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供销合作 粮油购销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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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277
颗粒名称: 卷十 供销合作 粮油购销
分类号: F717.5
页数: 18
页码: 224-24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涵江位于莆田南北洋平原腹地,自古以来就是粮油集市交易中心。新中国成立后,粮油交易以私营为主,后纳入国家统购统销的计划管理轨道。在国家三年困难时期,议价粮油交易曾一度有序搞活。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受到严重干扰。1979年后,重新整顿粮油购销市场秩序,允许农民在完成征购和加价收购任务前提下,实行国营、集体、个体多渠道跨地域经营粮食购销和运输,从而搞活粮食交易,进一步繁荣城乡市场。同时,供销合作社体制亦实施改革,恢复为集体所有制,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重新确立“为农业生产、群众生活服务”的经营优势。
关键词: 粮油商店 贸易 涵江区

内容

涵江地处莆田南北洋平原腹地,素以鱼米之乡称誉闽中。自宋代始,涵头市(涵江前身)最早形成的墟市即以粮油集市交易为主。明代,已在境内延寿里、仁德里设社仓储粮,以供赈济。清代,随着三江口港运输的日益昌盛,莆田南北洋平原盛产的大米及近邻出产的花生、黄麻等,通过涵江中转运销省内外。来自东北的大豆、豆饼亦源源汇集涵江,使涵江成为农业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交易中心。清末,境内始设私营碾米厂。民国时期,出现私营油厂,所加工粮油除供应当地外,主要销往闽中沿海缺粮地区。30~40年代,境内开设米行10多家。还开设销售豆饼、化肥、农具、箩篾等生产资料私营商店20多家。其中,豆饼年成交量一般在50~70万块。
  新中国成立初,粮油交易仍以私营为主。1952年底,建立集奎、望江供销社,把农副产品采购和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供应业务列入统一管理范畴。从1953年起,取消粮食集市交易,粮油购销纳入国家统购统销的计划管理轨道。
  在国家三年困难时期,议价粮油交易曾一度有序搞活,对度过难关,增加市场供应,改善人民生活起了促进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粮食统购统销受到严重干扰,出现投机倒把性质的粮食自由市场,农资供销同样陷入混乱状态。
  1979年后,重新整顿粮油购销市场秩序,继续执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1983年后,国家开始允许农民在完成征购和加价收购任务前提下,实行国营、集体、个体多渠道跨地域经营粮食购销和运输,从而搞活粮食交易,进一步繁荣城乡市场。至1994年,全区个体私营从事粮食加工销售有100多户、数千人,当年加工销售粮食超过15万吨。铁灶、芳山、林柄村已成为全省闻名的粮行米市。
  同时,供销合作社体制亦实施改革,1982年,从国有经营恢复为集体所有制,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从而转变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在新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重新确立“为农业生产、群众生活服务”的经营优势,为推进农村经济发展作出了奉献。
  第一章 供销
  第一节 体制改革
  1952年底,境内建立涵江、集奎、望江3个供销社,属集体所有制性质。
  1956年,境内围绕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开展,完成对农村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100多名私营小商贩转为集体所有制职工。
  1957年,涵江供销社在城镇的机构移交国营商业,涵江供销社撤销,留下望江、集奎2个供销社。
  1958年3月,涵江撤区设乡,设立集奎、望江2个乡供销社。同年11月,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形势下,根据按行政区域相应建社的原则,建立涵江公社商业处,下设望江、集奎、江口、梧塘、西天尾分处。经济性质由集体所有制改为全民所有制,停止社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制度。同时由于受浮夸风影响,搞“大购、大销、大办”,一度造成农村商品供应匮乏,农业生产受到很大削弱。
  1961年8月,重新建立涵江供销合作社,下辖涵江、江口、梧塘、西天尾、崇林供销合作社,其下属合作商店亦逐步恢复。其间社会商品匮乏,市场物价暴涨,为了调节供求,平抑市价,供销合作社努力搞好以计划经济为主和统一价格为主经营的同时,大力开展议购议销自营业务,在一定程度上起稳定市场作用。根据“以农为主,以副养农”方针,各级供销社具体担负起组织和指导农村发展以“种、养、采、加、运”为主要内容的各项经营项目,促进农村经济恢复。1962年6月,根据省供销合作社关于精简机构的具体要求,按经济区域调整,建立涵江(公社级)供销社。
  1966~1976年,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供销社机构及经营网点被撤并,合理的规章制度被废弃,供销合作社又一次并入国营商业,转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社员代表大会及理、监事会的民主管理、监督机构和制度被废止,并代之以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商业,停止社员股金分红,农村商业受到削弱。至1976年11月,涵江供销合作社再次恢复成立。
