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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运输市场与运价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22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运输市场与运价管理
分类号:
F512.757
页数:
2
页码:
167-168
摘要:
本节记述了涵江地区的运输市场管理包括国营、集体和个体等多种形式,运价管理也经历了不同时期的调整。
关键词:
涵江区
运输市场
运价管理
内容
一、运输市场管理
民国16年(1927年)至民国22年,境内公路交通由民营汽车公司自行管理。民国23年7月,执行《福建省汽车管理章程》,管理涵江公私汽车运输业务,直至新中国建立时止。1950年3月,实行《城市陆上交通暂行规则》后,境内交通管理工作走上正常轨道。1951年,1956年通过社会主义改造,部分私营运输企业并入国营运输企业,民间运输单位和个人,按水运、陆运不同行业,分别成立各种运输合作社。1957年4月,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运输管理政策,实行统一托运计划、统一调度车船、统一运价票证的“三统”规定,限制个体车船运输业发展,规定农副业车船不得承揽货源和自定货价;机关企事业车船不得对外开展营运业务。1983年7月后,统一执行国家经委和交通部联合通知,允许城乡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从事运输业务,集体和个人车船迅速增加,形成国营、集体和个体三者并存的竞争局面。同年11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对经营运输业的集体、联户和个体,按照统一运价、统一收费凭证、统一行车路单、货票和统一照章纳税的规定,严格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促进交通管理工作不断趋于完善。1988年3月后,全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推动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
二、运价管理
汽车运价 民国时期,境内长途、支线汽车运输和民间运输及搬运价格,分别由官府、私营公司和个体运营者自行制定。自1950年3月起,按照国家运价政策,在莆田县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通过各种举措,稳定运输市场价格,1958年8月,根据莆田县统一规定,境内汽车货运计费分为,运距10公里以上的,以5等货运物价为基价,每吨公里0.25元,4~1等货按基价依次增加4%、8%、12%和16%;运距在10公里(含10公里)以下的,按包车计费,每车吨公里2.5元。托运货物不满3吨的,不分货物等级,每百公斤公里运价0.042元。客运票价按每人公里0.03元计算。1974年4月,整车货物运价每吨公里降为0.18元,零担每吨公里0.2元,计时包车费率提为每吨小时2.7元。客票调整为每人公里0.025元。1986年1月起执行1985年10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和福建省交通厅颁发的《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搬运装卸价格 新中国成立前,境内搬运业运力价格没有统一规定。1950年,仍凭货主与搬运业双方协议或契约执行。1951~1958年,按莆田县交通局统一规定,装卸收费标准分为5等,1~5等每吨收费分别为2.64元、2.2元、1.92元、1.44元和0.96元。1959~1965年间,根据莆田县交通局通知,曾3次调低价格。1966年,按上级规定,装卸收费价格调整为3等,分别是0.98元、0.84元和0.70元。装卸距离分为50米、100米、150米和200米4种,以50米为基本计算单位,搬运以100米为1个计算区段,基本价格为0.8元,1000米内每增加100米,其运价增加1角,1000米以外每增加100米,其运价增加6分。如单独搬运,以第一区段为基价,超过区段的加数计算。超过200米的,除按50米装卸计费外,加上区段的加数计算。凡属堆高、上下楼、翻仓、过磅、装倒包、散装、超装、超长、超重、上下水和夜班等装卸项目,按规定增收其附加费。对计时工资,每天为2~2.5元之间。
海上木帆船运价 1964年以前,按照莆田县统一规定,木帆船运输价格,以里程、货物和重量计算。同年12月起,木帆船运价分为25个等级,以第25级为基本级别,各级级差为25~15级级差5%,15~10级级差10%,10~5级级差15%,5~1级级差20%。
海轮运价 1964年前,执行莆田县规定,运价分为5个等级,以第5等为基本运价。1964年始,运价分为25个等级。1967年,调整为10个等级。从1984年9月起,运价率分为重量吨计费和体质吨计费两种。
内河沟船运价 该运价根据逆流与平流不同航程区情况计费。1956年,执行莆田县规定,对沟船运价,其起运里程为2.5公里。1962年改为5公里,其运价调高50%。1965年,物价部门对沟船又一次调整运价,即5公里以下的,一类物资为1.014元/吨公里,二类物资0.946/吨公里,三类物资0.875/吨公里,四类物资0.81/吨公里,基本物资0.675/吨公里。对10公里以上的,每吨公里分别增加:一类物资0.2025元,二类物资0.189元,三类物资0.1755元,四类物资0.162元,基本物资0.135元。1980年始,内河货运价格放开,以货主与货运双方面议方式进行。
非机动车运价 1957年4月,参照晋江专员公署关于陆上民间运输工具营运价格计费办法执行。在具体实施中,曾作过几次修改。1978年底,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以上办法不再适用。此后,对非机动车运价,均由双方协商定价。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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