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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四节 路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22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路政管理
分类号:
F512.757
页数:
1
页码:
170
摘要:
本节记述了公路管理包括路产管理和养路费征收,养路费征收多次调整,部分车辆减半征收。
关键词:
涵江区
公路管理
养路费征收
内容
一、路产管理
民国初年,执行福建省政府建设厅规定,境内对已经测量收用的土地,无论国有、公有、民有,一律收用。1949年10月以后,按政策规定;国道、省道、县道归莆田公路分局管理。乡村道路由所在地乡镇负责管理。1987年10月,全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路产的行为。对公路用沟边缘以外的距离,统一定为:凡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和乡道不少于5米的,均视为公路用地,并在国道和省道外缘两侧竖立“公路界”石碑为标志。
二、养路费征收
民国18年(1929年),境内汽车运输分路权专营和路租经营两种。路权专营以自修自养为主,路租经营得缴纳养路费。民国27年8月,境内执行福建省建设厅制定的养路费补充规定,征收养路费分为监理费、汽车季捐和养路费3种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计征。民国28~38年,养路费征收费率调整达52次之多。新中国成立后,1953~1983年,涵江公路养路费征收作过6次调整。1985年4月,执行福建省交通厅通知,除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外,所有汽车不分系统类别,一律按月依核定吨位计征,费额每吨位115元,客运车辆比照计征。党政机关、学校、团体、城建部门自用汽车的以及市区公共汽车减半征收路费。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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