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征收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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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38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征收管理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8
页码: 381-388
摘要: 本文介绍了涵江区盐务机构、税课局、河泊所、海关、厘金局、国税征收所、税捐稽征处、税务所、税务分局等征收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时间,以及征收制度中的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具体实施情况。
关键词: 征收制度 税务登记 涵江区

内容

一、征收机构
  (一)盐务机构
  宋景炎元年(1276年),涵江孝义乡设上里场,置场官,为莆田县第一个盐场。实行“团晒法”,集中产制,防止走私。
  元至元十六年(1279年),涵江设管勾司董鹾事。延祐二年(1315年),改名为司令司。
  明洪武二年(1369年),改名为都转运盐使司分司,境内上里场盐课司隶属之。
  清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改上里场为莆田场。雍正四年(1726年),设福建盐法道,专理盐政。涵江为莆田三口之一。
  民国36年(1947年),莆田场和前下场合并,改称福建莆田盐场公署,原莆田盐场公署改称涵江分署,撤销时间未详。
  (二)税课局
  明洪武元年(1368年),涵江境内延寿里涵头市设莆田县税课局,主管商税征收。撤销时间未祥
  (三)河泊所
  明洪武十八年(1385年),在离府城东北延寿里新桥圣寿庵,设莆田河泊所,管辖14所,计980个业户,船丁300名。撤销时间未详。
  (四)海关
  清雍正七年(1729年),涵江设立闽海关涵江分关,分卡12处。民国20年,涵江进口轮船甚多,福州海关接管涵江分关,改称涵江支关,常关裁撤。
  (五)厘金局
  清咸丰八年(1858年),涵江寿泽书院内设立涵江税厘局,先后设分卡12口。光绪二年(1876年)迁址涵江宫下,专收百货厘金。民国21年裁撤厘金局,改设税务局。专收商民营业税并店房捐。
  (六)国税征收所
  民国16年10月,涵江设立福建省卷菸统税局涵江查验所。民国17年9月,奉令煤油卷菸两税合办,改设福建卷菸煤油统税局涵江查验所。民国18年2月,煤油归海关征收,复改旧称。民国20年1月,改称粤闽区统税管理局福州区统税管理所涵江查验所。撤销时间未详。
  (七)税捐稽征处
  民国34年1月,莆田县税捐征收处成立,涵江设征收所。撤销时间未详。
  (八)税务所
  1949年9月10日,莆田县人民政府接管原县税捐稽征处改称地方税征收处,涵江设征收所。
  1950年4月,涵江征收所改称涵江税务所,隶属莆田县人民政府税务局。
  1958年11月,涵江税务所及人员下放给涵江人民公社,社内税收任务试行包干,既管财政又管税收。1959年7月,又恢复设所,回归莆田县税务局管理。
  1971年12月,成立涵江镇税务所和涵江公社税务所。
  (九)税务分局
  1984年8月,涵江区税务分局成立,原涵江镇、涵江公社两税务所划归涵江区税务分局。局内设人秘、税政、稽查、计会、一股、二股、三股等7个股室,后又增设监察股、办公室和税务检察室。
  1993年,成立三江口、白塘、国欢税务所,隶属涵江区税务分局,全局正式人员84人。
  (十)涵江区国家税务局、涵江区地方税务局
  1994年8月,根据国务院财税改革的精神,涵江区税务分局分为涵江区国家税务局和涵江区地方税务局两个机构。涵江区国家税务局内设办公室、人教股、监察室、税政股、计财股、稽征分局、检察室、管理一、二、三股、涉外股等11个股室,干部职工计57人;涵江区地方税务局内设办公室、人教股、监察股、计会股、税政股、征管股、稽查分局、检察室、直征一、二所、白塘所、三江口所、国欢所等13个股室(所),共有干部职工44人,协税员10人。
  二、征收制度
  (一)税务登记
  1950年始,根据《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对城镇的工商户经常进行普查,落实纳税单位。对农村的手工业户、小商贩及季节性的土粮坊、土油坊、砖瓦窑等,通过境内政府,督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申报和登记,进行纳税管理。1982年9月,贯彻税务总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精神,全面开展税务登记。1993年,根据省税务局统一部署,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全区共有2529个工商业户换证,其中国营企业105户、集体企业498户、“三资”企业103户、私营企业53户、个体工商业户1770户。
