农工银行 民国17年(1928年),莆仙农工银行在涵江宫口开业,员工12人。资本额定国币20万元,发行2000股,每股100元,实收15万元,为股份有限公司性质。民国23年,因股东挪用发行钞票,引起内部纠纷而停业。
莆田实业银行 简称莆田银行,民国18年9月创立。民国19年2月26日,经财政部、工商部注册立案,年限30年。同年5月正式营业,总行设在涵江镇前街。资本额定国币20万元,发行2000股,每股100元,实收5万元,为股份有限公司性质。下设莆田办事处,全行员工12人。民国27年底,因股东挪用发行钞票纠纷,自动停业。
二、地方银行
福建银行涵江经理处 民国10年,福建银行涵江经理处在涵江霞徐街游祠开业,内设会计、出纳、业务3个组。仅存在1年便倒闭。
福建省银行涵江支行 民国25年10月,福建省银行在涵江霞徐设涵江分理处。第二年改为涵江办事处,迁至涵江尾梨巷办公。内设会计、营业、出纳3个领组。民国29年4月迁仙游县城关营业,次年搬回涵江。民国31年3月,改为二等办事处。民国35年7月,升格为涵江支行,内设会计、营业、出纳、事务4个股。民国38年停业。
莆田县银行涵江办事处 民国37年,莆田县银行在涵江设立办事处,内设会计、出纳、营业三个领组,员工20人。系官商合办,官股35%,私股65%,股金500万元(法币)。新中国成立前夕停业。
福建兴业银行莆田分行涵江华友分理处 经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批准,福建兴业银行莆田分行涵江华友分理处于1991年7月17日成立,并于当年10月25日正式开业。内设人秘、信贷、财务会计、综合业务、保卫股。下设2个储蓄所、1个储蓄专柜。1994年底,员工25人。分理处业务为办理企事业单位存款、贷款、票据汇兑和结算业务;办理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等,金融业务发展较快。截止1994年底,企业开户325户,吸收企业存款2000万元,储蓄存款700万元,累计发放贷款3785万元,实现利润106万元。
三、国家银行
中国银行涵江支行民国4年8月1日,中国银行在涵江霞徐陡门头设立涵江汇兑所。民国6年,迁至莆田城关南马路,次年迁回涵江。民国8年3月改为涵江支行(四等)。民国17年停业。民国30年1月15日在宫口15号复设,更名中国银行涵江寄庄。同年7月,迁莆田城关南马路。民国32年11月,改为中国银行涵江办事分处,民国36年4月,升格为办事处。1949年9月,中国银行涵江办事处由当地人民政府接管。1950年2月6日,中国银行涵江办事处复业。1951年6月,并入中国人民银行涵江镇支行。1978年12月,中国银行涵江办事处复设。1979年4月,升格为涵江支行,作为地(市)级中国银行机构,归福州分行管辖。1980年6~10月,涵江支行先后在辖内的福清、长乐设办事处,在莆田县华侨旅行社设立莆田服务处。此外还管辖闽清、永泰、平潭、仙游4个县的外汇业务。1982年2月,涵江支行升格为涵江分行。同年,外汇管理移交莆田市国家外汇管理局莆田分局接办。1983年10月,莆田地区撤区建市。原在涵江分行辖属的福清、长乐办事处和闽清、平潭、永泰的侨汇清算划归福州闽江分行管辖与办理。1984年初,涵江分行改称莆田分行。1991年1月,莆田分行迁莆田市继续营业,涵江境内增设中国银行涵江办事处。1993年1月,涵江办事处改为涵江支行,下辖江口分理处,江口、侨新、涵华、涵江、前街、紫璜、石庭储蓄所及储蓄专柜。1994年,有员工106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是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截止1994年底,各项存款余额9877.3万元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0938.2万元人民币。各项外币存款1057万美元,各项外汇贷款1000万美元。
中国农民银行涵江分理处 民国24年7月,中国农民银行在涵江前街设立分理处,内设营业、文书、会计、出纳、农贸等领组,员工24人。民国31年改为办事处。民国38年5月收盘。
交通银行涵江办事处 民国25年10月,交通银行在涵江保尾设立涵江办事处,内设会计、营业、出纳、总务等领组,员工23人。民国31年,在仙游城关设立记帐处,隶属涵江办事处。民国34年6月,在莆田城关设立莆田办事处,次年移交涵江办事处。民国38年4月停业。
中国人民银行涵江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涵江支行前身为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县办事处涵江营业所,成立于1949年9月15日。1950年5月26日,涵江营业所升格为涵江镇支行,直属泉州中心支行管辖。1951年7月,涵江镇支行设立华侨服务部。1951年11月1日,涵江镇支行更名涵江支行。1952年7月1日,涵江支行更名涵江办事处。1955年8月1日,涵江办事处改称涵江镇办事处。1984年1月,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分行涵江办事处。1992年10月,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涵江支行,内设人事、金融管理、稽核、综合业务、会计、国库、货币发行股及办公室。1994年底,员工48人。
中国农业银行涵江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涵江支行前身为中国农业银行莆田县支行管辖下的涵江营业所,开办于1979年上半年。1984年3月9日,中国农业银行涵江办事处成立。1992年11月23日,涵江办事处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涵江支行,专营农村信贷和储蓄,下辖涵江、白塘、三江口3个营业所、8个储蓄所,员工72人。至1994年底,各类存款余额6654万元,各项贷款余额7398.1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涵江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涵江办事处成立于1984年12月30日。1992年10月,涵江办事处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市涵江支行,下辖江口、石庭分理处,内设房地产、信用卡部、外业、人事、秘书、计划、信贷、会计、出纳、储蓄、信托科及办公室。1994年底,员工153人。同年底,各项存款余额23784.2万元,贷款余额27547.7万元,储蓄余额18722.1万元。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涵江支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莆田市中心支行涵江办事处成立于1985年1月。原先履行单一经办与监督基本建设投资的财政职能。1986年,开办现金出纳业务。1988年,开办居民储蓄业务。1992年,设立房地产信贷部。1992年12月,经省建设银行批准,改名涵江支行,内设人秘、建经、拨贷、集资、保卫科。1994年,开办国际金融业务。同年底,员工80人,下设江口分理处、2个储蓄专柜、5个储蓄所。各类存款余额8058.5万元,贷款余额3339.5万元。
第三节 集体金融机构
一、涵江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涵江农村信用社创办于1953年,试办初期称信用组。每组大都由二三十户农民结合组成。至1954年,境内各乡村都成立信用社。
1958年农村人民公社成立后,改变农村信贷制,银行营业所与信用社合并,组成涵江人民公社信用部。1959年,又把原来的信用社从公社信用部分出,下放给生产大队,成为信用分部,盈亏由生产大队核算,业务经营由生产大队和信用部双重领导。1962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的报告》,恢复独立自主、独立经营的信用社。到1963年,又在原公社信用部基础上,重新设立塘北、集奎、哆头、望江、塘头等5个信用社。在原生产大队信用分部基础上,以村为单位设立34个信用站。
