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代商业政策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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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莆商发展史》 图书
唯一号: 130620020210000091
颗粒名称: 一、明代商业政策转变
分类号: F710
页数: 2
页码: 150-151
摘要: 本文记述了莆田市明代废除苛捐杂税,抑商政策的转变,促进了经济发展的详细介绍。
关键词: 明代 商贸发展 莆田市

内容

朱元璋执政之后,汲取元代苛政重赋激起农民起义的历史教训,宣布废除苛捐杂税,除了窑冶、地租、门摊等税赋外,其他额外之课全部取消,实施商税从简、从轻政策,货物交易三十而税一,农具、书籍及其他不在市上出售的货物均不课税。同时,朝廷还规定一切客商货物投税之后,听任发卖,自由交易。朱明政权的低商税政策,对明初的商业经济恢复起到了积极作用。
  洪武二年(1369年),朝廷昭“令天下府州县各镇市不许有官牙、私牙,一切客商货物投税之后,听从发卖;敢有假冒官牙、私牙者,许坊厢拿获赴京,以凭迁徙口外;若系官牙,其全家迁徙”。①官牙制度的废除,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商贸流通的壁垒,促进了商贸的发展。
  从明永乐年间起,朝廷规定:“凡军民之家、嫁娶丧祭、时节追送礼物。染练自织布帛,及买已税之物;或船只车辆,运自己物资并农用之品;各处小民挑担蔬菜;各处溪河,小民货卖杂鱼;民间家园池塘,采用杂果。非兴贩者;及民间常用杂物、铜锡器物、日用食物,俱免税”。②这一优惠政策,为兴化境内商贸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但明朝执政地位巩固之后,又对商人和商业进行严格限制。如严厉打击商人的奢侈之风,限制商人穿着绸缎,控制商人队伍发展,防止农民弃农经商等。原废除的牙行又重新设立,且变本加厉,各州、府、县均设立“官牙”。朝廷通过“官牙”控制紧缺物资,对食盐、茶叶、铜钱、铁器和进口商品实行商榷制度,还制定了严厉的商贸政策和处罚措施,如“私茶出境与关隘失察者,一并凌迟处死”,商人和商贸活动受到诸多限制。③永乐元年(1403年),朝廷还采取“迁徙豪富”措施,实施“殷实大户,充北京富户”政策,即勒令各地商贾富户离开本土,统一迁徙京城居住,以便控制,逃回原籍或躲避他乡者,正犯发口外充军。④据史书记载:莆籍进士宋雍,于永乐六年(1406年),“年方十六,代父北迁,其后宣德阳八年考取进士”。⑤明初的抑商政策,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商人的经营活动,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
  从明中叶起,朝廷开始转变商业政策。弘治五年(1492年),户部尚书叶淇提出了“开中法”的变革主张,“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史称“叶淇变法”。⑥“开中法”未实施前,朝廷要求商人将粮食运到边疆,向官府换取凭条后,到指定的地点领取食盐,再到指定地区贩卖。“叶淇变法”后,商人可直接向朝廷交钱,然后凭朝廷发放的凭证换取食盐进行贩卖。这一变法虽然是为了解决边疆的军储问题,却无意之中拉开了明代商业政策转变的历史序幕。叶淇将开中法(纳粮开中)变为折色法(直接用白银换盐引),首先使徽商挟其在两淮的优势发挥出来。此后,不少有识之士提出了“农商皆本”的主张,从而推动了明代商业政策的历史性转变。此后,朝廷逐渐废除抑商政策,鼓励商业经济发展,迎来了明代商业繁荣的新春天。

附注

①《明会典》卷卷35(课程四·商税)。 ②何孟春:《余冬录》卷10(政治)。 ③《明史》卷327,(御史李时成传)。 ④《明会典》卷19,(户口·富户)。 ⑤(明)周瑛、黄仲昭著:《兴化府志》,福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505页。 ⑥《明史》卷六七,(舆服志)。

知识出处

莆商发展史

《莆商发展史》

出版者:中央文献出版社

本书论述了福建莆田发展的历史,论述了早期莆商的形成、发展变化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莆商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中的建设和发展,特别是对民营产业、医药产业、木业发展的贡献对市场发展的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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