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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税种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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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38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种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13
页码:
369-381
摘要:
本文介绍了涵江区农业类税和流转税类税的征收历史和现状。农业类税包括田赋、农业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其中田赋和农业税是主要的税收来源。流转税类包括货物税、工商业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等,是工商税收的主体税种。
关键词:
税务
农业类税
涵江区
内容
一、农业类税
(一)田赋
唐末,涵江分夏、秋两次征收田赋。
宋代沿用唐税法,以土田高下定出产钱,分为5等,夏税征钞,秋税征粮。
明承宋税法,夏征钞,秋征粮。明万历九年(1581年)后,涵江赋役合一。征收的税目,除田赋外,还有盐钞、盐粮、渔课、商税钞、门摊钞、窑冶钞、酒醋钞、铸泻钞、房屋租钞等12种。
清初,田赋征收沿用明制。咸丰年间,涵江田赋改为粮胥包办制。至光绪三十四年(1909年),尚无增减。
民国3年(1914年),每人年征“地丁”正税银2.3两、附加随粮捐0.4两、附加捐0.2两,计2.9两;粮米正税5石、附加随粮捐0.4石、附加捐0.2石,计5.6石。民国24年,奉省令办理土地呈报。民国27年土地编查,以呈报原税率为底价,制订分配等则。
民国32年起,随粮征购,每元赋额征购谷9斤12两,每石折还谷价90元,值5元以上的给储蓄券5元,值5元以下的给法币。
(二)农业税
1949年底,农业税实行“借粮、赋元征收制”,每户赋元在1元以上者,每元借粮40~80斤,借柴草1斤,可凭借据抵次年公粮任务。1951年起,对农户地块评定计税面积和常年产量,农业税收按农业人口人均农业收入分23级累进计征。同年,涵江农业税分配数为
3252060.2公斤,减免数为209612公斤,对抵入库数3042548公斤,解库数150.44万元。1952年解库数为174.14万元。1953年解库数为182.72万元。1958年农业税为128.74万元。后又改为“比例税制、依年计征”,一般按常年产量10.6%的税率计征。1984年,全区纳税面积43454.72亩,纳税产量稻谷1529.97万公斤,依11.05%税率,计征稻谷169.05万公斤。到1994年减为37723亩,纳税产量稻谷1311.40万公斤,计征稻谷只有145.30万公斤。
农业税还包括农林特产税,该税于1954年起开征。1984年6月起,涵江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养鳗业等农林产业迅速兴起。1986~1994年,水产养殖业直线上升,特产税征收大幅度增加。从1986年的1.26万元提高到1994年的418.6万元,增加了331倍。1994年,原来对部分农产品征收的产品税归并后称农业特产税。
(三)契税
宋、元、明代,凡民间典卖田宅,均加盖官府印信并交纳印契钱。清康熙时实行契纸契根法。光绪年间实行牙契法,契书官卖中人亦须纳税。
民国4年,卖契征产价6%,典契征产价3%。
新中国成立后,涵江契税实行比例税率,买契税率为6%,典契税率为3%,赠与契税率为6%。交换的房屋双方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者,其超过部分的差价由多得方按买契税率计征。
1955年后,土地禁止买卖和转让,征收土地契税自然停止。1988年起,市房管处涵江房管所开始代征契税,征收的税款上缴市财政局。1992年底,市政府把房地产管理权限下放给涵江区。1993年3月1日,区政府下达《关于全面恢复征收契税的通告》及《关于商品房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辖区内全面恢复征收契税。至1994年,逐渐形成适合涵江区实际的“房地产代扣、房管处代征、财政局审核”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征管模式。1993年征收契税入库39.42万元。1994年入库81万元。
(四)耕地占用税
1987年,涵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正式开征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幅度定额税率。全区涵东、涵西、涵中、卓坡、黄霞、苍林、新浦等村适用税额为水田每平方米13元,旱地每平方米10元;其它村,水田每平方米10元、旱地每平方米8元。1992年底,涵江成为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区后,外引内联企业、民营企业等大力发展,征用土地大幅度增加,耕地占用税征收从1992年的47.78万元提高到1994年的570万元,增加10.9倍。
二、流转税类
涵江征收流转税始于唐代中期的酒课。五代时征收鱼课、商税。宋代商税成为境内财政重要收入。此后,历代相袭。民国时期开征统税、货物税、营业税。新中国成立后,统一税制,流转税有货物税、工商业税两种。1953年增加试行商品流通税。1958年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简并为工商税。1984年10月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3种,成为工商税收的主体税种。