  1981年,实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供销社以“两改”(全民改集体、官办改民办)、恢复“三性”(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和“五个突破”(突破农民入股、经营范围、服务领域、劳动人事制度、按劳分配)为主要内容,进行一系列体制改革。1982年,供销社恢复集体所有制,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制度。1983年,恢复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全面推行定额管理办法和各种形式经营承包责任制,实施责、权、利结合,进一步调动干部职工经营积极性。
  1985年,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原莆田县涵江供销社基础上,升格为莆田市涵江区供销社(正科级)。行政管理上受区政府领导,业务经营直接受市供销社指导,内设人秘、业务、财计股,下属单位有区工业品副食品公司、区蔬菜公司、区农资土产公司、涵江分社、集奎分社、望江分社及归口管理的区蔬菜公司综合商店、区供销社综合经销部。区供销社担负着全区蔬菜供应和部分工业品、副食品经营业务,为全区农村提供生产、生活资料系列化服务。
  1992年5月,为了适应城市改革需要,增强企业活力,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面向大市场,参与大流通,成立区供销社总公司。总公司与区供销社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分工负责,统一核算。原来区社所属各分社撤销,总公司重新设立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区贸易综合公司、食杂蔬菜公司、土产日杂公司、综合开发公司、石油公司。供销社总公司仍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及理、监事会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二节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
  一、组织供应形式
  新中国成立初,农业生产处于恢复阶段,国家化学肥料不足,对商品化肥(特别是中央氮肥及部分省管的地方氮肥和磷肥)实行计划分配供应。1952年建社后,为贯彻“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和“为农业生产、社员生活服务”的方针,供销合作社把农业生产资料(简称农资)的组织供应工作作为供销合作社首要任务。1955年农业合作化后,对化肥实行集中使用,保证重点,只供应集体,不供应个人。1960年初,贯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在做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同时,坚持“就地取材,就地生产,就地供应”,指导社队及群众大搞土化肥、土农药和开展农机维修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供销合作社对化肥、农药实行计划分配到队组,凭票证定点零售,供应到户。80年代中期后,随着科技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商品流通体制改变,在组织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上,从过去封闭式的单纯分配管理型逐步向开放式经营和服务型转化,大力培训农资科技人员,壮大农资科技队伍,建立农资科技情报网、服务站,指导农民科学施肥,对症使用农药。1990年后,对化肥、农药、农膜供应工作实行“三公开”(品种、数量、价格)和“一监督”(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理顺农资市场管理秩序,积极开展为科技兴农系列化服务活动。
  二、主要经营品种
  (一)肥料
  油饼 1952年10月建立供销社后,农肥供应以豆饼、花生饼为主,后随着化肥的生产使用及油饼货源的减少,于1960年停止油饼经营业务。
  桶砒肥 1956年,开展经营砒肥业务,销量较大,主要供应农民蘸秧根需要。1959年,砒肥供不应求,涵江公社商业处组织职工,组成打桶砒队,随带打凿工具,下乡收购砒肥,解决农村急需。1964年后,推广过磷酸钙蘸秧根,停止砒肥购销业务。
  颗粒肥 1956年,开展生产并推广颗粒肥料。1958年供应过磷酸钙、硫酸铵化肥和开采泥炭,加工生产颗粒肥,供应农业生产,使同年水稻获得丰收。
  农家肥 1956年,涵江供销社组织指导社员生产人造尿1.2万吨。1958年以后,发动群众养猪积肥,修造粪池、沼气池积肥。
  氮肥 20世纪初,涵江宫口美孚行代理商方德敬(即十七会伯)经营德国狮马牌肥田粉、美国肥田粉及日本红色肥田粉。1952年,涵江供销社成立后,开始经营以硫酸铵为主的肥田粉。1955年,实行发证定量供应。1957年后,供销合作社经营化肥的品种增加尿素、硝酸铵、氯化铵、石灰氮、氨水和碳酸氢铵等。其间,1961年始,对一、二类10多种农副产品收购奖售化肥。同年,开始组织省产液氮肥(即氨水)的购销业务。首先,在涵江公社苍林大队对晚稻、地瓜、蔬菜等进行施用氨水试验,获得增产。此后,供销社直接从外地调进氨水供应。1963年,多数生产大队推广施用氨水,需求量逐年增加,供不应求,不久实行凭票供应。1969年8月,莆田县合成氨厂正式生产氨水,产品由农资站统一分配。同年,涵江供销社开始批量经营尿素。1988年,对议价尿素敞开供应,实行统一零售价。1994年,氮肥销售量3237吨。
  磷肥 1957年,开始供应过磷酸钙。1965年,供应394吨。1981年,供应1130吨。1994年,供应1236吨。
  钾肥 1978年供应钾肥,以氯化钾为主。1983年,销量300吨。1994年,销量增至644吨。
  复合肥 80年代末,大力提倡科技种田,新型肥料品种复合肥供应量激增。1991年,销量113吨。1994年,销量达1101吨,比1991年增长9.74倍。
