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水利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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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35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水利管理
分类号: TV6
页数: 4
页码: 331-334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涵江区水利管理机构的设置、供水管理单位的职责以及水利工程的承包责任制等内容。
关键词: 涵江区 水利管理 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及其以前,涵江境内没有专门的水利管理机构,涵闸由专职闸夫管理,池、塘、堤、陂、坝多由受益户主自行管理。联户共建的水利设施,亦由受益田户主自发成立各种管理组织,推选“头人”管理。50年代直至涵江建区之前,境内水利工程管理由莆田县木兰管理处和南北洋海堤管理处以及萩芦水电管理处太平陂管理所负责。1954年冬,莆田县成立木兰溪水利委员会,涵江水利部门属之。1956年莆田县把木兰陂与泗华陂两个水利部门合并,成立木兰陂灌区管理委员会,其办公地点设在涵江白塘镇陈桥村。1964年9月,莆田县成立南北洋海堤管理局,在涵江三江口挂牌办公。该局下属机构有哆头水利工作站和新浦水利工作站,负责堤防工程管理、养护和海堤绿化等工作。1969年10月,南北洋海堤管理局一分为二,分别改称木兰水利管理处和南北洋海堤管理处,两个机构合署办公,地点仍在涵江白塘陈桥村。后哆头水利工作站和新浦水利工作站撤销,改设三江口水利工作站和涵江水利工作站,前者编制10人,后者编制12人。1984年建区时,区农委配备专职水利干部管理区内水电事业,此后,成立涵江区水利水电局。1990年9月,木兰水利管理处和南北洋海堤管理处办公地点迁往涵江白塘集奎村西湖自然村,并增设涵坝水利工作站,编制11人,负责水利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原莆田县木兰管理处和南北洋海堤管理处及其下属的涵江水利工作站、三江口水利工作站仍然保留,归属莆田县水利部门管辖,为驻涵水利单位。涵江区水电局为全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和统一调度;制定颁布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通告、广告和通知,制定实施海堤工程建设和整治险工隐患计划,组织抢险队伍和编制年度渡汛预案等项工作。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相应成立灌区委员会,村级小型电灌站由村民委员会管理。
  供水管理单位为涵江自来水公司,其前身是莆田县涵江自来水厂,1984年6月归莆田市建设委员会管辖。1992年,与在建的北洋供水工程合并,成立涵江自来水公司,科级编制,属于区水电局下辖企业单位,设有经理、副经理以及生产技术科、营业科、财务科、计量室、化验室等管理人员110人。1994年,全区水利的行政、事业、企业等管理单位计18个,有各类管理人员426人。
  第二节 管理工作
  一、工程管理
  水利工作站管理实行包堤包闸的承包责任制,水利工程设施由水利主管部门核定分配至各个水利工作站,再由各站分配给水利职工承包管理,建立严格的巡堤制度。正常时候,每月除农历初一和十五两天由站负责人组织职工集体巡堤外,站管理干部每月巡堤不得少于4天,潮汛期间另外增加巡堤次数。同时搞好水闸等建筑物的养护,确保设备完好率达90%以上。为了促进堤防工程管理,实行海堤小修费用定额包干到站,其标准为石堤每公里150元,土堤每公里75元。如发现人为破坏堤防事件,未及时修复的,每处土方在2立方米以内的罚20元,2立方米以上的罚40元;石堤受人为破坏而未及时修理的,应照价赔偿。对堤防违章未及时查觉而造成事故的,每发生1处,年终考评时扣1分。还规定站干部、职工每月必须在工作站住夜20天,不足20天的每人每夜扣款5元。台风、暴雨和大潮期间,职工不在岗位的,每人每天扣款15元。水费计收亦实行按站承包,以当年度核定水费指标为基数,完成当年指标的按总额的比例提取,其中50%为站奖励金;完不成指标的按总额比例1%惩罚,并扣发站长1个月工资和副站长半个月工资。
  电灌管理统一实行机务管理承包,管理人员执行机电安全操作规定和定期保养制度,每星期对泵房清理1次,每月试车1次,每季度小修1次,每年大修1次,写出检查内容和处理意见。对电灌渠道,实行包渠管理,总干渠由电灌管理处(站)负责,支渠分别由受益村庄负责。在机务管理中实行“三包”,即包灌溉面积、包工程管理、包水费收入。