(一)厘金
清咸丰八年(1858年),涵江寿泽书院设厘金总局,开征杂货厘金。清同治四年(1865年)起,相继在水陆要口设立厘卡。民国20年裁撤厘金,开征统税和营业税。涵江当时出口货物厘金以桂元、糖货、烟叶、荔枝为主,入口货物厘金以豆饼、大豆、生油、杂货为主。最高峰时,涵江年征厘金达6583两银。
(二)酒税
宋初,境内的酒任民自产自销,政府征收酒税。宋庆历二年(1042年)起,开始征酒的附加税,明清沿袭。民国5年,定烟酒二卖法,设局课。佳酿名酒,皆由外地输入,税率定每值1元抽3角为公卖费,每年包商承办比额为2116元。1949年10月,酒类统一征收货物税。
(三)统税
民国20年,涵江对卷烟、棉纱、火柴、水泥、毒粉等5项征收统税,以后增加熏烟叶、啤酒、火酒3项。民国30年2月,改称货物统税,并实行从价计征。民国31年,卷烟、火柴相继实行专卖,涵江征收专利,停征货物统税。民国32年,又增列竹、木、陶瓷、皮毛、纸簿等。民国32年后,卷烟、火柴相继取消专卖,恢复征税。民国35年以后,统税归入货物税。
(四)渔课
五代时闽对渔塘征课。宋淳化元年(990年),改对鱼的交易收税。元朝对川泽之产课以税收。明时各地设河泊所向渔民课税。洪武十四年(1381年),涵江河泊所课米844石28斗,折银数29.54万两,闰月加征2.46万两,带办翎毛8441根、鱼鳔2.66万斤。民国初,改称渔业税。裁厘后列入征收特种消费税(后改称特种营业税),以后并入货物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成为货物税征收税目。
(五)商税
五代时闽地设卡征收并沿袭至明、清。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涵江设立关卡征收货物通过税,年征收税款银3万两。民国初与厘金交叉征收;民国10年以后,年定额税款112200元。新中国成立后,商税分别归属于货物税和工商税征收。
(六)当税
清顺治九年(1652年),制定当铺条例,每一当铺年缴税银5两。康熙三年(1664年),制定当铺征收税则,每一当铺年征税2.5两至5两不等。雍正六年(1728年),制定当帖规则,当铺须领当帖缴纳帖捐。民国30年后,将当税并入营业税。
(七)炉税
涵江炉税始于宋代坑冶税。明代征收窑冶钞、铸泻钞。清代炉税有铁炉、锅炉两种:铸铁的矿炉,年征银10~14两;铸锅农具的叫锅炉,年征银5两。民国时期也征炉税,以后并入营业税征收。新中国成立后,统一税制,并入货物税征收。
(八)牙税
清初开始实行“具法请帖,认额输捐。”民国时期,历有修改。民国23年以后,涵江设经征处征收,年征税额1376元(银元);民国24年实征收数为974元(银元);民国30年始将牙税并入营业税征收。
(九)贾捐
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庚子赔款,福建年应摊80万两。其额取之于5项捐,贾捐系其中之一。凡交易银一两者,收3分;钱千文者,收30文。民国初期继续征收,民国20年,废除贾捐,改征营业税。
(十)营业牌照税
民国3年,开征烟酒营业牌照税。民国22年,扩大到对经营进口烟酒的业户征收。民国31年更名为营业牌照税,扩大征收范围。从1950年起,对已纳普通营业税的商户,不再征收营业牌照税,将其并入工商业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并入工商税征收。1984年全面税制改革,又从原工商税中划分出来,成为独立的税种。涵江区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后,全区历年营业税征收为:1984年65.7万元,1985年145.2万元,1986年289.5万元,1987年380.2万元,1988年547.4万元,1989年661万元,1990年772.9万元,1991年774.1万元,1992年785.7万元,1993年1284.4万元。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十一)普通营业税
民国20年下半年开征。其课征范围有物品贩卖业、运送业、包装业、电气电信业等20类,其税率为5~15‰。新中国成立初期,普通营业税依据民国时期所编造的最后的征收底册为暂时征税标准。1949年10月起改为自报公议,定额征收。1949年下半年征收4052元(银元)。1950年统一税制后,普通营业税并入工商业税。
(十二)货物税
民国初,涵江海关对桂元、糖、烟叶、荔枝等出口货物和豆饼、大豆、生油、杂货等入口货物,均依各自税率征税。每年征收均在银2万两以上,占全县三分之二以上。民国35年8月,涵江合并货物统税、烟酒税和矿产税等改称货物税,规定列举课税品目13项。新中国成立后,初期暂沿用民国时期货物税规定征收。1949年10月15日,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货物税征收条例》,列举17类产品,税率分11档。1950年1月,执行政务院《货物税暂行条例》。1951年征收41.21万元,1952年征收25.80万元,1953年征收25.08万元。1958年10月,货物税废止,并入工商统一税。
(十三)工商业税
1951年,涵江征收工商业税84.06万元,1952年68.54万元,1953年71.76万元,1956年1.56万元。1958年1~6月3.17万元。1958年税制改革时,工商业税改为工商统一税种。
(十四)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对原来征收货物税的22种产品,试行商品流通税,其税率有21档。实行一次课征制,已税商品行销全国,不再征收本税和其它流转税。1958年9月废止,并入工商统一税。涵江区试行商品流通税的主要产品有酒类、麦粉、原木、皮毛等。境内1953~1958年共征收129.27万元。