1969年4月,成立涵江信用社,下设塘北、集奎、哆头、望江、塘头、双安等6个分社,并辖属3个信用站。
1979年,中国农业银行恢复成立后,农村信用社作为集体金融组织,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农业银行的领导,办理农村各项金融业务。
1983年,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精神。涵江信用社于1984年召开第一届社员代表大会,进行清股、扩股工作。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
1986年7月,成立涵江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简称涵江区联社),下设各自独立核算的涵江、集奎、塘北、塔桥等4个信用社,并设立涵东、顶铺、双安、三八、白塘、哆头、高林、苍林、塘头、望江等10个信用分社和后郭、鲸山、陈桥等3个信用站,计有脱产职工70人,不脱产站职工12人,股金13.5万元。
1993年,随着涵江区行政区划变更,涵江区联社基层机构网点相应作了调整,设立涵东、涵西、白塘、国欢、三江口等5个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下设信用网点22个,使50%以上村有农村信用社服务网点。1994年底,涵江区联社拥有自有资金及视同自有资金1108.8万元,其中实收资本668.6万元,各项存款余额10204万元。
二、涵江城市信用社
1986年12月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批准,涵江城市信用社正式成立。通过融资形式筹集股金10万元,其中集体股3万元、个人股6.9万元。下辖宫口、涵城2个储蓄所,员工38人。截止1994年底,存款余额3414.5万元,累计发放各项贷款2.8亿元,有力地支持涵江区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发展。
三、涵明城市信用社
涵明城市信用社系集体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登记批准,于1993年9月28日成立。股东系由区内10家集体企业和45家个体工商户集资合作。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业务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管理上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涵明城市信用社以支持地方“两小”(即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济发展,搞活金融为宗旨。采取各种灵活措施,办理城市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存款、贷款、城市个人储蓄;代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证券业务;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业务。截止1994年底,存款余额1010.1万元,累计发放各类贷款1386万元。
四、涵隆城市信用社
原名涵隆金融服务社,创办于1988年9月30日。1994年10月,改名涵隆城市信用社。主要业务为开展城市个体工商户存贷。1991年开始,又代理转让国库券业务。几年来,对储蓄存款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则,开展优质服务,接受小钞、破钞兑换,方便个体工商户。业务逐年上升,1994年底,存款余额1299.7万元,贷款余额776.8万元,并增设新浦储蓄所。
五、福建华福证券公司涵江营业部
华福证券公司涵江营业部开办于1994年11月,属全民所有制。业务范围为:代理发行有价证券、证券买卖、证券还本付息和红利支付;证券的鉴证、代保管、投资咨询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证券业务。截止1994年12月,计代理买卖股票1146笔,股票交易金额1281.2万元。
六、涵江区国债服务部
涵江区国债服务部系经涵江区人民政府枇准,于1992年7月18日成立。1993年4月5日正式开展业务。主要业务为债券发行、兑付、转让。1993年,债券发行303万元,兑付25.82万元,转让85.97万元。1994年,债券发行200万元,兑付31.59万元,转让1325.86万元。
第四节 保险机构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涵江区支公司
1950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涵江支行设立保险特约代理处。1951年9月,人行涵江特约代理处撤销,随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莆田县支公司在涵江成立。1953年,设立人保莆田县支公司涵江营业所。1954年,人保涵江营业所撤销。1956年,恢复设立人保涵江营业所。1959年,人保涵江营业所奉命撤销。
1982年8月,人保莆田县支公司在涵江办理保险业务。1984年6月20日,成立人保莆田支公司涵江办事处。1988~1992年,先后在涵江城区后街、江口镇、三江口、望江和涵江、新区设立专职保险代办站。1990年,江口镇保险代办站划归人保莆田县支公司领导。1992年11月,人保涵江办事处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涵江区支公司。截止1994年,员工22人,开办险种53个,保险业务总收入1129万元,赔款支出(含给付)892万元。
二、涵江区农村社会保险公司
涵江区农村社会保险公司系根据国务院(1991)33号文件规定精神并经涵江区人民政府批准,于1993年4月2日成立,为区民政局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保险对象为村(居)干部、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农村幼儿教师、入伍义务兵、残疾人、农村计划生育户等。截止1994年底,累计投保达35205人次,投保金额281.29万元。
三、涵江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公司
涵江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公司经涵江区人民政府批准,于1994年3月成立。同年6月,升格为副科级单位。保险对象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干部、职工。截止1994年底,已参加投保单位20个,投保人数203人,累计保险金积累20万元。
第五节 其他金融机构
一、涵江邮政储蓄
民国10年(1921年)1月,涵江邮局开办邮政储金业务。开办初期,以吸收个人小额存款为主,储户用储金邮票存满1元即可开户。民国28年2月,开办定期储金业务。民国33年,增办特种通知储金和乡镇公益储金业务。民国38年4月停办。
1987年11月11日,重新开办邮政储蓄。业务范围为吸收企业和个人存款。截止1994年底,储蓄余额1741.75万元。现有邮政分局邮政储蓄所和鉴前邮政储蓄所。
二、万国储蓄会
民国13年,万国储蓄会在涵江宫口义德栈设立代理处。民国24年7月1日,国民政府《储蓄银行法》公布实施,禁止有奖储蓄,后自行清理结束。
三、中央储蓄会
