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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交通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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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222
颗粒名称:
第五章 交通管理
分类号:
F512.757
页数:
7
页码:
166-172
摘要:
本章介绍了涵江区陆运、海运和内河航运等交通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运输市场与运价管理的发展历程和相关规定。
关键词:
涵江区
陆运管理
海运管理
内容
第一节 管理机构
一、陆运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陆路交通管理由莆田县建设科负责。民国27年(1938年),涵江设立运输总站,管上通福州、下通泉州货物。民国32年,涵江运输总站改为驿运站,为甲等站。设站长1人,副站长1人,司事5~7人。负责车、船、伕、马征集、运输、管理等业务。新中国成立初,由莆田县建设科管理。1956年,改由县交通局涵江交通管理站管理。1984年8月,涵江区交通局成立,下设涵江交通运管所,负责全区陆运管理。同时,涵江建立交通监理检查站。1987年,更名为涵江交警中队。1990年12月,改为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涵江大队。1993年10月,下设城区交警中队,负责境内交通安全等工作。
二、海运管理机构
清雍正七年(1729年),朝廷在涵江设海关,为清廷的常税分关,征收厘金以作军。同治四年(1865年),设立涵江总局,并在三江口、鲸山、乌菜港3处分设附属机构,负责征收百货海运厘金。民国20年,涵江海关由闽海关接管,设涵江支关和三江口支所,分别负责港务监督、引水和税收工作。民国24年,涵江设立交通管理所,办理莆田、仙游两县船舶检丈工作。1949年9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闽海关涵江支关。1950年秋,设立福建省航务管理局涵江办事处,管理境内船政及水上运输业务。1954年,设立福州港务监督处涵江监督室,专门负责海上安全监督工作。同年5月,涵江监督室改称涵江航运管理站。1958年后,涵江外运业务归属福州、厦门两港办理,涵江海关撤销。1979年,涵江航运管理站根据上级部署,实行港航分开,涵江航运管理站改为福州港务局涵江办事处。莆田建市后,涵江建立湄洲港务局涵江中心站。
三、内河航运管理机构
1952年,境内成立内河民船工会,隶属涵江航务办事处。1956年,设立涵江内河航管站,管辖仙游、华亭、笏石等地航管站。1960年10月,内河航管工作归属县交通局管理,涵江内河航管站属之。1965年,涵江内河航管站改由涵江交通管理站管理。1983年10月,涵江水上管理机构撤销。
第二节 运输市场与运价管理
一、运输市场管理
民国16年(1927年)至民国22年,境内公路交通由民营汽车公司自行管理。民国23年7月,执行《福建省汽车管理章程》,管理涵江公私汽车运输业务,直至新中国建立时止。1950年3月,实行《城市陆上交通暂行规则》后,境内交通管理工作走上正常轨道。1951年,1956年通过社会主义改造,部分私营运输企业并入国营运输企业,民间运输单位和个人,按水运、陆运不同行业,分别成立各种运输合作社。1957年4月,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交通运输管理政策,实行统一托运计划、统一调度车船、统一运价票证的“三统”规定,限制个体车船运输业发展,规定农副业车船不得承揽货源和自定货价;机关企事业车船不得对外开展营运业务。1983年7月后,统一执行国家经委和交通部联合通知,允许城乡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从事运输业务,集体和个人车船迅速增加,形成国营、集体和个体三者并存的竞争局面。同年11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对经营运输业的集体、联户和个体,按照统一运价、统一收费凭证、统一行车路单、货票和统一照章纳税的规定,严格履行申报和审批手续,促进交通管理工作不断趋于完善。1988年3月后,全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推动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
二、运价管理