  (二)农药
  1952年,开始推广西力生农药。1956年,推广使用6%可湿性666粉剂。1958~1959年,利用野生雷公藤、苦蓼及烟杆烧制土农药供应本地。1959年,涵江自办农药厂,试产可湿性666粉土农药,销至莆田农村许多社队。后因化学农药货源增加及土农药效力较低,停止土农药生产和经营。1975年后,主要推广供应高效、低残留新农药。1977年,始对克瘟散、异稻瘟净、甲胺磷等主要农药敞开供应。1991年后,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营模式,对农药实行拆零供应。1985年,农药经营规定由供销社农资部门统一经营。1991年,农药供应量334吨。1994年,销售151吨。
  (三)农用薄膜
  60~80年代,对农用塑料薄膜实行计划分配供应。1982年,供应量15吨。1989年,农村普遍推广地膜覆盖和甘蔗“精耕法”,地膜需求量增加。1994年,销售量达114吨。
  第三节 生活资料供应
  一、组织供应形式
  1952年,涵江供销社建立初期,除经营生产资料外,还经营日用工业品类、副食品类等生活资料购销业务。并在各自然村设立零售站、分销处、代销站、固定货摊,经营生活资料零售业务。50~70年代,商品流通领域在单一的封闭式体制下,农村市场基本上是供销社独家经营,经营批发和零售分离,供销社的日用工业品大部分从国营商业批发单位进货。
  1979年后,商品流通由单一渠道改为多渠道,从独家经营变为多家经营,市场也由封闭式转向开放式。同时,国家统一管理和分配的重要消费品,除少数品种继续保持统一分配外,多数商品实行市场调节。随之,供销社则由单纯搞零售改为零售与批发兼营,以零售为主。企业采取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逐步实行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利润挂钩,推行各种形式经营承包责任制。
  二、组织供应办法
  1952年,供销社享受国营商业批发价折扣的比率为:棉布、植物油2%;细粮、百货、煤油3%;粗粮4%;食盐5%;煤炭6%;一般土产2%。供销社根据国营商业的优惠价格,对社员农民实行以低于市价的原则给予优惠供应。到1954年6月,按规定取消优惠。
  1953年底,国家对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农村粮油销售由供销社“定时、定点、定量”供应。1955年后,粮油由粮食部门经营。
  1954年9月,棉花实行统购统销后,棉布按计划发票供应,农民布票按年度由供销社发放。
  1960年,农村饮食业中的粮食制品供应实行收取粮票。1962年下半年,对食糖、糖果、酒类、食品、糕饼等超定量部分及高档消费品实行高价供应,不收票证。1963年,随着经济恢复和发展,物资供应增多,逐步缩小农村凭票供应品种。1965年,凭票供应仅限于猪肉、蛋品、水产品、甲级烟、食糖、缝纫机和自行车等,其它商品逐步敞开,由农民自由选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进一步缩小凭票供应范围。1983年,农村凭票供应品种只限于甲级烟、名牌自行车和缝纫机。1985年后,除食糖外,其他商品一律敞开供应,由市场调节。1990年,食糖敞开供应。至此,所有生活资料商品均敞开供应,由市场调节。供销社销售商品数量下降。
  三、经营服务范围
  民需供应1952年建社时,主要供应农村的人民生活必需品有粮油、食糖、猪肉、水产品、卷烟、酒类、火柴、土纸、肥皂、胶鞋、热水瓶、棉布、毛巾、袜子、棉衣裤、卫生衫裤以及陶瓷、小五金等商品。1962~1963年,先后增加自行车、缝纫机供应。1965年,开始经营化纤布类。1978年起,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供销社开始经营收音机、电风扇、电视机、洗衣机和电冰箱等家用电器。到1990年,供销社经营生活资料有针织品、百货、五金交电、土产日杂、干果食杂、建筑材料和燃料等7大类,共5000多种。
  军需供应1953年开始,根据沿海战备形势,为了确保前线军需供应,境内建立战备柴及干菜等储备,执行收购供应马草任务,并把部队平时生活用柴列为必保指标。1962年8月,上级通知将原储备干菜的笋干、黄花菜、粉丝、粉条调换为水产品(紫菜、海带、鱼干),由供销社水产经理部负责供应。1964年,供销社贯彻“先部队、后地方,先前方、后后方”的原则,根据部队拉练和野营需要,全年供应部队木柴、木炭、煤炭、蔬菜、水果等。1982年后,战备商品储备逐渐减少。1985年,区供销系统不再承担战备物资的储备任务。
  特需供应1956年,为照顾有侨汇款收入的归侨、侨眷生活,国家规定按侨汇票供应物资,组织高档卷烟、毛毯、贵重药材和自行车、缝纫机等工业品及副食品供应。1960年,供销社建立产妇供应专柜,供应棉花、棉布、食糖、桂元干、黄花菜等。1959~1961年,国家经济处于暂时困难时期,物资紧缺,个别农民因营养不足,出现水肿、妇女闭经等疾病。涵江商业办事处根据上级精神,把食糖、桂元千、水产品等列为对病人的特需供应。1962年后,随着国民经济逐步好转,农村生活有了改善,疾病特需供应随之取消。
  第四节 农副产品购销
  一、购销形式
  1954年1月,涵江设立食糖收购站,开展食糖收购业务。并另设固定收购站,常年收购柴、竹、炭、小农具、兽皮、土纸、生猪、禽蛋等。1955年9月,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设立联购点,经营桂元干收购业务。当年10月,根据省粮食厅、省供销社通知,供销社不再办理粮食代购业务。1956年2月,将黄麻、茶叶、畜产品购销业务交由县土产部门经营和管理。同年3月,将国营土产公司与供销社共同经营的土产类、干果类及国营食品公司经营的鲜果类移交供销社统一经营。1958年大炼钢铁中,大砍树林烧木炭,严重破坏山区的毛竹、木材等山林资源。此后,毛竹、柴、炭收购量逐年下降。
