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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经贸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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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298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外经贸管理
分类号:
F259.27
页数:
8
页码:
258-265
摘要:
本章记述了涵江区对外经济贸易的管理机构、管理体制和管理范围。管理机构包括区外经贸委、来料加工装配公司、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和外商投资服务公司。
关键词:
外经贸管理
涵江区
机构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1984年前,涵江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归属莆田县领导,时莆田县外贸部门就在涵江境内保尾、塘北山分别设立外贸公司、收购站、仓库、运输车队等。
1984年6月后,涵江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区外经贸委)成立,为区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1985年,成立涵江区来料加工装配公司,经营对外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兼管代理省中福公司在涵江区的劳务出口及援外技术合作项目。1992年,涵江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成立,经营劳务出口及援外技术合作业务。同年,成立涵江区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接受外商委托,办理外商投资有关报批手续。1993年2月,莆田市外贸公司涵江公司成立,开始经营外贸业务。1994年区外经贸委有主任1人,副主任1人,干事6人。下辖区来料加工装配公司、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和区外商投资服务公司。
第二节 管理体制
清代,境内外经贸货物从报关到放行,均由涵江海关监督,实行政府对外经贸垄断的管理体制。
民国初期,代理经销行和代理船务行成为专门经营外经贸货物商家,政府垄断外经的地位逐渐丧失,洋行自成体制,垄断外经贸市场。民国16年(1927年),涵江外经贸由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抗日战争时期,实行特许进口领证报运办法,颁布《战时管理进出口物品条例》,当时莆田县互经合作社经管外经贸出口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外经贸易由国家统一经营,统负盈亏。涵江建区之前,境内外经贸均由莆田县商业局和供销总社兼行政管理职能。从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开始,外经贸纳入国家统一计划管理体制,依靠行政措施收购、供货出口和申报进口货物。1960年,福建省对外贸易局向外经贸部门下达收购计划指标,从计划的编制到执行,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程序,确立外经贸独立的管理地位。
1973年,实行指令性计划为主、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在其后一段时间里,由于过分强调指令性计划的外贸经营和进出口物品流通,出现忽视市场调节,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倾向。
1982年,执行《外贸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经营的规定》,根据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对外的原则和国家有关对外贸易法令,对商品的出口价格、销售市场等进行协调,纠正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倾向。
