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国时期莆田海关监管制度与海上走私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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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商发展史》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1000015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民国时期莆田海关监管制度与海上走私贸易
分类号: F752.5
页数: 4
页码: 264-267
摘要: 本节记述了莆田市民国初期莆仙两县对外贸易业务的发展,内容包含了海关监管和海上走私的详细介绍。
关键词: 民国时期 海关监管 海上走私 莆田市

内容

民国初期,福建省政府在涵江设立了“常关”,大大方便了莆仙两县对外贸易业务的开展。据史书记载:“民国10年以后,涵江总关额定年收入11.2万元。抗日战争时,三江口港在东南半壁极盛3年,关税激增”。⑥加上国民政府执政初期实行低关税政策,客观上促进了莆田对外贸易的发展。抗战爆发后,日军控制了东南海域和福建沿海的主要港口,不时派飞机轰炸海上商船,福建对外贸易受阻,沿海走私活动不多。但从20世纪40年代起,日军在东南沿海大力扶植伪军,海上走私成为伪军的“专利”。抗战胜利后,民国政府虽然设立了查缉走私的机构,但军队武装走私依然猖獗。直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国民政府败退台湾之后,海上走私活动才消声匿迹。
  一、海关监管制度
  民国时期,中国海关机构比较健全,进出关手续繁琐。据《莆田市志》记载:民国二年(1913年),国民政府在涵江设置海关,加强对莆田进出口货物的管制。“涵江海关总局直隶于福建海关监督,设关长1人,下口设管理供事或查验员。外轮停靠莆境内码头或抛锚于港湾锚地时,需由驳船盘运至海关仓库或验货场,等待查验海关查验后方可入关”。但根据不平等条约规定,英国政府具有协定关税的特权,进口商品入关时须“由海关、英国领事代表、外国洋行买办三方派人到场共同进行。涵江总局验货用的大秤、砝码和丈尺均照粤海关一向使用的式样制造,并在上面镌刻图印为凭。一旦贸易商计较轻重长短,即以此秤、砝码及丈尺为准,以杜争端。出口货物验放与进口同”。①民国初期,北京政府全盘接受清廷签订的各种不平等条约,工商界“夺回关税主权”的呼声持续不断,在国内外舆论压力下,民国政府于1920年敦促华盛顿会议远东委员会修订了《中国关税税则条约》,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中国海关主权。同时,为了制止外国商品倾销,中国海关对“奢侈品进出口附加税一律值百抽2.5,进口正税一律值百抽5。民国18年,实施《中华民国进出口税则》,进口货分14类、178税目。但由于不平等条约的束缚,海关管理、税则及税费征收乃受英、美、日政府制约和影响”。②民国初期,仍设“常关”与“洋关”两种机构。“常关”由国民政府控制,主要监管出口产品和对外贸易。而“洋关”则为西方列强所掌控,成为外国商品输入的保护伞。直至“民国20年(1931年),‘常关’与‘洋关’合并,各海关卡、所仍以监管进出境船舶为主要职责”。“民国26年(1937年)4月,《闽海关涵江支关工作手册》称:民船之进出亦应报关并缴纳河捐,均在船上检查,一切手续与汽船相同。新船造成后由具呈人请领航运凭单及往来挂号簿申请书等报关,经会保后,支关派员测量新船载重吨数编列船号,交具呈人持赴三江口支所烙印后,由支关发给吨钞执照及航运凭单和往来挂号簿等,始准放行”。③民国十一年(1922年),福建海关分别在莆田成立涵江水警分驻所和南日水警分驻所,外国商船入境须由涵江海关会同水警一起登船查验。民国23年(1934年),福建省水警总队在莆田县设立涵江水上巡警队,改由涵江海关会同水上巡警队联合查验。民国35年(1946年),又设立了三江口水上警察所。同年,战区货运涵江管理站撤销,进出口查验业务移交涵江海关管理。民国二十年(1931年),国民政府重新在全国划分海关监管区,设定海岸线12海里海域均为海关监管区。
  “福建常关撤销,涵江海关总局改设为涵江海关支关,属洋关,隶于福州闽海关。下设三江口分关、秀屿分关、乌菜港分卡、鲸山分卡、西■分卡、仙游分卡”。④民国时期,海关监管制度严密,外轮进入莆田港口须经过海关、关警大队、财政、税警、驻军、直税局、查缉队、水陆联合检查站、货运管理站、县政府、县党部、警察局、水警大队等13个单位的共同查验。据《莆田外经贸志》记载:“进口货物,汽轮船于进口前先由代理行呈具担结单,保证该船不得装运违禁物品,填报到达日期,俟船抵埠时,先由三江口支所检查,并于舱口单上签署后,该代理行应将所签署的舱单、船舶检查簿登记证、客牌、吨钞执照及关封,并轮船行程簿等件呈送分关验明无讹后,由海关填付普通卸货准单以便卸货。较大外轮寄碇三江口的,则由支所派员核对存仓加锁。若对货物有嫌疑,则由三江口另行派员押运,再会同代理行负责人开仓检验。若农产品运送三江口邻近乡村,经呈缴特别验关费后,则准由三江口直接验放。若在办公时间以外起卸货物,应缴纳上下货物专单费。其进口货物根据当地售物价,并参酌所颁完税价格表计算完税价格,责令缴纳浚河捐后,给据放行”。出口货物也必须“由代理行呈具货口运出报单3份,由涵江分关派员持单前往代理行仓库执行查验,认明无讹责令缴纳浚河捐等签发落货单。代理行执得落货单应随驳船持呈三江口支所后,由支所派员监视装货,办理结关手续。再将结关总单及一切报单封存关封,加盖火漆印章连同舱口单二份径送三江口支所,经查验后,所有关封及一份舱口单并所缴证件由三江口支所交付该轮。轮船行程簿应注明到达及开航时间、地点,加盖印章后,准其开航出口。若空船出口时,仅填放空舱口单由分关于关封内填造无货结关总单以资认别”。①应该说,民国时期的莆田海关管理制度比较完善,进出品商品监管十分严密。