  1959年,供销社在农副产品收购中,盲目执行“生产什么,收购什么,生产多少,收购多少,哪里有生产,就到哪里收购”的口号和“多收、快收、收好、收足”的方针,违反按质论价、等价交换原则,刮起收购“过头风”。1960年,抓外贸出口,强购群众饲养的鸡、鸭,挫伤群众生产积极性。1961年9月,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对农副产品经营业务进行划分,供销社经营烟、麻、茶、竹、柴炭、桐油(籽)、棕片、乌桕、松香、生漆、野生植物和其它三类物资。1961年11月,供销社贯彻“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推行农副产品购留比例等价交换政策。1962年1月,对主要农副产品作出购留比例的规定,属于供销社经营的品种,黄麻主要产区留20~25%,购75~80%。一般产区留50~60%,购40~50%。柑桔、桂元、荔枝、枇杷、菠萝集中产区留15~30%,购70~85%。分散产区留30~50%,购50~70%。是年,供销社承担二类农副产品中蓖麻油、桐油、乌桕、烤烟、晒烟、黄麻、红麻、柑桔、荔枝、桂元、菠萝、土纸、席草、笋干等14种产品的收(派)购任务,采取购留比例和奖售政策,调动社队和农民交售农副产品积极性。
  1963年5月,猪、禽、蛋实行“一条鞭”经营,上述业务全部移交食品公司经营。同月,莆田县政府确定将黄麻、毛竹、竹篾、桐油、土纸、经济鱼、桂元、荔枝、枇杷委托供销社收购。同年8月,原由国营商业系统经营的各种干鲜果、干菜类、部分调味品移交供销社系统经营。1965年,莆田县政府确定甘薯、木薯、棉花、晒烟、黄花菜、席草、水果、蔬菜类的种籽、种苗由供销社经营。1966年,扩大小土产、中药材等收购品种40种,历年得不到销路的金刚刺、棕骨、什枝、什柴也打开销路。
  1984年,烤烟业务移交烟草专卖公司经营。荔枝、桂元、柑桔、香蕉放开购销,二类农副产品只剩下黄(红)麻、毛竹、茶叶、土纸4种产品由供销社购销。1985年,供销合作社主管的二类农副产品全部放开,取消派购,开放市场。自由购销后,由于多渠道经营,市场竞争激烈,从同年起,供销社农副产品收购量逐年下降。
  二、奖售政策
  1964年5月,执行莆田县政府《关于收购农副产品奖售换购问题通知》,奖售的物资有大米、化肥、工业品、布票等,奖售的化肥供应给生产队,不奖给社员个人。对土纸、桐油、黄麻、柑桔、桂元、荔枝等品种适当增加奖售标准,与生产大队订立购销合同,做好农副产品收购。1970年10月1日起,对农副产品收购奖售和换购办法全部取消。后因收购困难,1972年4月起,恢复奖售政策,对黄麻、红麻、龙舌兰麻、毛竹、篙竹、木炭、茶叶、桂元、荔枝、枇杷、乌桕籽、茧虫、松脂、集体伐木材等15个品种,在收购时分别实行补助化肥、棉布、食油的办法。1974年,规定农副产品收购的化肥奖售按省产氮肥30%、中央氮肥70%的比例搭配供应。1977~1980年,对主要农副产品仍执行奖售政策,其中对黄麻、席草采取签订预购合同,按种植面积预供奖售化肥以支持生产,待收购结束后按实结算。1979年,对农副土特产品收购,普遍推行合同订购办法,把收购任务落实到生产队,同时采取预拨奖售化肥和对荔枝、枇杷除省定奖售化肥外另加补贴化肥的办法。1980年,对荔枝、桂元、枇杷收购采取奖售化肥及补贴化肥的办法,扩大收购。1985年后,农副产品购销全部放开,取消派购,市场定价,自由购销,农副产品收购奖售政策随之终止。
  第五节 农村饮食服务业
  1954年,境内供销社开始创办饮食服务业。随后,由于独家经营,网点逐渐扩大,经营量逐年增加。1961年,国家对肉禽等主要副食品实行计划供应后,供销社的饮食店(包括归口合作饮食店)的原料纳入政府计划供应。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饮食店的原料由经营单位向市场议价购进。1980年,为供销社饮食服务业发展最好年份。1981年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农村集体、个体饮食服务业迅速发展,供销社饮食服务业在经营竞争中,由于各种条件难以适应,经营萎缩,效益下降。1981~1982年,供销社饮食服务业出现亏损。1983年后,因经营效益不佳逐渐停业。
  第六节 废旧物资收购
  1953年,供销社始经营废旧物资收购。1955年,扩大收购范围,收购品种由原来注重废金属回收开始向社会一切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扩展,如破布、鸡毛、鸭毛、废麻、废纸、废橡胶、酒瓶、杂骨等数十种品种。同年,国家确定杂铜、废锡、废铝、废橡胶、废棉、废纱、杂骨、破布等8个重要废品种由全国供销总社管理,供销社收购纳入计划管理。
  1959年,根据省商业厅对全省废品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杂铜、废锡、废钢列为二级管理,实行统收统缴,由农产品经营部经营,纳入国家计划安排,由省差额拨补,其他品种就地加工利用。1961年供销社恢复后,属二类管理的废金属改由省供销社集中管理,其他废铝、废锌、废橡胶、废麻、破布、破鞋底由境内供销社安排利用。在收购废品过程中,对其中书籍、文物则优先由文物单位选购。1977年,供销社收购废品总值5.2万元。1978年,为纪念周恩来总理“收旧利废”题词发表20周年,供销社依靠公社党委,发动群众,回收废品总值6万元。1983年,国家规定收购的废旧有色金属除按计划执行上交任务外,其余均自主经营。1953~1986年,涵江供销社先后向地方工业提供可利用的废金属材料有杂铜30多吨、废钢铁1000多吨。1987年后,逐步停止收购废旧物资业务。
  第二章 粮油购销
  第一节 集市贸易
  早在宋元朝代,境内已有自产自销形式的粮油交易墟市。明清时期,出现专营的米行、油行。清末,涵江始设碾米厂、油坊。民国时期,以加工为主的米厂、油坊计有15家,专营销售的米行、油店20多家。当时象埕(今鑑前)、宫下成为粮食加工销售中心,日成交量25~50吨。其中,较大的米行有瑞十九、米裕、柯阿兴等。由于粮食私营,殷商和富户操纵粮油经营市场,采用囤积居奇,低进高出手段,盘剥消费者,米价常一日数涨,粮食市场贸易混乱。
  新中国成立后,莆田县人民政府设立财粮科,开展整顿粮食市场,实行以销定购,并筹集粮油供应部队和支前民工。1952年7月,设立中粮公司涵江支公司,粮食经营转向购销结合,逐步建立粮食储备制度。同年向农村富户借粮和调进大量粮食,稳定粮食市场。采取挂牌供应办法,时每50公斤大米售价13.8~14.4元。同年11月,撤销中粮公司涵江支公司,设立涵江支前供应站,开始征借粮食仓库,进行征收公粮和收购农村部分余粮,并继续保持粮食挂牌价格,按价供应。1950~1952年,通过集市总共收购粮食977.4万公斤,销售供应1469.75万公斤,同时调入粮食492.35万公斤,保证新中国成立初期涵江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稳定了粮价。