1984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推行外经贸计划管理体制改革,下放计划管理权限,缩小指令性计划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范围,实行政企分开。扩大外经贸企业在机构设置、人事、劳动管理、生产经营、产品经销、产品价格、资金使用、工资奖金、联合经营等方面自主权。
1984年开始,区政府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逐渐规范化,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计委、区外经贸委、区经委部门联合审定;审批环境评价报告由环境保护部门主办;申报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由工商行政部门审定;设计审批由建委部门主办;用地审批由土地管理部门主办;工程竣工验收由建委部门主办;“三来一补”业务审批由外经贸委部门主办。从而建立“三资”企业管理“一条龙”服务体制。
1988年,国务院批准莆田市为沿海经济开放区。同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执行外贸企业承包责任制。199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涵江区为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区,省、市政府赋予涵江区改革开放综合试验若干政策措施。相当于地(市)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涵江区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外经贸管理不断开创新局面。
第三节 管理范围
一、海关管理
清代,涵江海关隶于福建闽海关福州南台分口,凭清廷钦准执行的海关税则,监管船只货运、验放进出口帆船、征收木帆船及内河小船的税金(主要为船钞)。清雍正七年(1729年),涵江海关成立后,统管兴化(莆田)境内海关事务。次年,兴化道台沈起元根据帆船大小种类、货舱容量、建造时间长短规定船钞(今称吨税)及注册费。清乾隆十一年(1746年),经清廷确认,闽海关增设有厦门、南台、泉州、东山、宁德、涵江六总口及分口31处,沿袭清雍正时期税则。从道光至咸丰年间(1842~1858年),进口税率一律值百抽五。外国人日常生活所需海外烟草、酒、香水、石碱、家具、食物等免征进口正税。
清同治四年(1865年),涵江海关(局)改为涵江海关总局,并在三江口、鲸山、乌菜港诸处设立海关分卡。光绪二年(1876年),总局下设总办1人,司事3人,并增设浦尾、高埭、芜湖、西墩、石马、枫亭等分卡计13处及木兰分局。光绪二十二年,闽海关开办大清邮政福州邮政局,随后于兴化府设邮政分局及涵江邮政代办所,以监管国内、国际行邮包裹,征收邮税。光绪二十七年,闽海关周围50里内常关归洋关管理后,属50里外的涵江海关总局成为福建四大常关之一。是年,50里常关在全省只剩泉州、涵江、东山、沙埕等4个,其中涵江有分关卡12处,分别是枫亭、埔尾、鲸山、上迳、沧溪、南岭、高第、南庄、沙溪、遮浪、三江口、乌菜港。
民国2年(1913年),涵江海关总局隶属福建海关监督,设关长1人,下设管理供事或查验员。同年,原闽海关(常关)衙门改设闽海关监督公署,除三都海关仍归闽海关(洋关)兼管外,其余福州新、常各关暨直辖的涵江、沙埕二总关、三沙一分关及所属分关哨卡20处仍归闽海关(常关)就近管理。民国20年,福建常关撤销,涵江海关总局改设为涵江海关支关,隶于福州闽海关,下设三江口、秀屿、乌菜港、鲸山、西墩、仙游、北高、笏石、江口、枫亭等诸处分卡。民国21年11月,闽海关关区内只设海口、涵江、秀屿3分卡和三江口、潭头2分所。民国31年6月,闽海关只设泉州、漳州、涵江等23个分卡。民国33年12月,闽海关设有涵江、晋江等19个支关。民国38年,境内有涵江支关及三江口支所两处。
194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涵江支关。1950年,福州闽海关正式改名为福州海关后,涵江支关归属福州海关管辖。同年,实施《华东区进出口货物稽征暂行办法》。195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出口商品分17类893目,939个税则,号列共有1725个税目和子目,其中出口商品分为4类,20个税目。1955年,涵江支关隶于福州海关,行政上由省外贸局指导。1959年,涵江海关支关和三江口支所撤销后,境内海关管理归福州海关办理。1993年,莆田海关成立,境内海关管理归莆田海关办理。1994年,涵江区政府开始筹建涵江海关大楼,关址选在三江口。