  二、海上走私贸易
  民国初期,国民政府实行低关税政策,海上走私现象并不多。一方面,民国初期海上缉私比较严厉,有效地遏制了沿海走私活动。据《莆田市外经贸志》记载:“民国11年(1922年),设涵江水警分驻所及南日水警分驻所,隶于平潭水上警察署,担负沿海船舶管理和查缉走私活动”。②另一方面,民国中前期实施低商税政策,海上走私贸易利润不大,走私活动自然减少。
  “民国十八年(1929年),民国政府(南京)逐步收回关税主权,于2月1日实施进口新税则,大幅度提高关税,日本人纵容走私分子以台湾和福建沿海众多岛屿为基地,走私高税物品,形成30年代沿海走私高潮。走私物资以进口白糖、煤油、毛料为主;出口中药材、白银为主。在莆田的卸货地点主要有南日岛、平海、江口、涵江等沿海港口、集镇。其时,福清县的高山是最为著名的走私巢窟”。③抗战前夕,国民政府加大了海上走私缉查力度,并于“民国26年(1937年),设莆田盐务税警队,配置缉私船1艘,查缉偷漏盐税走私。其间,缉私对象以‘资敌’国货为主”。④但主要是查缉日本商船进入莆田海域,防止日本商人与境内商人勾结,进行海上走私贸易,从而有效地遏制了海上走私活动。
  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7月,中日战争全面爆发,日军封锁中国东南沿海,“沿海走私船逐渐减少”。“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10月,南日岛沦陷于日军。次年6月,设立福建战区货物运输管理检查处涵江管理站,协同沿海驻军严格查验外轮私货,以防止外轮偷越战区”。⑤抗战期间,莆田沿海走私活动主要集中在南日岛、湄洲岛等沿海岛屿。
  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仙游民军头子张逸舟率部占据南日岛之后,在福建各沿海岛屿招兵买马,发展军事武装,并垄断了福建沿海的走私贸易。张逸舟先后率部攻占了平潭岛、白犬岛和南竿岛等沿海岛屿,大肆收买海盗和土匪,武装势力不断扩大,队伍发展到一千多人。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之后,日军战线越拉越长,缺乏兵力,无法实现对东南沿海实施控制,便大力培植伪军,委任张逸舟为“福建和平救国军第二集团军总司令”。张逸舟为了独霸闽海,一边四处招兵买马,一边进行海上抢劫与走私,先后吞并了福建和平救国军第一、三集团军,武装队伍发展到5000多人,建立了“海上王朝”。当时,东南沿海为日军所控制,海上交通受阻,加上海匪抢劫频繁,对外贸易基本停滞。于是,张逸舟便成立了“新华公司”,控制整个福建沿海的对外贸易,进行武装走私贸易,获取暴利。
  抗战结束后,国民政府于“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复设南日、三江口水上警察所各一处,隶属晋江水上警察局,配备武装警员20人,负责查缉沿海走私”。①张逸舟摇身一变,成为国民革命军,仍然驻扎在福建沿海各岛屿,继续垄断海上贸易,开展武装走私活动。1949年底,国民政府败退台湾后,张逸舟率部逃往台湾,海上走私销声匿迹。

附注

⑥《莆田市外经贸志》,方志出版社1995年版,第159页。 ①《莆田市外经贸志》,方志出版社1995年版,第127页。 ②《莆田市外经贸志》,方志出版社1995年版,第126页。 ③《莆田市外经贸志》,方志出版社1995年版,第127页。 ④《莆田市外经贸志》,方志出版社1995年版,第179页。 ①《莆田市外经贸志》,方志出版社1995年版,第126页。 ②《莆田市外经贸志》,方志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页 ③《莆田市外经贸志》,方志出版社1995年版,第134页。 ④《莆田市外经贸志》,方志出版社1995年版,第134页 ⑤《莆田市外经贸志》,方志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页。 ①《莆田市外经贸志》,方志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页。

知识出处

莆商发展史

《莆商发展史》

出版者:中央文献出版社

本书论述了福建莆田发展的历史,论述了早期莆商的形成、发展变化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莆商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中的建设和发展,特别是对民营产业、医药产业、木业发展的贡献对市场发展的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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