  1953年,国家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粮食贸易由国家控制专营,工商行政部门参与管理粮食市场,对私营粮商实行维持下来的“一条鞭”政策。由粮食部门委托代销挂牌供应。私营粮商向国营粮食部门进货,按国家牌价出售。粮食价格由中央、省政府统一规定,使粮价保持稳定。1954年,国家对粮食私方人员进行整顿安置。1956年,粮食代销店过渡为国家粮食门市部,私人粮贩也转为国家粮食部门职工。当时涵江有国营粮店6家,专营粮食商品,负责供应涵江城镇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驻军部队、农村缺粮户等各种口粮供应任务。当年供应各种粮食2128.6万公斤。
  1962年,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粮油议价业务,开始粮油议价经营。境内有领导地开放粮食集市贸易,允许农民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把余粮进入市场交易,产销见面,互通有无。由于上市粮食日增,促进流通,使集市贸易粮食价格迅速下跌。大米每斤从元月的2.30元降至12月的0.75元,地瓜干每斤从元月1.20元降至12月的0.26元,黄豆每斤从5月的1.35元降至12月的1.10元,花生果每斤从7月的1.60元降至12月的1.35元,面粉每斤从元月的2.10元降至12月的1.05元。1964年,粮食类成交量3168.05吨,油脂类成交量156.2吨,粮油价格进一步下降。1962~1965年期间,集市粮食70%来自福清、长乐等地,少数由境内余粮户提供。粮食除供给境内缺粮户外,主要售向莆田沿海缺粮地区。1965年,省粮食厅和供销总社联合通知,粮油议购议销划归粮食部门经营,纳入国家计划购销轨道。1968年,省粮食厅军管组正式通知,停止议价粮油经营业务。“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集市虽被禁止,但由于一度存在无政府状态,管理混乱,在境内塔桥、新桥头一带,自发形成粮食自由市场,日交易量约在5~10吨。
  1979年,恢复粮油集市贸易,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粮食产量不断增长,农村余粮逐渐增多。同时,政府全面提高粮食统购价格,保持统销价格政策不变,形成购销价格倒挂现象。对农民交粮实行超购加价政策,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积极性。境内农民踊跃交售余粮,当年度收购议价粮食2.75万公斤。
  1983年,国家在发挥国营粮食商业销售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实行粮食多渠道经营,允许集体、个人参与粮食经营,活跃城乡粮食市场。涵江经营粮食个体户如雨后春笋,不断发展。铁灶、涵东、林柄、芳山等地分别建立粮行米市,形成采购、运输、仓储、加工、销售“一条龙”经营模式。此后,境内塔桥一带发展成为全省规模最大的粮行米市之一。1985年2月,省粮食厅在涵江召开全省粮食集市贸易现场会,向全省推广涵江个体专业户经营粮行米市经验。
  1993年,区政府在三江口镇芳山村兴建占地200亩的粮油加工民营企业城。至1994年,全区有个体粮食经营户120家,私营大米加工厂59家,面粉厂15家,个体油商8户。日均加工销售大米、面粉20万公斤,可满足30万人的口粮需要,除供应本地外,还销往莆田、仙游、惠安等地。在此期间,涵江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把粮食作为本地头号紧缺商品对待,放开经营,并鼓励长途贩运调入原粮及成品粮,在收取工商管理费时从轻计征,予以扶持。并提供销售信息服务,使经营者得以从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及安徽、江西、浙江等粮区组织购运,及时将原粮调入。同时,涵江粮站也发挥粮食主力军作用,分别组织人员到外省、外地产粮地区积极调入议价粮食,平抑粮价。1994年,仅涵江粮站就从外地调入各种粮食848.83万公斤,适时投放粮食市场,保证粮食价格的稳定,使人民生活不受影响。
  第二节 粮油征购
  一、粮食征购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支援前线筹集军粮,1949年9月,成立涵江支前办事处,同时设立涵江支前供应站,负责收借粮草工作(所借粮草后凭借据数量抵公粮量),供给人民解放军。涵江解放初期,共借粮草约680万公斤。
  1953年,贯彻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粮食由国营部门统一经营。同年,涵江收购及统购粮食入库量共844.62万公斤,占当年涵江粮食总产量29%。1954年,涵江粮食入库1199.50万公斤,一度存在购过头粮现象。1955年8月,境内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三定”政策,定出常年粮食总产量,扣除口粮、种子粮、饲料粮以后,余粮按90%计购,对缺粮户、社分别核定粮食供应量进行统销。对丰收的户、社实行增购,但不超过增产量的40%。对受灾减产户、社,根据不同灾情适当减购、免购或给予统销。全年净购粮食731.45万公斤,定销粮食434.3万公斤。但在此期间,曾对塘头、哆头、望江3个农业生产基础较差的地区,下达过重征购任务,一度影响群众口粮。
  1956~1957年,继续对农村实行“三定”政策。对部分征购任务偏轻、偏重现象进行调整。在121个村队中,提高征购生产单位27个,增加粮食征购49.68万公斤;降低粮食征购生产单位32个,减少粮食征购52.20万公斤。1957年,征购粮食870.80万公斤,占年总产量29.7%,农村人均口粮留用262公斤,调动了农民生产和售粮的积极性,粮食征购工作比较正常开展。
  1958年,由于受“大跃进”影响,粮食征购工作也出现高估产、高征购,全年下达征购任务指标1263.6万公斤,而实际入库粮食只1190.52万公斤。虽粮食减产,征购数量反而增多,比上年增加68.91%,导致部分农村口粮产生紧缺。1959~1961年,粮食大面积减产欠收,平均亩产量只有120公斤。3年征购粮食3609.85万公斤,反之,统销粮食3584.2万公斤,造成产、购、销比例严重失调,农村缺粮现象加剧。虽然粮食部门回销一定数量的粮食,仍然缓解不了缺粮问题,部分群众出现水肿病,以至发生个别不正常死亡现象。不少群众则以瓜菜代粮,渡过难关。