二、货运管理
清朝末年,当进口船舶停靠码头或抛锚于港湾锚地时,由驳船盘运至海关仓库或验货场,等待查验,验货时由海关、英国领事代表、外国洋行买办三方派人到场共同进行。涵江总局验货用的大秤、砝码和丈尺均照闽海关一向使用的式样制造,并在上面镌刻图印为凭。一旦贸易商计较轻重长短,即以此秤、砝码及丈尺为准,以杜事端。出口货物验放与进口相同。
民国20年,进出口货物验放程序为:进口货物、汽轮船于进口前由代理行呈具,保证该船不得装运违禁物品,填报到达日期,候船抵埠时,先由三江口支所检查,由海关填付普通卸货准单,以便卸货。较大外轮的,则由支所派员核对存仓加锁。若对货物认为有嫌疑,则由三江口另行派员押运,再会同代理行负责人开仓检验。若农产品运送至三江口邻近乡村,经呈缴特别验关费后,则准由三江口直接验放。
出口货物,由代理行呈具货物运出报单三份,由涵江分关派员持单前往代理行仓库执行查验,签发落货单,落货单随驳船报呈三江口支所后,由支所派员监视装货,办理结关手续。
1949~1958年,涵江支关对进出口货物的验放办法为:船运进口货物到达三江口港码头(或锚地),经过联验手续后,准予卸货。货物卸入驳船后,由支关加封或押运,由分关通知接货单位转告用货单位与商检部门(规定商检货物),会同查验或先验或准提存国营仓库。对国营公司进口货物的验收,一般结合用货接货部门,查验随货单据,核对货物的包装标记、件数、重量等相符后,按税则定税,即予放行。
1959年后,境内进出口货运监管悉由福州海关办理。1969年,根据外贸部指示对国营进出口公司的货物不进行海关监管。1972年恢复监管。1980年,实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制度,海运进出口货物在码头仓库查验。对“三来一补”货品管理,福州海关及厦门海关实行进出口货物档案管理制度。对“三资”企业货物监管,中外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凭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向海关登记,在其经营范围内享有进出口权,但对国家限制的进出口商品须申领许可证,海关依据许可证和有关规定管理。
三、运输工具管理
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政府核准福建、广东两省载重500石以下帆船出海贸易。雍正七年(1729年),涵江海关规定,持有闽海关或泉州海关部的帆船才有权在涵江(兴化)口进行贸易。
民国26年,涵江海关制定《闽海关涵江支关工作手册》,民船进出亦应缴纳河捐,并接受上船检查。新船由具呈人报关,支关派员测量新船载重吨数编列船号,并发给吨钞执照及航运凭单和往来挂号簿等,始准放行。
民国时期,外轮进港后一日内,需将船名、舱口单、装载吨数、货物名称和数量等,直接交送涵江海关(局)。海关管理人员上船验检货物,证实无误,船主向海关缴纳税饷后,方可卸装货物结关出港。国内驳船船东均应在殷实铺户两家担保下到闽海关注册,编制号数,领取执照,每年阳历4月份还需呈换新照。
1949年后,由海关、边防检查站和卫生检疫所等单位组成港口联合检查组,对国际航行船舶(包括国轮)实行严格的抄船制度,办理有关进出口手续。船舶停港期间,海关对船舶所存公用外币实行监管,禁止携带人民币进出国境。
1951年4月,实施《福州海关监管驳船暂行办法》,由海关与航务局会同勘查,认为合格后,方准登记营业。驳船主应将航务局编号油漆于船首,执照镶挂于船内明显处,以资识别。
1979年起,外贸部颁布《海关对航行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由三江口港航至香港的小型船舶由福州海关派员到起运地实行监管。
四、物品管理
(一)船舶旅客行李物品
清雍正七年(1729年),涵江海关(局)始对船舶旅客、商人及船舶服务人员行李物品(包括金银首饰品货币等)进行监管验放。监管的行李物品包括携带、托带、托运的自用物品和馈赠物品及其他物品。
对于洋人携带入境的黄金、白银、币券,涵江海关不予管理。
涵江海关总局监管验放船舶旅客(含船舶服务人员)行李物品由三江口海关支所查缉人员执行。民国16年前,查缉人员称事手,之后称稽查员。
50年代初期,由于台湾海峡形势紧张,海上客运不便,只有极少数旅客从涵江口岸往来香港。1954年,涵江至香港船运中断,涵江海关的此种监管业务中止。
1959年,涵江海关撤销后,境内旅客进出国境,分别由进出口岸海关机构办理行李物品查验手续。
(二)邮包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闽海关开办大清邮政福州邮政局,随后涵江开办邮政代办所。光绪二十四年,涵江海关总局开始对国际、国内邮递物品进行监管。邮局(所)人员虽属海关编制,但无权对经过邮局的邮包实行海关监管。对邮包的检验和征税,由涵江海关委派验货员(或税务员)执行。