(十五)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涵江实行税制改革,将原来征收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的营业税部分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1961年,涵江征收工商统一税为199.96万元,1962年为252.44万元。1973年起试行工商税。1985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经营业务仍执行工商统一税。涵江区自1985年以来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税额如下:1985年为0.1万元,1986年0.3万元,1987年1.7万元,1988年17.4万元,1989年70.6万元,1990年143.8万元,1991年298.5万元,1992年501万元,1993年1325.6万元。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改革,该税并入增值税。
(十六)工商税
1966年,粮食部门作为国营企业实行工商税的试点。1973年1月,正式全面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1984年10月进行全面税制改革,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工商税终止。涵江工商税收入1977年为371.33万元,1978年445.6万元,1984年236.6万元。
(十七)产品税
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及其细则。其税率分工业品部分和农、林、牧、水产品部分。1987~1989年部分产品改征增值税。涵江区产品税历年来征收税额如下:1984年为127.4万元,1985年132.4万元,1986年145.8万元,1987年164.4万元,1988年148.7万元,1989年130.4万元,1990年134.3万元,1991年103.7万元,1992年102.6万元,1993年302万元。1994年实施新税制后取消产品税。
(十八)增值税
1983年1月,涵江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增值税暂行办法》,在国营和二轻集体企业中对生产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的产品试行增值税,停征工商税。1984年10月,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1987年3月,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完善增值税征收办法的若干规定》,统一改为扣税法计征增值税。1993年12月31日,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征收暂行条例》,在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普遍推行增值税。1986年以来,全区增值税收入为:1986年10.1万元,1987年17.1万元,1988年96.9万元,1989年130.4万元,1990年153.9万元,1991年150.8万元,1992年139.8万元,1993年257.9万元,1994年3895.4万元。
三、盐税
涵江盐税开征于唐开元十一年(723年)。唐乾元以后,实行榷盐税。宋代,涵江盐利收入有盐课、专卖收入两大类。明代盐税实行计口配盐法。清代对食盐仍实行国家垄断制度,其盐税收入,主要有灶课、引课、杂课、税课等名目。涵江除发盐引官卖外,丁口仍征食盐课银。
民国元年收回商帮,实行专卖。民国9~12年,又废止专卖,改行自由贸易,就场征税。每担食盐征税2元、渔盐0.55元、出口厘盐4角,交税后任商自由贩卖。民国17年再度专卖。民国34年2月,停止专卖,改行征税。民国37年3月,又开征附加,食盐每担10万元,渔农盐每担5万元。
新中国成立初期,涵江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建省征收盐税暂行条例》,改进旧的盐税制度,降低盐税税率。1958年7月,涵江正式接办盐税征管工作。1959年12月调整盐税税额,改为按吨计税。1973年税制改革,把盐税并入工商税,作为一个税目,但税额及管征办法依旧。1985年5月15日起,对一类免税工业用盐改为减税,并缩小范围。1984年10月,全国税制改革后,盐税又从工商税中分离出来,恢复成独立税种。1994年1月新税制改革时,盐税又并入资源税和增值税。1994年,全区盐业生产销售原盐计征资源税1.4万元,增值税5.98万元。
四、所得税
(一)薪资报酬所得税
民国25年开征,对工务人员、自由职业者的薪资报酬收入,采用分级超额累进办法征收。停征时间未详。
(二)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
民国26年1月开征,是对取得公债、公司债、股票及存款利息的单位和个人所得额扣除应纳税款,按5%税率计征。停征时间未详。
(三)营利事业所得税
民国26年首先对行商营利所得开征。民国27年全面实施,主要是对资本额在2000元以上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征收。停征时间未详。
(四)过份利得税
民国29年1月开征,计税标准分为:1.对资本额在2000元以上的公司、行栈、商号、工厂和个人办的营利事业,官商合办的营利事业和行商的一时所得,凡营利所得超过资本额20%的;2.对财产租赁或出卖所得超过财产总值15%的,按超过的比例分为6级,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停征时间未详。
(五)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