  (二)纳税申报
  1950年,根据《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私营工商业户除报送营业额及所得额报表外,在购料或进货时,必须据实填入进货申报登记簿,随同原始发票送税务机关查验。生产应税产品的厂(坊),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旬月报表。集贸市场设立税务申报站,固定商贩当天申报,流动商贩于货物进入市场时申报。对国营、集体企业给予简化,免办购料进货申报手续。应纳所得税的企业,按季报送经营损益表和资金平衡表。1986年,贯彻《税收征管条例》,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进一步强化税征管理。
  (三)纳税检查
  纳税检查是管征工作的重要环节。50年代初期,建立、健全“帐、证、簿、册”制度,并加强对“购、产、运、销”环节的管理。另一方面,开展反偷、漏税斗争。1952年,对工商界开展“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1956年以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成为主要的纳税对象,征收方法上推行“三自”(自报、自核、自缴)纳税。同时经常组织年度纳税交利大检查,堵塞税收漏洞。1961年,开展税收自查、互查和复查活动。“文化大革命”期间,纳税检查一度放松。
  1977年以后,每年都开展2次纳税检查。一次是八、九月份,以检查各税为主,结合检查所得税;一次是年度结束后,以所得税汇算清交审核为主,结合各税检查。1985年9月,贯彻全国首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通知,对全区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业户,开展空前规模的税收大检查,成立了税收大检查领导小组,限期自查。此后,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大检查便成制度化。自1987年以来,每次税收财务大检查,查出工商各税及基金追回补交税款如下:1987年为384.86万元,1988年870.30万元,1990年82.40万元(其中税务检查查出税款74.51万元,个体户自查自补7.89万元),1991年61.4万元,1993年228.25万元(其中自查入库税款25.65万元,个体、私营查补26万元,涉外补回58.2万元,查补房产税6万元,个人调节税9.57万元,行政事业单位专项检查补回税款4.22万元,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6.25万元,房地产专项检查补回20万元,金融企业专项检查补回0.68万元,承包挂靠租赁户专项检查补税70多万元,发票清理违章罚款1.68万元),1994年530.40万元(其中涵江区国家税务局查出补回287.35万元,涵江区地方税务局查出补回243.05万元)。
  (四)纳税鉴定
  1956年,境内开始对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合作组织全面进行纳税鉴定。1986年以后,根据《税收征管条例》对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经济性质,分别税种,全面进行纳税鉴定,发给纳税鉴定书,作为征纳双方法定的办税依据。纳税人纳税鉴定项目发生变化时,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修订纳税鉴定书。
  (五)管理形式
  城镇税收50年代初,实行“以行业为主,结合地段”的专责管理制度,涵江分行业、地段,建立两个专管组。一个组管工商户,分业户包干,各税统管;一个组管小型户及流动商贩,按地段划片包干,各税统管。1956年对私有制改造完成以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成为主要纳税对象,涵江镇按经济性质分工专责管理,分别设立国营企业税收和集体企业、个体户税收两个专管组,稽征合一,各税统管,税利统管。1984年涵江税务分局设立后,纳税单位成倍增加,专管员配备相应增多,实行分经济性质、分工商行业管理。
  农村税收采取“固定干部,分片包干,驻点跑面,巡回检查,各税统管,定期征收”的管征办法,实行责任制,做到任务到人,指标到户,加强了专管员的责任感。对大宗的季节性税源如砖瓦窑、水产等,视其分布情况,组织力量,加强管征。
