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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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38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税制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3
页码: 367-369
摘要: 本文介绍了唐至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税制的演变。唐至民国时期,税制逐渐复杂,包括盐课、酒课、商税等多种工商杂税。新中国成立后,税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废除了杂捐和摊派,简化了税目和税率,实行了统一的工商税制。目前,涵江区境内征收的工商税收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5种。
关键词: 税务 工商杂税 涵江区

内容

一、唐至民国时期税制
  唐末,涵江征收的工商杂税有:盐课、酒课、间架税、阡陌钱、青苗钱等。
  宋初,随着工商业的繁荣发展,工商杂税课征范围相应扩大。涵江境内有盐钞、盐课、商税、鱼课、酒课、小米价钱、丁米钱、都税务钱、役制钱、涵头盐仓钱、寺院产钱、军队养工钱、船澳税、浦草税、鹹鱼税等。
  元代,涵江除了田赋、科差、夫役以外,征收的工商杂税有:盐课、酒醋课、商税和10多种额外课。
  明万历九年(1581年)后,涵江征收盐课、鱼课、商税课、门摊课、窑冶课、酒醋课、铸泻课、房屋租钞、糖课、牙税、杉木税和船税等工商杂税。
  清初,照明万历时的定额征收钱粮。清朝末年,地方捐种和派款不断增加,其中契税外有税银、解费、平分、养廉、契尾等5项附加;盐税以外还有盐耗、盐厘、盐牙税和厘金等14种。工商杂税中增加厘金,税率高达10%以上。
  民国3年(1914年),涵江施行国家税与地方税法草案。该税法规定征收国家税田赋、盐课、关税等17项和地方税田赋、附加税、商税、商店税等20项。由于军阀割据混战,草案两度公布都无法实施。民国16年,始裁撤厘金,改征营业税,开征直接税。次年,涵江正式划分国家和地方收支标准。民国23年,涵江征收的工商税收有:关税、盐税、厘金、车轮照证费、印花税、屠宰税、统税、烟酒税、货物税等近60种。民国24年,涵江除征收国家税、地方税外,列入政府经费预算收入的附加、杂捐和摊派有教育费、自治费、保安队费、警察费、公益费、临时补助费和由学校直接征收的各项杂捐等计7项49目。
  二、新中国成立后税制
  1949年8月22日,涵江解放。境内执行边接收边征收和接管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废除杂捐和摊派,组织征收货物税、印花税、营业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娱乐税、房捐、地产税、盐税等。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境内按照全国统一规定征收14种工商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3年,境内对22种主要产品原来缴纳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和印花税,实行从产到销一次课征制。缴纳的货物税税目由原来358个税目简并为174个,由原来按不含税价计税,改为按国营批发价计税,并调整税率;将工商营业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印花税以及营业税附加并入营业税征收,统一调整营业税税率;合并印花税税目,简并调整屠宰税,粮食改征货物税。废除粮食交易税和统一牲畜交易税征收办法,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冷食、旅馆、舞场并入营业税,电影、戏剧及娱乐改征文化娱乐税。修正后,涵江征收的工商税收有11种: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盐税。
  1958年9月,涵江对原工商税制进行改革,把原来实行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4种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分为工农业产品税收和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税收两部分。前者按产品列举,后者按行业列举,采用有差别的比例税率,简化纳税程序。改革后涵江征收的工商税收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盐税等8种。
  “文化大革命”时期,涵江税制受到严重破坏。1966年9月,文化娱乐税停征。1968年3月,集市贸易税征收阻力大,暂停征收。1969年,牲畜交易税停征。1973年起,涵江对工商税收又进行一次调整,将原工商企业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一种工商税。经省税务局批准核定涵江粮油加工厂工商税税率为13%。1971年,在涵江供销社、涵江综合调拨站(水产)进行综合税试点,确定综合税税率,其中涵江供销社1.7%,涵江综合调拨站(水产)0.6%。1973年1月,涵江全面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的规定,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过去的108个减为48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实际税率只有工业、交通运输、农林牧水产品采购、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4个部分16个;调整少数行业税率,最高税率为粮食白酒的60%,最低税率为生产化肥、棉坯布、生猪采购以及商业零售运输业务的3%;改变一些征税办法,取消“中间产品”征税,按照企业销售收入、业务收入、应纳税农产品收购金额、商品零售收入计算征收。简并税制改革后,涵江境内征收的工商税收只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5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涵江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先后公布施行优惠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发展。1983年1月,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增值税暂行办法》,在国营和二轻集体企业中对生产机器机械和电业机具的产品实施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10月起,对国营企业进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将原工商税按照征税对象划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税种11个。1990年底止,涵江区内先后推出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等13种税种。
  1994年,涵江区根据国家规定,全面实施新税制。通过一年的改革与实践,全区征收各项税收税种计15个,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此外,由税务部门负责代收或征集的非税性质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工建农(补农)资金、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附加费、社会事业发展基金等项目。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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