民国32年开始征收,是对房产、土地、堆栈、码头、森林、矿场、舟车和机械等财产租赁或出卖所得收入,以收入额超过财产总值2000元为起点,按税率10%计征。对出卖所得收入,以收入超过原值为标准:农用地起点为超过1~5万元,其他财产起点为5000~50000元,税率10%。停征时间未详。
(六)综合所得税
民国35年新开征的税种,以个人全年综合各种所得收入总额为依据,扣除扶养亲属、子女教育费后的余额,超过3亿元为起点,分10个级次,累进税率最低为5%。停征时间未详。,
(七)监交国营企业利润
1956年9月起,涵江税务机关办理监交国营企业利润。监交工作的主要任务有4条,即催、查、结、报。内容有4种:企业利润收入、应上交的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各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1983年和1984年先后推行利改税,把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形式改为向国家交纳所得税、调节税和承包费。从1985年起,监交国营企业利润结束。
(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1980年9月10日开征。应纳税的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税率为30%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额附加10%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税率为33%。外商投资者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按汇出额纳10%的所得税,不汇出的不纳税。该税种涵江历年征收情况:1991年为61.4万元,1992年52.3万元,1993年156万元,1994年411.8万元。
(九)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10日,涵江实施征收个人所得税,该税法既适用于在华的外国人,也适用于中国公民。它是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等征收的一种税。其税率为两种:一是对工资薪金所得,采取7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是对其它所得,采用20%比例税率。1990~1994年,全区共征收个人所得税465万元。
(十)外国企业所得税
1982年1月1日开征。税率为5级超额累进税率。此法于1991年7月1日废止。1991年7月1日以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改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991~1994年,全区计征收外国企业所得税共517.5万元。
(十一)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1月1日,实施第一步利改税,征收范围分为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两类。按1982年的企业年度决算,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大中型企业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55%。小型企业,县以上供销社,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年所得额80000元以上,税率为55%;最低一级年所得额300元以下,税率为7%。税后利润由财政部门同企业主管部门协商核定留利比例,留归企业作为发展基金,其余保留上缴财政的方式入库,这一步为“税利并存”,属过渡阶段。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县以上供销社及其所属独立核算企业划归为集体企业,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小型企业提高标准。涵江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采用按月预征、按季结算和年终决算清缴征管办法。1983年开征以来历年征收入库税款如下:1984年为86.1万元,1985年194.2万元,1986年271.7万元,1987年364.6万元,1988年368.6万元,1989年298.3万元,1990年209万元,1991年118万元,1992年77.5万元,1993年59.1万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把纳税人扩大为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的所有企业,统一税率为33%。当年共征收入库税款102.2万元。
(十二)国营企业调节税
国营企业调节税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先核定企业的基期利润,扣除按税率55%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的余额,求出余额占基期利润的比例,即为征收的调节税税率。没有余额的,不核定调节税率。1984年9月18日,改为减征70%的调节税。利润增长部分按定比计算,一定七年不变。但对物资、供销企业不实行减征70%的办法。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采取按月预征、按季结算和年终决算清缴,多退少补。1994年1月1日实施新税制后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
