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人口控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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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涵江區志》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30001138
颗粒名称: 第五章 人口控制
分类号: C924.215.7
页数: 4
页码: 92-95
摘要: 本文介绍了涵江区计划生育的发展历程,包括机构队伍的建设、宣传教育的开展和政策措施的实施。在机构队伍方面,涵江区从1975年开始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之后经历了多次机构调整和人员配备。在宣传教育方面,涵江区采取了多种形式,包括印发宣传材料、制作宣传画、举办培训班等,以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在政策措施方面,涵江区实行了“晚、稀、少”的生育政策,并采取了一系列奖励措施,如发放独生子女证、给予经济奖励和优待等。
关键词: 人口控制 计划生育 涵江区

内容

第一节 机构队伍
  1963年,涵江逐步开展计划生育。1975年,涵江镇、涵江公社分别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979年,农村生产大队、城镇居民委员会先后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并配备1名计划生育管理员,各设1名计划生育宣传员。
  1984年6月,成立涵江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同年10月,涵江区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当年10月6日,根据莆田市政府指示,在涵江乡、涵江镇下属各村(居)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简称计生)专职干部(简称专干)。
  1985年,涵江乡、涵江镇设立计生办,配备计生专职干部。下属各行政村(居)委员会,也配备计生管理员。区、乡(镇)、村(居)三级计生机构的网络基本形成。
  1988年11月,成立区计划生育协会。1989年,成立区计生指导站。1990年,区、乡(镇)、村(居)三级相继成立计生协会。1991年1月,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多,设立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计生管理。1991年以来,较大的企事业单位也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计划生育协会,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1993年初,成立三江口镇、白塘镇、国欢镇、涵东街道办和涵西街道办5个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同时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计划生育协会。1993年6月,成立区计生协会。全区各级计生协会会员达16696人,成为协助抓计划生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到1994年底,全区共有专职计生干部46名。
  第二节 宣传教育
  1963年,境内开始大力宣传中央提出的“认真提倡计划生育和晚婚”的指示。
  1980年9月,涵江公社、涵江镇积极宣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简称公开信)的精神,翻印《公开信》3万多张,逐户分发。组织宣传车,编写宣传讲话材料,利用广播、墙报、黑板报等进行计生宣传。各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要求民兵、妇女、团员、青年等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公开信》精神。
  1983年春节前,涵江根据中央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精神,在12月15日开始宣传月活动,宣传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收到很好效果,推动节育手术顺利实施。
  1984年,《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简称《条例》)颁布后,区政府十分重视对《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同时培训200多名宣传骨干,制定了《条例》的实施办法。1986年,区计生委选送的现代戏小品《老包断家事》,在省计生委、省人民广播电台联合举办的全省首届计划生育优秀广播节目评选中,荣获一等奖。
  1991年,涵江区、涵江街道办成立计生宣传教育小组,开展人口与计生基础知识教育。分发《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4万册,做到村(居)户有一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手一册。还分发400份《条例》挂图。抓好《人口与家庭》、《中国人口报》、《福建人口》等有关报刊的订阅和宣传。计划生育宣传以农村为重点,充分利用广播、录像、标语、墙报、黑板报等宣传媒介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宣传形式,进行生动活泼的宣传,推动了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
  1992~1994年,先后组织4000多名育龄群众参加全省人口与计生基础知识竞赛。区、乡(镇)印发《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文艺演唱材料》1000多份,发到各村、企事业单位、学校,供宣传教育之用。全区计有50多件计生宣传画、漫画、摄影、书法等作品先后在省、市有关展览中获奖,全区业余作者创作的宣传计划生育的莆田方言梆鼓唱、俚歌等深受人民群众喜爱。
  第三节 政策措施
  1978年前,计划生育工作主要采取“积极、自愿、保质”的方针。生育胎数一般控制在3胎以内,动员已生育1~2胎者使用避孕药具,生育3胎以上的,实行绝育手术。