民国25年6月中央储蓄会在涵江宫口设立涵江支会。同月在莆田城关设立莆田分理处。民国35年6月停办。
四、中央合作金库
民国37年6月1日,中央合作金库在涵江霞徐游祠内设立支库。同年7月25日清理结束。
第三章 存款
第一节 单位存款
民国4年(1915年)以后,境内的中国银行、福建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交通银行等相继开始办理单位存款。民国25年,交通银行涵江办事处办理的存款就有海关、莆盐、盐管局等单位。还有建利、通美、程茂盛等钱庄角票局存款以及方义德、魏德明等私营企业存款。
1949年8月涵江解放后,人民银行在涵江开始办理公、私营企业存款。1950年底,机关团体存款余额4.1万元,公营交通事业存款4.36万元,公营贸易事业存款余额2.07万元,公营文教卫生公用存款余额0.14万元。私营贸易存款余额0.89万元,私营交通存款余额1.54万元。之后,随着银行对现金管理的加强和机关、单位、企事业的增加,单位存款迅速增长。1965年底,机关团体存款余额43.4万元,工业存款开户58个,存款余额22.54万元。商业存款开户85个,存款余额485.89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动荡,经济受到严重冲击,商业存款迅速滑破。1972年底,商业存款余额下降为57.8万元。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银行加强货币流通管理,并抓对公存款。1980年底,机关团体存款96.3万元,工业存款224.18万元,农业存款259.6万元,商业存款173.77万元。1986年,银行扭转过去一度存在的重贷轻存的思想,抓预收款项、结算资金,稳定商业存款。同时,开展文明优质服务,吸收单位开户。当年,工商银行涵江办事处就新增开户123家,单位存款余额达607万元。1988年,建立对公存款制度,建立月存款分析制度。采取措施稳住大户企业存款,稳定企业专用基金存款,控制企业专用基金开支及大宗预付款项,使企业存款稳步上升。当年仅工商银行涵江办事处月平均存款余额达1717.97万元,比1987年月平均存款1245.78万元增加472.19万元。
1990年,强化对公存款宣传,加强企业专项基金和现金管理,经常检查企业库存现金限额,加速现金回笼。当年,农业银行涵江办事处增加对公存款40万元,涵江信用社增加50万元。1991年,工商银行涵江办事处修订新的对公存款承包办法,调动信贷员积极性,促使对公存款较快增长。当年,月平均对公存款余额2881万元,比1990年月平均余额增加32万元。1992年,各金融单位在抓对公存款中,继续实行切块管理、分部门和营业所包干管理办法,并制订奖惩制度,调动职工完成任务积极性。同时充分发挥柜台监督与服务,加强现金管理,督促企业现金及时归行,使对公存款有所增长。当年,农业银行涵江办事处对公存款比1991年增加263.6万元。1994年,涵江各金融单位对公存款余额1575.8万元。
第二节 个人储蓄
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后,涵江开设的钱庄上裕、涵大等号,便开始经营储蓄存款。储蓄分定期、活期两类,月息一般为1分5厘。民国4年(1915年),中国银行涵江汇兑所开始兼办存款储蓄。民国13年,万国储蓄会发行有奖储蓄会单。分全户、半户,1/4户3种。全户每月缴12元,期限15年,按月开奖。民国25年,涵江邮政开办邮政储金,其中有定期存款、小额储金。中国农民银行、福建省银行、交通银行在涵江的金融机构相继开办存款储蓄业务。民国37年,中国农民银行涵江办事处有存款户428户,其中甲种活期存款140户,乙种活期存款164户,定期存款120户。
新中国成立初,人民银行涵江镇支行先后办理折实储蓄、保本保值储蓄,以保障储户利益。但由于当时群众生活穷困,储户极少。1950年底,储蓄余额仅为0.56万元。此后,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国家第一、二个五年计划的实施,经济建设发展较快,人民生活逐步提高,城乡个人储蓄增长较快。1965年底,储蓄余额达到451.3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利息就是剥削”的“左”的思想影响,储蓄一直在徘徊。当时,全涵江开办的储蓄所不足10家,储种也仅有活期、定期等七八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同时,国家先后8次提高存款利率,涵江各金融机构增设储蓄网点,方便储户。并举办多种有奖储蓄,积极揽储,促使储蓄增长。1980年底,储蓄余额达到1742.2万元,比1976年增加990.6万元,增长0.76倍。1984年,涵江建区后,经济发展势头更为强劲,带动储蓄更快攀升。1987年,储蓄余额达8445.7万元,比建区前的1983年增长1.8倍。1988年底,因社会上一度发生抢购风,储户纷纷挤兑,致使当年储蓄余额下降386.9万元。党和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制止抢购风,稳定储户心理,从而稳住了储蓄。
1992年,涵江成为省定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区后,随着改革开放事业和经济建设的突飞猛进,绝大部分人民实现了温饱,并正加速奔小康,使储蓄一直快速增加。同年,涵江金融机构增加到13家,储蓄网点增加到80多个。开办的储种有活期、定期、定活两便等20多种,各银行还根据各自的特点,举办各具特色的有奖储蓄30多种。各储蓄所还开展优质服务,如上门揽储、电话预约、零钱储蓄、破钞兑换、小票兑大票、代发工资、礼仪贺卡、信用卡等形式,广挖储源,方便储户,使群众深深感到银行是他们最保险的金库。同时,根据物价波动的情况,还对整存整取3年以上的定期储蓄给予保值,促使涵江储蓄连年上升。截止1994年底,储蓄余额达41379万元,比1991年增长81.5%。
第三节 外币存款
民国时期,中国银行涵江办事处就在开办侨汇业务中,办理外汇转存法币。新中国成立初,又办理外汇转存人民币。1980年4月,建立外汇券业务库,发行外汇兑换券230万元,并为华侨旅行社、友谊商店等开立外汇券存款户。1983年1月1日起,开办甲、乙种外币存款。1984年7月1日起,开办丙种外币存款。1991年2月23日,农业银行涵江支行设立外币存款代办点。1994年底,仅中国银行涵江支行,外币存款就达1057万美元。
第四章 贷款
第一节 农业贷款
新中国成立后,银行信贷重点用于扶持恢复农业生产及帮助农民生产自救。1951年,发放苍后街(今涵东村)、港头街(今涵西村)农贷1664元,用于农民购买化肥。1955年,贷款1万元支持修建涵江陈桥涵坝水利闸门,使附近1万多亩水田达到旱涝保收。
60年代初,集中较多资金用于支持社、队发展多种经营。1964年,贷款15.66万元,支持涵江公杜哆前、哆中、哆后3个生产大队,发展亲贝蛏513亩。次年春,产蛏苗20600担,为1957年7800担的2.64倍。除自给外,还出卖收入30万元,迅速还清了贷款。
1967年,支持群众性农业学大寨生产运动,发放社队生产费用贷款1.7万元、社队生产设备贷款6.9万元、社队副业生产费用贷款2.8万元。并针对部分群众生活困难,发放灾区口粮贷款1.3万元、贫下中农困难户贷款2275元。
1977年,人民银行涵江办事处加大支农力度,当年发放社队企业贷款57.21万元、社队生产费用贷款8.62万元。
1980年,农行涵江营业所根据总行提出的“支持商品生产,活跃农村经济,讲求经济效益”的农村信贷指导思想,把支持农业和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作为农村金融工作的重点。
1984年,农行涵江办事处(简称农涵办)支持的项目除传统的粮食、甘蔗、蘑菇外,重点支持“两户一体”(重点户、专业户、联合体)向大海进军,利用浅海滩涂种养水产品,并支持兴办各种形式的小菜场、小养殖场。1985年,农贷重点支持“海洋捕捞、水产养殖”基地建设,扩大鳗鱼、对虾等水产品养殖。1986年,支持“农”字头重点项目,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还引进世界银行贷款,支持创办出口创汇型养鳗业。