(十三)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涵江税务分局规定与国营小型企业相同的所得税税率,即新的8级超额累进率。同年7月财政部颁布了《施行细则》,集体企业所得税成为一个单独的税种。涵江区自1984年以来征收的集体企业所得税额如下:1984年为36.5万元,1985年72.5万元,1986年47.2万元,1987年110.7万元,1988年86.4万元,1989年128.8万元,1990年137.9万元,1991年103.9万元,1992年115万元,1993年125.3万元。1994年1月1日,集体企业所得税统一并入企业所得税。
(十四)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86年1月,涵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及其他行业和城镇或乡村个体工商业经营户的经营所得,除一些特殊行业外,均应按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帐证不全的,采用核定“带征率”方法征收。涵江自1985年来历年征收额如下:1985年为1.7万元,1986年4.6万元,1987年5.9万元,1988年8.2万元,1989年21.2万元,1990年43.3万元,1991年36.5万元,1992年69.6万元,1993年104万元。1994年1月1日改为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年该税征收额469.8万元。
(十五)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涵江施行个人调节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开征旨在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缓解收入悬殊太大的矛盾。其征税对象为:工薪收入,承包转包、劳务报酬、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转让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其税率为差别比例税率。涵江区对公民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形式有4种,即:自行申报征收,汇算检查征收,代扣代缴征收,定额率征收。历年来征收税款为:1987年0.2万元,1988年0.6万元,1989年15.2万元,1990年30.9万元,1991年40.9万元,1992年63.3万元,1993年96.7万元。1994年1月1日改按个人所得税征收。
(十六)私营企业所得税
1988年,涵江实施国务院批准发布新开征的私营企业所得税,它是对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在8人以上的私营企业盈利征收的一种直接税。不论纳税人盈利多少,一律依照35%比例税率计算征收,由纳税人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款采取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办法。涵江区从1988年开征,至1993年底止,计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5.3万元。1994年1月1日,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并入企业所得税。
五、财产税
(一)遗产税
民国28年,国民政府财政部拟定《遗产税暂行条例》和《遗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民国29年7月1日起在涵江实施,按5000元起点,1%征收,但管征难度大。1949年10月后,遗产税停征,保留税种。
(二)房地产税
1950年1月,涵江实施房产税和地产税两个税种,同年内合并为房地产税。1952年涵江镇列为开征区。1961年征收86052元,1962年征收75938元。1978年2月,征收地区范围缩小,涵江镇停征。1984年10月,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房产税
1986年10月1日起,涵江区开征房产税,对城市、建制镇和工矿区生产经营单位用的房屋征收。分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计算缴纳形式。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国企业,仍按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执行。涵江区历年征收房地产税如下:1986年为0.6万元,1987年16.9万元,1988年20.2万元,1989年31.2万元,1990年43.3万元,1991年65.8万元,1992年56万元,1993年96.1万元。1994年170.4万元。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11月1日起,涵江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征收0.20元至1.00元,由拥有土地产权、使用权、代管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按年征收,分季或分月缴纳。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用地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仍采取计征土地使用费的办法执行。涵江区历年征收情况为:1989年8.6万元,1990年14.5万元,1991年13.2万元,1992年11.4万元,1993年18.8万元。1994年18.4万元。