汽车运价 民国时期,境内长途、支线汽车运输和民间运输及搬运价格,分别由官府、私营公司和个体运营者自行制定。自1950年3月起,按照国家运价政策,在莆田县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通过各种举措,稳定运输市场价格,1958年8月,根据莆田县统一规定,境内汽车货运计费分为,运距10公里以上的,以5等货运物价为基价,每吨公里0.25元,4~1等货按基价依次增加4%、8%、12%和16%;运距在10公里(含10公里)以下的,按包车计费,每车吨公里2.5元。托运货物不满3吨的,不分货物等级,每百公斤公里运价0.042元。客运票价按每人公里0.03元计算。1974年4月,整车货物运价每吨公里降为0.18元,零担每吨公里0.2元,计时包车费率提为每吨小时2.7元。客票调整为每人公里0.025元。1986年1月起执行1985年10月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和福建省交通厅颁发的《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搬运装卸价格 新中国成立前,境内搬运业运力价格没有统一规定。1950年,仍凭货主与搬运业双方协议或契约执行。1951~1958年,按莆田县交通局统一规定,装卸收费标准分为5等,1~5等每吨收费分别为2.64元、2.2元、1.92元、1.44元和0.96元。1959~1965年间,根据莆田县交通局通知,曾3次调低价格。1966年,按上级规定,装卸收费价格调整为3等,分别是0.98元、0.84元和0.70元。装卸距离分为50米、100米、150米和200米4种,以50米为基本计算单位,搬运以100米为1个计算区段,基本价格为0.8元,1000米内每增加100米,其运价增加1角,1000米以外每增加100米,其运价增加6分。如单独搬运,以第一区段为基价,超过区段的加数计算。超过200米的,除按50米装卸计费外,加上区段的加数计算。凡属堆高、上下楼、翻仓、过磅、装倒包、散装、超装、超长、超重、上下水和夜班等装卸项目,按规定增收其附加费。对计时工资,每天为2~2.5元之间。
海上木帆船运价 1964年以前,按照莆田县统一规定,木帆船运输价格,以里程、货物和重量计算。同年12月起,木帆船运价分为25个等级,以第25级为基本级别,各级级差为25~15级级差5%,15~10级级差10%,10~5级级差15%,5~1级级差20%。
海轮运价 1964年前,执行莆田县规定,运价分为5个等级,以第5等为基本运价。1964年始,运价分为25个等级。1967年,调整为10个等级。从1984年9月起,运价率分为重量吨计费和体质吨计费两种。
内河沟船运价 该运价根据逆流与平流不同航程区情况计费。1956年,执行莆田县规定,对沟船运价,其起运里程为2.5公里。1962年改为5公里,其运价调高50%。1965年,物价部门对沟船又一次调整运价,即5公里以下的,一类物资为1.014元/吨公里,二类物资0.946/吨公里,三类物资0.875/吨公里,四类物资0.81/吨公里,基本物资0.675/吨公里。对10公里以上的,每吨公里分别增加:一类物资0.2025元,二类物资0.189元,三类物资0.1755元,四类物资0.162元,基本物资0.135元。1980年始,内河货运价格放开,以货主与货运双方面议方式进行。
非机动车运价 1957年4月,参照晋江专员公署关于陆上民间运输工具营运价格计费办法执行。在具体实施中,曾作过几次修改。1978年底,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以上办法不再适用。此后,对非机动车运价,均由双方协商定价。
第三节 公路交通监理
一、汽车行驶管理
民国17年(1928年)至民国22年,涵江公路交通由民营汽车运输公司自行负责。民国23年后,改由福建省汽车管理处管理,政府派遣警兵在公路沿线巡逻。民国28年10月,根据国家规定,汽车一律靠左行驶。民国35年11月起,按照国家修改后的《汽车管理规则》,汽车一律靠右行驶。1952年,境内执行“三不准”、“四遵守”规定,即无驾驶证不准驾驶机动车辆、不准酒后开车、不准人货混装和遵守手势信号、遵守指挥棒信号、遵守指挥灯信号、遵守交通指挥信号。规定行车时要“礼让三先”,即先让、先慢、先停;限速和中速行驶;弯道注意“三件事”,即减速、鸣号、靠右行驶;人、车分道,各行其道。此后直至1994年,境内汽车行驶管理都严格按规定执行。
二、车辆管理
牌照编排 民国23年上半年以前,涵江民营汽车公司自制车牌、自行管理。同年下半年起,境内按全省统一牌照,悬挂号牌进行营运。新中国建立初期,机动车辆仍沿用民国时期旧牌照。1952年,按照全国统一规定,换发新牌照,福建省内统一为37—××××。1962年,境内对拖拉机进行管理,受理牌照的登记发放。1980年,根据上级通知,禁止拖拉机从事营业性运输。1986年8月,涵江执行全国统一车牌,在其前面冠以省(市)名。莆田市代号是福建32—××××。汽车分大型和小型两种。大型的挂朱红底白字大面号牌,小型的挂中绿底白字大面号牌。二、三轮摩托车、盘式三轮摩托车、手把式三轮运输车均挂中绿底白字小面号牌,单人骑轻便摩托车挂白底朱红字小面号牌。1994年,福厦公路上严禁拖拉机通行。
汽车检验 汽车实行一年一度的检验制度。1970年以前,每年由用车单位自行检验,地区监理所配合组织抽查。1970年以后,改由地区监理所组织进行。1984年8月起,根据车牌号码的末位数确定其检验月份。
三、驾驶员管理