  1962~1964年,实行“统筹兼顾,以丰补欠”的方针,逐步调整和解决征购任务负担偏轻、偏重不合理现象。解决同一年度内同一个生产队内又购又销矛盾,做到一个队内有购无销、有销不购。经整顿后,1964年,征购任务857万公斤,完成入库实绩893.01万公斤,年统销200万公斤,对抵后入库693.01万公斤。
  1965年,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政策,适当调整征购任务,遇到重灾适当调减当年度征购任务。遇到丰收年国家通过超购超奖办法,适当多购一些。当年完成入库实绩243.23万公斤,其中超购4.29万公斤。“一定三年”政策执行至1970年。
  1971年,粮食征购“一定三年”改为“一定五年”。根据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在全区原来“三定”基础上,进行任务包干,实行超购超奖办法。同年完成粮食入库实绩238.94万公斤,其中超购超奖粮食3.52万公斤。这一措施实行至1978年止。
  实行“一定三年”和“一定五年”期间,值逢“文化大革命”,粮食工作遭受严重干扰,但广大粮食干部职工坚守本职岗位,开展正常征购工作,每年夏季一季完成全年征购任务。1967~1976年,共计完成征购任务2393.27万公斤,确保社会各项用粮需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境内执行中央对农业进行改革的指示精神,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统购价格提高20%,超购部分再加价50%,促进农民售粮积极性。1979年,完成征购入库286.5万公斤,其中加价超购粮食2.75万公斤,占完成征购任务总数1%。
  1983年,国家开始允许农民在完成征购和加价任务后,实行国营、集体或个人多渠道跨地域经营粮食购销和运输,从而结束自1953年以来粮食商品由国家集中管理、粮食部门独家经营的单一流通体制。涵江粮食部门当年夏季一季完成全年征购任务325.72万公斤。以后,逐渐有个体粮商参与涵江粮食市场购销活动。
  1985年4月,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取消粮食统购,改为粮食合同定购,按“倒三七”计价(即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加价),并且行“三挂钩”(即发放定金、奖售柴油、奖售化肥挂钩),定购以外的粮食自由购销。当年全区夏季一季完成合同定购任务192.5万公斤。涵江粮食部门,实行粮食议购,从1985年至1994年,计议购粮食200万公斤。
  改革开放以后,涵江农民交纳爱国粮积极性空前高涨。1983~1994年,连续11年夏季一季完成全年国家粮食定购任务。1994年,在当年受6号台风严重影响下,全区夏季一季仍提前完成全年粮食合同定购120万公斤(现粮)的计划,并超额完成任务20万公斤。
  二、油脂、油料统购
  涵江是水稻作物主产区,粮食统购任务以早季稻谷为主,花生等油料作物属零星种植,因而只有少量征购。自1953年起,采取“一留一比”统购办法(即留种子,余按90%比例统购),1957年,改用“二留一比”办法统购(即留种子、留口粮,按比例统购)。1958年,油料又改用“一留一比”办法统购。
  1959~1961年,由于受自然灾害影响,粮食一度较紧,花生种植面积减少,征购随之下降。1971年起,花生统购实行“一定五年”政策。“文化大革命”期间,涵江农村曾推广种植油菜籽,因而曾下达征购任务,年入库油菜籽2500~5000公斤。1981年,在继续实行“一定五年”的同时,采用超购加价收购办法。1985年,花生、油料改为合同定购,按“倒三七”价格计价收购。至1990年,涵江已无花生等油料统购任务。
  第三节 粮油统销
  一、粮食统销
  (一)城镇粮食供应
  1953年开始实行粮食统销工作,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工、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的口粮供应均纳入国家统销计划,实行粮食定量供应,规定体力劳动者每人每月供应大米16.5公斤,一般居民每人每月供应大米12公斤。1954年,境内有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城镇人口3.28万人,年供应粮食334.56万公斤。
  1955年,实行按人分等定量供应办法。根据“一人一份粮,干什么工种吃什么定量”的原则。按工种定口粮标准,以户(单位)发给城镇粮油供应证,凭证记卡定点定量供应口粮。当时规定工作定量等级标准:特重体力劳动者,每人每月供应大米18公斤;重体力劳动者,每人每月供应17公斤;轻体力劳动者,每人每月供应15公斤;脑力劳动者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供应14公斤;大中专学生每人每月供应14.5公斤;一般城镇居民及10周岁以上的儿童,每人每月供应12公斤;6周岁至10周岁儿童,每人每月供应9公斤;3周岁至不满6周岁儿童,每人每月供应6公斤;3周岁以下儿童每人每月供应3公斤。供应品种有大米、薯类,还有调剂生活的粮食复制品及副食品。从粮食实行统一供应始,涵江设有粮食供应门市部6个,并根据方便群众需要的原则,曾在农贸市场以及一些农村增设供应点多处,专职负责涵江各机关单位、街道居民群众、驻涵部队以及农村回销等常年口粮供应工作。同时粮食部门把供应工作列入专项指标控制管理。
  1958年,在“左”的错误影响下,涵江集中人力大炼钢铁,对城镇居民供应放宽定量标准,导致粮食销量迅速增加,浪费粮食达12万公斤之多。
  1962年,整顿控制城市人口非正常性增长,供应商品粮人口控制在3.42万人。当年粮食供应量369.78万公斤,使涵江城镇粮食供应工作逐步趋向正常。
  1978年,机关团体的职工和劳动者,每人每月商品粮定量标准14公斤。就学高中学生,每人每月商品粮定量14.5公斤。就学初中学生,每人每月商品粮定量14公斤。10周岁以上居民,每人每月商品粮定量12公斤。当年,涵江粮食部门统计商品粮人口3.47万人,年供应粮食395.58万公斤。
