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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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381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税务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22
页码: 367-388
摘要: 本文介绍了唐至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税制的演变情况。唐至民国时期,税制逐渐复杂,包括盐课、酒课、间架税、青苗钱等工商杂税,后来又增加了盐税、关税、厘金、营业税等。新中国成立后,税制得到了改革,废除了杂捐和摊派,组织征收货物税、印花税、营业税等,后来又进行了税制改革,将原来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简化了纳税程序。同时,涵江还试行了综合税试点,确定了综合税税率。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税制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 税务 工商杂税 涵江区

内容

第一节 税制
  一、唐至民国时期税制
  唐末,涵江征收的工商杂税有:盐课、酒课、间架税、阡陌钱、青苗钱等。
  宋初,随着工商业的繁荣发展,工商杂税课征范围相应扩大。涵江境内有盐钞、盐课、商税、鱼课、酒课、小米价钱、丁米钱、都税务钱、役制钱、涵头盐仓钱、寺院产钱、军队养工钱、船澳税、浦草税、鹹鱼税等。
  元代,涵江除了田赋、科差、夫役以外,征收的工商杂税有:盐课、酒醋课、商税和10多种额外课。
  明万历九年(1581年)后,涵江征收盐课、鱼课、商税课、门摊课、窑冶课、酒醋课、铸泻课、房屋租钞、糖课、牙税、杉木税和船税等工商杂税。
  清初,照明万历时的定额征收钱粮。清朝末年,地方捐种和派款不断增加,其中契税外有税银、解费、平分、养廉、契尾等5项附加;盐税以外还有盐耗、盐厘、盐牙税和厘金等14种。工商杂税中增加厘金,税率高达10%以上。
  民国3年(1914年),涵江施行国家税与地方税法草案。该税法规定征收国家税田赋、盐课、关税等17项和地方税田赋、附加税、商税、商店税等20项。由于军阀割据混战,草案两度公布都无法实施。民国16年,始裁撤厘金,改征营业税,开征直接税。次年,涵江正式划分国家和地方收支标准。民国23年,涵江征收的工商税收有:关税、盐税、厘金、车轮照证费、印花税、屠宰税、统税、烟酒税、货物税等近60种。民国24年,涵江除征收国家税、地方税外,列入政府经费预算收入的附加、杂捐和摊派有教育费、自治费、保安队费、警察费、公益费、临时补助费和由学校直接征收的各项杂捐等计7项49目。
  二、新中国成立后税制
  1949年8月22日,涵江解放。境内执行边接收边征收和接管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废除杂捐和摊派,组织征收货物税、印花税、营业税、屠宰税、营业牌照税、娱乐税、房捐、地产税、盐税等。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境内按照全国统一规定征收14种工商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3年,境内对22种主要产品原来缴纳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和印花税,实行从产到销一次课征制。缴纳的货物税税目由原来358个税目简并为174个,由原来按不含税价计税,改为按国营批发价计税,并调整税率;将工商营业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印花税以及营业税附加并入营业税征收,统一调整营业税税率;合并印花税税目,简并调整屠宰税,粮食改征货物税。废除粮食交易税和统一牲畜交易税征收办法,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冷食、旅馆、舞场并入营业税,电影、戏剧及娱乐改征文化娱乐税。修正后,涵江征收的工商税收有11种: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盐税。
  1958年9月,涵江对原工商税制进行改革,把原来实行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4种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分为工农业产品税收和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业务税收两部分。前者按产品列举,后者按行业列举,采用有差别的比例税率,简化纳税程序。改革后涵江征收的工商税收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盐税等8种。
  “文化大革命”时期,涵江税制受到严重破坏。1966年9月,文化娱乐税停征。1968年3月,集市贸易税征收阻力大,暂停征收。1969年,牲畜交易税停征。1973年起,涵江对工商税收又进行一次调整,将原工商企业缴纳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一种工商税。经省税务局批准核定涵江粮油加工厂工商税税率为13%。1971年,在涵江供销社、涵江综合调拨站(水产)进行综合税试点,确定综合税税率,其中涵江供销社1.7%,涵江综合调拨站(水产)0.6%。1973年1月,涵江全面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的规定,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屠宰税,只对个人和外侨征收;简化税目、税率,税目由过去的108个减为48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实际税率只有工业、交通运输、农林牧水产品采购、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4个部分16个;调整少数行业税率,最高税率为粮食白酒的60%,最低税率为生产化肥、棉坯布、生猪采购以及商业零售运输业务的3%;改变一些征税办法,取消“中间产品”征税,按照企业销售收入、业务收入、应纳税农产品收购金额、商品零售收入计算征收。简并税制改革后,涵江境内征收的工商税收只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5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涵江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先后公布施行优惠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发展。1983年1月,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增值税暂行办法》,在国营和二轻集体企业中对生产机器机械和电业机具的产品实施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10月起,对国营企业进行第二步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制。将原工商税按照征税对象划分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税种11个。1990年底止,涵江区内先后推出集体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等13种税种。
  1994年,涵江区根据国家规定,全面实施新税制。通过一年的改革与实践,全区征收各项税收税种计15个,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此外,由税务部门负责代收或征集的非税性质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工建农(补农)资金、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附加费、社会事业发展基金等项目。
