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晚婚晚育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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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14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晚婚晚育
分类号: C924.215.7
页数: 2
页码: 94-95
摘要: 本文记述了涵江区在1949年以前,由于封建生育观念的影响,境内普遍存在早婚现象,女性婚龄通常在16-18岁,男性在17-20岁。然而,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公民开始按照法定年龄结婚。进入60年代后,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1979年,涵江公社和涵江镇开始按照“晚、稀、少”的原则推行计划生育,鼓励男女青年晚婚晚育。到了1981-1994年期间,晚婚率持续保持在较高水平,而早婚率则非常低。
关键词: 人口控制 计划生育 涵江区

内容

1949年以前,受“早生贵子”封建生育旧观念影响,妇女普遍早婚。一般婚龄在16~18岁之间,有的在14~15岁便成小媳妇。男性也大多在17~20岁当丈夫。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境内公民按法定年龄婚嫁。60年代后,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1979年,涵江公社、涵江镇按“晚、稀、少”的计划生育原则,在农村提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在城镇提倡男26周岁、女24周岁以后结婚,广大男女青年自觉实行晚婚晚育。1981~1982年,妇女晚婚率均在50%以上。1988~1991年,晚婚率超过60%。1992~1994年,晚婚率仍在50%以上,早婚率均在1%以下。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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