  集贸税收70年代前期,涵江设立集贸税收专管组,实行固定户和流动税源分开管理,固定户分行业管理,流动税源按地段分管的办法。遵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和“保护合法交易,取缔投机倒把”的原则,紧密配合有关部门,运用税收工具,管好市场。
  检查稽查1949年12月,在涵江保尾设立检查站,后又在顶铺设立检查站。1973年,在涵江宫下设立检查站,专门检查船运砖瓦。1981年,又在涵江铺尾设立检查站,以检查砖瓦为主,结合检查其他应税货物。1982年6月,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涵江税务申报站。1984年6月,省人民政府同意把涵江税务申报站改为税务检查站。1984年9月,划入涵江区税务分局。1992年根据上级精神,撤销检查站。
  三、税源管征
  清咸丰八年(1858年)底,在涵江寿泽书院设厘金总局,开征杂货厘金。后来厘金发展成为地方财政,包罗广泛,几乎万物俱征,税率由原百抽一提高至百抽十,分两起两验征收。
  1949年8月涵江解放时至1956年,境内执行政务院公布的一系列税收法规,加强反偷、漏税斗争,把税收收入任务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收入进度。税务部门把80%以上的精力放在民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的管理。为了保证重点税源管理,防止税源流失,依靠工人阶级监督,宣传动员民营企业主踊跃依法纳税。并对民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一)督促企业户自行申报,然后对册比较,查帐征收。(二)对小商小贩无建帐能力的业户,采取“双定”征收(即每年按夏秋、冬春两次评定),先由各户自报,然后由评议小组按各户实际营业情况分类站队,评定各户的营业额和应征税收。(三)出厂征收。建国初期对糖类、烟丝、酒、罐头等大宗应税产品,抓住出厂和移送使用环节,按核定价计算纳税。已税货物行销全国,不再征收货物税。(四)查定征收。对私营工业户小规模生产,税源不大的应税产品,如迷信品、鞭炮、土麦粉、皮毛等,一般是根据各户生产规模、材料来源和销路等情况按季核定税款,分月征收,不久改为按实际产量征收。(五)起运征收。如涵江哆头水产品(鲜蛏或其他海产品),实行源头管理,起运征收。通过以上措施来加强检查,堵塞税源流失,增加税收收入,确保年年完成和超额完成税收收入计划。
  1956年涵江对私营工商业户改造以后,大部分私营工商业户并入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供销社以及其他的集体企业。1957~1983年,90%以上税源在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济只占国营企业应纳税5%左右。国营企业交纳税收成为涵江的税源支柱。根据税源重点,工业部门抓住罐头厂、酒厂、玻璃厂;商业部门抓住中纺、中百、五金等大公司。这些企业的税收收入,占涵江的税收收入计划60%以上。莆田罐头厂最高的年份交纳的税收将近200万元左右。为了管好重点税源,税务机关采取以下的管理办法:(一)调派业务熟练、工作责任心强的税务人员管理重点税源企业;(二)加强调查研究,做好纳税鉴定,税企协作,减少差错;(三)健全管征制度,坚持月核、季查、年汇算,确保税收及时足额交库;(四)掌握企业产供销动态,疏通商品流通,减少产品积压,增加税收收入。
  1984~1994年,涵江区的民营企业迅速发展,到1994年上半年税务部门登记在册规模较大的有1823家,“三资”企业103家,其税源跃居全区首位。其中,民营企业税由1984年41.9万元,增加到1994年近1041万元;“三资”企业税由1984年2.5万元,增加至1994年3410万元。两项税源合计,占全区年税征完成数7092万元的63%。成为涵江税源的支柱。区税务机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重点税源管征:(一)设置专门管理机构。1984年8月设立税务分局稽征二股(以后征、管、查三分离后,改为管理二股),专管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989年设立“三资”企业管理小组。1994年8月设置涉外股,配备干部3人,专管“三资”企业的税收工作。(二)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别情况,按照管征模式,分别以查帐征收、双定征收、查验征收等不同形式,检查建制和组织税款入库。(三)对“三资”企业内销产品和减免税期限加强监控,防止税源流失。(四)建立和健全纳税申报制度,促进自行申报和依法纳税。(五)扩大税收宣传,培训税收业务,增强纳税意识,搞好税企协作。(六)坚持月核、季查、年汇算的稽征管理制度,掌握数据,分析税源升降原因,增强管征透明度。除了管好固定的税源以外,对流动的大宗税源和季节性税源,如涵江水产品中的鳗鱼、对虾、鲜蛏,外来的建筑安装承包、陈桥村家具、塘头砖瓦以及机砖产品,也采取源头定额征税与起运征收相结合的征管措施。