  第二节 税种
  一、农业类税
  (一)田赋
  唐末,涵江分夏、秋两次征收田赋。
  宋代沿用唐税法,以土田高下定出产钱,分为5等,夏税征钞,秋税征粮。
  明承宋税法,夏征钞,秋征粮。明万历九年(1581年)后,涵江赋役合一。征收的税目,除田赋外,还有盐钞、盐粮、渔课、商税钞、门摊钞、窑冶钞、酒醋钞、铸泻钞、房屋租钞等12种。
  清初,田赋征收沿用明制。咸丰年间,涵江田赋改为粮胥包办制。至光绪三十四年(1909年),尚无增减。
  民国3年(1914年),每人年征“地丁”正税银2.3两、附加随粮捐0.4两、附加捐0.2两,计2.9两;粮米正税5石、附加随粮捐0.4石、附加捐0.2石,计5.6石。民国24年,奉省令办理土地呈报。民国27年土地编查,以呈报原税率为底价,制订分配等则。
  民国32年起,随粮征购,每元赋额征购谷9斤12两,每石折还谷价90元,值5元以上的给储蓄券5元,值5元以下的给法币。
  (二)农业税
  1949年底,农业税实行“借粮、赋元征收制”,每户赋元在1元以上者,每元借粮40~80斤,借柴草1斤,可凭借据抵次年公粮任务。1951年起,对农户地块评定计税面积和常年产量,农业税收按农业人口人均农业收入分23级累进计征。同年,涵江农业税分配数为
  3252060.2公斤,减免数为209612公斤,对抵入库数3042548公斤,解库数150.44万元。1952年解库数为174.14万元。1953年解库数为182.72万元。1958年农业税为128.74万元。后又改为“比例税制、依年计征”,一般按常年产量10.6%的税率计征。1984年,全区纳税面积43454.72亩,纳税产量稻谷1529.97万公斤,依11.05%税率,计征稻谷169.05万公斤。到1994年减为37723亩,纳税产量稻谷1311.40万公斤,计征稻谷只有145.30万公斤。
  农业税还包括农林特产税,该税于1954年起开征。1984年6月起,涵江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养鳗业等农林产业迅速兴起。1986~1994年,水产养殖业直线上升,特产税征收大幅度增加。从1986年的1.26万元提高到1994年的418.6万元,增加了331倍。1994年,原来对部分农产品征收的产品税归并后称农业特产税。
  (三)契税
  宋、元、明代,凡民间典卖田宅,均加盖官府印信并交纳印契钱。清康熙时实行契纸契根法。光绪年间实行牙契法,契书官卖中人亦须纳税。
  民国4年,卖契征产价6%,典契征产价3%。
  新中国成立后,涵江契税实行比例税率,买契税率为6%,典契税率为3%,赠与契税率为6%。交换的房屋双方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者,其超过部分的差价由多得方按买契税率计征。
  1955年后,土地禁止买卖和转让,征收土地契税自然停止。1988年起,市房管处涵江房管所开始代征契税,征收的税款上缴市财政局。1992年底,市政府把房地产管理权限下放给涵江区。1993年3月1日,区政府下达《关于全面恢复征收契税的通告》及《关于商品房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辖区内全面恢复征收契税。至1994年,逐渐形成适合涵江区实际的“房地产代扣、房管处代征、财政局审核”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征管模式。1993年征收契税入库39.42万元。1994年入库81万元。
  (四)耕地占用税
  1987年,涵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正式开征耕地占用税,实行地区幅度定额税率。全区涵东、涵西、涵中、卓坡、黄霞、苍林、新浦等村适用税额为水田每平方米13元,旱地每平方米10元;其它村,水田每平方米10元、旱地每平方米8元。1992年底,涵江成为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区后,外引内联企业、民营企业等大力发展,征用土地大幅度增加,耕地占用税征收从1992年的47.78万元提高到1994年的570万元,增加10.9倍。
  二、流转税类
  涵江征收流转税始于唐代中期的酒课。五代时征收鱼课、商税。宋代商税成为境内财政重要收入。此后,历代相袭。民国时期开征统税、货物税、营业税。新中国成立后,统一税制,流转税有货物税、工商业税两种。1953年增加试行商品流通税。1958年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简并为工商税。1984年10月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3种,成为工商税收的主体税种。
  (一)厘金
  清咸丰八年(1858年),涵江寿泽书院设厘金总局,开征杂货厘金。清同治四年(1865年)起,相继在水陆要口设立厘卡。民国20年裁撤厘金,开征统税和营业税。涵江当时出口货物厘金以桂元、糖货、烟叶、荔枝为主,入口货物厘金以豆饼、大豆、生油、杂货为主。最高峰时,涵江年征厘金达6583两银。
  (二)酒税
  宋初,境内的酒任民自产自销,政府征收酒税。宋庆历二年(1042年)起,开始征酒的附加税,明清沿袭。民国5年,定烟酒二卖法,设局课。佳酿名酒,皆由外地输入,税率定每值1元抽3角为公卖费,每年包商承办比额为2116元。1949年10月,酒类统一征收货物税。
  (三)统税
  民国20年,涵江对卷烟、棉纱、火柴、水泥、毒粉等5项征收统税,以后增加熏烟叶、啤酒、火酒3项。民国30年2月,改称货物统税,并实行从价计征。民国31年,卷烟、火柴相继实行专卖,涵江征收专利,停征货物统税。民国32年,又增列竹、木、陶瓷、皮毛、纸簿等。民国32年后,卷烟、火柴相继取消专卖,恢复征税。民国35年以后,统税归入货物税。
  (四)渔课
  五代时闽对渔塘征课。宋淳化元年(990年),改对鱼的交易收税。元朝对川泽之产课以税收。明时各地设河泊所向渔民课税。洪武十四年(1381年),涵江河泊所课米844石28斗,折银数29.54万两,闰月加征2.46万两,带办翎毛8441根、鱼鳔2.66万斤。民国初,改称渔业税。裁厘后列入征收特种消费税(后改称特种营业税),以后并入货物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成为货物税征收税目。
  (五)商税
  五代时闽地设卡征收并沿袭至明、清。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涵江设立关卡征收货物通过税,年征收税款银3万两。民国初与厘金交叉征收;民国10年以后,年定额税款112200元。新中国成立后,商税分别归属于货物税和工商税征收。
  (六)当税
  清顺治九年(1652年),制定当铺条例,每一当铺年缴税银5两。康熙三年(1664年),制定当铺征收税则,每一当铺年征税2.5两至5两不等。雍正六年(1728年),制定当帖规则,当铺须领当帖缴纳帖捐。民国30年后,将当税并入营业税。
  (七)炉税
  涵江炉税始于宋代坑冶税。明代征收窑冶钞、铸泻钞。清代炉税有铁炉、锅炉两种:铸铁的矿炉,年征银10~14两;铸锅农具的叫锅炉,年征银5两。民国时期也征炉税,以后并入营业税征收。新中国成立后,统一税制,并入货物税征收。
  (八)牙税
  清初开始实行“具法请帖,认额输捐。”民国时期,历有修改。民国23年以后,涵江设经征处征收,年征税额1376元(银元);民国24年实征收数为974元(银元);民国30年始将牙税并入营业税征收。
  (九)贾捐
  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庚子赔款,福建年应摊80万两。其额取之于5项捐,贾捐系其中之一。凡交易银一两者,收3分;钱千文者,收30文。民国初期继续征收,民国20年,废除贾捐,改征营业税。
  (十)营业牌照税
