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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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376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
分类号: F812.7
页数: 14
页码: 354-367
摘要: 本文记述了涵江区财政收入在民国时期开始形成,经过了民国35年的三级财政体制调整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多次财政改革。1953年开始实行三级财政管理,1959年人民公社实行财政包干,1961年至1983年实行“统收统支”管理办法。1984年涵江区财政科成立后,市对区财政管理视同预算单位,财政收入上交,支出由市财政下拨。1987年至1994年,市对区采取了不同的财政管理体制,包括“定收定支,超收分成,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上缴,增收分成,一定三年”、“定额递增上缴”等办法。1994年全国进行税制改革后,涵江区实行分税制,核定预算内和预算外收入基数,并确定了市对区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的分成比例。
关键词: 财政体制 民国时期 涵江区

内容

第一节 财政体制
  民国35年(1946年),国家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体制,调整了国税、县税收入范围和分成比例。县设立税捐稽征处,乡镇设分处。
  新中国成立后,为克服经济上的困难,把全国的财力、物力高度集中统筹使用。1951年起建立乡镇财政管理制度,实行乡财乡管乡用的原则。1953年1月1日起,全国财政划分为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1959年,人民公社实行财政包干,公社一级财务由公社财务组管理。1961~1983年,实行“统收统支”管理办法。1984年,涵江区财政科成立,市对区财政管理视同预算单位,财政收入上交,支出由市财政下拨。
  1987年,市对区采取“定收定支,超收分成,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区财政在年度预算包干中,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情况,自求平衡。1988~1990年,市对区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上缴,增收分成,一定三年”的新财政管理体制,区财政在市财政资金调度下,运转支出。
  1991年,市政府考虑到涵江区城市发展需要,以1988年莆市财预字第016号文件核定的财政收支包干基数为基础,基数内收大于支部分定额上交;反之,定额补助。增收部分在1990年既得财力的基础上,按市、区五五分成。城市教育费附加按莆市教计(1991)012号《关于城市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不列入包干范围。
  1992年,莆政(1992)综130号《关于赋予涵江区改革开放综合试验若干管理权限的通知》文件下发后,市财政局同意涵江区设立金库,作为一级财政,并实行“定额递增上缴”的财政预算管理新体制。从1992年起每年按7%的比例递增上缴,一定五年。1994年,全国进行税制改革,财政系统实行分税制,莆市财预(1994)37号文件核定涵江区收入基数为1980万元,支出基数为2868万元,定额补助888万元;市对区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除中央、省集中外,增量部分市分成40%;城建税及城市教育费附加单项核算市分成20%。
  第二节 财政收支
  一、财政收入
  涵江建区前,属县管乡镇财政。其财政收入有:工商税收、农业税、特产税收入。1980年,涵江乡及涵江镇合计收入18.25万元,支出16.6万元。1984年涵江建区后,建立一级财政预算单位。1994年,涵江区预算内收入为5238万元,预算外收入为3920.1万元。
  (一)预算内收入
  1984~1987年,工商税收占财政收入的91.3%。1984年,涵江区开始招商引资,创办“三资”企业,并建立区、镇、村三级招商引资机制。通过10年的内引外联,建有中联、洞庭等外商投资开发区5个,引进及投产的“三资”企业100多家,总投资金额3.7亿美元,税利1000万元以上的“三资”企业有10家。生产领域的开发拓展使涵江财政收入逐年增加。
  1988年,体制改革的实施和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贯彻,带动水产养殖业特别是养鳗业的迅速发展,改变了区财政收入结构,农业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收入114.6万元,占全年财政收入的11.7%;工商税收收入845.4万元,占全年财政收入的86.4%。
  1989~1991年,财政工作以增收节支,实现收支平衡为中心,抓好创收工作,严厉打击海上走私活动,年财政收入开始突破千万元大关。3年间财政总收入5079.30万元。其中:工商税收入4118.40万元,占财政收入的81.08%;农林特产税和耕地占用税收入511.3万元,占财政收入的10.07%;其他收入(主要是政法系统罚没款收入)449.6万元,占财政收入的8.85%。