1987年,农涵办优先支持发展农业。全年发放农业贷款189万元,支持农民购买良种、化肥、农药和农业设备,并积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104.2万元,支持鳌山发展淡水鱼养殖269亩、对虾场686亩。
1988年,农涵办发放贷款9.5万元,支持创办3个区副食品基地。涵江信用社发放贷款61万元,支持648户联合体、专业户发展养猪、养鸡、养鸭。积极支持发展“两水”(水果、水产)生产,利用世界银行贷款229.9万元,支持22个养鳗场,增加养鳗542.3亩。
1989年,农涵办根据国务院“从紧信贷”的政策和总行提出的“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的信贷方针,在资金紧缩的情况下,信贷工作以“三个支持、二个重点支持”为原则,即:支持粮蔗生产,支持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项目,支持“菜篮子”工程建设;重点支持副食品基地,重点支持出口创汇农业企业。全年累放农资贷款3890万元,支持农资部门购进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物资。
1990年,农涵办根据省制定的产业及产品发展序列,确定“优先、支持、控制、压缩”对象,针对国际市场变化,鳗鱼出口受阻的情况,及时调整信贷结构,运用信贷杠杆,对新建鳗场不予贷款,对老鳗场择优限劣,逐场核定贷款限额,全年累放贷款1500万元,扶持养鳗业出口创汇。
1991年,涵江信用社累放贷款165万元,重点扶持“菜篮子”工程,支持农户发展养鸡、养鸭、养猪。并贷款83万元,支持农户发展滩涂养殖和淡水养鱼。
1992~1993年,农业银行涵江支行加大支农力度,扶持优良品种和高效农业,对春耕、秋收、冬种季节性强的农业生产所需的资金,做到及时供应。共发放农业科技贷款2000多万元,支持以涵江合营养鳗场为龙头的10个鳗场对三类鳗苗进行强化饲养试验和对水质、土池进行技改处理,取得科技兴鳗良好经济效益。仅1993年,鳗鱼产值2.1亿元,占当年度涵江农业总产值65.6%。1984~1993年,农行涵江支行10年累计发放农业贷款65527万元,其中累放鳗鱼贷款余额1.7亿元。农行每年还从农贷中划出一块专项资金,扶持蔬菜生产、淡水养殖、滩涂开发和蔬菜、肉禽蛋生产基地,对增加米袋子、菜篮子生产和平抑物价起了很大作用。
1994年,农业银行涵江支行加大农业资金投入,发放粮食收购贷款140万元,保证涵江区粮食收购1400吨任务超额完成。全年累放农资专项贷款1360万元,购买化肥、农膜、农药和其他生产资料,保证农业生产资料资金需要。
第二节 乡镇企业贷款
1984年社队企业改称乡镇企业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乡镇企业发展相应加快。农业银行涵江办事处(简称农涵办)大力支持创办乡镇企业,当年累放乡镇企业贷款286.2万元。
1987年,农涵办积极支持投入少、产出多、周期短、效益好的乡镇企业,贷款64.5万元,支持白塘镇上梧琼脂厂,使该厂实现产值110万元,创利11万元。全年累放贷款702.9万元,支持40家粮行米市,计385户联合体、专业户,调运稻谷4.15万吨,缓和区内粮食供需矛盾,有效地稳定涵江市场粮食价格。
1988年,农涵办采取“紧中求活,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的方针,在资金紧缩情况下,对乡镇企业贷款采取“以销定贷,以清定贷,以补定贷,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管理办法,从调整结构、盘活资金存量入手,使信贷重点保出口创汇企业,支持鞋革、电子、玩具等拳头产品。全年累放贷款53万元,支持后郭村工艺厂横向联合,增设6个分厂,扩大生产能力,使该厂当年产值达200万元,创汇200万元。
1989年,农涵办扶持乡镇企业创名牌。全年累放贷款100万元,支持涵江区蜂产品开发中心开发花粉蜜露、蜂蜜露酒,使蜂蜜露酒在第二十二届世界蜂产品博览会上获得金牌奖。
1990年,贯彻治理整顿方针,在“严缩、严控”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力度,增加乡镇企业贷款规模,坚持按照信用等级管理,突出支持外向型出口创汇企业。农涵办累放贷款610万元,扶持兴成牙签厂提高出口创汇能力,使该厂当年创汇120万元。
1991年,农涵办认真执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围绕开展“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实行扶优限劣。全年累放贷款1192万元,帮助乡镇企业进行技改。
1992年,农涵办支持创汇农业,增强出口能力。发放科技开发贷款410万元,支持5个养鳗场进行养殖技术改造,促进养鳗业发展。
1992~1994年,农行涵江支行认真贯彻涵江区委、区政府发展民营经济的战略目标,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作为信贷工作的重点,确定以鞋革、鳗鱼、玩具、服装、电子作为支柱行业给予扶持,资金投向上大胆给予倾斜。1993年,农业银行涵江支行向兴成牙签厂、天神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累放贷款780万元。同时,引导民营企业搞横向联合,走集团化、集约化、股份合作道路,使民营企业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还积极参与创办民营企业城,对进入三江口、国欢、白塘企业城的民营企业在资金上优先给予照顾支持。1994年,民营企业贷款占乡镇企业贷款总规模的86%。1984~1994年,累计发放民营企业贷款1.9亿元,支持500多家民营企业发展生产。
第三节 工商贷款
1950年,人民银行涵江镇支行(简称涵江人行)扶持渔业生产,贷款支持莆田县水产公司大量收购带鱼和虾皮,至年底,贷款余额5万元。1953年10~12月间,针对涵江纱布业“七家联营”有操纵市场苗头,涵江人行一方面支持国营商业,提前进货;另一方面控制对私营贷款,使物价稳定。同年底,对国营商业贷款余额74.64万元。1962年8~12月,涵江人行发放收购农副产品贷款656万元,用于改善市场供应。1970年,涵江人行对在涵江的莆田地区各商业公司二级站给予资金支持,年底贷款余额2747.2万元,比1969年底贷款余额602.6万元增加3.5倍。
1984年,工商银行涵江办事处(简称工行涵办)管好用活信贷资金。截止年底,累计发放各项贷款31946万元,其中发放工业贷款3900万元,发放商业贷款25551万元,发放集体工业贷款453万元。
1986年,工行涵办认真执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原则,合理发放贷款,搞活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全年累计发放工业贷款比1985年同期增加2992万元,实现工业产值10026万元,利润560万元,促进地方工业发展。积极解决横向经济联合的资金需要,全年共贷款445万元,支持12家企业与省内外搞横向经济联合,增强企业活力。
1987年,贯彻“扶优限劣”信贷原则,排出一类企业15户、二类企业28户、三类企业58户、四类企业16户,通过分类排队,进一步明确资金投向。同年,工行涵办累放工商贷款4682.6万元,其中农副产品专项贷款128万元,支持市果品公司、供销社收购桂元干、茶叶、黄麻。
1988年,工行涵办把支持出口创汇放在突出地位。全年共向7家“三资”企业发放贷款1227.5万元,支持其生产各种出口胶鞋、节能灯、移印机等产品,为国家创汇153万美元。协助福祥公司把结存外汇100万美元调剂为人民币,用于生产上急需及归还贷款,使该公司贷款余额从原有的500万元降至年末215万元,加速了银行和企业资金周转。帮助企业扭亏为盈,对莆田玻璃厂采取专题反映、停新贷、收旧贷、从担保单位扣款和收到期贷款等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好协调会议,帮助该厂改善经营管理,到年末,使该厂从亏损转变为实现利润35万元。
