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政策措施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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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14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政策措施
分类号: C924.215.7
页数: 2
页码: 93-9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涵江区1978年前,中国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采取“积极、自愿、保质”的方针,控制生育胎数并动员已生育者使用避孕药具或实行绝育手术。1979年,涵江公社和涵江镇开始推行晚婚和优生优育政策,对已有一个孩子的夫妇采取节育措施,对独生子女给予经济奖励和优待。1980年后,严格执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并对特殊情况给予有计划的安排。1981-1984年,实行人口目标任期承包责任制,并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进行限制和处罚。1991年1月1日起,全区实行《准生证》制度,并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关键词: 人口控制 计划生育 涵江区

内容

1978年前,计划生育工作主要采取“积极、自愿、保质”的方针。生育胎数一般控制在3胎以内,动员已生育1~2胎者使用避孕药具,生育3胎以上的,实行绝育手术。
  1979年,涵江公社、涵江镇按“晚、稀、少”原则,在农村提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在城镇提倡男26周岁、女24周岁以后结婚。大力推行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1个、最多2个、杜绝3个(包括抱养和送养的小孩)。凡已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都要落实节育措施。如果再生第2个孩子,必须间隔3年以上。已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妇(包括再婚夫妇),应落实可靠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如因避孕失败而怀孕,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得再生育。对只生一个孩子,并已采取有效避孕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发给《独生子女证》,实行经济奖励和优待。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3~5元,直至14周岁止。或一次性发给300元以下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的母亲产假期延长至4个月。入托、入学、就医、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城镇的在住房、农村的在宅基地、自留地等分配上给予按两个孩子的份量优待,农村的独生子女按成年人分配口粮。
  1980年后,认真贯彻“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和“奖一、限二、不生三”(即奖励生育1胎,限制生育2胎,不准生育第3胎)计划生育政策。同时,严加限制生育第2胎,但对有实际困难(第1个孩子,经政府指定的医务部门证明为非遗传性残废;再婚夫妇一方未生育的;原系不孕症,抱养了1个孩子,而又恢复生育能力的等特殊情况)之一,要求生育第2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给予安排,但间隔必须5年以上。
  1981~1984年,境内人口计划主要是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人口中期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指标,同时,实行人口目标任期承包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和人口计划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乡、镇政府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并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即计划生育工作没有做好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评为先进,不得提职、提级或提薪。
  1985年,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与各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规定全区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3.5‰以内。
  1984年底至1988年上半年,分别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的指示》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7月1日起,区政府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精神,制定十二条对违反计划生育的限制和处罚规定。
  从1991年1月1日起,全区实行《准生证》制度。规定所有育龄夫妇要求生育者,不管是生第1胎,还是符合政策规定生第2胎的,都须申请办理《准生证》。持证后,方可怀孕、生育。否则,都按计划外怀孕、生育对待。同年,成立涵江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加强对来涵经商、打工等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1993年,对全区计生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并对计生后进的3个村实行单列管理和2个村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扭转落后状况。全年共发放当年度《生育计划证》2126张。1994年,又发放当年度《生育计划证》2122张。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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