  1979年,涵江公社、涵江镇按“晚、稀、少”原则,在农村提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在城镇提倡男26周岁、女24周岁以后结婚。大力推行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1个、最多2个、杜绝3个(包括抱养和送养的小孩)。凡已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都要落实节育措施。如果再生第2个孩子,必须间隔3年以上。已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妇(包括再婚夫妇),应落实可靠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如因避孕失败而怀孕,必须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得再生育。对只生一个孩子,并已采取有效避孕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发给《独生子女证》,实行经济奖励和优待。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3~5元,直至14周岁止。或一次性发给300元以下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的母亲产假期延长至4个月。入托、入学、就医、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城镇的在住房、农村的在宅基地、自留地等分配上给予按两个孩子的份量优待,农村的独生子女按成年人分配口粮。
  1980年后,认真贯彻“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和“奖一、限二、不生三”(即奖励生育1胎,限制生育2胎,不准生育第3胎)计划生育政策。同时,严加限制生育第2胎,但对有实际困难(第1个孩子,经政府指定的医务部门证明为非遗传性残废;再婚夫妇一方未生育的;原系不孕症,抱养了1个孩子,而又恢复生育能力的等特殊情况)之一,要求生育第2个孩子的,可以有计划地给予安排,但间隔必须5年以上。
  1981~1984年,境内人口计划主要是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人口中期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指标,同时,实行人口目标任期承包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和人口计划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乡、镇政府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并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即计划生育工作没有做好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评为先进,不得提职、提级或提薪。
  1985年,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与各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签订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规定全区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3.5‰以内。
  1984年底至1988年上半年,分别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的指示》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的《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7月1日起,区政府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精神,制定十二条对违反计划生育的限制和处罚规定。
  从1991年1月1日起,全区实行《准生证》制度。规定所有育龄夫妇要求生育者,不管是生第1胎,还是符合政策规定生第2胎的,都须申请办理《准生证》。持证后,方可怀孕、生育。否则,都按计划外怀孕、生育对待。同年,成立涵江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加强对来涵经商、打工等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1993年,对全区计生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并对计生后进的3个村实行单列管理和2个村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扭转落后状况。全年共发放当年度《生育计划证》2126张。1994年,又发放当年度《生育计划证》2122张。
  第四节 晚婚晚育
  1949年以前,受“早生贵子”封建生育旧观念影响,妇女普遍早婚。一般婚龄在16~18岁之间,有的在14~15岁便成小媳妇。男性也大多在17~20岁当丈夫。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境内公民按法定年龄婚嫁。60年代后,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1979年,涵江公社、涵江镇按“晚、稀、少”的计划生育原则,在农村提倡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在城镇提倡男26周岁、女24周岁以后结婚,广大男女青年自觉实行晚婚晚育。1981~1982年,妇女晚婚率均在50%以上。1988~1991年,晚婚率超过60%。1992~1994年,晚婚率仍在50%以上,早婚率均在1%以下。
  第五节 优生优育
  新中国成立后,境内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有效防止畸形、弱智儿童出现。70~80年代,医院、卫生院相继开展优生优育咨询、独生子女保健、婚前体检、孕妇体检等服务。1984年建区后,区计生委多次编印优生优育通俗知识读本,免费分发给育龄妇女。还经常与区广播站共同举办《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讲座》,进行系统的优生优育科学知识宣传教育。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涵江支公司还配合计划生育,开办独生子女平安险、母婴安康险等险种,为优先优育提供后盾。1991年,实施农村二女结扎户父母养老保险,共有430人投保。1994年,涵江医院投入资金、医疗设备和技术力量,创建爱婴医院,全区优生优育又上新水平。

知识出处

涵江區志

《涵江區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出版

本志上限力求追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94年底,但附录和照片部分延伸到1995年底。由地图、照片、概述、大事记、专业分卷、人物卷和附录等组成,共3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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