1989年,工行涵办实行信贷倾斜政策,调整信贷结构。优先支持涵江骨干企业生产发展的资金需要,全年累计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773万元。优先支持粮油购运及农副产品收购的资金需要,全年累计发放贷款10644万元,支持调入平议价粮食9.955万吨、汽油6000吨、柴油1500吨、机油600吨,收购食糖4.8万吨,对稳定市场、平抑物价起到积极作用。优先支持人民群众生活用品和节日商品供应资金需要,全年累放5238万元,支持百货、纺织、五金、食杂及食品、水产部门购进人民生活必需品、节日供应品,对繁荣市场、保障供给,发挥国营商业主渠道起到促进作用。同年,工行涵办累放贷款307.51万元,支持供销社搞好农村市场供应。
1990年,工行涵办积极开拓信贷业务,积极开展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全年共办理银行承兑2笔22万元,贴现5笔68万元,为企业融通资金,促进了生产和流通。全年发放商办技改和网点设施贷款3笔,累放额57.5万元。推行抵押贷款,全年办理财产抵押贷款13笔,贷款1564万元,减少贷款风险。
1991年,工行涵办挖掘资金潜力,搞活资金存量,在辖属有信贷关系的103家工商企业中共查出不合理贷款939.5万元。至年底,收回挤占挪用贷款100万元,协助企业处理商品222万元,依法清收风险贷款4万元。岁末信贷资金占用比年初压缩17.25%。并针对莆田染织厂亏损状况,按照“以销定贷”的原则,投入适量资金,使企业生产经营大为转机,全年完成产值289万元,实现销售271万元,创税利48.8万元,一举脱掉亏损的帽子。
1992年,工行涵办利用工商银行莆田市分行对涵江作为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区所定的10多条金融配套政策,开拓融资业务。全年共向系统内外及资金市场融通资金52笔,总额高达17460万元,有力促进涵江经济建设发展。积极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全年累计发放贷款2393万元,支持福祥、华昌、聚样、福兴、金浦等8家“三资”企业,使这些厂完成年产值及销售收入8200万元,创汇730万美元,实现利税570万元。
1993年,工行涵办围绕“从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面向市场,转换机制,提高效益”的信贷方针,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多渠道筹集资金,扶持重点企业生产,全年累计发放贷款4027万元,支持“三资”企业发展生产。至年末,与工商银行有信贷关系的10家“三资”企业,贷款余额达2415万元,使这些企业全年实现产值及销售收入7800万元,创汇650万美元。
1994年,工行涵江支行严格贷款管理,降低贷款风险。全年共收回逾期贷款2733万元(其中,催先收回2574万元,扣收担保75万元,依法收回34万元);建立健全贷款保障机制,推行抵押、担保贷款。至年末,全辖担保抵押贷款余额12586万元,占全部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70.3%,其中担保贷款余额5742万元,抵押贷款余额6844万元。对转制企业采取落实贷款的债权债务,在明确偿还贷款本息的同时,全部实行抵押置换。与此同时,拓展房改金融业务,扩大服务领域,取得了房改金融配套权。至1994年末,房地产信贷部各项存款余额达2000万元,政策性房改贷款达1400万元,经营性信贷达100万元,有力支持涵江房地产建设。大力推广信用卡,拓展使用功能。同年5月,工商银行涵江支行正式成立信用卡业务部,努力发展业务。截止年末,共计发放信用卡3781张,发展特约商户15家,指定特约储蓄所12家。年累计现金收付3866笔,金额800余万元。
第四节 基建贷款
1984年后,建设银行涵江支行充分发挥财政与银行的双重职能,利用信贷资金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截止1993年底,累计发放贷款1亿多元,用于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和承担重点工程的施工企业及支柱企业的资金需要,支持涵江基础设施建设,如涵江塘西22万伏输变电工程、日供水5万吨的北洋供水工程、500吨级的三江口货运码头等建设;并累计发放8080万元,用于土地开发及商品房贷款,相继开发涵华小区、湖园小区、苍林小区及农贸市场改造等项目,建造各类商品房18.88万平方米,为推进全区住房制度的改革提供了物质基础;累计提供3280万元住宅专项贷款,用于涵江1~3期旧城改造以及24家单位、520户职工集资建房,新建住房16.8万平方米,缓和全区住房紧张的状况。
1994年,工商银行涵江支行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在严守规模、严格贷款投向的前提下,优先保证农副产品收购的资金需要,优先支持重点建设项目,优先增加技改、科技开发、外向型经济等贷款,全年共发放贷款27548万元,外币贷款73万美元。经多方努力,争取到专项贷款规模1000万元,直贷820万元,支持福厦公路涵江路段拓改、涵江农贸市场改造等项目,有力改善涵江基础设施及投资环境。
第五节 外汇贷款
1981年,中国银行涵江支行开始发放短期外汇贷款,使用浮动利率,其后又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和中、短期外汇贷款。1982年后,办理特种甲类贷款和特种乙类贷款,如发放莆田乳品厂乙类贷款21万美元,引进母乳化奶粉设备。1983年,贷给江口养鳗场甲类贷款3万美元,买进原种。1984年,贷给莆田罐头厂52万美元,引进高频焊接机。1987年,贷给莆田兴南纺织厂54.4万美元,引进纺织设备。1991年,发放外汇贷款836万美元,扶持2家“三资”企业,实现年产值超亿元。
1993年12月,工商银行涵江支行开设外汇存贷、进出口贸易结算、外汇担保业务。1994年,办理美元贷款5笔,金额66万美元;港币1笔,60万港元;新增开户美元18户,港币15户,累计结算美元498万元,港币420万元;结汇美元65.6万元,港币40.5万元,办理信用证开户1笔5万美元。
第六节 民间贷款
一、普通信贷
合会 又称摇会、标会。是新中国成立前境内民间调剂资金紧缺而采取的互助储蓄的一种借贷方法。通常由乡邻、宗族或小商户一二十人(户)组成。每个人每月(或每季、每年)交一定数量款项,积聚成一笔较大数目款项。然后,通过拈阄或摇骰,摆出每年需用款户(人)阄号次序,故称摇会。民国26年(1937年)以后,每年用款的人(户)则改摇骰为夺标,即以愿出最高息者先用款,故称标会。合会利息比高利贷低,交款较少,用款时间较有保证,可缓解人们在红白喜事及建房、做小生意等的资金困难,颇受欢迎。新中国成立后,标会均解散。
农村合作基金会 系社区性质的互助基金组织,创办于1992年。一般以村为单位成立,基金来源分别为村财、企业存款、村民个人股金存入。存款利率、贷款月息一般略高于银行0.5~1%不等。截止1994年底,全区共有农村合作基金会41个,股金约5000万元。
二、高利借贷
三头乓 青黄不接时,贫民借入谷子一石(可装两箩筐,俗称“二头”),新谷登场时须还一石半(可装三箩筐,俗称“三头”)。
牛抵角 春初借谷子100斤,夏稻登场时,要还200斤。如还不起,等秋收时,须还300斤。
驴打滚 青黄不接时借谷子100斤,至夏收时1个月内,须还200斤。夏收还不起,秋收时加倍还400斤。再还不了,待来年夏收时再加倍还800斤。象驴打滚一样,故称驴打滚。
折青苗 谷子未登场时,以低价把所借钱折为一定数量谷子,收成时归还。亦有把花生、麦子、黄豆、桂元、荔枝折为实物偿还。