  村级小型电灌站管理由行政村与机手和管理员签订承包责任状,机械和渠道大维修由村负责,专业队负责及时开机、管理渠道和灌水到田的“一条龙”、“一把锄头”的灌溉服务。村实行统一安排灌溉、统一配水和统一核算的“三统一”制度。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做好产前和产中服务,由村干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严格监督该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境内人饮工程管理按照上级规定的管理制度,直接与经济效益挂钩。其管理范围包括制水、管线输配、营业服务三大类。其中制水包括一级和二级泵房净化。管理规定净化人员必须每小时对反应沉淀池过滤后的水、清水池的水进行定点定时分类别监测。监测项目包括pH值、余氨及湿度,在监测基础上做好技术性记录。在交接班时,上下班人员做好移接手续;发现次日超标的,从当事人当月中扣除奖金。水质检测人员除每天例常项目检测外,每星期尚须两次到管道网络取水,专门进行检验。化验室除负责检测项目外,还担负指导净化投药方面的技术性工作,并根据供水渠道水源变化情况,及时调节投药量。
  二、灌溉管理
  1978年以前,境内水利工程实行为农业灌溉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贯彻计划用水、适量灌溉、统一安排、节约用水的原则,每年用水量平均在3672万立方米左右,其中农业灌溉用水量2316万立方米,工业用水量754万立方米,人畜饮水量600万立方米。自1978年开始,境内水利工作实施改革、开放、搞活政策,进行转轨变型、全面服务、大力开拓一水多用的综合经营。遵照国务院公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改革收费标准,实行计量征收。木兰灌区按自流、半自流、提水等3种类型收费,每亩每年自流灌溉的缴纳稻谷16公斤,半自流的缴纳稻谷12公斤,提水的缴纳稻谷6公斤。太平陂灌区自流灌溉的水田每年亩收费4.80元,农地每亩收费3元。涵江水利工作站、三江口水利工作站和涵坝水利工作站在灌溉管理上,严格遵循“未涝先排、未旱先蓄”原则,做到排蓄得当,防抗结合,在40天不下雨情况下,保证农田用水。在具体做法上采取内部承包形式:涵江水利工作站承包海堤14.098公里,水闸2座8孔,以及21个村庄的农田灌溉;三江口水利工作站承包海堤15公里,水闸1座2孔,以及13个村庄的农田灌溉;涵坝水利工作站承包海堤2.07公里,水闸1座15孔,以及7个村庄的农田灌溉。各站明确责、权、利,树立防汛责任感,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汛情和潮情,基本上做到常年不决一堤,安全渡过汛期。
  电灌管理处用水灌溉采用按面积配水并由村民委员会统一调水的办法,先急后缓,先灌无其他水源设施的农田,后灌有水源设施的农田;先灌整片面积的作物,后灌零星小面积的作物。水费计收原则上先交款后抽水。以村为单位申请用水的,先抽水后结算,限在当月结清;临时联合申请用水的,先交纳水费,抽水后马上结清,多还少补;个体户申请用水,交多少水费抽多少水量。电灌处用水管理,先从教育入手,扭转人为破坏现象。在此基础上,制定管理布告,经灌区代表大会通过后,由区人民政府以通告形式颁布执行。
  全区70个小型电灌站,共有154名管理人员和153台抽水机船,与46个行政村签订统一灌溉合同,实行统一供水。灌溉面积2万多亩,每年节约电耗12.6万千瓦,节省农户看水劳力7万多工日。农田灌溉1立方米的水,可增产0.25公斤粮食,每年全区可增加经济效益400多万元。
  三、水政管理
  行政管理1988年水法颁布实施后,涵江区成立水政管理站,编制工作人员4人,负责日常行政与业务工作。之后通过健全组织机构、建立执法队伍和配备水利干部等举措,配齐水政监察员8人,加以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水政部门每年均开展水法宣传周活动,利用广播、电视、墙报、标语口号等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水法宣传,制定和出台地方性配套法规。由于全区水利管理工作成绩显著,1992年10月,经过省、市验收,涵江水政管理站被确定为水利执法体系建设试点单位。
  取水管理基于境内水源紧缺,人均占有量仅351立方米的现状,为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和处理水资源污染问题,1992年,全区开展水资源普查摸底,进行取水登记。1993年下半年,根据各用水单位需要,经审查核实,发放取水许可证。规定兴建水利工程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论证,凡涉及地区和部门利益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征求意见,呈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994年,全区抽调10名水利干部,分门别类,制定排除河障方案,拆除占沟违章建房,清理河道淤泥,查禁往河道乱倒垃圾,减少河道水源污染。同年清除违章建筑34处,计429平方米,其中涵江电灌站辖区占渠违章建房16处计113平方米,占沟违章盖房8处计63平方米,占堤违章建房10处计153平方米,查处水事案件33起,其中立案14起,打击和制止破坏水利设施违法活动,推动全区水政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和法制化。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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