  1992年8月,省政府定涵江区为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区后,至1994年已有民营工业小区30多个,引进项目百个,总投资3亿多元,拥有各种民营企业10135家,总产值30多亿元,工业产值达20亿元,出口交货额8亿元,创税利2亿多元,形成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的民营企业发展体系,促进涵江财政收入的大幅度增长。商业贸易的繁荣是涵江的历史优势,建区后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资金,培育、完善市场体系,实行国有、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建设农贸市场(两期工程)、小商品批发城、中华机电城、三江口和涵西海产品市场、苍林蔬菜市场、白塘生资市场等专业市场,并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推进各类专业街的建设,促进第三产业由单一向多行业、宽领域拓展,扩大第三产业体量,促进商品经济发展,进一步扩大税源,全区工商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财政收入呈跳跃式上升。1984年,区财政收入只有271.9万元,1992年达到2221万元,9年间增长7.17倍。1992年,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1993年下半年增大财政收入基数,全区财政收入达4527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35%,比上年增收2306万元,比增104%。1994年起,实行财税体制改革,划分国税地税征收范围,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齐抓共管,当年实现财政收入864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6500万元的132.96%,完成区政府奋斗目标8500万元的101.6%,比上年增长90.92%。其中:区本级财政收入5238万元,完成市下达收入任务4422万元的118.4%;就地入中央级工商税收2966万元和省级工商税收439万元。3年间财政收入突破亿元大关,1992~1994年,全区财政收入累计达1.54亿元。
  (二)预算外收入
  区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主要有各项附加收入,按规定集中的企业、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建区初期(1984~1985年),财政刚起步,尚未组织单位预算外收入上缴。每年仅有市财政局下拨的乡村道路及学校修缮等预算外专项补助款。
  1986年起,区财政始有预算外收入。其中主要是农林特产税附加、提成收入。
  1987~1991年,区财政局面对财政预算资金紧缺,不能满足各项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为弥补财政困难,从1987年起根据个别行政事业、国有企业收入结余情况,适当集中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及国有企业税后利润。5年间共集中单位预算外资金38万元。
  1992年,大量港澳同胞和海外有识之士来涵投资兴业,进行成片土地开发,预算外收入显著上升。1994年,区本级预算外收入3920.1万元,比1992年增收3792.4万元。1992~1994年,预算外收入达6196.3万元,为前8年的近31倍。
  二、财政支出
  (一)预算内支出
  全区预算内支出主要有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等部门事业费,文教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抚恤、社会救济费,城市维护费,公检法支出和其他支出。1984~1991年,财政收入只能维持正常性人员经费及社会必要事业支出。1992~1994年,区地方财政收入持续快速增长,从根本上改变“吃饭型”财政,新增财力不断注入地方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迅速改变涵江城市面貌。
  1992~1994年,全区可用财力达8355万元。而投入各项建设事业经费开支亦相应增加。主要支出类型:1.支农资金。1992年支出141万元,比1991年增支53.7万元,比增61.5%;1993年支出315万元,比1992年增支174万元,比增123.4%。2.教育事业费。1992年支出644万元,比1991年增支87万元,比增15.6%;1993年投入教育经费1029万元,比上年增支381万元,比增59%;1994年投入教育经费1614万元,比上年增支585万元,比增57%。3城市维护费。1992年支出47.8万元,比上年增支16.4万元,增长52%;1993年支出189万元,比上年增支141.2万元,比增295%;1994年支出667万元,比1993年增支478万元,比增253%。支出分项目:1.北洋供水工程支出15万元,后郭、哆后围垦海堤建设费20万元。2.乡镇企业财政贴息50万元。3.小型农田水利补助及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出50万元,农业发展专项资金285万元。4.修缮。1992~1994年,用于中小学修缮及教育“六督导”经费575.8万元;建涵江体育场投入270万元,建区委党校支出70万元,建老体协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计生服务站支出22万元。5.公路先行工程支出100万元,内环城路建设支出200万元,续建新涵大街支出100万元,福厦公路拓宽建设拨款220万元。此外还有消防、城市绿化、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经费支出。1994年,全年预算内支出达4498万元。
  (二)预算外支出
  1984~1989年,财政预算外支出103.8万元,主要是市财政下拨乡村道路修建、中小学修缮及区机关、政法部门基建款。
  1990~1992年,区财政调控能力进一步增强,从区预算外收入中安排133万元用于学校修缮、乡村道路修建及各部门业务开支。