印子钱 多发生在涵江小商摊户。利息于借出时立即扣除,后分月按原借额平均归还。一般一次借额10元(银元),利息1元,借户实收9元。每天还1角,100天还清。每户最多可借10笔(100元)。债主设立登记簿,每天派人向借户收贷,取款后在簿内日期栏盖一手指印记,故名印子钱。
租仔 以田契作质押借贷,利息随后在每年早晚稻登场时以谷子交纳。象佃户向地主交田租一样,故名租仔。
斩头息 名为借100元(银元),但当场扣除利息10元,实收90元,到期则要还100元,时称“出九入十”。
差价贷款 债主利用各种实物产销时价格高低差异,在贷出时,将款折成低价实物数量,期限定在该项实物畅销期还清。到期不还,则又折为另一低价实物贷出。如是循环反复,利息高得惊人。
水利 沿海船户向高利贷者告借。往返航程一次,付息1倍。如涵江至福州,往返需10天,贷出100元,收回本息200元。但如船只遇险沉没,本息可以不还。
山利 和水利性质一样,不过利息较轻,比水利约低50%。但不论船航行有否遇险,都要还清本息。
私当 不挂当铺名称,由中间人代为招揽业务,期限一般3~6个月,利息普遍为2分,贷时中间人扣手续费5%。
日日五 1980年后,所流行的一种重高利借贷形式。借100元,按每日利息5分计算。借1个月,仅利息即可得150元,连同本金可得250元。
第七节 代理业务
一、代理债券
1984~1994年,全区每年均代理发行国库券。国库券面额主要有五元、十元、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一千元等,其偿还期限分别为三年、五年。发行对象为单位和个人。
1987年,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面额为五十元、一百元。定期3年。发行对象为单位和个人。
1989年,发行保值公债,面额为二十元、五十元、一百元。定期3年。年利率随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浮动,加保值贴补率。发行对象为单位和个人。
1989~1990年,发行特种国债,对象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通部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定期5年。
此外,1992年,兴业银行涵江华友分理处代理发行电力债券,面值一百元,期限3年;香江水产债券,面额一百元,期限3年;嘉新债券,面额五十元、一百元两种,期限1年。
二、信托投资
1984年4月,中国银行涵江分行信托部和莆田县橡胶厂、马亚西亚侨胞合作创办莆田福祥塑胶有限公司,总投资人民币50万元,其中外汇17.5万美元。总投资中侨资占50%,中国银行涵江分行占20%,橡胶厂以厂房设备折价投资占30%。三方按此比例分享盈利,分担风险,合作期限为10年。1984年5月投产,第一年获利11万元,第二年获利40万元。1989年,中国银行涵江分行退股,股份转让给侨胞12.5%和厂方7.5%,收回投资5万美元,分得利润43万元。
1985年1月20日,中国银行涵江分行与莆田县百货公司和香港东衍(涵江)有限公司合作创办中外合资中国东衍(涵江)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人民币400万元,其中莆田县百货公司(甲方)占50%,中国银行涵江分行(乙方)占25%,香港东衍公司(丙方)占25%,合作期限12年。当年3月1日开业,经营18个月,因效益差,于1986年8月31日办理停业。中国银行涵江分行投资11.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2.47万元,以外汇归还,分得利润7.57万元。
第五章 侨汇
清代末和民国初,涵江最早经营解送“批银”(即侨汇业前身)的是俗称“走水客”的老侨胞或小商户。“走水客”采取收汇、承转、解付3项从头贯到尾的“一条龙”经营方式。其后,又派生出另一种“批银”经营方式:即华侨在侨居地吸收汇款,把收据寄回家乡,并在当地向凭收据上指定的商号领款。
民国4年(1915年)后,侨汇除由中国银行涵江汇兑所、福建省银行涵江支行经营外,主要由民间侨批局经营。其经营方式,分为头盘局、二盘局和三盘局。头盘局是国外收汇,国内解付,盈亏由海外民信局(即侨批局)负责。二盘局是国外收汇、国内“批银”,与侨居地民信局只有代理关系。三盘局是接受民信局委托,专营国内侨汇派送。侨批局从侨汇金额中收取佣金(即手续费),一般为5~7%,最高时收15%。
民国26年,通过涵江民信局汇入的侨汇,每年共约170余万元。汇入地为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泗水和棉兰、马来西亚吉隆坡等埠。当时,新加坡与涵江之间,形成侨汇业收汇与解付的中心,每年收、解侨汇近100万元。涵江民信局中,以美兴民信局汇数最多,义德、洽盛次之。汇款途径,一般通过银行电汇厦门或上海,再行转涵。涵江侨汇解付地区,除涵江地区以外,还延伸到莆田县境内侨乡以及仙游、福清、平潭、惠安、永泰等地。
当时由于社会官僚及地方势力乘机敲诈,有的侨汇被吞没、冒领;个别“走水客”也拖延时间,或故意吞没,或因路途不幸,以致“批银”下落不明,凡此种种,使侨眷深受其害。更有甚者,有的民信局因挪用侨汇去经商,使延压侨汇解付现象日渐严重。如民国25年,每笔侨汇自帮单(即收据)收到至解付,为期约20天。而在民国29~34年间,解付期延至25~30天。民国36年后,解付期更延为30~40天。个别民信局还持势强扣侨汇,只准存放在民信局取息,不许侨眷提取侨汇本金。当侨眷多方交涉领到侨汇本金时,又因当时法币币值一日数跌,已成为一文不值的废纸了。于是,从民国37年起,侨眷只愿以黄金、大米、外钞兑汇,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涵江解放前夕。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涵江办事处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1950年1月公布的《福建省侨汇暂行处理办法》和1952年2月政务院财经委颁布的《侨汇业管理暂行办法》,促使民信局迅速复业,侨汇逐年上升。1950年,侨汇解付257万元。经过三年经济恢复时期,1952年解付增加到583万元,比1950年增长126.85%。1953年3月15日,人民银行涵江办事处遵照政务院决定,清理偿还解放前侨汇款,其中由侨批业登记偿还696笔计72124元,切实保护侨眷利益。
1955年,贯彻国务院颁布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中国人民银行涵江支行积极做好吸引侨资工作,并引导侨资投向新领域。1957年,在涵江塘北山征地120亩,建华侨新村别墅,共争取侨汇120多万元,兴建42座别墅。同年,又代理福建华侨投资公司侨汇业务,推动侨胞汇款回国投资,吸引侨汇近100万元。同年12月1日起,执行侨汇凭证增加供应物资的规定。
1960年,国家处于经济困难时期,人民政府实行优待华侨携带行李物品进口免税办法,放宽物资进口,允许侨胞邮寄副食品回国。1961年,鼓励华侨进口化肥,支援家乡农业生产,计进口化肥4139吨。由于以物代汇,1962年,侨汇下降至28.7万元,为解放后历年最低点。1963年,随着国民经济好转,国家对华侨进口粮食副食品和化肥等实行限量征税办法,促使侨汇逐步回升。1963年,侨汇解付恢复至271.2万元。1965年,增至347.6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侨汇政策受到严重干扰,侨汇物资供应取消,影响侨汇。1966~1972年,侨汇一直徘徊在250~350万元左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侨汇大幅度增加。1980年,解付超过1000万元。1983年,又增至1154.4万元。1984年,由于以钞代汇,侨汇有所下降。但旅游汇款和投资办厂外汇,呈大幅度增加。
1985年以后,国家进一步实施改革开放,鼓励“三胞”回国投资兴业,捐建公益设施,侨汇解付大幅度增加。1993年为176.7万美元,1994年达212.6万美元。
