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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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37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财政体制
分类号: F812.7
页数: 2
页码: 354-355
摘要: 本文介绍了民国35年至新中国成立后涵江区财政体制的演变情况。民国时期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体制,新中国成立后则实行了多种财政管理体制,包括统收统支、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上缴等办法。1992年开始实行“定额递增上缴”的财政预算管理新体制,1994年实行分税制。
关键词: 民国时期 财政体制 涵江区

内容

民国35年(1946年),国家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体制,调整了国税、县税收入范围和分成比例。县设立税捐稽征处,乡镇设分处。
  新中国成立后,为克服经济上的困难,把全国的财力、物力高度集中统筹使用。1951年起建立乡镇财政管理制度,实行乡财乡管乡用的原则。1953年1月1日起,全国财政划分为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1959年,人民公社实行财政包干,公社一级财务由公社财务组管理。1961~1983年,实行“统收统支”管理办法。1984年,涵江区财政科成立,市对区财政管理视同预算单位,财政收入上交,支出由市财政下拨。
  1987年,市对区采取“定收定支,超收分成,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区财政在年度预算包干中,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情况,自求平衡。1988~1990年,市对区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上缴,增收分成,一定三年”的新财政管理体制,区财政在市财政资金调度下,运转支出。
  1991年,市政府考虑到涵江区城市发展需要,以1988年莆市财预字第016号文件核定的财政收支包干基数为基础,基数内收大于支部分定额上交;反之,定额补助。增收部分在1990年既得财力的基础上,按市、区五五分成。城市教育费附加按莆市教计(1991)012号《关于城市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不列入包干范围。
  1992年,莆政(1992)综130号《关于赋予涵江区改革开放综合试验若干管理权限的通知》文件下发后,市财政局同意涵江区设立金库,作为一级财政,并实行“定额递增上缴”的财政预算管理新体制。从1992年起每年按7%的比例递增上缴,一定五年。1994年,全国进行税制改革,财政系统实行分税制,莆市财预(1994)37号文件核定涵江区收入基数为1980万元,支出基数为2868万元,定额补助888万元;市对区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除中央、省集中外,增量部分市分成40%;城建税及城市教育费附加单项核算市分成20%。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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