  1993~1994年,财政预算外支出5949万元,相当于前9年的25.1倍。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其中用于道路建设4064.9万元,用于旧城改造323.4万元,其他基础设施建设1560.7万元。主要工程建设支出:1.拓宽改造长10公里的福厦线涵江路段、工业路、涵梧路并浇灌铺设水泥路面等投入408.5万元,兴建长7.8公里50米路幅的内环城路投入2498.5万元,公路先行工程投入443.6万元,续建新涵大街延伸至黄霞国欢寺投入537万元,其他路段投入177.3万元。2.旧街改造补助支出323.4万元。3.邮电设施支出30万元。4.修筑北洋供水工程投入540万元及其他基础设施支出990.7万元。
  第三节 财政管理
  一、管理机构
  1984年涵江建区后,同年7月23日涵江区设立财政科。1985年8月22日,涵江区财政科改为涵江区财政局;同年11月,为了更好地筹集、分配、管理财政各项收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成立涵江乡财政所。1992年7月18日,成立区国债服务部。1993年,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区财政局设立国有资产管理股。
  为促进区内资产评估、会计查帐、验证等工作的开展,严肃财经纪律,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1993年3月,设立莆田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涵江办事处。1994年4月,设立莆田市资产评估事务所涵江办事处,行政上挂靠区财政局,与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涵江办事处合并办公。
  二、镇(街)财政管理
  1985~1988年,为鼓励乡(街)财政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区财政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乡(街)财政的权利和责任,促进乡(街)把“增产节约,增收节支”作为财政工作的重点,区对乡(街)的财政推行预算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1989~1992年,改革乡(街)一级财政体制,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超收全留,短收扣支,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乡财政管理办法。对街道办事处视同预算单位,也实行预算包干,节余留用的办法。
  1993年,乡、街道办机构撤改后,为加快全区综合改革试验步伐,加强对各镇财政预算收支管理,对3个镇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增收分成,分类包干,自求平衡”的预算管理体制,对两个街道办事处继续推行预算包干制。
  1994年,区对镇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增收分成,定额缴补,支出包干,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
  三、企业财务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境内企业利润全部上交,而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全部由财政拨款。1953年以后,对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即15%留成,上缴85%),折旧基金全部上缴财政部门。1956年起,实行地方国营企业超计划利润分成办法,40%留主管部门,60%缴入财政。1962年,取消利润留成办法,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5%提取作为企业奖金,盈利企业还可以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10%作为奖金,亏损企业可以从超计划降低的成本额中提取20%作为奖金。
  1978年开始,对企业实行扩权自主、自负盈亏、按劳分配的经济责任制。当年起,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凡完成产量、质量、品种、劳动生产率、流动资金占用等8项经济指标的企业,按全年工资总额提取5%作为企业基金。1984年,由莆田县移交来的涵江区工业企业两家,均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对工业企业实行55%上交所得税。1989年起,区部分企业采取核定上缴利润基数,超收分成办法。有的企业采取建立风险基金,有的实行全员抵押承包。对奖励金的提取,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办法,1990年起,以公司为单位提取业务费。1993年7月1日,企业会计核算按照新“两则”(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至1994年,按“两则”执行的企业有:工业企业1家,国营商业企业8家,物资企业7家,房地产开发企业5家。
  四、国有资产管理
  1993年,成立莆田市涵江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股,加强了对区直国有资产的管理。同年,对区直行政事业单位64家进行清产核资。1994年,成立市资产评估事务所涵江办事处,当年完成评估8户,资信证明16户,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1994年,办理国有资产年检40户,开办登记14户,变更登记4户,组织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人员10人参加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举办的函授培训。同年,对全市17家企业之一的试点单位——涵江物资总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完成资产清查、所有权界定、资产价值重估与资金核实等工作。清算结果,该企业亏损319万元,潜亏挂帐5万元,流动资产损失73万元,资产重估增值81万元,预计年增加计提折旧4.05万元。