宣统三年(1911年)后,涵江海关对进出境内口岸的国内外邮包仍实行监管。民国26年(1937年),《闽海关涵江支关工作手册》称:一切国外邮包均由福州转道来涵江,手续咸隶总关办理;国内间邮包,经商承本地邮局,先期通知涵江海关派员前往查验。
1950年,海关根据国务院财经委指示,停止对国内邮包监管。国内邮包应征货物税的物品,全部改由邮局计征。1951年,涵江海关将此种业务全部移交涵江邮局,境内海关对邮包监管至此中止。
五、港务管理
清雍正七年(1729年),涵江海关(局)成立后,开始包揽兴化境内港务监督事宜,主要事务有判定口界、指泊船只及分设港内助航设施。同治七年(1868年),增加测量船只吨数、验查损伤船只、调查船舶失事缘由、验看引水执照等事项。同治十一年实施《闽海关理船章程》。
同治十三年添建涵江海关灯塔值事,协同闽海关理船厅补给船定期前往补充燃料。光绪七年(1881年)后,涵江海关不再协理海上灯塔事务。海上灯塔事务由厦门税务司代管。光绪三十二年,实施《闽海关理船指泊章程》,涵江海关对载有危险品的货船泊港有关事项作严格规定,增加对驳船、夹板船的管理规定。
民国元年,涵江海关主要港务监督有港内引水、船舶指泊、调查海船事故及港内船舶管理诸项。三江口港航道疏浚改归工程局包揽。抗日战争期间,福州港务濒于停顿状态,三江口港务兴盛。民国34年,国民政府公布引水法,确认中国港口的引水权归交通部。涵江海关引水管理事项遂移交福建省交通厅,其余港务仍归涵江海关监管。
1950年,奉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令,涵江海关停止办理港务监督事务,将海港器材设备和业务移交福建省航务管理局涵江办事处,至此结束海关管理港务的历史。同年,由涵江航务办事处办理境内航政管理业务。
附:民国闽海关涵江支关
查涵江区居榕厦中心,上接融(福清)榕(福州),下达莆(莆田)仙(仙游)惠(惠安)泉(泉州),内连永春、德化,而入闽江。距本涵江镇五里之遥,即为三江口,可泊巨轮。本关设支所于该地,以便检验。其工作手册业已另行详报。关因榕厦两地抗日期中奉令封锁,闽省全部货物集散胥赖涵江,其税收数字一度跃居本省第一位。迨胜利以来恢复常态,唯因莆仙两县物产尚丰,蔗糖、桂元干等土产品之输出,年约60万担。进出口农业用品为最多,其他各货次之。因出产之丰富,每年均为出超,故民间经济尚见良好,海轮交通以上海为最多,榕厦次之,其他帆船往来邻县者日约10余艘。当潮汐涨落之时,工作颇忙,常有人手不敷之感。现政府对涵江正积极建设中。因该镇地点之适中,一经开发必变为重要口岸,且毗邻港台,预计走私逃税之风机较炽盛,欲求有效控制,增裕税收,势须加强缉私效能。最短期内榕厦公路行将修竣,货运往来更见繁多,该时又需另行设站检查以增严密。谨将本关各项经济工作状态分陈如下:
一、关于税收部分
溯自政府明令取消战时消费税以还,本镇货物往来多转自沪厦,故外货进口税之征收为稀少,唯因本关控制严密,认真招待查验,对于旅客所带少量洋货,在法令限制范围内,均责令照章补税,并一部商货因手续之错误,确无走私企图者,亦予补税。故税收方面日有起色,至货品有较重错误者,均呈报处理。吨钞收入,因轮船往来频繁,且视其已失效之执照,出责令补行换发新证,收入尚见良好。代征浚河费部分按照规定:以货值5‰估计课征,关于代征统税,悉依法令办理。本关仅负征收之责,税收及河捐、统税收款责任,系由交通银行派员驻关经收,按日由支行填送收税数目清单存关核查,并于四联单缴纳证上由双方逐一加盖印章,以示慎重。一切收入款项以活期存款方式暂存交行。河捐与统税按旬汇解总关,至税款可于月杪汇解。
二、关于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
兹先以进口论,汽轮船于进口前首由代理行呈具甘结保证。该船不得装运违禁物品,填报到达日期。俟船抵埠时,先由三江口支所检查,并于舱口单上签署后,该代理应将所签署之舱单、船舶检查簿登记证、客牌、吨钞执照及关封,并轮船行程簿等件,呈送本关验明无讹后,由关填付普通卸货准单以便卸货;惟较大汽船寄碇三江口者,由该支所特派员监视卸货,填具驳船单转涵,由关派员核对存仓加锁,倘对货物认有嫌疑者,即由三江口另行派员押运,代理行于货品入仓后应呈具报单二份,经与关底舱口单核对注销编列号数后,再会同代理行负责人开仓检验,偶因农产品运送三江口邻乡村者,经呈缴特别验关费后,则准由三江口直接查验放行,以期迅捷。如在办公时间以外起卸货物,应按章缴纳上下货物专单费,其一切货品价格系根据当地售物价,并参酌所颁完税价格表计算完税价格,责令缴纳河捐给据放行。至出口方面:首由代理行呈具货口运出报单三份,只因本关并无验货厂之设备,为便利商人计,派员持单前往代理行仓库执行查验,证明无讹责令缴纳河捐等签发落货单。代理行掣得落货单时,应随驳船持呈三江口支所后,由该支所派员监视装货,一面先由本关办理结关手续,代理行于结关前先期造具出口舱单三份并缴纳船舶载重河捐,经本关核对报关单后,标明号数于结关单之上。如有临时退关者,则于结关总单号码栏上详为注明退关件数。如系全部则抽回该货付报单,倘一部分者,将退关数量标注于付报单之上后,将结关总单及一切付报单封存关封,加盖火漆印章连同舱口单二份迳送三江口支所,经查验后准其开航。所有关封及一份舱口单并所缴证件由三江口支所交付该轮,惟轮船行程簿应注明到达及开航时间、地点加盖印章,俾到达地海关有所参考,倘空船出口时仅填放空舱口单由本关于关封内填造无货结关总单一纸,以资认别。