  四、税收检查与监督
  1949年12月,先后在涵江保尾、顶铺设立检查站,对过往应税货物进行检查,配合源头税收管理。1950年莆田县税务局设立检查股,负责对内检查税务人员执行政策、工作作风;对外检查纳税义务人履行税法情况,负责受理有关税务案件的检举与申诉任务。1952年检查股全力投入“三反”运动。1953年改称监察股,并增加人员力量,深入开展工作,查处贪污、违纪案件7起,纠邪弘正,严肃了税务队伍。
  1956年涵江对私改造完成后,纳税检查方面采取月核季查,经常组织地区性的年度纳税交利大检查,堵塞税收漏洞。1961年,开展税收大清查活动。“文化大革命”初期,正确的规章制度一度被废止。1973年,为了加强砖瓦窑和其他地产品大宗税源管征,在涵江宫下设立检查站,专门检查船运砖瓦,配合控制砖瓦窑源头征收管理。并发动群众护税,城乡以企业财务、办税人员、税收代征员为主组成协税网络,做好护税协税工作。
  1981年,开展税收自查、互查和辅导检查,以组织联查等形式开展纳税检查。同年,在涵江铺尾设立税务检查站,以检查砖瓦为主,结合其他应税货物的检查。1982年,又设立涵江申报站,1984年改为检查站,主要检查水产品、原盐、桂元干、罐头等零星和大宗税源。1985年后,一年一度纳税大检查逐渐形成制度化,做好户数规划,检查面达到60%以上,每年查出的错、漏交税款均在180万元左右。1989年,涵江税务分局设立稽查队,加强稽征管理,完善检查制度。对个体工商业户仍按行业设立纳税小组,由行业组长协助如数按月收税,做到自行收税,自行上缴,不留欠税。同时,与公安、工商、交通、城管、建委、物价委、乡镇政府等建立协作关系,建立健全检查和监督制度。在实行系统管理同时,税务监察工作也逐步加强,完善监察工作法规制度,经常开展税务职业道德教育,严格遵守税务各项守则。实行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办税制度,并推行有利监督制约的机制,增强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使税务分局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取得双丰收。1984年被省财税系统评为先进单位,1988年被涵江区委授予先进党支部、财贸工作先进单位,1989年被莆田市委授予先进党支部,1990年被涵江区委、区政府授予精神文明工作先进单位,1991年被涵江区委、区政府授予文明单位,莆田市委授予先进党支部。
  五、税收计划、会计、票证管理
  (一)税收计划
  新中国成立初期,设立主管税收收入工作的计划股。1953年并入会计股,实行“由下向上编报,由上向下下达收入计划”,并对完成进度情况进行分析,掌握税源变化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决策,确保年度计划的完成或超额完成。
  (二)税收会计
  税款入库新中国成立初期,采取纳税人直接缴款和税务机关自行收取税款,由于采取组合缴税容易造成贪污和挪用公款等问题。1987年,采用3种缴款方法:1.在银行开设户头,一律填写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库;2.税务自收税款,要填开完税证,并按日填开汇总缴款书连同税款缴库;3.代征、代扣填开完税证,限期与税务机关进行结报,由税务机关填开汇总缴款书连同税款缴库。
  税款报解税务机关根据金库送来的凭据,按日编制征解凭证汇总单,以凭解库和记帐。
  帐簿设置1950年设日记帐、税款收解明细分类帐。1958年推行以表代帐。1963年恢复原式记帐。“文化大革命”时遭受破坏,停止记帐。1987年税收会计改革,实行复式记帐。
  税收报表主要有税收会计月报表、税收会计年报表、滞纳欠税报告表等。
  (三)税收票证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税收课征种类繁多。1980年,实行统一票证管理制度,凡直接向金库缴款一律使用专用缴款书,自收或代收的一律使用完税证。1990年,使用的税收票证有9类26种。票证领发必须办理手续、点清数量,对领用数量进行严格控制,每月要盘点一次。同时,对已使用的票证做好审核工作,采取指定专人审核和定期、不定期重点抽查,并在票证销毁方面实行严格的期限和审批手续制度,同时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领、核、销、存的票证管理制度。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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