六、行为税类
(一)屠宰税
始征于清光绪三年(1877年)。民国4年,国民政府规定屠宰猪、牛、羊3种牲畜征收屠宰税。实行定额征收,猪每头0.40元、牛每头2.00元、羊每头0.20元,税收招商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2月19日对原征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以屠宰猪、牛、羊等牲畜者为纳税人,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1961年征收13614元,1962年征收118995元。1973年施行《工商税条例》,对国营食品公司和供销社经营的屠宰业务应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征收。全区自1984年以来屠宰税征收情况为:1984年1.7万元,1985年1.2万元,1986年1.6万元,1987年1.3万元,1988年1.4万元,1989年1.3万元,1990年0.6万元,1991年0.4万元,1992年0.2万元,1993年0.1万元,1994年0.8万元。
(二)车船使用税
民国时期,涵江开始对车辆证照征费,向以人力车或自动人力车为营业者征收车捐,人力车每辆每月1元、自动人力车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9月13日对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地区行驶的车、船,均依条例规定征收。1961年征收10296元,1962年征收15139元。1973年税制简化,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不再单独征收。1978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全面停止。1984年10月,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对机动船的原定税额改为7级,换算为年度税额征收。车辆部分只对机动车课征。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其种类、吨位所规定的税额征收。对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国企业仍按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规定执行。涵江区历年车船使用税征收情况为:1984年4.2万元,1985年5.9万元,1986年6.9万元,1987年8万元,1988年9.1万元,1989年11.8万元,1990年12.9万元,1991年15.9万元,1992年37.7万元,1993年28.8万元,1994年30.1万元。
(三)印花税
民国2年开征印花税,规定凡民间财物成交、经济流通及权利转让所书立的契证及簿据均须贴用印花。民国二十三年,印花税归并邮政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在涵江范围内开征印花税。规定对商事、产权行为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应缴纳印花税。税目共列举25类凭证,税率采取按值比例和按件定额的办法。比例税率有有1‰、5‰、0.3‰、0.1‰等4档,按件定额有200元、500元、2000元、4000元等4档。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10月1日起,涵江继续施行印花税,规定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税费,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单完成纳税义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涵江区历年来印花税征收情况为:1988年5.5万元,1989年8.1万元,1990年13.8万元,1991年8.9万元,1992年8.3万元,1993年11.3万元,1994年29.9万元。
(四)筵席税
民国25年,涵江已开征筵席税。1952年底,简化税制,筵席税不再单独征税,改为征收营业税。1982年1月,实施福建省税务局颁发的《福建省筵席税征收规定》,规定每户每次设宴3桌以下免征筵席税;超过3桌的,按酒席支付金额征税。分比例税率和按桌定额计征,以人民币500元为起征点,按支付金额15%缴纳。但由于税源不大,消费者消极抵制,税款收入甚微,1994年暂停征收。其间涵江区1989年征收0.2万元,1990年征收0.2万元。
(五)文化娱乐税
1956年5月施行《文化娱乐税条例》。纳税义务人为文化、娱乐组织和举办文化娱乐演出的单位,以其售票或收费金额为计税依据。涵江区自1958年起至1966年9月止,9年共征收文化娱乐税4.7万元,其中1961年为6589元,1962年10518元。1966年9月后停征文化娱乐税。
(六)渔业税
1958年11月,涵江开征渔业税,但执行不久,为发展渔业生产减轻农民负担,于1959年5月11日起停征。1970年6月1日起重新征收渔业税。计税依据,按国营水产部门收购价格计征,由水产收购部门代扣代缴,由税务部门负责组织管征。渔业税的税率为3%。1994年涵江区此项税收计征收2.1万元。
(七)交易税
集市交易税1958年,涵江开征集市交易税。对在城乡集贸市场上成交的产品向出售单位和个人征收税费,其中1962年征收98707元,1966年3月起停征。