三、关于民船进出及新船登记手续
民船之进出亦应请关并缴纳河捐,一切手续与汽船相同,唯因所载货量有限,且均属土产品,故验货时为便捷计,均就船上检查,至新船造成后,由具呈人请领航运凭单及往来挂号簿申请书等呈关,惟为慎重计,申请书上应附殷实铺保,经会保后,派员测量新船载重吨数编列船号,交具呈人持赴三江口支所烙印后,由关发给吨钞执照,并航运凭单及往来挂号簿等,一切吨钞费,挂号簿成本费统由该船负责缴纳,始准放行。鉴于民船变动频繁,至新年度关始之时,概须补请重行登记另觅铺保,由本关逐一会保核准,藉资识别。
四、关于邮包税之处理手续
查一切国外邮包均由福州转道来涵江,手续咸隶总关办理。至办内间之邮包,交因员额有限,经商承本地邮局,暂不派员前往查验,邮局负责通知提货或寄件人于邮包到达或寄出前,先期通知本关派员前往查验,认为合法后,于包裹单上加盖印戳,邮局始准提货或投递,故手续尚称简便。
五、关于缉私及私货处理手续
鉴于本关来往汽船多为沪厦两地,大规模之走私辰下尚未发觉。仅因旅客零星携带少量洋货或少数无知商民私运些须洋货,一经本关查获即依法处理,填具扣留单(C-206):注明货名、数量,并所有之姓名、住址执为据。一面专案制送缉私报告单(C-43)四份,详列走私情形及照章填具各项手续呈报总关以凭处理。至查获出力人员亦详单(C-51)附同列报,其私货因迁移本关保管,所有挑工及押运人员等项费用,应取得挑工收据及押运人员费用之证明单,另制临时费用帐单(Foochom101)随同呈报。倘私货之发觉,系依据密告人呈前告密者,对密告人应填付线人报告凭单(C-77)作为请领奖金证件,惟密告人告发之时应照规定提供押金以儆虚伪之报。遇此情形于缉入报告单中须列载明经人告发字样,至私货之缉获,如经其他机关协助者,或其他机关移送者,亦应详为注明,以免混淆。私货案件经总关决定处理后,其处分书由总关径行寄达所有人,本关于奉到批示后,即遵会办理,同时制造罚款或充公货物卖价四联收据。第一联交付所有人换取扣留单,及第二、三两联随款即汇总关,第四联存留备查。
六、关于报表之寄送手续
支关之报表经常分为旬报、月报、季报三类,于每旬终了应制支关收入税款旬报表(NewB-3)二份,内附注单二份(B-4),税款结存数明细表,附银行收款证明单各二份(至税收收入日报每半旬一份),并于旬终寄送进口税收明细表,内含税则、货名、税款等项,邮包税数目日报表、代征浚河费收入旬报表、进出口大宗货物表及旬报表(C-83)等件各一份。旬报表内应另附进出口大宗表一份,至月报之表尚属简单,仅列表报告将每月收入上下货物专单费、特别验关费送总关会计课,另附(D-1)帐据二份及代征统税月报表一份。再于每季应制民船注册报告表、私货结案说明表、商人呈报缴押金数目表。以上所列载之表,须按期寄送并各留一分存关备查。现因各地粮价,计于每月15日将当地粮价报凭参考。现奉新令除望呈报外,于月之末面另行调查呈报,期能明了变动情形,至所报之粮价应取具当地商会证明单为证。
七、关于支关经费开支手续
查海关惯列支关并无独立会计,期经常日用必需品:如文具纸张等均由总关筹寄用。支关可每季向总关请领一次,至员工薪津衣必要费用,应于每月一日编列预算表径寄总关会计课,会计课于接到支关预算表后,可请准汇拨一部款项,支关俸到时好提存银行,按照定期于每月12日及26日先行预发员工一部薪津,至其他必要费用之支出,应按照总关会计廛所寄之帐据,取得收款人盖章后予以偿付,并于原帐所上,经支关负责人签盖证明后寄还会计课。每月支关及支所零用金可规定数额于月之一日先行提用后,于20日汇集单据并制帐据(D-9)两纸寄送监察课转会计课核销。所超出或剩余数目可于10日提补或缴还。惟每旬应将支关收支款贰数目列表函寄会计课,月终亦应将该月收支款项列表寄送会计课俾从勾稽。
八、关于人事方面
支关员工之调动任免,统由总关予以决定。支关不外禀命而行。主管人员经由总关指定外,其他工作同人、支关负责人或视工作能力略予调整。员工之勤惰及操行,负责人负有考查报告之责,除特殊事故外,应于年终制造考核表呈送总关。
总之,海关任务错综复杂,不胜枚举,政府法令时有更新。故于执行之时,税法商情,势须并顾,稍为疏忽,易受欺瞒;过于苛扰,复为民病,况支关人兼数事,遗漏之事,在所不免,希加指正,俾便遵循。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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