  民国3年,开征烟酒营业牌照税。民国22年,扩大到对经营进口烟酒的业户征收。民国31年更名为营业牌照税,扩大征收范围。从1950年起,对已纳普通营业税的商户,不再征收营业牌照税,将其并入工商业税,1958年并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并入工商税征收。1984年全面税制改革,又从原工商税中划分出来,成为独立的税种。涵江区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后,全区历年营业税征收为:1984年65.7万元,1985年145.2万元,1986年289.5万元,1987年380.2万元,1988年547.4万元,1989年661万元,1990年772.9万元,1991年774.1万元,1992年785.7万元,1993年1284.4万元。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十一)普通营业税
  民国20年下半年开征。其课征范围有物品贩卖业、运送业、包装业、电气电信业等20类,其税率为5~15‰。新中国成立初期,普通营业税依据民国时期所编造的最后的征收底册为暂时征税标准。1949年10月起改为自报公议,定额征收。1949年下半年征收4052元(银元)。1950年统一税制后,普通营业税并入工商业税。
  (十二)货物税
  民国初,涵江海关对桂元、糖、烟叶、荔枝等出口货物和豆饼、大豆、生油、杂货等入口货物,均依各自税率征税。每年征收均在银2万两以上,占全县三分之二以上。民国35年8月,涵江合并货物统税、烟酒税和矿产税等改称货物税,规定列举课税品目13项。新中国成立后,初期暂沿用民国时期货物税规定征收。1949年10月15日,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货物税征收条例》,列举17类产品,税率分11档。1950年1月,执行政务院《货物税暂行条例》。1951年征收41.21万元,1952年征收25.80万元,1953年征收25.08万元。1958年10月,货物税废止,并入工商统一税。
  (十三)工商业税
  1951年,涵江征收工商业税84.06万元,1952年68.54万元,1953年71.76万元,1956年1.56万元。1958年1~6月3.17万元。1958年税制改革时,工商业税改为工商统一税种。
  (十四)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对原来征收货物税的22种产品,试行商品流通税,其税率有21档。实行一次课征制,已税商品行销全国,不再征收本税和其它流转税。1958年9月废止,并入工商统一税。涵江区试行商品流通税的主要产品有酒类、麦粉、原木、皮毛等。境内1953~1958年共征收129.27万元。
  (十五)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涵江实行税制改革,将原来征收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的营业税部分和印花税合并,简化为工商统一税。1961年,涵江征收工商统一税为199.96万元,1962年为252.44万元。1973年起试行工商税。1985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各项生产经营业务仍执行工商统一税。涵江区自1985年以来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税额如下:1985年为0.1万元,1986年0.3万元,1987年1.7万元,1988年17.4万元,1989年70.6万元,1990年143.8万元,1991年298.5万元,1992年501万元,1993年1325.6万元。1994年1月1日实行新税制改革,该税并入增值税。
  (十六)工商税
  1966年,粮食部门作为国营企业实行工商税的试点。1973年1月,正式全面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1984年10月进行全面税制改革,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工商税终止。涵江工商税收入1977年为371.33万元,1978年445.6万元,1984年236.6万元。
  (十七)产品税
  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及其细则。其税率分工业品部分和农、林、牧、水产品部分。1987~1989年部分产品改征增值税。涵江区产品税历年来征收税额如下:1984年为127.4万元,1985年132.4万元,1986年145.8万元,1987年164.4万元,1988年148.7万元,1989年130.4万元,1990年134.3万元,1991年103.7万元,1992年102.6万元,1993年302万元。1994年实施新税制后取消产品税。
  (十八)增值税
  1983年1月,涵江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增值税暂行办法》,在国营和二轻集体企业中对生产机器机械和农业机具的产品试行增值税,停征工商税。1984年10月,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1987年3月,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完善增值税征收办法的若干规定》,统一改为扣税法计征增值税。1993年12月31日,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征收暂行条例》,在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普遍推行增值税。1986年以来,全区增值税收入为:1986年10.1万元,1987年17.1万元,1988年96.9万元,1989年130.4万元,1990年153.9万元,1991年150.8万元,1992年139.8万元,1993年257.9万元,1994年3895.4万元。
  三、盐税
  涵江盐税开征于唐开元十一年(723年)。唐乾元以后,实行榷盐税。宋代,涵江盐利收入有盐课、专卖收入两大类。明代盐税实行计口配盐法。清代对食盐仍实行国家垄断制度,其盐税收入,主要有灶课、引课、杂课、税课等名目。涵江除发盐引官卖外,丁口仍征食盐课银。
  民国元年收回商帮,实行专卖。民国9~12年,又废止专卖,改行自由贸易,就场征税。每担食盐征税2元、渔盐0.55元、出口厘盐4角,交税后任商自由贩卖。民国17年再度专卖。民国34年2月,停止专卖,改行征税。民国37年3月,又开征附加,食盐每担10万元,渔农盐每担5万元。
  新中国成立初期,涵江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建省征收盐税暂行条例》,改进旧的盐税制度,降低盐税税率。1958年7月,涵江正式接办盐税征管工作。1959年12月调整盐税税额,改为按吨计税。1973年税制改革,把盐税并入工商税,作为一个税目,但税额及管征办法依旧。1985年5月15日起,对一类免税工业用盐改为减税,并缩小范围。1984年10月,全国税制改革后,盐税又从工商税中分离出来,恢复成独立税种。1994年1月新税制改革时,盐税又并入资源税和增值税。1994年,全区盐业生产销售原盐计征资源税1.4万元,增值税5.98万元。
  四、所得税
  (一)薪资报酬所得税
  民国25年开征,对工务人员、自由职业者的薪资报酬收入,采用分级超额累进办法征收。停征时间未详。
  (二)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
  民国26年1月开征,是对取得公债、公司债、股票及存款利息的单位和个人所得额扣除应纳税款,按5%税率计征。停征时间未详。
  (三)营利事业所得税
  民国26年首先对行商营利所得开征。民国27年全面实施,主要是对资本额在2000元以上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征收。停征时间未详。
  (四)过份利得税
  民国29年1月开征,计税标准分为:1.对资本额在2000元以上的公司、行栈、商号、工厂和个人办的营利事业,官商合办的营利事业和行商的一时所得,凡营利所得超过资本额20%的;2.对财产租赁或出卖所得超过财产总值15%的,按超过的比例分为6级,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停征时间未详。
  (五)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
