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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五节 水上交通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22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水上交通管理
分类号:
F512.757
页数:
3
页码:
170-172
摘要:
本文介绍了涵江地区的港口管理、引水管理、外轮管理和内河管理的发展历程和相关规定。
关键词:
涵江地区
港口管理
引水管理
内容
一、港口管理
1954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境内一切港口设备及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均由涵江港务部门统一管辖,业务隶属福州港务监督领导。1956年,港务归属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境内港务监督主要是办理国内海运的船舶管理事宜。1960~1979年,相继实施交通部颁发的《船舶登记章程》、《船舶进出港口登记管理办法》、《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规定国内船舶应定期检验、丈量、登记、划定航区航线及换发证书、严禁无证开航。外国船舶进港前一星期要办理审批手续,进入内水域须派引水员引航。1980年5月,成立莆田市湄洲湾港务局。境内港务事宜由湄洲湾港务局办理,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沿海水域、港区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等须报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在港区、航道内航标周围设置构筑设施或进行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主管机关有权处理并拆除各种违章构筑;沙、石、土、渣、垃圾等不得倒入港区水域;港内船舶禁止排放油污废物等有害物质;在港船舶应在港口指定的锚地码头停泊,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船舶应遵守港区的一切规章制度、信号和标志。此规定一直沿袭至今。
二、引水管理
涵江海关港务引水业务始于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是年日本货轮“纪摄丸”由引水员引航驶入三江口港停泊。清末民初,港口引水归闽海关马尾引水公所督办,引水员不属海关编制,对引水人的招考应聘、引水业务、引水费的收发均由闽海关理船厅或后期港务课负责。理船厅或港务课在马尾均设有办事处。抗日战争期间,福州港内引水业务停止,三江口港引水事务由三江口海关自行管理。其间三江口港引水管理仍照闽海关制定之“引水章程专条并福州口引水分章”办理,引水人对海关谕示,须一体遵行,如有违背或暂停引水或没收执照撤销。凡查出引水船而无引水字据者或系假借他人字据,照本国律例治罪。凡领有字据而借与他人者,由涵江海关报予闽海关理船厅收回,字据撤销。引水人如患病误工,须有医生凭据交海关管验,倘无凭据误工,即令其停止引带,引水人不得擅离本口,离口须禀海关准假,并收引水执照缴海关收存,引水人在休假期间,不准引带船只,引水领带遇有不测,如经查明确系引水人酒醉失慎,不谙引带事务,即应停止引带并按章处罚。凡引水之船须将涵江海关编排的号数雕刻船头两旁,粉妆白色;其船旁俱添黑色,加深一行白边;其船尾并后帆上面,均须写明“涵江引水”四字,桅上明显之处须有旗号引挂,旗为上半白色,下半红色。若引水人因引带洋船出入不在本船内,则本船不必挂旗。凡洋船进出口至三江口港引水锚地,欲雇引水自必扯起引水之旗,至引水人收上洋船,该洋船应暂落帆停驶,以便引水人空船。引带洋船出口,必须远出东告杯灯桩之外方可放洋。民国29年(1940年)实施战时引水管理规定,引水人必须绝对服从“战时福建引水舵工管理委员会”的调遣。如有违犯,该委员会有权报告本省最高军事当局,予以军事处分。民国34年,国民政府颁布《引水法》,确立交通部为全国引水管理机关,下设全国引水管理委员会。三江口引水事务由该会闽浙办事处负责,因闽浙办事处未能如期成立,三江口引水事务仍暂归闽海关税务司引水管理办事处领导。民国36年,正式移归全国海关管理委员会闽浙办事处管辖。
1949年后,引水员仍隶于交通行政部门管辖。1950年,三江口定为进出口吞吐港。英国货船从香港驶入三江口,由三江口港引水员引带入港。引带时,外轮须降下外国国旗,外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1954年后,外轮入港中断,三江口引水业务即告中止。
三、外轮管理
1950年初,外轮船务由香港裕成船务行代理经营。1953年,船务商行解散,改由涵江船务行工会理货组代办。1956年,港口工会理货组解散,外轮理货由港务部门办理。外轮船舶代理、外轮船务代理业务中断。80年代初期,三江口至香港航线开航,外轮船务代理业务恢复。外轮理货业务归福州港外轮理货公司代办,外轮代理归中国外轮代理公司福建分公司办理。1989年,中国船务代理公司福建分公司莆田支公司承接境内外轮代理业务。
四、内河管理
民国时期及其以前,涵江内河沟船营运无管理机构,形成自流状态,常为招揽营运生意发生纠纷,甚至械斗。1954年,涵江港务办事处监督室成立,制定《内河船舶管理暂行规定》,并组织实施。1956年,沟船纳入水上交通管理范围。1958年,境内沟船按社队组织并建立健全整套管理制度。同年8月,统一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的决定》。1959年9月后,实施交通部、水产部、农业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运输船、渡口船、渔船安全管理的规定》。1962年,境内对内河木帆船亦制定管理制度。1979年以后,涵江贯彻交通部发布的《内河避难规则》,境内根据县统一制定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细则,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1983年9月后,涵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并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水上交通运输安全。
附:黄巷飞机场
民国21年(1932年),国民政府征调莆田各乡民工修建莆田飞机场。飞机场位于黄霞村,北靠喻坡,南临涵梧公路,西接莆田县东坡村,东毗国欢坡,占地面积数百亩。民国22年,又在机场四周扩宽50米,机场开建后,未使用而渐废,今留遗迹。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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