牲畜交易税1983年1月1日起施行牲畜交易税。规定凡在涵江境内进行牛、马、骆驼、骡、驴5种牲畜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牲畜交易税。以购买牲畜者为纳税人,互换牲畜者,双方均为纳税人,按成交额的5%税率计算。由纳税人在购买牲畜时向牲畜成交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涵江区历年牲畜交易税征收情况:1961年为170.7元,1962年334元,1984年0.2万元,1985年1.7万元,1986年该税停收。
(八)建筑税
1983年10月1日起,境内开征建筑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都由使用投资的单位缴纳建筑税,以投资额为征税依据,按10%的税率计征。1987年7月1日后,实行10%、20%、30%的差别比例税率。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建筑税条例同时废止。涵江区1984~1991年建筑税征收情况如下:1984年为0.3万元,1985年11.9万元,1986年22.1万元,1987年22.7万元,1988年20.4万元,1989年18.3万元,1990年27.8万元,1991年15.2万元。
(九)奖金税
1984年4月16日起,实行奖金征税。企业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除了发明奖、十种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外轮速遣奖以外,其它各种奖金都要计算在奖金总额之内,按超额累进的办法征收奖金税。1992年起,国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暂缓征收。涵江区自1985年奖金税征收情况为:1985年1万元,1986年3.2万元,1987年1.8万元,1988年2.5万元,1989年1.3万元,1990年13.2万元,1991年6.4万元,1992年2.5万元。
(十)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起,涵江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按纳税人所在地分不同地带,其税率分别为7%、5%、1%。涵江自开征以来城建税历年情况如下:1985年为14.4万元,1986年27.6万元,1987年34.9万元,1988年49.3万元,1989年58.1万元,1990年64.3万元,1991年63.3万元,1992年64万元,1993年122.6万元,1994年149.0万元。
(十一)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开征工资调节税。工资调节税是对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就其增长工资超过一定界限部分征收的新税种。征收范围是:凡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报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大中型企业,其税率按超率累进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莆田市国营企业1989年度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故1989年开征工资调节税。从1992年底起,全省暂缓征收工资调节税。
(十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从建筑税演变过来的,1991年4月16日开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设0%、5%、10%、15%、30%等5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投资方向调节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减免。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暂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涵江区自开征以来,1992年共入库13.8万元,1993年入库25.2万元,1994年入库66.2万元。
七、地方捐
(一)壁土捐
民国11年始设。壁土捐是指对民间改建旧房时置换下来的旧夯土墙壁土(可用于甘蔗田施肥)抽捐,每船收取4角。由县政府备案后拨充境内县立培原小学作经费。停收时间未详。
(二)桂元捐
民国14年,向涵江商人收桂元捐,以维持设在涵江的莆田地方法院经费。民国19年,法院经费改由国库支给,桂元捐所收移为地方医院经费。民国23年,桂元捐改由县统收。每箱收捐2角,额定每年1500元。停收时间未详。
(三)车捐
民国18年始设,对行驶城(莆田)涵(涵江)黄(黄石)笏(笏石)濑(濑溪)等各路线的每辆汽车,月抽捐60元,每辆人力车月抽4元,由县自收作为县税收入。民国22年,省道通车后,车捐改由省建设厅收为养路费。民国27年,公路破坏后停收。
(四)肥田粉捐
民国20年始设,每包肥田粉抽捐5角,年纳捐1004元。停收时间未详。
(五)豆饼捐
民国21年始,涵江收取豆饼捐,每片豆饼纳捐8分,额定1600元。由县统收作为县立医院经费。停收时间未详。
(六)国民教育捐
民国28年7月始设,对涵江境内进口肥田粉,每包除抽取肥田粉捐5角以外,另加抽5角作为国民教育捐。停收时间未详。
(七)清道捐
亦称警铺捐。开征与停征时间未详。向境内商店收取。分甲乙丙丁4等。
(八)出国证书捐
开征与停征时间未详。凡境内申请出国者,应向县政府领出国证书,每张收费5元。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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