民国23年12月,按照《陆上交通管理规则》,境内规定,驾驶员应向监理机关登记,经考验合格后领取营业执照。1950年始,依照规定办理驾驶员考验,换发统一驾驶执照,考验分学科(交通法规、机械常识)和术科(道路与场内驾驶),同时进行体格检查,考验全部合格者,上报福建省公路局路政科,制发驾驶证。汽车驾驶员培训,以“以师带徒、以运代训”方法进行,培训期限1年。培训期满,经监理部门考试合格者,即转为正式驾驶员。1979~1994年,境内实行集体培训,培训期限6个月,实习期6个月,考试合格的,申报福建省监理所核发驾驶证。机动车驾驶员审验与车辆检验同步进行,统称“年检审”,凡未参加审验的不能继续驾驶。
四、安全管理
民国22年以前,公路行车安全由营运者自行管理。民国23年5月,福建省汽车管理处在福厦公路涵江段设置交通标志。次年11月又组建护路队,配以铁甲车,沿路巡回检查交通安全工作。民国32年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公路交通安全机构基本瘫痪,交通秩序混乱。1950年,境内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依靠地方,组织群众,每逢年度审验,就组织驾驶员座谈、学习和交流安全行车经验。1951年7月,涵江交通管理站被定为固定行车安全检查站。1952年,境内交通部门成立汽车安全事故鉴定小组,对事故处理分为严重、重大和一般3种,轻者教育、警告、罚款;重者吊扣、吊销执照;涉及刑事的移交政法部门处理。1953年起,开展安全行车“百万公里”竞赛,每年评比1次。1955年,涵江推行交通部规定的周五安全活动日,建立安全卡登记制度,人手一卡。1972年,境内参照福建省交通厅规定,处理交通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执行“两个从严”,即严重违章的从严、重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从严,以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清责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于致人死、伤、残事故的善后处理,多以协商调解为主,辅以仲裁决定。从1980年始,交通安全部门上路检查,清理路障,整治重点路段,维护交通安全。1985年,确定每年3月17日为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日。1987年全区开展“文明礼貌安全行车”活动,促使交通安全工作更上新台阶。1988~1994年,境内路段交通安全状况一直良好。
第四节 路政管理
一、路产管理
民国初年,执行福建省政府建设厅规定,境内对已经测量收用的土地,无论国有、公有、民有,一律收用。1949年10月以后,按政策规定;国道、省道、县道归莆田公路分局管理。乡村道路由所在地乡镇负责管理。1987年10月,全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路产的行为。对公路用沟边缘以外的距离,统一定为:凡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和乡道不少于5米的,均视为公路用地,并在国道和省道外缘两侧竖立“公路界”石碑为标志。
二、养路费征收
民国18年(1929年),境内汽车运输分路权专营和路租经营两种。路权专营以自修自养为主,路租经营得缴纳养路费。民国27年8月,境内执行福建省建设厅制定的养路费补充规定,征收养路费分为监理费、汽车季捐和养路费3种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计征。民国28~38年,养路费征收费率调整达52次之多。新中国成立后,1953~1983年,涵江公路养路费征收作过6次调整。1985年4月,执行福建省交通厅通知,除免征养路费的车辆外,所有汽车不分系统类别,一律按月依核定吨位计征,费额每吨位115元,客运车辆比照计征。党政机关、学校、团体、城建部门自用汽车的以及市区公共汽车减半征收路费。
第五节 水上交通管理
一、港口管理
1954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境内一切港口设备及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均由涵江港务部门统一管辖,业务隶属福州港务监督领导。1956年,港务归属交通行政部门主管。境内港务监督主要是办理国内海运的船舶管理事宜。1960~1979年,相继实施交通部颁发的《船舶登记章程》、《船舶进出港口登记管理办法》、《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规定国内船舶应定期检验、丈量、登记、划定航区航线及换发证书、严禁无证开航。外国船舶进港前一星期要办理审批手续,进入内水域须派引水员引航。1980年5月,成立莆田市湄洲湾港务局。境内港务事宜由湄洲湾港务局办理,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沿海水域、港区内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等须报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在港区、航道内航标周围设置构筑设施或进行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主管机关有权处理并拆除各种违章构筑;沙、石、土、渣、垃圾等不得倒入港区水域;港内船舶禁止排放油污废物等有害物质;在港船舶应在港口指定的锚地码头停泊,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船舶应遵守港区的一切规章制度、信号和标志。此规定一直沿袭至今。