  民国32年开始征收,是对房产、土地、堆栈、码头、森林、矿场、舟车和机械等财产租赁或出卖所得收入,以收入额超过财产总值2000元为起点,按税率10%计征。对出卖所得收入,以收入超过原值为标准:农用地起点为超过1~5万元,其他财产起点为5000~50000元,税率10%。停征时间未详。
  (六)综合所得税
  民国35年新开征的税种,以个人全年综合各种所得收入总额为依据,扣除扶养亲属、子女教育费后的余额,超过3亿元为起点,分10个级次,累进税率最低为5%。停征时间未详。,
  (七)监交国营企业利润
  1956年9月起,涵江税务机关办理监交国营企业利润。监交工作的主要任务有4条,即催、查、结、报。内容有4种:企业利润收入、应上交的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各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1983年和1984年先后推行利改税,把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利润形式改为向国家交纳所得税、调节税和承包费。从1985年起,监交国营企业利润结束。
  (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1980年9月10日开征。应纳税的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税率为30%比例税率,另按应纳税额附加10%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税率为33%。外商投资者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按汇出额纳10%的所得税,不汇出的不纳税。该税种涵江历年征收情况:1991年为61.4万元,1992年52.3万元,1993年156万元,1994年411.8万元。
  (九)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10日,涵江实施征收个人所得税,该税法既适用于在华的外国人,也适用于中国公民。它是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等征收的一种税。其税率为两种:一是对工资薪金所得,采取7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是对其它所得,采用20%比例税率。1990~1994年,全区共征收个人所得税465万元。
  (十)外国企业所得税
  1982年1月1日开征。税率为5级超额累进税率。此法于1991年7月1日废止。1991年7月1日以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改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1991~1994年,全区计征收外国企业所得税共517.5万元。
  (十一)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1月1日,实施第一步利改税,征收范围分为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两类。按1982年的企业年度决算,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大中型企业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55%。小型企业,县以上供销社,适用8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一级年所得额80000元以上,税率为55%;最低一级年所得额300元以下,税率为7%。税后利润由财政部门同企业主管部门协商核定留利比例,留归企业作为发展基金,其余保留上缴财政的方式入库,这一步为“税利并存”,属过渡阶段。1984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县以上供销社及其所属独立核算企业划归为集体企业,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小型企业提高标准。涵江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采用按月预征、按季结算和年终决算清缴征管办法。1983年开征以来历年征收入库税款如下:1984年为86.1万元,1985年194.2万元,1986年271.7万元,1987年364.6万元,1988年368.6万元,1989年298.3万元,1990年209万元,1991年118万元,1992年77.5万元,1993年59.1万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把纳税人扩大为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的所有企业,统一税率为33%。当年共征收入库税款102.2万元。
  (十二)国营企业调节税
  国营企业调节税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先核定企业的基期利润,扣除按税率55%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的余额,求出余额占基期利润的比例,即为征收的调节税税率。没有余额的,不核定调节税率。1984年9月18日,改为减征70%的调节税。利润增长部分按定比计算,一定七年不变。但对物资、供销企业不实行减征70%的办法。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采取按月预征、按季结算和年终决算清缴,多退少补。1994年1月1日实施新税制后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
  (十三)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涵江税务分局规定与国营小型企业相同的所得税税率,即新的8级超额累进率。同年7月财政部颁布了《施行细则》,集体企业所得税成为一个单独的税种。涵江区自1984年以来征收的集体企业所得税额如下:1984年为36.5万元,1985年72.5万元,1986年47.2万元,1987年110.7万元,1988年86.4万元,1989年128.8万元,1990年137.9万元,1991年103.9万元,1992年115万元,1993年125.3万元。1994年1月1日,集体企业所得税统一并入企业所得税。
  (十四)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86年1月,涵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凡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及其他行业和城镇或乡村个体工商业经营户的经营所得,除一些特殊行业外,均应按10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帐证不全的,采用核定“带征率”方法征收。涵江自1985年来历年征收额如下:1985年为1.7万元,1986年4.6万元,1987年5.9万元,1988年8.2万元,1989年21.2万元,1990年43.3万元,1991年36.5万元,1992年69.6万元,1993年104万元。1994年1月1日改为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年该税征收额469.8万元。
  (十五)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涵江施行个人调节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开征旨在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缓解收入悬殊太大的矛盾。其征税对象为:工薪收入,承包转包、劳务报酬、财产租赁收入,专利权转让收入,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其税率为差别比例税率。涵江区对公民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形式有4种,即:自行申报征收,汇算检查征收,代扣代缴征收,定额率征收。历年来征收税款为:1987年0.2万元,1988年0.6万元,1989年15.2万元,1990年30.9万元,1991年40.9万元,1992年63.3万元,1993年96.7万元。1994年1月1日改按个人所得税征收。
