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清代兴化对外贸易方式转变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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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商发展史》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10000114
颗粒名称: 二、 清代兴化对外贸易方式转变
分类号: F752.6
页数: 2
页码: 197-198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莆田市清代兴化对外贸易方式转变的详细内容。
关键词: 清代 对外贸易 莆田市

内容

清代,朝廷取消了进口商品专营制度,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进出口商品的流通障碍,促进了兴化对外贸易的发展。据史书记载:清代“官府牙行职能消失,悉为民营商户、舶户所替代。这些商户、舶户自营收购外贸货物,经涵江海关进出口”。③鸦片战争后,清廷规定外国商船必须由地方政府指定的商行代办出入关手续,进口商品须由代理商销售,从而促进了境内代理行业的发展,产生了近代买办阶层,使中国经济结构具有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性质。
  十九世纪末,外国商品开始大量涌入,但在中国封建自然经济的顽强阻挡之下,外国商品销售渠道并不畅通。如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涵江霞徐群众在林师肇、林尔翰的率领下,聚集于涵江港码头,反对美国资本家和买办方德芳在新宫后街建造煤油库”。④加上外国资本家并不信任中国商人,外国公司大多委托当地传教士倾销商品,或由传教士寻找信徒作为代理商。据《莆田市外经贸志》记载:“光绪年间(1875—1908年),外国洋行多聘用传教士或境内商(船)行代理商垄断收购出口货品”。⑤《仙游县志》也记载:“光绪初年,仁德乡(今龙华镇)林紫英经传教士介绍,首家代理厦门美孚洋行进口煤油推销”。⑥“宣统元年(1909年)美孚火油行在涵江设立分行,蒲鲁士介绍方德敬任帮办,此为莆田买办资产阶级之首”。⑦咸丰十一年(1861年),清廷颁布了新税法,其中明文规定:外国商品进口须由地方政府指定的商行代理报关、验货、纳税和销售商品,此后,兴化境内代理商行迅速发展起来,涵江的“林亨佑”、“蒋永盛”、“林聚泰”等人成为兴化府指定的首批代理商。据《涵江区志》记载:凡外国船舶停靠码头或抛锚于港湾锚地时,需由代理商用驳船盘运进口商品至海关仓库或验货场,等待查验。验货时由海关、英国领事代表、外国洋行买办三方派人到场共同查看。涵江海关总局验货用的大秤、砝码和丈尺均参照粤海关的式样制造,并在上面镌刻图印为凭。一旦贸易商计较轻重长短,就以此秤、砝码及丈尺为准,以杜争端。
  外国商人在兴化境内购买商品,开展对外贸易活动,也须由境内代理商给予收购和办理手续,完税之后方可出关。清朝的进出口商品代理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国商品的倾销,保护了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生存空间。

附注

③《莆田市外经贸志》,方志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页。 ④《莆田市志》,方志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 ⑤《莆田市外经贸志》,方志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页。 ⑥《仙游县志》,方志出版社1995年版,第498页。 ⑦《莆田市文史资料》第七辑,第51页。

知识出处

莆商发展史

《莆商发展史》

出版者:中央文献出版社

本书论述了福建莆田发展的历史,论述了早期莆商的形成、发展变化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莆商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中的建设和发展,特别是对民营产业、医药产业、木业发展的贡献对市场发展的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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