  五、财政监督
  1981年,莆田县配备财政监察员,对包括涵江在内的乡镇财政收支进行监督检查。涵江建区后,自1985年起,连续9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财务大检查。1993年,全区自查单位100户,重点检查单位46户,重点检查面达46%,完成预计重点检查面115%。查出违纪单位26个,违纪金额167.88万元,入库26.29万元,入库率100%。同时还针对有些单位财务人员帐证对应混乱、科目使用不当、过帐不按规定、报销手续不完备、现金管理不善等问题,主动帮其重新编制记帐凭证,纠正其错帐3笔,提出完备报销手续、健全财务制度等合理化建议5条。据不完全统计,各检查组共计为单位纠正错帐60笔,提出合理化建议30多条。1994年,全区自查单位92户,自查违纪单位12户,自查违纪金额13万元;重点检查37户,查出有违纪问题24户,违纪金额206.37万元,应入库金额45.39万元,已入库45.62万元(其中自查0.23万元),入库率达100%。为被查单位纠正错帐85笔,提出合理化建议25条。同年,结合财务大检查工作,对三镇两街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整顿清理,查出违纪金额42.56万元,应入库29.12万元,已入库29.12万元。
  六、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大部分由国家财政拨给,财务由区财政局管理,采取3种形式:实行全额管理的有69个单位,实行差额管理的有10个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有30个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开支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大部分。
  (一)人员经费
  工资1949年9月至1951年7月,对少数留用人员实行薪金制,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1952年7月至1955年6月,供给制和薪金制人员的工资统一以工资分计算,把工资制人员的工资分为29级。从1955年7月起,全国实行工资制,统一以货币为计算单位。
  1960~1994年先后多次进行工资调整。1985年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实行结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地区生活补贴、奖励工资和工龄、护士龄、教龄补贴。1993年,行政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制工资、工龄及津贴构成。事业单位实行职务工资制,由职务工资和津贴工资构成。
  公费医疗1953年始,对干部、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分单位按享受对象核定人数和定额。1953~1994年,对医疗费定额进行多次调整。1993年,区人民政府颁发《涵江区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重新规定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和离休干部的医疗费报销办法。
  (二)公用经费
  差旅费新中国成立初期,工作人员下乡、出差县境内均自带行李,不报支住宿费。1953年后,对差旅费标准进行多次调整。1980年5月起,对出差人员实行“五定”,即定任务、人数、地点、时间和包干费用。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分项计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1984年6月起,对各单位旅差费实行定额包干、节约归己、超支不补、个人按标准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
  会议费1950年,各种会议按照规定伙食标准扣除参加会议人员应交的伙食费外,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贴。1953年4月起,规定会议伙食补贴标准分为三类:一类为人民代表大会,二类为劳模、先进工作者会议,三类为干部扩大会议。之后,先后多次修改各类会议伙食补贴标准。1992年起,会议伙食补助改为:一类会议每人每天12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10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8元。
  七、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84年,成立涵江区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办公室,对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公用经费中的商品性支出进行专控管理,采取“计划管理、限额控制、定点供应、专用发票、凭证购买、专控审批”的办法,发购买证,下达控购指标。1990年,建立社会集团购买力支出辅助帐试点,使控购指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1991年1月1日起,按全国控购领导小组(1991)控购字第25号文件规定,调整专项控制商品品目,执行新的29种专项控制商品品目及审批权限。1992年4月,根据闽控字(92)第3号文件,开展社会集团单位摩托车清查工作,并对清查中违控摩托车规定作出处理,视情节轻重处以10~20%的罚款,并按有关程序给予补办控购手续。