  (十六)私营企业所得税
  1988年,涵江实施国务院批准发布新开征的私营企业所得税,它是对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在8人以上的私营企业盈利征收的一种直接税。不论纳税人盈利多少,一律依照35%比例税率计算征收,由纳税人向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款采取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办法。涵江区从1988年开征,至1993年底止,计征收私营企业所得税5.3万元。1994年1月1日,私营企业所得税统一并入企业所得税。
  五、财产税
  (一)遗产税
  民国28年,国民政府财政部拟定《遗产税暂行条例》和《遗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民国29年7月1日起在涵江实施,按5000元起点,1%征收,但管征难度大。1949年10月后,遗产税停征,保留税种。
  (二)房地产税
  1950年1月,涵江实施房产税和地产税两个税种,同年内合并为房地产税。1952年涵江镇列为开征区。1961年征收86052元,1962年征收75938元。1978年2月,征收地区范围缩小,涵江镇停征。1984年10月,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房产税
  1986年10月1日起,涵江区开征房产税,对城市、建制镇和工矿区生产经营单位用的房屋征收。分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计算缴纳形式。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国企业,仍按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执行。涵江区历年征收房地产税如下:1986年为0.6万元,1987年16.9万元,1988年20.2万元,1989年31.2万元,1990年43.3万元,1991年65.8万元,1992年56万元,1993年96.1万元。1994年170.4万元。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11月1日起,涵江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征收0.20元至1.00元,由拥有土地产权、使用权、代管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按年征收,分季或分月缴纳。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用地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仍采取计征土地使用费的办法执行。涵江区历年征收情况为:1989年8.6万元,1990年14.5万元,1991年13.2万元,1992年11.4万元,1993年18.8万元。1994年18.4万元。
  六、行为税类
  (一)屠宰税
  始征于清光绪三年(1877年)。民国4年,国民政府规定屠宰猪、牛、羊3种牲畜征收屠宰税。实行定额征收,猪每头0.40元、牛每头2.00元、羊每头0.20元,税收招商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2月19日对原征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修订,以屠宰猪、牛、羊等牲畜者为纳税人,按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1961年征收13614元,1962年征收118995元。1973年施行《工商税条例》,对国营食品公司和供销社经营的屠宰业务应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征收。全区自1984年以来屠宰税征收情况为:1984年1.7万元,1985年1.2万元,1986年1.6万元,1987年1.3万元,1988年1.4万元,1989年1.3万元,1990年0.6万元,1991年0.4万元,1992年0.2万元,1993年0.1万元,1994年0.8万元。
  (二)车船使用税
  民国时期,涵江开始对车辆证照征费,向以人力车或自动人力车为营业者征收车捐,人力车每辆每月1元、自动人力车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9月13日对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地区行驶的车、船,均依条例规定征收。1961年征收10296元,1962年征收15139元。1973年税制简化,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不再单独征收。1978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全面停止。1984年10月,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对机动船的原定税额改为7级,换算为年度税额征收。车辆部分只对机动车课征。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其种类、吨位所规定的税额征收。对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国企业仍按车船使用牌照税有关规定执行。涵江区历年车船使用税征收情况为:1984年4.2万元,1985年5.9万元,1986年6.9万元,1987年8万元,1988年9.1万元,1989年11.8万元,1990年12.9万元,1991年15.9万元,1992年37.7万元,1993年28.8万元,1994年30.1万元。
  (三)印花税
  民国2年开征印花税,规定凡民间财物成交、经济流通及权利转让所书立的契证及簿据均须贴用印花。民国二十三年,印花税归并邮政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在涵江范围内开征印花税。规定对商事、产权行为所书立或使用的凭证应缴纳印花税。税目共列举25类凭证,税率采取按值比例和按件定额的办法。比例税率有有1‰、5‰、0.3‰、0.1‰等4档,按件定额有200元、500元、2000元、4000元等4档。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10月1日起,涵江继续施行印花税,规定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税费,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单完成纳税义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涵江区历年来印花税征收情况为:1988年5.5万元,1989年8.1万元,1990年13.8万元,1991年8.9万元,1992年8.3万元,1993年11.3万元,1994年29.9万元。
  (四)筵席税
  民国25年,涵江已开征筵席税。1952年底,简化税制,筵席税不再单独征税,改为征收营业税。1982年1月,实施福建省税务局颁发的《福建省筵席税征收规定》,规定每户每次设宴3桌以下免征筵席税;超过3桌的,按酒席支付金额征税。分比例税率和按桌定额计征,以人民币500元为起征点,按支付金额15%缴纳。但由于税源不大,消费者消极抵制,税款收入甚微,1994年暂停征收。其间涵江区1989年征收0.2万元,1990年征收0.2万元。
  (五)文化娱乐税