  同时,1955~1983年,境内企事业单位商业性和生产性用粮,也由粮食部门统一供应。1983年,涵江计有工商行业用粮户21家,年供应粮食量最高达323.03万公斤。至1984年不再继续供应,由用粮单位采用市场议购粮食自行解决。在城镇供应中,还有票证供应,其票证种类有:军用供给票、军用价购票、流动证票、全国粮票、地方粮票(分省票、县票)、侨汇票等。1960~1990年,平均每年供应各种票证成品粮达120.33万公斤。
  涵江建区后,“三资”企业不断涌现,农转非人口不断增加,商品粮供应激增。
  1993年,取消粮食定量供应,改由市场自由购销。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用粮差补贴。
  (二)农村统销供应
  1953年起,政府实行统销供应粮食工作,按照“多缺粮多供应,少缺粮少供应,不缺粮不供应”的定销原则,由缺粮户自报缺粮数量,经民主评议,结合实际情况,核定应销户数和粮食统销数量。由于统销初期,各项制度不够健全,只求统购入库任务完成,忽视农村农民口粮安排工作,曾出现购过头粮现象。加上1955年粮食减产,农村缺粮面增大,经过开展生产自救,进行粮食统销补课等措施,扭转了涵江粮食紧张状况。1953~1954年,共统销粮食929.7万公斤。1955年9月,实行定销“一年一定”工作,定销任务数434.3万公斤,实际统销421.7万公斤。1956年,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进行平衡余缺计划定销(未入社的个体农民仍以“三定”数字为依据,进行计购定销),通过平衡后,粮食定销数量430万公斤,比“三定”时期的1954年定销数减少166.1万公斤。
  1958年,“大跃进”期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农村粮食分配大搞平均主义,实行供给制,按“吃多少给多少”供应口粮。同时大办集体公共食堂,“放开肚皮吃饱饭”,浪费了大量粮食,造成不少生产队缺粮和断粮现象,统销数量下降,比原来统销量缩减27万公斤。1959~1961年,三年自然灾害期间,粮食产量大幅度减产,农村口粮紧缺,政府及时回销供应粮食。3年期间,回销各类粮食最高年份达590.5万公斤,最低498.7万公斤,有力缓解了农村粮食紧张状况。
  1962年,粮食生产逐步恢复,农村回销粮食有所减少。1964~1965年,整顿农村粮食又购又销状况,购销相抵,回销面减少。1965年,回销供应量200万公斤。1971年,执行新的“一定五年”政策,农村统销工作又一次重新评议、核定。当年,统销粮食核定计划数量35万公斤,实际回销粮食34.5万公斤。
  1983年,国家对粮食实行多渠道流通,涵江农贸市场粮食充裕。同时,随着农村经济收入逐年增加,农户多采用议购粮食补缺,粮食回销量逐年下降。1985年,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农村统销价格提高(统购统销同价),统销范围缩小。但各级政府鉴于备战备荒之需要,继续建立粮食储备,保持农村灾年欠收年统销安排供应工作。1985~1994年,涵江粮食部门共计供应农村各项回销救灾粮1125.99万公斤。
  其间,在农村粮食统销的同时,为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粮食部门还根据各时期政策规定执行各项奖售粮供应。从1961年起,实行收购农副产品奖粮办法,奖售项目有甘蔗、生猪、茶叶、水产品等14种类,当年奖售粮食数量147.9万公斤。1963年,奖售品种扩大到37种,花生果计划外收购每万公斤奖售原粮150公斤。同年,统计各项奖售粮食供应量264.5万公斤。1964年,减少8个品种奖售项目。1983年,部分放开收购品种取消奖售。1961~1985年,其中猪、蔬菜奖售粮食2137.5万公斤,促进涵江副食品生产。1985年,粮食实行合同定购后,逐渐取消奖售粮食项目。
  二、食油统销
  (一)非农业人口食油供应
  从1955年起,规定供应城乡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食油156.25克,当年供应食油6.01万公斤。1956年起,规定每人每月食油定量187.5克,年供应食油6.20万公斤。1957年,福建统一制定居民口油定量供应标准,规定每人每月定量125克,年供应食油量6.28万公斤。1958年,每人每月定量食油100克。1960年,又降至每人每月50克。1961年,再降至31.25克。1963年,每人每月食油定量62.5克。1964年,为150克。1970年,调为每人每月食油定量125克。1981年10月起,每人每月食油调整提高至250克,直至1990年定量供应未变。涵江非农业人口较多,食油供应量大。1991年,定量食油供应量达6.82万公斤。50~90年代初,粮食部门还常年供应部队、工商行业以及侨汇食油。1992年,在取消粮证供应的同时取消食油定量供应。
  从1982年国庆节起,实行每年国庆、春节每个节日每人补助供应食油250克。1992年底,取消节日食油补贴供应。
  (二)农业人口食油供应
  统购统销初期,农村不定量供应食油。1956年开始,规定花生产农每人每月定量食油200克,非产农每月食油125克。1960年起,油料作物生产锐减,市场食油供应紧张,产农每人每月定量食油下降为50克,非产农每人每月食油为25克。1961年以后,对农村油料只购不销,只保留一些临时性的供应,如“五保户”的口油等。涵江农村农业人口已无食油定量供应,依靠生产自给和议购调剂。
  第四节 粮食储存
  一、粮仓建设
  明洪武初(1368~1377年),境内已设粮仓,以供赈济。永乐四年(1406年),设有延寿里的岭头仓、仁德里的李墩仓。正统五年(1440年),又在延寿里圣妃宫设立涵头仓。万历三年(1575年),境内建立社仓,共有五廒(座)。清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社仓改称积谷仓。