二、引水管理
涵江海关港务引水业务始于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是年日本货轮“纪摄丸”由引水员引航驶入三江口港停泊。清末民初,港口引水归闽海关马尾引水公所督办,引水员不属海关编制,对引水人的招考应聘、引水业务、引水费的收发均由闽海关理船厅或后期港务课负责。理船厅或港务课在马尾均设有办事处。抗日战争期间,福州港内引水业务停止,三江口港引水事务由三江口海关自行管理。其间三江口港引水管理仍照闽海关制定之“引水章程专条并福州口引水分章”办理,引水人对海关谕示,须一体遵行,如有违背或暂停引水或没收执照撤销。凡查出引水船而无引水字据者或系假借他人字据,照本国律例治罪。凡领有字据而借与他人者,由涵江海关报予闽海关理船厅收回,字据撤销。引水人如患病误工,须有医生凭据交海关管验,倘无凭据误工,即令其停止引带,引水人不得擅离本口,离口须禀海关准假,并收引水执照缴海关收存,引水人在休假期间,不准引带船只,引水领带遇有不测,如经查明确系引水人酒醉失慎,不谙引带事务,即应停止引带并按章处罚。凡引水之船须将涵江海关编排的号数雕刻船头两旁,粉妆白色;其船旁俱添黑色,加深一行白边;其船尾并后帆上面,均须写明“涵江引水”四字,桅上明显之处须有旗号引挂,旗为上半白色,下半红色。若引水人因引带洋船出入不在本船内,则本船不必挂旗。凡洋船进出口至三江口港引水锚地,欲雇引水自必扯起引水之旗,至引水人收上洋船,该洋船应暂落帆停驶,以便引水人空船。引带洋船出口,必须远出东告杯灯桩之外方可放洋。民国29年(1940年)实施战时引水管理规定,引水人必须绝对服从“战时福建引水舵工管理委员会”的调遣。如有违犯,该委员会有权报告本省最高军事当局,予以军事处分。民国34年,国民政府颁布《引水法》,确立交通部为全国引水管理机关,下设全国引水管理委员会。三江口引水事务由该会闽浙办事处负责,因闽浙办事处未能如期成立,三江口引水事务仍暂归闽海关税务司引水管理办事处领导。民国36年,正式移归全国海关管理委员会闽浙办事处管辖。
1949年后,引水员仍隶于交通行政部门管辖。1950年,三江口定为进出口吞吐港。英国货船从香港驶入三江口,由三江口港引水员引带入港。引带时,外轮须降下外国国旗,外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1954年后,外轮入港中断,三江口引水业务即告中止。
三、外轮管理
1950年初,外轮船务由香港裕成船务行代理经营。1953年,船务商行解散,改由涵江船务行工会理货组代办。1956年,港口工会理货组解散,外轮理货由港务部门办理。外轮船舶代理、外轮船务代理业务中断。80年代初期,三江口至香港航线开航,外轮船务代理业务恢复。外轮理货业务归福州港外轮理货公司代办,外轮代理归中国外轮代理公司福建分公司办理。1989年,中国船务代理公司福建分公司莆田支公司承接境内外轮代理业务。
四、内河管理
民国时期及其以前,涵江内河沟船营运无管理机构,形成自流状态,常为招揽营运生意发生纠纷,甚至械斗。1954年,涵江港务办事处监督室成立,制定《内河船舶管理暂行规定》,并组织实施。1956年,沟船纳入水上交通管理范围。1958年,境内沟船按社队组织并建立健全整套管理制度。同年8月,统一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加强船舶安全监督的决定》。1959年9月后,实施交通部、水产部、农业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运输船、渡口船、渔船安全管理的规定》。1962年,境内对内河木帆船亦制定管理制度。1979年以后,涵江贯彻交通部发布的《内河避难规则》,境内根据县统一制定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细则,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1983年9月后,涵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并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水上交通运输安全。
附:黄巷飞机场
民国21年(1932年),国民政府征调莆田各乡民工修建莆田飞机场。飞机场位于黄霞村,北靠喻坡,南临涵梧公路,西接莆田县东坡村,东毗国欢坡,占地面积数百亩。民国22年,又在机场四周扩宽50米,机场开建后,未使用而渐废,今留遗迹。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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