  1956年5月施行《文化娱乐税条例》。纳税义务人为文化、娱乐组织和举办文化娱乐演出的单位,以其售票或收费金额为计税依据。涵江区自1958年起至1966年9月止,9年共征收文化娱乐税4.7万元,其中1961年为6589元,1962年10518元。1966年9月后停征文化娱乐税。
  (六)渔业税
  1958年11月,涵江开征渔业税,但执行不久,为发展渔业生产减轻农民负担,于1959年5月11日起停征。1970年6月1日起重新征收渔业税。计税依据,按国营水产部门收购价格计征,由水产收购部门代扣代缴,由税务部门负责组织管征。渔业税的税率为3%。1994年涵江区此项税收计征收2.1万元。
  (七)交易税
  集市交易税1958年,涵江开征集市交易税。对在城乡集贸市场上成交的产品向出售单位和个人征收税费,其中1962年征收98707元,1966年3月起停征。
  牲畜交易税1983年1月1日起施行牲畜交易税。规定凡在涵江境内进行牛、马、骆驼、骡、驴5种牲畜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牲畜交易税。以购买牲畜者为纳税人,互换牲畜者,双方均为纳税人,按成交额的5%税率计算。由纳税人在购买牲畜时向牲畜成交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涵江区历年牲畜交易税征收情况:1961年为170.7元,1962年334元,1984年0.2万元,1985年1.7万元,1986年该税停收。
  (八)建筑税
  1983年10月1日起,境内开征建筑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都由使用投资的单位缴纳建筑税,以投资额为征税依据,按10%的税率计征。1987年7月1日后,实行10%、20%、30%的差别比例税率。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建筑税条例同时废止。涵江区1984~1991年建筑税征收情况如下:1984年为0.3万元,1985年11.9万元,1986年22.1万元,1987年22.7万元,1988年20.4万元,1989年18.3万元,1990年27.8万元,1991年15.2万元。
  (九)奖金税
  1984年4月16日起,实行奖金征税。企业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除了发明奖、十种特定原材料节约奖、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外轮速遣奖以外,其它各种奖金都要计算在奖金总额之内,按超额累进的办法征收奖金税。1992年起,国营、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暂缓征收。涵江区自1985年奖金税征收情况为:1985年1万元,1986年3.2万元,1987年1.8万元,1988年2.5万元,1989年1.3万元,1990年13.2万元,1991年6.4万元,1992年2.5万元。
  (十)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起,涵江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按纳税人所在地分不同地带,其税率分别为7%、5%、1%。涵江自开征以来城建税历年情况如下:1985年为14.4万元,1986年27.6万元,1987年34.9万元,1988年49.3万元,1989年58.1万元,1990年64.3万元,1991年63.3万元,1992年64万元,1993年122.6万元,1994年149.0万元。
  (十一)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开征工资调节税。工资调节税是对国营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就其增长工资超过一定界限部分征收的新税种。征收范围是:凡按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规定,报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大中型企业,其税率按超率累进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莆田市国营企业1989年度经国家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故1989年开征工资调节税。从1992年底起,全省暂缓征收工资调节税。
  (十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从建筑税演变过来的,1991年4月16日开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别税率,设0%、5%、10%、15%、30%等5种。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其中更新改造投资项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投资方向调节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减免。投资额不满5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暂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涵江区自开征以来,1992年共入库13.8万元,1993年入库25.2万元,1994年入库66.2万元。
  七、地方捐
  (一)壁土捐
  民国11年始设。壁土捐是指对民间改建旧房时置换下来的旧夯土墙壁土(可用于甘蔗田施肥)抽捐,每船收取4角。由县政府备案后拨充境内县立培原小学作经费。停收时间未详。
  (二)桂元捐
  民国14年,向涵江商人收桂元捐,以维持设在涵江的莆田地方法院经费。民国19年,法院经费改由国库支给,桂元捐所收移为地方医院经费。民国23年,桂元捐改由县统收。每箱收捐2角,额定每年1500元。停收时间未详。
  (三)车捐
  民国18年始设,对行驶城(莆田)涵(涵江)黄(黄石)笏(笏石)濑(濑溪)等各路线的每辆汽车,月抽捐60元,每辆人力车月抽4元,由县自收作为县税收入。民国22年,省道通车后,车捐改由省建设厅收为养路费。民国27年,公路破坏后停收。
  (四)肥田粉捐
  民国20年始设,每包肥田粉抽捐5角,年纳捐1004元。停收时间未详。
  (五)豆饼捐
  民国21年始,涵江收取豆饼捐,每片豆饼纳捐8分,额定1600元。由县统收作为县立医院经费。停收时间未详。
  (六)国民教育捐
  民国28年7月始设,对涵江境内进口肥田粉,每包除抽取肥田粉捐5角以外,另加抽5角作为国民教育捐。停收时间未详。
  (七)清道捐
  亦称警铺捐。开征与停征时间未详。向境内商店收取。分甲乙丙丁4等。
  (八)出国证书捐
  开征与停征时间未详。凡境内申请出国者,应向县政府领出国证书,每张收费5元。
  第三节征收管理
  一、征收机构
  (一)盐务机构
  宋景炎元年(1276年),涵江孝义乡设上里场,置场官,为莆田县第一个盐场。实行“团晒法”,集中产制,防止走私。
  元至元十六年(1279年),涵江设管勾司董鹾事。延祐二年(1315年),改名为司令司。
  明洪武二年(1369年),改名为都转运盐使司分司,境内上里场盐课司隶属之。
  清康熙四十七年(1708年),改上里场为莆田场。雍正四年(1726年),设福建盐法道,专理盐政。涵江为莆田三口之一。
  民国36年(1947年),莆田场和前下场合并,改称福建莆田盐场公署,原莆田盐场公署改称涵江分署,撤销时间未详。
  (二)税课局
  明洪武元年(1368年),涵江境内延寿里涵头市设莆田县税课局,主管商税征收。撤销时间未祥
  (三)河泊所
  明洪武十八年(1385年),在离府城东北延寿里新桥圣寿庵,设莆田河泊所,管辖14所,计980个业户,船丁300名。撤销时间未详。
  (四)海关
  清雍正七年(1729年),涵江设立闽海关涵江分关,分卡12处。民国20年,涵江进口轮船甚多,福州海关接管涵江分关,改称涵江支关,常关裁撤。
  (五)厘金局
  清咸丰八年(1858年),涵江寿泽书院内设立涵江税厘局,先后设分卡12口。光绪二年(1876年)迁址涵江宫下,专收百货厘金。民国21年裁撤厘金局,改设税务局。专收商民营业税并店房捐。
  (六)国税征收所