1993年5月1日起,调整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品目,实行新的9种专控商品品目及审批权限。1993年,开展社会集团单位小汽车清查工作,并对清查中违控小汽车视情节轻重处以10~20%的罚款。1994年,根据财政部(93)财办28号文件通知,3月15日起,执行关于购买小汽车控购审批问题的通知规定,凡不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免办控购审批手续,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全额、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继续执行控购审批制度。1994年,对区下属8个单位违控购买摩托车、移动手提电话机和无线寻呼机等商品支出的21.65万元,皆依法查处,上缴区财政。
  八、预算外资金管理
  为了切实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国务院于1986年4月作出《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1988年,财政部对中央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1989年,福建省财政厅对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储”管理。1991年,印发了《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省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通知精神,结合涵江区实际,从1992年4月1日起,对部分区直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其资金使用以“量入为出,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促进用款单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消费性支出。同时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的管理,将票据管理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结合起来。通过“专储”,对引导单位资金合理使用,弥补预算内经费不足,缓解消费基金增长过快起到了积极作用。1992年底,纳入财政“专储”的单位有32家,“专储”累计额达2801万元。从1993年11月1日起,对尚未纳入财政“专储”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财政“专储”的管理办法,1993年底,纳入财政“专储”的单位有64家,“专储”累计额达8956万元。根据莆政(1994)综69号文《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强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通知》,1994年,纳入“专储”的单位有64家,“专储”累计额达10608万元。
  九、财政周转金管理
  1984年建区后,财政部门多方筹集资金和财政周转金,积极扶持乡镇企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至1994年底,全区共发放各类周转金5000万元,主要支持鳗鱼、鞋革、服装、玩具以及农村水产养殖等行业,可创产值3.5亿元,税利3000万元。区制定一套比较完整的周转金管理办法,还对周转金使用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其主要做法为:
  (一)公开发放原则:坚持以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持为辅的原则,财政周转金主要扶持有经济效益,有还款能力,能增加财政收入的经济实体,优先扶持开发性的生产项目。
  (二)公开发放范围和对象:1.支农周转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水产、多种经营、乡镇企业和开发性农业的短期资金周转。2.商业周转金:主要用于区属商业企业流动资金、商办工业的小型技改等短期资金不足的周转。3.外经周转金:主要用于外贸、“三资”等外经企业的流动资金和小型技改等短期资金周转以及其他企业生产出口创汇商品的短期资金周转。4.事业周转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事业单位发展服务性项目的短期资金周转。5.预算周转金:主要用于特殊性、综合性的临时资金周转,包括支持乡财政统借统还用于发展生产的资金周转。
  (三)公开发放程序:借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项目、用途、金额、期限、效益)报告,属于区直的由主管签署意见,属于乡镇的由财政所根据需要汇总,向区财政局申请;由两位经办人员深入实地进行可行性调查后提出意见,并提出借款方案(包括发放数额、还款时间、占用费率等)上报审批。
  第四节 财政审计
  一、财务收支审计
  1986年7月,涵江审计局成立后,依法对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组织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监督。通过审计,7年来共查出8起贪污受贿案件,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发挥对财务收支进行经济监督、经济公证和经济裁决的重要职能。
  1986年,积极执行“抓重点、打基础”的工作方针,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开展常规审计。至1987年底,共审计11个项目,查出各类违纪金额28651.33元,追回赃款15000元。