  新中国成立初期,境内粮食部门靠征借县、乡公产和利用宫、庙、祠、寺以及部分民房储存粮草。当时涵江暂借用粮仓有保尾善德堂、下洋乌台社、武当宫、苍前中和书院、陡门头大公仓、聚记仓、祠堂仓、涵东龙津社、四元殿、卓坡上生寺、码头马印仓和海岑前码头、四歇仓、港头仓等,以及当时归涵江行政区管辖的梧塘、江口、西天尾、萩芦等地部份庙宇和民房仓库。1952年,涵江中粮支公司在海岑前码头建造第一座砖木结构、木板地坪粮食仓库,用于粮食库存和海运调拨转运,该仓总容量40万公斤。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后,涵江粮食生产迅速发展,产量不断提高,粮食征收量和调入量迅增,仓库不能满足储粮需要。莆田县人民政府在涵江塘北山征地20多亩,建造粮仓3座(即今塘北山仓库),总仓容量110万公斤。还专修通往福厦公路运输大路一条和塘北村沟道一条专运粮食(沟道现已报废填平),粮库称为莆田县第二库区。
  60年代初期至70年代末,随着涵江人口不断增加,粮食调进量和供应量不断加大,财政部门和上级粮食部门先后拨款在涵江粮站塘北山库区内,建造仓库13座,仓库面积达10500平方米,仓库总容量531万公斤,保证国家储备粮和各项粮食品种的库存和收购。同时还建造储油池一个、储油缸2个,总储油量20万公斤。还建设器材室、麻袋室、值班室以及仓库保管人员宿舍等仓库配套设施。
  1953~1985年期间,粮食部门落实退还原借房等有关政策,先后归还交通不便的长时期没有储粮的祠庙以及民房。
  截止1994年,涵江粮站有储粮仓库计16座,仓库总容量641万公斤,仓库固定资产达1320万元。
  二、仓库管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涵江粮食仓库多为借用的寺、庙、祠堂等改建的木构式仓库,当时保管粮食以防漏、防潮、防霉烂、防火、防盗等“五防”为主。依靠民兵等群众性护粮组织,并配备枪枝弹药,保卫粮食安全。1955年,涵江粮站开展无虫害、无霉变、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活动,并建一整套粮食仓库检查制度。粮食进仓前,做好清洁卫生和空包消毒工作。入仓后,坚持粮食安全检查:三天一小查,七天一大查。风雨期间随时检查,危险仓库天天检查,当年全面实现“四无粮仓”。1959年夏季,粮食征购期间,由于受“大跃进”浮夸风的影响,盲目追求粮食入库进度,放松质量把关,收进大量高水份粮食,致使入库夏粮全部发热,仓库粮堆温度高达42~45℃,粮站发动全体职工和涵江社会群众抢晒粮食,减少了损失。
  “文化大革命”期间,“四无粮仓”活动受到严重干扰,检查评比制度一度中断。70年代后期至80年代初期,恢复每季一查制度,每年组织二、三次粮仓普查,高温季节重点检查。由于广大保管人员的不断努力,涵江连续11年实现“四无粮仓”。
  在落实仓管制度的同时,涵江粮站广大职工还不断地进行粮食保管技术探索。1986年1月,涵江粮站作为莆田粮食局空调降温、机械通风试点首次试验,粮堆温度平均降低8~10℃。当年7月,省粮食厅、财政厅联合下拨资金5万元,改造塘北山粮点16、17、18号仓库。改造后,通过空调降温,粮堆温度控制在20℃以下。同时,粮站各仓库还配置电子测水仪、机械通风等专业工具设备。1990年底,粮站各座仓库都安装上防鼠雀的铁丝阀门。至1994年,仓库设施不断趋于完善,从量和质方面保证国库粮食的安全储藏。
  第五节 粮食调运
  莆田市为缺粮地区,粮食缺口大,调运任务重,而涵江水、陆交通方便,粮食调运大部分在涵江进行汇集转拨。新中国成立初期,涵江支前供应站就专职负责接收和调运省内外运来莆田的粮食。1952年,军需供应十分紧急,为了巩固人民胜利成果,涵江粮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曾经多次在海岑前抢运粮草,支援前线军需民食。
  1953年起,实行粮食统一调拨,根据晋江专署下达的各个时期的调拨(运输)计划,按照品种、数量、地点,实行对口调拨,使涵江成为莆田粮食主要中转站。这期间,粮食调运量增大,调运粮食品种繁多,调入粮食品种主要以稻谷为主,调出粮食主要以大米为主。初期调进粮食大部分来自福安、福鼎、永泰、仙游和县内山区地带,也有沿海杂粮类调入,调出地一般是县内沿海和海岛地区。
  1959年,为了配合涵江粮食调运需要,莆田县粮食局在涵江塘北山建造大型粮食加工厂,在中和书院建油脂车间。1982年,为适应品种变化需要,扩建日产3.5吨面粉厂一座,年加工小麦1.5万吨左右。
  1959~1961年,在三年经济暂时困难时期,人民政府非常重视救灾工作。省政府、省粮食厅指定涵江为福建省粮食集运点,各地粮源汇集涵江进行分段运输调遣使用。3年期间,涵江粮食流通吞吐量年均1849.73万公斤,其中转调拨最远终止点在北京广安门粮库。发运品种除粮食外,还有瓜、菜、水果等。
  60年代初至中期,虽然农业生产有较大发展,但仍然满足不了涵江人口增长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粮食调入量逐渐增加。1961年,粮食调入量最高达807.24万公斤,转运量826.10万公斤,平均年吞吐量1768.24万公斤。
  1962年,福建前线处在一级战备状态,省政府、省粮食厅再次指定涵江为粮食支前集运点,并配用粮食调运电话专线,负责联系接收各地来粮和支前调运任务。当时,海岑前转运粮仓爆满,并借用食糖码头仓库,调运粮食达几十万吨。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发粮、运粮、收粮工作处在瘫痪和半瘫痪状态。涵江粮站多次组织人员配合县粮食局到外地直接调粮。几年间,共调入各种粮食1297万公斤,保证军需民食供应。
  1984年,全国粮食普遍丰收,粮源充裕。涵江粮站各粮仓爆满,转运任务相对加大,采取租赁三江港口仓库应急储存。全年粮食调入量达3656.01万公斤,吞吐量也增至5995.97万公斤。
  1986~1987年,国家进行粮食宏观调控,进口大量粮食。涵江除接收进口小麦12157.6吨外,还接收泰国、缅甸大米2460吨。1988年,粮食调运实行“双轨制”调拨(即平价调拨和议价转平价调拨)。至1990年3月,涵江总计接收6917.4万公斤,占莆田县粮食调运任务50.49%。
  80年代末以后,境内铁灶、林柄、芳山、新浦等村个体运输户汇成民营粮食调运大军,数百位个体采购人员还跨出省际到湖南、安徽、江西、河南等省以及东北地区粮食主产地直接购买调运稻谷、小麦、玉米,每年调运回涵江粮食近30万吨,成为解决境内及周边地区缺粮的主要中转站和供应地。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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