第六章 保险
第一节 投保
民国32年(1943年),福建省银行涵江办事处开设保险特约代理处,代理福州中南股份保险公司保险业务。民国34年,福建省交通银行涵江办事处,代理福州安平、丰盛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主要有火险和货物运输保险。
1951年,保险公司涵江支公司除对国营企业财产实行强制保险外,还开办货物运输保险、私营企业和公民个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生猪瘟疫死亡保险等。1951年11月10~13日,在境内铁灶、哆中、埭里、集奎、码头、黄塘等6个基点乡开办耕牛保险。1959年初,停办国内保险业务。
1980年底,人保莆田支公司在涵江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1987~1990年,相继开办简易人身保险、村主干养老保险、义务兵养老保险等,还试办香蕉风灾、家禽、对虾流失、养猪、养鱼、贝类等保险。1990年3月,当时任人保涵江办事处主任的林德春精心设计了全省首家机动车辆附加定额利润损失险。该险种出台后,首先在市内各县、区试办,深受保户欢迎。省人保分公司传播信息后,在全省各地市普遍推广开办,省外部分人保公司也纷纷前来取经。1991年,试办水稻、甘蔗风灾保险。同年,为了满足各单位对钞票风险的保障需求,在全市首家推出钞票保险新业务。1992年9月,开办传呼机和移动电话保险。1988~1993年,开办进口货物运输险、出口货物运输险、“三资”企业财产险、雇主责任险等4个涉外险种,为“三资”企业提供可靠保障,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至1944年,共开设险种52个。
第二节 理赔
1953年,承保的涵江至南日岛“合辰”号客船,在海面上被国民党飞机轰炸扫射沉没,乘客和船务人员计22人罹难。按旅客意外伤害险,每人保额1500元,计赔付保险金33000元。
1988年6月,承保的莆田市糖酒副食品公司外运食糖346.5吨,由连江县琯头壶江航运公司连壶航22号船承运。该船在福州码头搁浅倾覆,仓内白糖潮湿溶化百余吨,造成经济损失13万元,予以全数赔付。
1990年8月1日,第九号台风袭击莆田市,造成江口院里鳗鱼场被洪水淹没,51万尾鳗鱼流失。灾后给予赔付鳗鱼流失险65.38万元,赔付财产险9900元。同年9月10日,第十八号台风又袭击莆田,该鳗场再次遭淹,鳗鱼流失又获赔款14.56万元。
1992年4月4日,承保的福建32-20447昌河牌小客车,从涵江开往笏石途中经白塘镇上梧桥时,坠河造成溺亡14人特大交通事故。计赔旅客意外伤害险和汽车损失险等计62684元。
1993年2月7日,承保的莆田市外贸运输车队32-00475号货车,在国道324线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失,赔付保险金额37166元。
1993年6月15日,承保的莆田县北高冲沁运输队莆兴101号运输船,在浙江岱山与浙江永嘉县罗东运输公司永机101号船碰撞,致浙永机101号沉没,死2人,失踪2人。经港监部门处理,莆兴101号运输船负次要责任,承担沉船、货物损失及船员死亡等经济损失总额40%,计赔付保险金额700200元,是涵江船舶险最大宗赔款。
1993年9月20日,承保的莆田木器二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4座车间烧毁,机械设备、产品、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化为灰烬,经济损失惨重,经查勘核实赔付42万多元。
1994年7月10日,因受六号台风袭击,涵江投保企业20家受灾,经查勘核损计赔款30万元。
第七章 金融管理
第一节 货币流通管理
1986年初,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同年底,人民银行涵江办事处(简称人行涵办)组织各专业银行联行大检查,检查确认全年联行工作近2000笔无差错。
1987年,人行涵办对再贷款实行期限管理,进一步完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建立金融市场业务统计报告制度,整理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金融统计历史资料,提供信息,为企业排忧解难,先后为莆田市果品公司、莆田县供销贸易中心、莆田贸易公司等单位提供清理拖欠贷款信息。
1987年,人行涵办对辖区内各行、社的一般性交存款和财政性交存款进行全面稽核,纠正个别行社重交、漏交、少交现象。
1988年,人行涵办紧紧围绕“控制总量,调整结构”金融工作方针,努力控制货币投放,提高宏观调控职能,合理安排信贷计划和现金计划。并采取“集中管理、切放日拆、统一调度、相互融通”管理方法,管好用活短期贷款,使短期贷款适时控制在额度之内。
1989年,人行涵办加强贷款限额管理。实行“全年亮底、按季监控、按月考核、适时调节”办法,对金融信贷总量进行监控。加强计划编制,适时调节,实现贷款规模管理规范化;实行主任和各职能部门岗位责任制,共同把关;建立定期考核制度,按旬、月考核执行情况。全年专业银行贷款限额4893万元,占贷款规模94.82%;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限额2260万元,占贷款规模97.7%。严格控制货币投放,核定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现金库存限额,严格实行专人审批,认真审查每笔现金的投向及投量。严格执行“凭卡取现”工作制度,办好现金卡,控制单位多头开户。全年净回笼货币9932.2万元。
同年,人行涵办对辖区49家企业的商品物资和资金潜力进行清查,共查出积压商品物资和不合理占用资金1945.08万元。并帮助企业处理贷款拖欠,全年共处理积压商品物资和搞活不合理资金占用751万元,使企业增添了活力。还整顿非银行金融机构,促进其业务健康发展。责令政府机关、行政部门、卫生、教育等事业部门停办其擅自开办的保险业务;清理保险公司,把132万元人寿资金存入储蓄;对农村信用社下属13个分社进行普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对不合格的进行整顿、纠正,促使农村信用社逐步规范化。
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人民银行有关集资、债券、股票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涵江实际,人行涵办制定《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20多家集体企业先后补办审批手续,共补办金额161万元,存入各自开户行。并委托开户行实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纳入信贷规模,完善集资管理。改进银行结算制度,自同年4月1日起,精心组织实施新的《银行结算办法》。
1990年,人行涵办深化金融管理,整顿金融秩序。根据人民银行省分行对“两社”(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验收的7条标准,逐条进行对照验收;积极帮助“两社”催收逾期贷款20多万元;协调“两社”代理省闽发证券公司的证券买卖业务中出现挂牌价格不一的矛盾。
人行涵办认真做好清理“三角债”工作,采取条块结合办法,本着先易后难,先系统内、后系统外,先辖区内、后辖区外的原则,组织5个不同层次、不同对象的清欠工作。共清理人欠金额315.8万元,欠人金额6.28万元。
1990年,人行涵办组织开展结算纪律大检查。查出帐户无余款没承付58笔,金额达139.6万元;帐户有余额不如期承付159笔,金额达200万元,并分别督促改正。积极开展反假工作,全年协助公安破获假币大案两起,其中有震动全国的“309”特大案,假币金额达53万元之巨。协助各专业银行柜台反假,查获各类假币202张,金额达12440元。