  1988年后,审计机构不断完善,审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正规化。1988~1990年,审计67个单位和项目,查出违纪金额46.4万元,处理上缴财政7.6万元。审计人员本着“一审二帮三促进”的精神,不仅努力纠正被审单位存在的问题,而且积极主动为企业提出许多合理化建议,帮助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全区会计核算质量的整体提高。
  1991~1993年,区审计局加强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经济监督部门和重点单位、重点资金、重点项目的审计,围绕涵江区经济建设中心,充分发挥审计高层次监督作用,为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区服务。3年间共审计69个单位和项目,查出各种违纪金额393万元,处理上缴财政17224元。仅1993年度,就完成审计项目19个,共审计资金总额3279万元,查出违纪违规金额10万元,上缴财政8040.5元,追还侵占挪用资金7万元,对违纪单位罚款6353元;并与有关部门配合,查出贪污案件1起,移送监察部门处理1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人。其间,1993年4月,审计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对区土地局1984~1992年的土地使用、出让收入和土地成本进行一次比较全面彻底的调查清理。发现该局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土地征用与财务管理脱节,致使征用土地款1551万元不能及时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的统一管理。并发现因用地批文遗失而造成应收土地款未能及时收回或漏收计944万元。还发现该局因基建资金缺口而挪用土地款66万元的问题,由区政府作出应有的整顿和处理。同年,区审计局对区内金融机构进行审计调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金融机构按中央的决策措施予以清理纠正。审计局还根据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加强审计,如对负责区旧城改造工作的部门进行审计,通过审计维护了拆迁户合法经济权益。
  1994年,共审计24个项目,完成市、区领导交办的审计7件,审计资金总额1.25亿元,查出各类违纪违规金额294万元,处理应缴财政金额37万元。
  二、内部审计
  根据《审计条例》的要求,涵江区内部审计制度逐步建立。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涵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涵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涵江支行、涵江区供销社等单位均专设稽核科,配备专职人员开展稽查工作,促进基层单位财务制度的健全,杜绝漏洞,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提高。1991年,区供销社组织内审人员对下属2个公司、3个分社进行经济效益和财务收支审计,审计出有问题资金17411元,其中违纪金额7801元,给予及时处理并提出18条防范措施,有效堵塞漏洞。1993年10月,中国银行涵江支行在全行财务自查中,发现本行6月份摊销低值易耗品中未按规定办理而多摊成本19700元,及时调帐纠正。1994年10月份自查中又发现本行乱挤成本,其费用合计622665.37元,其中:(一)企业定期存款的应付利息414545.75元在定期存款提取时未及时冲回;(二)储蓄代办费误用预提方式,未按实列支,多提207909.62元;(三)学员培训公杂费210元,按规定应在教育经费中列支,而错列于管理费用的公杂费中开支。发现问题后及时纠正,使年终成本核算更趋合理化。1994年11月,通过内审,发现存户现金坐支明显,汇兑结算不通过银行审批,超支发放工资,公款转储蓄的现象较严重,立即严肃存储法规,加强大额现金提取的审批制度,使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为稳定物价、抑制通货膨胀起到积极作用。
  三、社会审计
  为适应涵江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涵江区审计事务所于1989年筹建。1990年11月,经福建省审计局批准成立,从事审计、会计查证和咨询业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92年,根据福建省审计局闽审综字[1992]第078号文件精神更名为涵江区审计师事务所。
  建所后,该所与工商局、财政局等部门联系,多方位地开拓社会审计的业务,争取区政府对社会审计工作的“小立法”。事务所已有工商企业验资、年检、财务收支审计,年度决算报表审计,自筹基建资金审计,承包经营离任审计,经济案件鉴证和资产评估等10多个业务项目。事务所始终坚持质量、服务、信誉第一的宗旨,为“三资”企业、乡镇集体企业、民营企业等提供热忱服务。既依法审计,坚决维护国家的利益,又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当好企业的“经济保健医”。1994年,查出违法违纪案件2起,完成查证单位1707家,其中国内及“三资”企业验资、年检及自筹基建资金验证1624家,国内外企业财务收支审计、承包经营责任审计、年度决算报表审计等75家,资产评估8家;并结合村级班子换届进行村级财务审计。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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