  民国16年10月,涵江设立福建省卷菸统税局涵江查验所。民国17年9月,奉令煤油卷菸两税合办,改设福建卷菸煤油统税局涵江查验所。民国18年2月,煤油归海关征收,复改旧称。民国20年1月,改称粤闽区统税管理局福州区统税管理所涵江查验所。撤销时间未详。
  (七)税捐稽征处
  民国34年1月,莆田县税捐征收处成立,涵江设征收所。撤销时间未详。
  (八)税务所
  1949年9月10日,莆田县人民政府接管原县税捐稽征处改称地方税征收处,涵江设征收所。
  1950年4月,涵江征收所改称涵江税务所,隶属莆田县人民政府税务局。
  1958年11月,涵江税务所及人员下放给涵江人民公社,社内税收任务试行包干,既管财政又管税收。1959年7月,又恢复设所,回归莆田县税务局管理。
  1971年12月,成立涵江镇税务所和涵江公社税务所。
  (九)税务分局
  1984年8月,涵江区税务分局成立,原涵江镇、涵江公社两税务所划归涵江区税务分局。局内设人秘、税政、稽查、计会、一股、二股、三股等7个股室,后又增设监察股、办公室和税务检察室。
  1993年,成立三江口、白塘、国欢税务所,隶属涵江区税务分局,全局正式人员84人。
  (十)涵江区国家税务局、涵江区地方税务局
  1994年8月,根据国务院财税改革的精神,涵江区税务分局分为涵江区国家税务局和涵江区地方税务局两个机构。涵江区国家税务局内设办公室、人教股、监察室、税政股、计财股、稽征分局、检察室、管理一、二、三股、涉外股等11个股室,干部职工计57人;涵江区地方税务局内设办公室、人教股、监察股、计会股、税政股、征管股、稽查分局、检察室、直征一、二所、白塘所、三江口所、国欢所等13个股室(所),共有干部职工44人,协税员10人。
  二、征收制度
  (一)税务登记
  1950年始,根据《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对城镇的工商户经常进行普查,落实纳税单位。对农村的手工业户、小商贩及季节性的土粮坊、土油坊、砖瓦窑等,通过境内政府,督促其及时办理税务申报和登记,进行纳税管理。1982年9月,贯彻税务总局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精神,全面开展税务登记。1993年,根据省税务局统一部署,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全区共有2529个工商业户换证,其中国营企业105户、集体企业498户、“三资”企业103户、私营企业53户、个体工商业户1770户。
  (二)纳税申报
  1950年,根据《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私营工商业户除报送营业额及所得额报表外,在购料或进货时,必须据实填入进货申报登记簿,随同原始发票送税务机关查验。生产应税产品的厂(坊),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旬月报表。集贸市场设立税务申报站,固定商贩当天申报,流动商贩于货物进入市场时申报。对国营、集体企业给予简化,免办购料进货申报手续。应纳所得税的企业,按季报送经营损益表和资金平衡表。1986年,贯彻《税收征管条例》,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进一步强化税征管理。
  (三)纳税检查
  纳税检查是管征工作的重要环节。50年代初期,建立、健全“帐、证、簿、册”制度,并加强对“购、产、运、销”环节的管理。另一方面,开展反偷、漏税斗争。1952年,对工商界开展“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1956年以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成为主要的纳税对象,征收方法上推行“三自”(自报、自核、自缴)纳税。同时经常组织年度纳税交利大检查,堵塞税收漏洞。1961年,开展税收自查、互查和复查活动。“文化大革命”期间,纳税检查一度放松。
  1977年以后,每年都开展2次纳税检查。一次是八、九月份,以检查各税为主,结合检查所得税;一次是年度结束后,以所得税汇算清交审核为主,结合各税检查。1985年9月,贯彻全国首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通知,对全区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业户,开展空前规模的税收大检查,成立了税收大检查领导小组,限期自查。此后,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大检查便成制度化。自1987年以来,每次税收财务大检查,查出工商各税及基金追回补交税款如下:1987年为384.86万元,1988年870.30万元,1990年82.40万元(其中税务检查查出税款74.51万元,个体户自查自补7.89万元),1991年61.4万元,1993年228.25万元(其中自查入库税款25.65万元,个体、私营查补26万元,涉外补回58.2万元,查补房产税6万元,个人调节税9.57万元,行政事业单位专项检查补回税款4.22万元,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外调节基金6.25万元,房地产专项检查补回20万元,金融企业专项检查补回0.68万元,承包挂靠租赁户专项检查补税70多万元,发票清理违章罚款1.68万元),1994年530.40万元(其中涵江区国家税务局查出补回287.35万元,涵江区地方税务局查出补回243.05万元)。
  (四)纳税鉴定
  1956年,境内开始对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手工业合作组织全面进行纳税鉴定。1986年以后,根据《税收征管条例》对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经济性质,分别税种,全面进行纳税鉴定,发给纳税鉴定书,作为征纳双方法定的办税依据。纳税人纳税鉴定项目发生变化时,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修订纳税鉴定书。
  (五)管理形式
  城镇税收50年代初,实行“以行业为主,结合地段”的专责管理制度,涵江分行业、地段,建立两个专管组。一个组管工商户,分业户包干,各税统管;一个组管小型户及流动商贩,按地段划片包干,各税统管。1956年对私有制改造完成以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成为主要纳税对象,涵江镇按经济性质分工专责管理,分别设立国营企业税收和集体企业、个体户税收两个专管组,稽征合一,各税统管,税利统管。1984年涵江税务分局设立后,纳税单位成倍增加,专管员配备相应增多,实行分经济性质、分工商行业管理。
  农村税收采取“固定干部,分片包干,驻点跑面,巡回检查,各税统管,定期征收”的管征办法,实行责任制,做到任务到人,指标到户,加强了专管员的责任感。对大宗的季节性税源如砖瓦窑、水产等,视其分布情况,组织力量,加强管征。
  集贸税收70年代前期,涵江设立集贸税收专管组,实行固定户和流动税源分开管理,固定户分行业管理,流动税源按地段分管的办法。遵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和“保护合法交易,取缔投机倒把”的原则,紧密配合有关部门,运用税收工具,管好市场。
  检查稽查1949年12月,在涵江保尾设立检查站,后又在顶铺设立检查站。1973年,在涵江宫下设立检查站,专门检查船运砖瓦。1981年,又在涵江铺尾设立检查站,以检查砖瓦为主,结合检查其他应税货物。1982年6月,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涵江税务申报站。1984年6月,省人民政府同意把涵江税务申报站改为税务检查站。1984年9月,划入涵江区税务分局。1992年根据上级精神,撤销检查站。
  三、税源管征
  清咸丰八年(1858年)底,在涵江寿泽书院设厘金总局,开征杂货厘金。后来厘金发展成为地方财政,包罗广泛,几乎万物俱征,税率由原百抽一提高至百抽十,分两起两验征收。