1991年,人行涵办组织对辖区12家金融机构利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还组织对邮政储蓄及银行内部部分业务进行稽核,并对区内金融机构进行年检。
1992年,人行涵江支行贯彻执行“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盘活存量,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的货币信贷方针,积极稳定地加快金融改革步伐。积极试办《贷款证》制度,全年共对全民、集体、“三资”企业、个人承包企业和私营企业颁发《贷款证》300多户。并选择涵江城市信用社作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试点。
1993年,人行涵江支行加强宏观调控,整顿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在同年8月15日前,全部清理并撤销资金市场,共清理违纪资金30笔,金额3799万元,按期或提前收回3499万元。对3家没有经人行审批的典当行进行清理取缔。还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合作基金会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情况进行查处。全年直接稽核机构3个,配合上级行稽核机构6个,委托稽核机构1个。共稽核出超范围吸收存款3727.31万元,转移财政性存款17.47万元,漏缴存款52万元,超比例发放贷款315.61万元,违规贷款3070万元,违反利率政策发放贷款1935万元。年内由人行对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兴业行和“两社”检查结算24496笔,金额达3.6亿元。进一步推行《贷款证》制度,探索《三证合一》管理制度。全年共颁发《贷款证》613户,《开户许可证》676户,《现金领取卡》458户,使信贷管理更加规范化。
1994年,人行涵江支行贯彻执行“继续整顿金融秩序,稳步推进金融改革,严格控制信用总量,切实加强金融监管”的工作方针。健全宏观调控体系,控好总量。全年下达辖区银行新增贷款规模5907万元,实际执行4974.4万元,完成84.21%。现金计划回笼2150万元,实际回笼3936.8万元,完成183.11%。定期监测辖区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情况,确保支付能力,建立按旬考核制度。通过《贷款证》制度、现金旬报、大额贷款和提现报备制度,及时了解现金及大额贷款流向和流量,及时做好货币流通分析,督促金融机构加强现金管理。做好辖区农业发展银行分帐、划帐协调工作,督促划转行及时、足额把款项划予农业发展银行。实施信贷资产风险管理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形成多种手段共用、多管齐下的宏观调控体系。从严实施金融机构年检制度,全年抽查35个机构。联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非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和企业内部及社会乱集资、金融机构违规等情况进行查处。并强化稽核工作,扩大稽核范围,全年稽核机构数占总数56%。共查出违纪违规金额4017.08万元,查出违反结算纪律金额611万元,违规贷款金额233万元,转移缴存财政性存款金额109.41万元,公款存储余额64.48万元,超比例发放贷款金额243.39万元,共收回被挤占的中央银行基础货币109.41万元,收回少缴存款准备金4.3万元,罚息2.73万元。向被稽核单位提建议55条,拓展离任稽核和质询稽核。
第二节 现金管理
1950年9月,人民银行涵江镇支行执行政务院颂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对受管单位核定现金库存限额。1951年初,涵江财政、贸易、邮电、合作社、银行、侨汇等6个系统实施现金编报计划,接受银行管理监督。至1951年6月底,涵江受管单位48个。试行现金管理制度后,收到明显效果,扩大了转帐比重,减少现金流通量。1951年上半年,现金收支与转帐收支的比例为1∶7.5。随后,又对全部全民和集体单位实施现金监督管理。
1965年,贯彻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做好农村存款和现金管理工作的几点规定》,核定信用社现金库存限额。1977年底,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深入各单位位检查现金收支情况。1978年底,贯彻省人民银行《现金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农村社队及所属企业现金管理。
1985年,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继续贯彻〈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现金管理大检查,重新核定库存限额,工商银行涵江办事处实行对大额(2000元以上)现金支付进行审批,有力促进现金回笼。
1989年9月8日起,实施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执行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罚款制度,人民银行涵江办事处当年办理1132个开户单位现金领取卡,纠正不合理开户。1990年,又办理现金领取卡409户,进一步理顺现金管理程序。
1993~1994年,认真贯彻“控制总量,调整结构,堵邪扶正,适时调节,松紧适度”的方针。抓好现金管理,及时了解现金流向流量,建立现金旬报、现金调拨审批和大额提现报备等制度,为现金控制提供依据。
第三节 金银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政策,禁止金银计价行使流通、私相买卖及私自携带。1949年8月22日至12月30日,人民银行涵江镇支行收兑赤金21.955两,折合人民币369.10元;色金3.915两,111.31元;银元1186枚,167.80元。1950年,又收兑赤金169.874两,18947.27元;色金168.1两,17682.04元;银元12472.3枚,14381.04元;色银107.980两,152.82元。人民银行涵江镇支行还在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打击黄金、银元非法交易。同年初,涵江有1家民信局以黄金解付侨汇,计黄金45市两多,责令限期将逃汇调回并课以30%罚款。1951年5月上旬,涵江税务所查获1家百货店非法交易金银一批,计黄金12.6两,银元150枚,除没收外,课以3倍罚金4108元。1953年10月23日,人民银行涵江镇支行与涵江公安派出所、涵江税务所配合,截获孔某非法买卖黄金5两多。1954年3月,破获涵江后街1家信托部倒卖金银,被处以没收黄金8.416两、白银293.45两、银元74枚。1964年,破获涵江1家金银加工店买卖金银,计白银1000多两、银元600多枚、黄金2两多。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管理不严,民间金银私自买卖有所抬头。80年代以后,除仍由人民银行执行金银收兑业务以外,经人民银行批准,相继在涵江开设指定的黄金首饰销售加工商店(专柜),但在民间,仍普遍存在金银私自买卖现象。至1994年,涵江共有3家合法经营的黄金首饰店。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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