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涵江區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620020230001142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晚婚晚育 |
分类号: | C924.215.7 |
页数: | 2 |
页码: | 94-95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涵江区在1949年以前,由于封建生育观念的影响,境内普遍存在早婚现象,女性婚龄通常在16-18岁,男性在17-20岁。然而,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公民开始按照法定年龄结婚。进入60年代后,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提倡晚婚晚育。1979年,涵江公社和涵江镇开始按照“晚、稀、少”的原则推行计划生育,鼓励男女青年晚婚晚育。到了1981-1994年期间,晚婚率持续保持在较高水平,而早婚率则非常低。 |
关键词: | 人口控制 计划生育 涵江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