  1949年8月涵江解放时至1956年,境内执行政务院公布的一系列税收法规,加强反偷、漏税斗争,把税收收入任务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收入进度。税务部门把80%以上的精力放在民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的管理。为了保证重点税源管理,防止税源流失,依靠工人阶级监督,宣传动员民营企业主踊跃依法纳税。并对民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一)督促企业户自行申报,然后对册比较,查帐征收。(二)对小商小贩无建帐能力的业户,采取“双定”征收(即每年按夏秋、冬春两次评定),先由各户自报,然后由评议小组按各户实际营业情况分类站队,评定各户的营业额和应征税收。(三)出厂征收。建国初期对糖类、烟丝、酒、罐头等大宗应税产品,抓住出厂和移送使用环节,按核定价计算纳税。已税货物行销全国,不再征收货物税。(四)查定征收。对私营工业户小规模生产,税源不大的应税产品,如迷信品、鞭炮、土麦粉、皮毛等,一般是根据各户生产规模、材料来源和销路等情况按季核定税款,分月征收,不久改为按实际产量征收。(五)起运征收。如涵江哆头水产品(鲜蛏或其他海产品),实行源头管理,起运征收。通过以上措施来加强检查,堵塞税源流失,增加税收收入,确保年年完成和超额完成税收收入计划。
  1956年涵江对私营工商业户改造以后,大部分私营工商业户并入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供销社以及其他的集体企业。1957~1983年,90%以上税源在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个体经济只占国营企业应纳税5%左右。国营企业交纳税收成为涵江的税源支柱。根据税源重点,工业部门抓住罐头厂、酒厂、玻璃厂;商业部门抓住中纺、中百、五金等大公司。这些企业的税收收入,占涵江的税收收入计划60%以上。莆田罐头厂最高的年份交纳的税收将近200万元左右。为了管好重点税源,税务机关采取以下的管理办法:(一)调派业务熟练、工作责任心强的税务人员管理重点税源企业;(二)加强调查研究,做好纳税鉴定,税企协作,减少差错;(三)健全管征制度,坚持月核、季查、年汇算,确保税收及时足额交库;(四)掌握企业产供销动态,疏通商品流通,减少产品积压,增加税收收入。
  1984~1994年,涵江区的民营企业迅速发展,到1994年上半年税务部门登记在册规模较大的有1823家,“三资”企业103家,其税源跃居全区首位。其中,民营企业税由1984年41.9万元,增加到1994年近1041万元;“三资”企业税由1984年2.5万元,增加至1994年3410万元。两项税源合计,占全区年税征完成数7092万元的63%。成为涵江税源的支柱。区税务机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的重点税源管征:(一)设置专门管理机构。1984年8月设立税务分局稽征二股(以后征、管、查三分离后,改为管理二股),专管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989年设立“三资”企业管理小组。1994年8月设置涉外股,配备干部3人,专管“三资”企业的税收工作。(二)对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分别情况,按照管征模式,分别以查帐征收、双定征收、查验征收等不同形式,检查建制和组织税款入库。(三)对“三资”企业内销产品和减免税期限加强监控,防止税源流失。(四)建立和健全纳税申报制度,促进自行申报和依法纳税。(五)扩大税收宣传,培训税收业务,增强纳税意识,搞好税企协作。(六)坚持月核、季查、年汇算的稽征管理制度,掌握数据,分析税源升降原因,增强管征透明度。除了管好固定的税源以外,对流动的大宗税源和季节性税源,如涵江水产品中的鳗鱼、对虾、鲜蛏,外来的建筑安装承包、陈桥村家具、塘头砖瓦以及机砖产品,也采取源头定额征税与起运征收相结合的征管措施。
  四、税收检查与监督
  1949年12月,先后在涵江保尾、顶铺设立检查站,对过往应税货物进行检查,配合源头税收管理。1950年莆田县税务局设立检查股,负责对内检查税务人员执行政策、工作作风;对外检查纳税义务人履行税法情况,负责受理有关税务案件的检举与申诉任务。1952年检查股全力投入“三反”运动。1953年改称监察股,并增加人员力量,深入开展工作,查处贪污、违纪案件7起,纠邪弘正,严肃了税务队伍。
  1956年涵江对私改造完成后,纳税检查方面采取月核季查,经常组织地区性的年度纳税交利大检查,堵塞税收漏洞。1961年,开展税收大清查活动。“文化大革命”初期,正确的规章制度一度被废止。1973年,为了加强砖瓦窑和其他地产品大宗税源管征,在涵江宫下设立检查站,专门检查船运砖瓦,配合控制砖瓦窑源头征收管理。并发动群众护税,城乡以企业财务、办税人员、税收代征员为主组成协税网络,做好护税协税工作。
  1981年,开展税收自查、互查和辅导检查,以组织联查等形式开展纳税检查。同年,在涵江铺尾设立税务检查站,以检查砖瓦为主,结合其他应税货物的检查。1982年,又设立涵江申报站,1984年改为检查站,主要检查水产品、原盐、桂元干、罐头等零星和大宗税源。1985年后,一年一度纳税大检查逐渐形成制度化,做好户数规划,检查面达到60%以上,每年查出的错、漏交税款均在180万元左右。1989年,涵江税务分局设立稽查队,加强稽征管理,完善检查制度。对个体工商业户仍按行业设立纳税小组,由行业组长协助如数按月收税,做到自行收税,自行上缴,不留欠税。同时,与公安、工商、交通、城管、建委、物价委、乡镇政府等建立协作关系,建立健全检查和监督制度。在实行系统管理同时,税务监察工作也逐步加强,完善监察工作法规制度,经常开展税务职业道德教育,严格遵守税务各项守则。实行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的办税制度,并推行有利监督制约的机制,增强税收工作的透明度,使税务分局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取得双丰收。1984年被省财税系统评为先进单位,1988年被涵江区委授予先进党支部、财贸工作先进单位,1989年被莆田市委授予先进党支部,1990年被涵江区委、区政府授予精神文明工作先进单位,1991年被涵江区委、区政府授予文明单位,莆田市委授予先进党支部。
  五、税收计划、会计、票证管理
  (一)税收计划
  新中国成立初期,设立主管税收收入工作的计划股。1953年并入会计股,实行“由下向上编报,由上向下下达收入计划”,并对完成进度情况进行分析,掌握税源变化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及时提出决策,确保年度计划的完成或超额完成。
  (二)税收会计
  税款入库新中国成立初期,采取纳税人直接缴款和税务机关自行收取税款,由于采取组合缴税容易造成贪污和挪用公款等问题。1987年,采用3种缴款方法:1.在银行开设户头,一律填写工商税收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库;2.税务自收税款,要填开完税证,并按日填开汇总缴款书连同税款缴库;3.代征、代扣填开完税证,限期与税务机关进行结报,由税务机关填开汇总缴款书连同税款缴库。
  税款报解税务机关根据金库送来的凭据,按日编制征解凭证汇总单,以凭解库和记帐。
  帐簿设置1950年设日记帐、税款收解明细分类帐。1958年推行以表代帐。1963年恢复原式记帐。“文化大革命”时遭受破坏,停止记帐。1987年税收会计改革,实行复式记帐。
  税收报表主要有税收会计月报表、税收会计年报表、滞纳欠税报告表等。
  (三)税收票证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税收课征种类繁多。1980年,实行统一票证管理制度,凡直接向金库缴款一律使用专用缴款书,自收或代收的一律使用完税证。1990年,使用的税收票证有9类26种。票证领发必须办理手续、点清数量,对领用数量进行严格控制,每月要盘点一次。同时,对已使用的票证做好审核工作,采取指定专人审核和定期、不定期重点抽查,并在票证销毁方面实行严格的期限和审批手续制度,同时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领、核、销、存的票证管理制度。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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